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宗伟: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应符合公平发展的制度伦理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系列发展报告《中国农村教育发展报告2012》指出,农村教师的职称晋升难度普遍大于城市,在评定时间上也多有推迟。比如,就“小学高级”职称来说,农村教师比城市教师低14.37%,但所花的时间却要多出4.43年。 事实上,作为绑定教师待遇、名誉、地位的“职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教育和教师群体的现实利益和价值诉求。我国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2011年开始,中小学教师可以参评与教授级别一样的正高级职称。为什么原本出于提升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职称制度,反而成了中小学教师乃至许多专家学者的诟病呢?重要的原因恐怕就是不切实际的评审“标准”和“名额配给制”了。 职称评审问题何在?笔者以为,首先在于制度设计。诚然,满足所有人要求、符合所有人利益的完美制度是没有的,但制度的取向是可以让人向前、向上、向善,而不是让人消沉和迷茫。比如,许多地方对职称实行“名额配给制”,即一所学校的初、中、高级职称的人数是精确划分的,高、中、除三级比例是以单位职称人数为基础的。高中职中岗位设置:正高1-3%,副高20-40%,中级25-40%,初级25-40;初中岗位设置:正高1-2%,副高15-25%,中级45-55,初级35-45%;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副高2-6%,中级45-60%,初级45-50%。以高中为例,正高、按最大化比例评审的话,副高以上不得超过25%、中级不得超过43%、初级不得低于32%这样一来。这样一来,学校习惯的做法就是以人员的资历、工作年限为核心,在“按资排辈”的惯例下,教师要么“多年的媳妇熬成了婆”,要么自轻自艾,闷闷不乐。甚至还有些校长以人际亲疏为标准,或将职称评审当成“权钱交易”。身处如此逼仄的环境,无论新老教师,都可能会变得不思进取、得过且过。 制度本身不是目的,但好的制度会成为一种良性职业生态和坚实职业伦理的保障。制度的优化当尽量较少行政干预和经济利益掣肘,重新考量职称评审标准,取消“名额配给制”。实施具备条件“自然晋升”的评聘制度。既然是专业技术标准,是否应立足于建立一个城乡教师都认可的标准,这标准不仅仅要有结果评价,还要有过程性评价,更要在避免以城市教师为中心,兼顾农村教师的职业生活特点。尤其是在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中,应摆脱唯结果论、唯成绩论的数字化考核,更凸显人性化的过程测量。可以考虑给在乡村从教多少年的教教师适当增加权重。 制度设计,更应正视城乡在社会、经济和文化结构上的天然差异,城乡教师专业水平的差距的客观现实。在实行职“自然晋升制”的同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给农村教师提供与城市教师一样的、甚至是更多的培训学习的机会,以帮助他们提升专业水准。比如加拿大在教师工资晋升中的做法就比较可行,不论你在那所学校,只要你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有取得了相应的进修证书,就可得到晋级。在教育科研、教学比武、荣誉奖励等诸多机会中让广大教师看到希望。毕竟职称是与收入挂钩的。客观存在“自然晋升”也可能造成城乡的差异。当上升渠道被彻底打通、板结的城乡地域格局被彻底摒弃、人人的价值预期都可以充分兑现之时,也许就是迈出困局的第一步。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解决好乡村学校教师配备的问题。农村学校的老师往往身兼数科,有时候一个人几乎得教全科。学科配套不全,势必造成乡村教师长时间、高强度的跨学科教学,当他们身心交瘁地忙于在各种学科间切换、应付,怎么可能有精力和时间在本学科领域内“形成独到的见解和主张”呢?这样的局面不改变,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对本学科的钻研日渐荒芜,其他科目乃至整体的教学质量的不如人意,加上城市学校的鲜明反差,农村教师要么“身在曹营心在汉”,“这山望着那山高”;要么混混度日,等着“媳妇熬成婆”的那一天;或者干脆破罐破摔,不抱任何期待。如此下去,伤害的还不是教育本身? 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那些制定政策的人们必须认识这样的问题,当“职称”制度成为教师头上的紧箍咒,成为教师的噩梦,扭曲教育管理者和教师伦理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在制度设计上寻找突破呢?是不是可以废弃配额、学习有关国家和地区按期晋升的教师工资制度?换一个角度说,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也许是有它们的道理的。其实我更想说的是中小学职称制度必须废除。 本文发表于《人民教育》第十一期,发表时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