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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没有教师权利,何来崇高师德?作者:熊丙奇
教育部网站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骚扰学生、遇突发事件不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收礼或有偿补课等十余项行为属于“违反师德”,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新京报11月30日)
出台《办法》回应了社会舆论对教师师德问题的关切,但处理违反师德的行为,说到底只是“事后监督”,要提高我国教师素质,防止师德滑坡,关键在于推进教育去行政化,让学校回归教育教学单位本质,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
我国师德问题频发,问责不严只是一方面原因,更为关键的原因是学校是行政治校而非教育家治校,这导致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学校用行政指标管理、考核教师,教师在行政指标之下不堪重负,非教学压力沉重,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既让教师产生职业倦怠感,也让教师在教育学生中没有了耐心和爱心。接连爆发的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都与教师压力大、有心理问题有关。与此同时,由于学校办学重视“政绩”,因此往往把学校内的教师行为不端(尤其是行政领导的不端行为),视为丑闻,加以掩盖,造成问责不严。
二是教师没有教育自主权,目前,我国对学生实行单一的分数评价,与之对应,对教师的教学要求,也重在“育分不育人”,教师师德规范要求教师要实施素质教育,可我国整个教育体系就是应试教育,这让教师如何是好?事实上,教师把学生分为优生和差生,根本就不是教师的个体行为,我国中高考制度,不是按分数从到低录取学生吗?大学录取不是分为一本、二本、三本、高职高专吗?教师想开展对学生的个性化教育,可没有空间。
三是教师没有畅通的渠道维护自身的权利。具体包括两方面,其一,教师的待遇没有依法得到保障,可很多教师只能忍受,一旦提出不满,就被质疑不讲奉献,没有崇高师德,我国1994年颁布实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工资不得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可这一规定到现在在很多地方都没有落地。由于政府没有切实保障对教育的投入,一些地方还存在不具办学资质的学校(尤其是幼儿园),学校还聘请本就没有教师资质的教师,这如何要求教师有高素质?其二,处罚教师时,通常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没有教师委员会受理教师申诉、组织听证,比如,有教师批评、质疑学校办学,表达对教育部门、校领导的不满,这本是教师的正当权利,可却被教育部门、学校辞退或开除,当事教师也无处申诉,只能求助媒体。这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处罚程序,但没有提到要组建并发挥教师委员会的作用。
以上这些问题不解决,教师的师德是很难提高的,其实,近年来引起社会舆论关注的所谓“师德”问题,根本就不是师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比如校长、教师性侵学生、虐待儿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表明一些教师的行为已经在法律底线之下,而不是有无师德的问题。另外,如果教师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法律规定的待遇都无法获得,也是很难要求教师履行师德义务的,拿教师有偿补课来说,一些地方的教师就以此提高自己的待遇,否则很难靠学校的收入养家糊口。
与教师的权利对应,是受教育者即学生的权利,在行政治校的办学环境中,受教育者的权利和教师的权利一样,其实都不被重视,学校制订校规听过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吗?近年来各地中小学接连出现奇葩校规、雷人校规,以及乱收费问题一直难以治理,都与受教育者在办学中处于弱势有关。这也引发家长们的权利焦虑,增加对学校的不信任,而根本保障受教育者权利的做法,是在中小学建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和评价。试想,如果学校有强有力的家长委员会组织,还会出现那么多的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吗?
保障教师的权利和受教育者的权利,说到底,就是推行中小学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这在我国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时,已经达成共识,《纲要》明确提到,要在中小学实行民主管理,但推进改革十分艰难,因为改革要求政府放权、学校行政放权,学校办学以教师、学生为中心。目前出台的《办法》,从本质上说,还是由行政部门主导,这实行的不是民主管理,还是行政治校的那一套,所以,这对提高师德恐难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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