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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第二轮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工程 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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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8 22:07: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杭州市第二轮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学科带头人培养工程
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为提高杭州市第二轮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学科带头人培养人选科研能力,提高“名师工程”培养质量与效率,根据《杭州市第二轮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学科带头人培养方案》(杭教高师〔2009〕13号),经研究决定设立“名师工程”专项课题。为加强和完善对“名师工程”专项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

“名师工程”专项课题必须坚持从中小学教育的实际和特点出发,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精神,立足教育教学实践,发挥自身的优势,结合工作实践,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杭州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条   专项课题的立项标准

1. 课题选题有意义。选题体现新一轮课程改革的理念与精神,符合基础教育改革方向,围绕“轻负高质”主题,切实解决本学科领域的教育教学问题;对教育实践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对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有指导价值。

2. 课题方案要科学。课题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与步骤可行。要有适当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有适度超前的视野;注意总结已有的同类研究成果,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3. 课题研究有条件。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理论素养、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条件;重点课题负责人要有一定研究经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支持课题研究,并愿意为课题提供各方面支持。

第三条   专项课题的申报程序

1. 申报对象:杭州市第二轮中小学(幼儿园)名师、学科带头人培养人选。

2. 课题性质:所选课题要突出学科特点,紧密围绕本学科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教育管理类、班主任工作类课题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3. 在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基础上,应与理论和实践导师充分沟通,协助完善课题设计。

4. 申报人是课题主持人,且1人只限申报1项专项课题。

5. 申报人按规定填写《课题申报表》,填表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所在学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上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式五份(其中1份原件,4份复印件)报送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由中心组织专家统一进行评审。

第四条  专项课题的类别与时间

1. 重点课题:共165项,其中2009年下半年90项,2010年上半年75项。

2. 一般课题:共385项,其中2009年下半年210项,2010年上半年175项。

3. 专项课题的研究时间从立项批准之日起至2012年底。

第五条  专项课题的组织实施

1. 各课题负责人应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紧密围绕当前教育教学难点、热点、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带着课题参与各项培训活动,并积极探索、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真正发挥课题引领、指导教学的作用。课题负责人每年年末应提交课题年度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该年度的阶段性成果。书面报告应由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2.“名师工程”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要积极指导培养人选的课题研究工作,努力促进培养人选的教科研能力,有效提高课题研究水平。

3. 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杭州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受杭州市教育局委托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立项课题研究的过程指导和管理,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专项课题的经费管理

1. 凡立项的专项课题,由杭州市教育局提供专项经费资助。其中重点课题每项资助科研经费3000元,一般课题每项资助科研经费2000元。

2.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课题研究所涉及的调研、差旅费、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费、必要的会议费、专家咨询劳务费、成果鉴定费、餐饮费。

3. 市教育局根据立项课题名单将资助经费的50%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其余经费根据考核结果下拨。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根据财务制度确保该经费专款专用,切实把资助经费用于课题研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七条  专项课题的成果鉴定

1. 专项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提供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报告中应包括该课题的实践成果分析、成果自我评价等),由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此外,课题承担人还须另行提交500字左右的课题成果简介供网上发布。

2. 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综合意见,填写专项课题成果鉴定书。

3. 鉴定组专家对成果存在严重意见分歧或鉴定未予通过的,由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杭州市教育局。

4. 通过专家组鉴定的成果,择优纳入出版计划资助出版。

第八条  其他

1. 立项课题的研究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需由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批准。

2. 凡不能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未取得相应成果的,经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查实后,报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中心将组织专家考核认定并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做出撤销课题立项、追缴研究经费等相应的处理,问题严重者将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杭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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