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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斋”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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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4 15:0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一斋”的思索
——自序《学术自主与中国深度研究:邓正来自选集》
邓正来*        

  在11年前第一次编选“自选集”(《邓正来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时,我曾在序言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我始终认为,一种宣称过去的历史是不可能为未来所复制的观点是相当有道理的,但是我同时也认为,这种观点乃是以一种单一的未来观(或时间观)为前设的,甚至是以某种严格限定的空间为依凭的。然而,一旦我们以一种多元的未来观(或时间观)和一种世界整体空间观为基设,我们就会不断地发现,上述那种观点似乎隐含着一种为人们所不意识的‘陷阱’,因为在现实中,某个空间的历史正在某个其他空间被‘必要地’复制着,甚至还可能会在另一个空间的未来被‘必要地’复制。这个洞识的关键,并不在于这种所谓的‘复制’是否完全一致,而毋宁在于这种复制究竟是在什么结构安排的支配下而成为可能的?更进一步说,这种结构安排的支配性又究竟是在什么知识话语的支撑下成为可能的?”
毋庸讳言,我所谓的“被‘必要’地复制着”的“某个空间的历史”首先是指晚近几百年来首先在西方展开的那段“现代性”的历史,当然也包括中国本土的历史,特别是以中国差等结构为依归的文化传统和以全权国家为核心的新传统。事实上,对促成这些“历史”(特别是第一种历史)在中国“被‘必要’地复制着”的那种“结构安排”及其“知识话语”的探究和反思,构成了我三十年学术生涯的一个核心题域。
  上述题域的型构,透露出了我在更深层面上的一个根本的政治哲学关怀,即我的“终身问题”:“对社会秩序的型构及其正当性”的追问,一如内尔森所指出的,任何一种政治理论“都会将有关宪政设计的问题——尤其是法律权威和政治权威的限度和范围的具体说明——含括在内,但是也会将有关基本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问题含括在內”。[①]本文集虽说按照论题框架被分成了“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学术规范化”、“市民社会理论”、“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研究”、“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转型’”等部分,但是它们所涉及的论题却都与我的这个“终身问题”(即中国社会秩序的型构及其正当性问题)紧密相关。当然,它们也都关涉到构成中国转型进程之基础的三种知识系统(以中国差等结构为依归的文化传统、以全权国家为核心的新传统和百年来因“开放”而传入的西方传统)以及这些知识系统赖以发挥作用的结构性安排在社会行动者的行动和选择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紧张、冲突和相容等问题。
  显而易见,在早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题域中,我的努力主要旨在透过对中国既有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理论解释模式的批判和反思来建构中国社会理论中的“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并依据此一分析框架去揭示中国在步入全球性现代化进程以后所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其背后所隐藏的深层结构性困境。这一建构努力的核心,在于为既有的以国家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中引入“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向度,主张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存于其间的秩序都须依赖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更是强调指出不同的知识系统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遭遇有必要改变原有的社会结构,进而步向国家与社会相分离但却良性互动的社会结构。显而易见,经由“市民社会”概念的阐发而引入的这种自下而上的知识向度,不仅为型构“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提供了强硬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为中国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提供了一种具有较强解释力的路径。
  然而,当我们对此一努力做进一步追究的时候,我们便会发现:首先,立基于上述理路而建构的“国家与社会”框架所具有的解释力,还只是在一般层面上而言的,而在中国动态发展的我所谓的“文化非同质”的格局中,此一框架尚缺乏更为具体的解释力。因为我们知道,无论是“市民社会”概念还是“国家”概念,在“国家与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中显然都是整体性的概念,而这种整体性概念的核心特征便是它会把一种同质性或实体性强加给它所欲图揭示的对象;正是这种概念的同质性或实体性特征,不仅遮蔽了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各自内部的非同质性特征——尤其是在中国当下“放权让利”改革进程中国家部门利益化、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社会精英与大众的权益分化特征,而且还无力探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同质的那个灰色部分。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决定了在建构中国社会分析的“国家与社会”框架的过程中,还需要认真追究如何解决或打通一般性解释与具体性解释间关系的问题,也就是如何避免用“逻辑的事物”替代“事物的逻辑”的问题。其次,也是一个更为实质性的问题,即“市民社会”概念的引入,并不能够当然地解决“市民社会”市民化的问题或市民社会与自由主义间的关系问题。因为一如我们所知,市民社会虽说与国家相分立,但是只要它未解决其自身的市民化问题——或者说只要未解决好实体化的市民社会与个人组成的社会之间的关系,那么这种实体化的整体性市民社会对个人所具有的支配性就未必会亚于国家的宰制力。
  正是上述所论的第一类问题,构成了本文集的第二个题域,即我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和“学术规范化”的相关思考,亦即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再研究或对“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建构本身做知识社会学意义上的反思或批判。然而,这种反思或批判,不仅需要我们对中国社会秩序做进一步的分析,而且还更需要我们对中国社会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知识系统及其赖以为基础的知识生产结构做更深刻的探究和批判,而这就必然涉及到我们如何认识或反思中国社会科学的问题。当然,我对中国社会科学知识的这种关注,乃是以对知识本身的基本认识为前提的。众所周知,知识在18和19世纪被视为是“启蒙的渊源”,但在20世纪上半叶以后却已被视为巴恩斯(Barnes)所言的那种“权力的渊源”——即一种控制的工具,或者福科所言的作为权力和管制的实施的可能性。
  这些对知识的洞见,使我们触及到了知识在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力量以及知识隐含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的力量。然而,即使如此,我还是需要指出,这些深刻的认识还不足以揭示知识所具有的另一种力量,这就是我所谓的知识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亦即那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的,还是固化的。换言之,那些所谓“正当的”社会秩序或结构,其本身实际上并不具有比其他社会秩序或结构更正当的品格,而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是通过我们知识的不断诠释而获致这种正当性的。据此,我个人认为,对于人类社会秩序或结构来说,那种宣称拥有普遍性和真理性的社会科学知识,具有着极强大的“正当性赋予”力量;这种社会科学知识并不像客观实证主义所宣称的那样只是反映的或论证性的,也不只是技术管制性的,而更是建构性的和固化性的——这种社会科学知识通过各种制度化安排而渗透和嵌入各种管制技术和人的身体之中,并成为人们型塑和建构人类社会秩序或结构的当然图景,而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或结构反过来又强化着它所依凭的那些知识。
  正是对社会科学知识与社会结构间的这种关系及其所具有的建构性和固化性力量的认识,促使我对中国社会科学知识以及这种知识的生产与其赖以为基础的知识生产结构间的关系加以关注,更具体地说,也就是对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问题与中国社会科学在“学科制度”和“分析单位”方面的迷思(亦即对“学科”和“国家”的迷思)问题进行反思。当然,我们也可以用较为具体的方式把这两个问题做这样的表述:第一,我们在未经反思的情形下就把西方19世纪社会科学经由思想和运动而形成的学科制度化安排作为一种当然的东西接受下来,而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在中国的社会科学中只能见到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安排的不断强化和扩展,然而却至今依旧不见对这些知识的知识社会学研究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尤为重要的是,由于经济资源投置方向的扭曲以及发展主义意识形态的支配作用,各门学科中的知识行动者在为分配或争夺资源而宣称各自学科知识的有效性和真理性的过程中,更是强化了这种学科结构作为一种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制度安排的正当性。但是无论如何,作为结果,中国社会科学迄今所获得的最大的成就也就根本不可能是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而只能是社会科学学科制度化进程的日益强化。
  第二,我们在未经反思的情形下就把西方19世纪社会科学作为分析单位的“国家”也作为我们研究和分析中国社会发展的“分析单位”。众所周知,我们在否弃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范式的过程中,实际上并没有对支撑这种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视“国家”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研究的“分析单位”的思维方式进行检讨,反而在此后的中国研究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在民族主义的影响下更是强化了这种以“国家”为分析单位的研究取向——不论在分析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时,还是在借鉴其他国家发展经验模式时,我们都把个别国家作为自然的边界并将其视作当然的分析单位;而这正是为什么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和国际法等问题往往被视作“另类”问题而不为研究经济、政治和社会的论者予以同样关注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一言以蔽之,在主要关注中国发展的研究中,中国在全球化时代已然置身于其间且无从摆脱的世界范围的复杂结构——即我所谓的“世界结构”——基本上被忽略了。
  此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问题实际上还隐含着两个更为基本的问题,它们所关心的并不是“是什么”的问题,而是“为什么”和“如何”的问题:一是为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会缺失自主性并充满了迷思;二是为什么中国社会科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亦步亦趋地步西方社会科学的后尘——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是如何形成这种品格的。更为确切地说,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亦即学术自主性)的两个向度:第一个向度所涉及的是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一国内部与经济和政治等场域之间的关系——这是自主性的国内向度,它要求我们对社会科学场域在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场域的关系中进行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问题予以关注;第二个向度所涉及的是中国社会科学场域在世界结构下与西方社会科学场域之间的关系,亦即自主性的国际向度。对社会科学结构与社会科学知识间关系这个问题做这种“跨国界的结构性分析”,显然要求我们把我们在讨论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问题时所依凭的知识社会学基础做进一步的推进,也就是把视域扩展至世界的结构之中,进而揭示并思考世界既有结构对知识生产和知识生产制度之移植的支配性问题。实际上,正是这些被我称之为“跨国性的结构性基础与社会科学知识之间的互动关系”,才是人们熟视无睹但在根本的意义上却支配着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因素。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在这样一种相互交错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科学并不是没有机会,而是相反,因为正如恩格尔贝特·姆文(Engelbert Mveng)在1978年撰写的题为“从屈服到继承”的论文中所指出的,“除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式的推理法或黑格尔式的辩证法以外,通往真理的道路还有许多条。然而,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本身必须要实现非殖民化”。[②]
  一如上述,所谓市民社会与自由主义间的关系问题,则构成了本文集的第三个题域,亦即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部分。显而易见,这个题域的设定本身,已然从理路上规定了我们必须首先对西方自由主义及其相应制度性安排做深刻的认识并对其间的问题进行追问,而我对这个题域的切入点则是晚近在中国学界颇为盛行的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在这个题域中,我对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知识观的演化以及他的法律哲学进行了比较详尽的研究,同时还经由此一路径对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或保守主义之间的复杂关系做了初步的探讨。
  当然,我之所以选择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为研究的切入点,除了其他的原因以外,最为重要的原因便是哈耶克的理论在中国学术研究中所“遭遇”的下述两种情形。首先,这些年来,随着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在中国的“重新流行”,捍卫自由主义与反对自由主义的论战又以多种形式凸显出来,甚至成为当下知识界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公共话题。然而与此一公共话题的“重新流行”构成鲜明对照的则是论者对他们所捍卫或反对的自由主义本身——特别是其间的理论问题——缺乏基础性的研究,而这种情况在极为盛行的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性研究方面则表现得尤为突出。细考起来,哈耶克理论在中国的这一“遭遇”,实际上也与哈耶克本人所具有的两重知识性格紧密相关:一方面,哈耶克是20世纪最为重要且最具原创力的社会理论家之一,而另一方面,他又是20世纪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最为重要的捍卫者之一,是各种形式的集体主义的坚定批判者和古典自由主义的弘扬者;而这两种知识性格显然构成了哈耶克社会理论研究中意识形态的封闭性与其学术研究的开放性之间的高度紧张。长期以来,这种紧张因其意识形态的封闭性而对论者(包括中国学者)确切认识哈耶克社会理论在学术研究层面的贡献构成了一种障碍,而对于那些持非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论者平实地理解他的社会理论在知识上的贡献也构成了一种障碍;更不能忽视的是,哈耶克在主张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方面的封闭性,实际上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构成了一些自视为“自由主义者”的中国论者沉湎于意识形态脉络下的问题论辩而无视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知识洞见的当然理由。
  其次,与此紧密相关的是,在现代话语与后现代话语的复合影响下,中国学界还不得不关注由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开放出来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在其对立性的参照系或极权暴政国家消失的境况中还具有何种意义”这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一部分论式在否定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将这个“问题”转换成了一个当然的理论“依据”,进而在处理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包括其他自由主义理论)的时候采取了一种相当简单化的否定态度;另一部分论式则在肯定这个问题的过程中也同样不知不觉地将这个“问题”转换成了一个当然的理论“根据”,进而在对待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时候也采取了一种颇为简单化的肯定态度。前者从后现代思维方式出发,极为有效地解构了构成现代性论式之基础的“国家与社会”或“国家与市场”等二元核心范畴,并由此否定了以这些二元范畴作为“存在性基础”或以极权主义意识形态为其对立性参照系的自由主义话语(包括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后现代话语在解构现代性话语的逻辑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深陷于现代性话语逻辑的窠臼之中,并且在未经详尽分析和研究的状况下就简单地从形式上根据自由主义社会理论与其对应物的逻辑关系而对自由主义理论(包括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所具有的意义进行了实质性的否定。后者则主要是以现代性思维方式和特定空间的政治状况为出发点的,这种在“国家与社会”或“国家与市场”框架下以严格限定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观点为支撑的主张,对于正在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和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国来讲无疑具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现代性话语在严格限定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却不仅忽略了对“国家与社会”或“国家与市场”论式的反思,而且还未意识到各种后现代论式就此提出的质疑所具有的意义,最为重要的是在将权力宰制仅归于国家的同时而完全否定了权力宰制亦将透过各种社会等级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媒体和知识的力量)而盛行于社会内部的事实。
  就此而言,我个人的研究旨趣大体上围绕着这样两个密切相关的题域展开:一是以转型中国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为问题意识,主要从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视角对中国市民社会建构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西方(特别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二是以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为主要理论依据,通过对社会科学知识生产及其与社会秩序建构之互动关系的解释,从知识社会学视角对转型中国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进行进一步的反思和批判,而这种反思和批判既把我引向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理论探究,又把我引向了对中国学术规范化的理论追问。当然,这些都是我在正式进入体制之前(亦即在2003年前)所形成的基本问题意识、学术旨趣和理论框架。
  在2003-2007年,亦即我以法学教授供职于吉林大学期间,主要以承接200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中的中国法学”为契机,我以中国法学为个案进一步推进了我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及中国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问题的思考,也就是本文集“全球化与中国法学”这一部分的内容——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全球化与中国社会科学”。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等系列论文中,我以中国法学为个案试图论证: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治的发展,而只能导使西方法制/法治在中国的移植和拓展,实是因为它受到了一种源出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治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据此,我进一步指出:我们处于一个没有(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只有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和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时代,我们才能完成全球化所赋予我们的这个特定时空的使命。以上述分析为基础,即以对法学这一“直接关注维续、调整和型构社会秩序”的知识系统的分析为个案,我试图在自己早期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特别是中国社会科学在国际向度相对于西方社会科学的自主性)进行理论探究的基础上,从学理上追问“中国社会秩序建构及其正当性”这一中国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进而以中国人自己的文化身份和政治认同为理据呼吁“主体性中国”时代的到来。其中,这两个不同的面向分别贯穿着不同的“红线”:前者以“知识-法学”路径贯穿着一条对知识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力量”进行揭示和批判的“红线”,后者则以“中国社会秩序及其正当性和可欲性”这一政治哲学根本问题衔接起来,其中前者更为基本。由此可见,我实是将我早期的两个一贯的理论关切——亦即对知识的“正当化赋予力量”的解释以及藉此对“中国社会秩序建构及其正当性”的追问——具体运用于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制/法治发展的理论分析。
  然而,在全球化时代,呼唤“主体性中国”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却是一个“问题束”。在这个“问题束”背后,至少隐含着这样三个在逻辑上紧密勾连的问题:第一,既作为观察者又作为参与者的中国或中国法学论者,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和面对中国置身于其间的“全球化”?第二,为什么说建构当下中国法学或中国社会科学的历史性条件是我们对中国现实以及中国置身于其间的“世界结构”的“问题化”理论处理?第三,中国法学乃至中国社会科学为什么在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始终缺失对中国的实质性关注以及对中国“理想图景”的根本关注?显而易见,这三个问题正是我近年来做的三项研究所关注的不同论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个人建议,我近年关于“全球化与中国法学”的三项主要研究的阅读顺序从时间上来讲应该是反过来的,亦即首先阅读我关于“开放性全球化观”的系列论文,尔后阅读《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最后阅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及相关论文。
  显而易见,我之所以主张这三项研究应当倒过来阅读,所要强调的是这三项研究之间的逻辑关系。大体而言,我关于开放性“全球化观”的系列论文通过对中国法学关于全球化问题的各种论说的反思和批判,试图阐发或建构一种以中国自身利益或立场为基础的开放、而非封闭的“全球化观”:一是矛盾且多元的全球化进程,二是主观且可变的全球化进程。我所试图揭示的是: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中所存在的各种隐而不显的问题、中国或中国法学与全球化之间可能具有的各种关系以及“主体性中国”在全球化时代出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础。显而易见,上述理论工作为我后来在“世界结构”的观照下提出我的法律哲学纲领,进而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性批判提供了理论基础。《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一文则深入分析了全球化时代“世界结构”的支配性、双重性,以及中国法学所应当做出的回应。我在该文中强调:中国当下所置身其间的世界结构乃是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历史性条件。从世界结构与中国的支配关系看,这种“世界结构”乃是一种在平等主权国家之间所存在的不平等的支配关系,而且对中国的未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有着一种并非依赖中国的“共谋”、而是根据中国之承诺的“强制性”支配。同时,这种世界结构又具有双重性,它不只是对此前西方现代性的简单延续或展开,而是建构出了两个不尽相同的世界:第一现代世界与第二现代世界。这种“世界结构”实际上对中国的发展构成了一种被我称之为的“双重强制”,因为它在自然时间向度上为中国的发展引入了两个外部性的“未来”:经由经验制度及其地方性知识层面的全球性示范而在中国的自然时间向度上强设了一个“现实的未来”(亦即第一现代世界)和经由建构“风险社会”或“生态社会”而在中国的自然时间向度上强设了一个“虚拟的未来”或“假想的不确定性风险”(亦即第二现代世界)。基于上述分析,我提出了回应这种世界结构的法律哲学观,亦即在重新定义“中国”的过程中建构起一种“关系性视角”,在审视“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建构起一种“共时性视角”,在当下“世界结构”中主张一个“主体性中国”。而《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等论文则是我对中国法学的总体性分析和批判。在该文中,通过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的深入探究,我得出结论认为:以这些理论模式为代表的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治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我所谓的“范式”危机。根据这一结论,我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通过这一系列研究,我认为我已经基本上从理论上回答了前述三个基本问题。而这三个问题其实也可以归结为如下两个问题:首先,中国在全球化时代参与“话语权争夺”的可能性。我对“开放性全球化观”的研究表明:就全球化的性质而言,只要看到全球化的开放性、特别是全球化与“全球主义”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就可以洞见到全球化背后的“话语争夺”、甚至“文明冲突”实质,进而树立一种以“中国”为根据的全球化观。而我从“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对“世界结构”与中国之关系的分析则表明:全球化时代中国所置身其间的世界结构不仅存在着“中心”与“边缘”之分,而且对中国构成了“双重强制”;但另一方面,不仅当下世界支配性质(基于承诺的支配)为我们提供了修改世界结构规则的机会,而且只要我们拥有“根据中国的理想图景”,树立“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③],我们完全可以在当下世界结构中成为一个“主体性中国”,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主权性中国”。其次,我想回答的是:为什么中国法学、甚或整个中国社会科学无力回应中国在全球化时代的时代使命?一如前述,这在根本上是因为我们受制于“现代化范式”而丢失了作为思想根据和研究对象的“中国”,它不仅为我们间接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我们意识不到我们所提供的只是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大约自2008年我到创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开始,我个人的研究又经历了一个较为显见的变化。首先,我从早期对知识生产机制的批判转向了通过自己的努力建构更适应知识生产之性质的新型知识生产机制——亦即我所谓的“迈向中国学术规范化的第三阶段”。我的这一论断既是对中国社会科学界一种新动向——亦即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高等研究”(advanced study)机构自2008年前后如雨后春笋般地在中国著名高校兴起——的理论概括,亦包含了我本人以自己的参与所投射的学术担当。众所周知,中国的社会科学的“高等研究”机构最早始于1990年代邹恒甫创建的武汉大学高级研究中心,后来有了一些高校跟进,如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高等研究院等。到了2008年,主要以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和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为契机,中国著名高校在短短的两年内建起了十来所人文社会科学的“高等研究”机构,较为著名的有:黄宗智和汪晖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甘阳主持的中山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杜维明主持的北京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等。尽管中国学者对“高等研究”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但我本人仍愿意将这一新的学术建制的出现视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化的一种新的努力方向。就我本人主持的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而言,我一直将其视为我践行“体制中的体制外”之学术理念的一种努力,亦即在既有知识生产机制内部建立一种新型的、更符合知识生产规律、更能促进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之学术建制的努力。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不仅秉承“根据中国、走向世界”的学术定位,坚持“问题导向、跨学科研究”的研究路径,并努力以我们基于中国立场和视角对全球化时代世界秩序的理论建构走向世界,以我们对当下中国问题的跨学科深度研究走向世界,同时推动中国优秀的哲学文化传统走向世界,而且还旨在打破知识生产中常规的“三套秩序 ”(长幼秩序、师生秩序和行政化秩序),探索建构一套“以学术为本”的新的知识生产机制。当然,以“高等研究”的模式建立新的知识生产机制的努力是否可以成功,还有待历史的评价。
  其次,我不再满足于仅仅对支配中国社会科学界并为中国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提供了一副“西方理想图景”的“现代化范式”的批判和反思,而是试图做出更为积极的努力,亦即力图以促进全球化时代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转型”或“知识革命”为学术担当,以中国语境中的我所谓的“生存性智慧”(living wisdom)为主要基点,在加强对中国进行“深度研究”的前提下探究真正“根据中国的”关于中国和世界发展之“理想图景”的可能性。我在《全球化与中国社会科学的“知识转型”》等论文中已经至少从四个方面论证了中国社会科学实现我所谓的“知识转型”的必然性和可能性:第一,从全球化本身的性质来看,“全球化问题”并不只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话语的问题,是何种视角将支配我们审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意义的问题,是关乎我们如何认识和建构新世界秩序的大问题。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全球化就其性质而言其实是开放的,是可以根据中国的文化政治需求和国家利益以及我们对新世界秩序的认识予以型构的。第二,从全球化所面临的挑战来看,当下世界事实上正处在“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时代,它既是“第一现代世界”(工业社会)和“第二现代世界”(风险社会)共存、具有前所未有的复杂性的世界,也是一个“没有一尊世界观的世界”。这在不仅根本上意味着:我们“即将开始一种新游戏;老游戏的规则和基本概念不灵了,尽管人们想继续保留老游戏。老游戏本身尽管头衔很多,比如‘民族国家’、‘民族工业社会’、‘民族资本主义’、‘民族福利国家’等等,但是终究行不通了。”[④]再者,它还意味着:我们可以——而且应当——从中国鲜活的思想和智慧中寻求可能的思想资源,为建构我们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世界观和新世界秩序做出我们的历史性贡献。第三,从“世界结构”与中国的关系来看,当下中国所进入的“世界结构”对中国构成了基于“承诺”的支配,这种支配性质的变化其实为中国和中国社会科学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会。而这意味着中国社会科学必须在这个方面做出我们自己独特的智性贡献,也意味着中国社会科学事实上进入到了以探究“中国理想图景和世界理想图景”为核心任务的新时代。第四,从知识的性质来看,社会科学实是一种以权力和“正当性赋予”为基本实质的话语。而这意味着:只要我们洞见到社会科学知识所具有的这种“正当性赋予”力量并恢复其批判性品格,我们同样能够以中国优秀哲学文化传统为灵感之源、以基于中国视角对“世界理想图景”的想象为理论依据而建构我们关于未来世界秩序的社会科学理论,进而推动这种理论走向世界。正是主要以上述理论洞见为基础,我认为中国社会科学必须从此前的“引进”、“复制”、“与国际接轨”的阶段迈向一个我所谓的“知识转型”的新阶段,即走向世界并与世界进行实质性对话的阶段。这种“知识转型”在根本上要求中国社会科学必须从西方思想的支配下解放出来,“重新发现中国”,加强对中国本身的深度理论探究,同时主动介入全球化时代话语权的争夺,进而推动中国社会科学走向世界。在我看来,这便是全球化时代所赋予中国社会科学的使命!
  我们究竟拿什么样的成果走向世界呢?我个人一直坚持这样一种观点:毛泽东的名言“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不仅可以适用于中国文学艺术事业,也在很大程度上同样可以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这意味着我们需要用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社会科学作品走向世界,而不可能用“西方化”的社会科学作品走向世界。这个道理颇为简单:一是因为“西方化”的社会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解释中国社会发展的深层问题;二是因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方面是以中国文化为支撑的,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社会科学必然是“地方性”的。这就需要中国的学者用一种“地方性”的社会科学来解释和回答中国和世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据此,我认为,我们至少可以拿出三样东西走向世界:一是让中国的哲学文化传统走向世界,二是让当下中国的深度研究走向世界,三是以我们基于中国立场对世界秩序重构的理论建构走向世界。在我看来,这三个方面的努力一定会深深地打下中国的烙印,也是我们可以为世界学术做出贡献的地方,更是需要我们重新审视、重新发现的重中之重。
  我所谓的“重新发现中国”之“重新”,绝不是要否定既有的一切中国研究,而毋宁是要主张我们要用新的时代担当、问题意识和思想方法去进一步发掘中国的文化资源和思想资源,尤其是那些与历史紧密勾连的流传在中国人生命之中的鲜活的“生存性智慧”;我所谓的“重新发现中国”之“发现”,绝没有预设一种普世有效的理论方法,而毋宁是要主张我们应当对既有的理论方法和概念工具进行反思和批判,进而经由发现日常生活世界中的生存经验而建构起能够真正有效解释中国这个文明体生存发展之道的“范式”;我所谓的“重新发现中国”之“中国”,亦绝没有预设一个具有某种实质规定性的、本质主义的“中国”,而毋宁是一个有待我们去认识和建构的伦理性的文明体,更不是排他性地聚焦于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卓越表现的“经济中国”,而毋宁是具有深厚传统并置身于当下“世界结构”中的历史性的文明中国。在我看来,这些论题至少含括了如下几个在逻辑上密切相关的方面:(1)关于“中国经验”及其与中国传统文化之勾连的理论阐释;(2)基于中国视角的全球化话语的理论建构;(3)关于中国文化和中国哲学中与现代性相适应的普适性资源的发掘和重构;(4)关于中国人“生存性智慧”(living wisdom)的理论阐释等等。
  显而易见,《“生存性智慧”与中国发展研究论纲》一文是我对上述第四个论题亦即中国人特有的“生存性智慧”及其在中国发展实践中的表现的初步思考。作为一项探索性的研究,我主要阐释了“生存性智慧”这一概念,并将其同中国发展经验相结合初步建构一种我所谓的“生存性智慧发展模式”。我的这一研究主要基于如下问题意识和理论要点:第一,就当下所有的中外讨论而言,大都是“知识导向”而非“智慧导向”(wisdom-oriented)的。这种“知识导向”的研究预设在根本上认为:人类社会与自然都是由知识建构而成的,因而也必定是可以通过知识而被认识和解释的;但是这种研究预设却在根本上无视甚或否定了人类社会\自然的生存性本能及其由其生成的“生存性智慧”的揭示和解释。第二,当今任何一种“知识导向”的研究大都是先行价值判断或有意识形态承诺的,而不论其是规范性研究,还是所谓“科学”的经验性研究。但是这样的研究却根本无法探及(更不用说认真审视)人类社会\自然赖以存在的“生存性智慧”及其背后作为基本支援的哲学(非逻格斯意义上的哲学),也无法探及和分析那些“去价值判断”或“去意识形态”的以生存\演化为根本的“生存性智慧”。 第三,当今任何一种“知识导向”的研究都内在趋向追求“知识增量”,因此,大都是在知识框架内部中展开的概念或逻辑游戏;离开了知识框架,这些研究也就失去了意义。于是,我们至今没有一种研究是针对这种于现代性以降更加强势的知识框架本身的反思和批判。第四,当今任何一种“知识导向”的研究,从内在上讲大都是建构的,逻辑的,原则性的,甚或是意识形态性的。任何这样一种研究都内在地隐含一种普遍性诉求。但是,与之截然不同的是,“生存性智慧”在时间上既是传统的,又是当下的,甚至也是未来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存在并流淌在中国人血液中的一种哈耶克意义上的“默会知识”——我更愿意称其为一种传统的、当下的和未来的“默会智慧”复合体。第五,“生存性智慧”是知识框架以外的与知识紧密相依和互动的智慧。“生存性智慧”不注重原则,但是有自己的原则(“生存性原则”),不关注普遍价值或道德,而遵循具体价值或道德;它是“去价值判断”或意识形态的,但同时却是以知识和意识形态为伪装或外衣的。第六,“生存性智慧”是地方性的,但是它区别于格尔兹所谓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它是活生的,有效的,灵活的,或可模仿传播的;它是家庭教育和人际聚分的结果,而非学校教育的知识、学科、科学范式的产物;它因时空不同而不同,因地位不同而不同,因性格不同而不同,因此它的品格和有效性都是具体的,受时空限制的。它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不承认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承诺,它在各自的有效范围内展开。第七,任何一种关于社会研究的知识在内在上是以人为本的,是以国家、社会、国际为基本限定的,在根本上还是排除自然的,是以自然为客体或对象的,即使关注自然生态,也是将之作为外部存在而予以关注的。但是“生存性智慧”本身却是生态的,是将人与自然融为一体而加以关注的;它是不以国家、社会或国际为限定的。毋庸讳言,我的这一研究还是相当初步的,只是我对中国发展实践中所体现的中国人“生存性智慧”的一个论纲性思考。其间,还有众多理论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比如说:如何基于中国的立场、以我所谓的“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建构出一套以“中国和世界理想图景”为观照的规范性理论?如何在开展对当代中国问题之深度研究的同时又不牺牲我们对未来(特别是“理想图景”)的想象力?究竟如何在世界结构的背景下基于中国的传统、当下与未来建构中国的文化身份和政治认同?究竟如何认识主导当下全球化进程和世界秩序的“新自由主义”话语?如何利用中国人的智慧、特别是中国优秀的哲学文化传统参与全球化进程和世界秩序的重构?等等。这些问题构成了我未来研究的基本问题意识,但这绝不是凭我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它显然需要我们数代中国社会科学学人的不懈努力。
  收录在这本文集中的论文既是我三十年学术生涯的主要代表性论文(尽管还有些论文限于篇幅未能收录),亦可作我围绕着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及规范化、中国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等核心论题进行持续思考的研究成果。维特根斯坦在《札记》中写道:“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⑤]在很大程度上讲,这本文集中的所有论文都可视为我围绕着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及规范化、中国社会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等核心论题,通过不断转化思维方式(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研究范式)力图“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所达致的结果。
  在本文集出版之际,除了对我在撰写各篇论文时提供建议或与我展开讨论的各位学界朋友表示感谢外,请允许我对直接促成本文集得以出版的上海文艺出版社及吕晨编辑致以衷心的谢意。我的学生孙国东、杨晓畅、杜欢等人为本文集的编纂提供了建议,并承担了我迄今主要学术成果简目的编写,在此并致谢意。作为我学术生涯代表性论文的辑录,本文集的出版尤其欢迎各位同道和学人的批评,因为你们的批评是我不断检视自己并超越自己的动力!
最后,还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些思索虽说是我在体制外和体制内两个时期完成的,但却都只是在“三一斋”中达致的,而所谓的“三一斋”,便是一种“一人一水一世界”的状态,是一种静而从容、超越体制的独立思想状态。拉丁格言曰:“它受到赞扬并饥寒而死”(laudatur et alget),然我却对这种“饥寒”心往不已,并视这种“饥寒”为自己的生命品格之所在。


               2012年元月于上海



* 邓正来(1956-),复旦大学特聘教授、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辑刊》、Fudan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复旦政治哲学评论》、《耶鲁全球在线复旦版》主编。

[①] William Nelson, Liberal Theories and their Critics, in The Blackwell Guide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Edited by Robert L. Simon,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2002,p.208.

[②] 转引自华勒斯坦:《开放的社会科学》,刘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0页。

[③] 在我看来,我们要在中国与世界结构的关系中认识中国,看到中国现代性问题的“共时性”,同时对这种“共时性视角”本身保有一种“共时性”的反思和批判;否则,“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和采用将意味着中国将失去自己的未来,因为它已经被规定了。我所建构并采用的“共时性视角”,不仅包括我们与研究对象间的“共时性”以及作为研究对象之不同问题间的“共时性”——这里的关键是我们在承认“共时性”的前提下如何认识和处理中国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还包括我们认识之间的“共时性”——亦即我所谓的中国法律哲学在当下必须采取的一种“重叠性思维方式”。因为在我看来,“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和采用,在不具反思和批判的情势下,实际上便预设了对当下“世界结构”之双重性及其对中国之双重强制的完全承认。于是,在面对当下“世界结构”的时候,我们所采取的态度既不应当是百年来那些一旦西化未果便动辄以一种狭隘的方式诉求所谓中国“文明”或“传统”的中国论者所主张的态度:彻底从“世界结构”中退出或者视这种“世界结构”而不见;也不应当是那些不具反思或批判能力的反主体性的西化论者所主张的态度:通过完全遵守“世界结构”的既有规则而彻底承认这个“世界结构”的支配——亦即全盘接受西方的价值或理想图景并根据它们去想象中国的“未来”。 参见拙著:《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49页。

[④] 贝克:《全球化时代的权力与反权力》,蒋仁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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