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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嘉健:如何看待“广场大妈“的欢腾与公共社会的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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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8 12:26: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吕嘉健:如何看待“广场大妈“的欢腾与公共社会的失范


  ——具体法治的进化之路

  在当下中国公共空间方面能够引起广泛注意的群体现象,“广场舞”的欢腾肯定足够吸引眼球。不仅仅在任何一个中国城镇都可以看到这种普遍的群体活动场面,而且它们还带着强烈的表演性和影响力,毫无顾忌地刺激着周围社会环境,不但引起社会怨言非议,甚至不断引起社会冲突的发生。

  对中国城镇“广场舞”的社会学分析和公共管理对策研究,是一个重要的中国难题解决的切入口。这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案例。中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出现大数量的中老年人群体,他们开始注重自身健康和养生,评论家敏锐地发现,这是“初级程度的市民社会萌生了自由权利意识,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为自己活着’是天经地义。” (陈行之:《个体权利的畸形表达——作为社会精神文化现象的“广场舞”》,爱思想, 2014-5-19)当许多大妈被质疑“广场舞”强烈扰民时,都会特别强调自己健身的权利没错。由此可见:“广场舞”问题凸显了中国市民普遍的“张扬个人权利之重”的社会意识。

  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建构现代法治意识,它是一个完整的互动性的理性认知结构。高度强调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国家,在群体生活中有一整套社会规范;属于个体权利范畴的东西,同时会受到严格限制;个人自由不能妨碍和损害他人的自由,这既是获得共识的公共伦理,又是国家很具体的法治规则,如有僭越,不管什么人,将会被法律制裁。大妈们只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一面,但是却不知道还有公共责任和所有人的自由互动之另一面。这是典型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心理“过渡状态”。一个人缺乏完整的现代性观念和具体详尽的反思,当他的公共行为失范了,但是自己却没有意识到。

  这个广泛呈现于中国城镇的“广场舞”案例,不但引发了大妈们的对抗心理,也引起了公共社会质疑反感的问题,同时构成了政府处理公共事件的两难困境。问题的焦点集中在:部分人权利的张扬和对全体公共权利的尊重之间的矛盾,公共空间的法律定位与小团体在公共空间大规模活动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在现代都市,因为人际关系十分复杂而密切接触,首先突显的难题便是都市人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秩序、尊重与合作的关系,这里需要一个公共社会的法规、都市社会习俗的潜规则与公民素质多方面合作的良性互动机制。实际上,大妈们并非是将自我的健康快乐建立在他人被侵扰基础之上的无理之人,她们只是依据习惯的行为方式和心理性格争取活得更加滋润而已,而面对自己的失范缺乏自我反思和无法获得合适的认知。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公共社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规,无法可依,社会争端便会各自走向自私对立的极端。

  陈行之的思考将问题引向了另一个抽象的范畴:“ ‘广场舞’现象说白了也是一种‘刻意’——如果大爷大妈群体很早就开始享受宝贵的个人权利,他们还犯得上用‘广场舞’的方式寻求存在感么?如果他们在生活中享受着广泛的个人尊严,他们还犯得上以变形乃至于变态的方式寻求社会尊重么?我们只能说,在社会演进的过程中,一切都刚刚开始,一切都还没有就位,我们看到的正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所有发生的都是必然要发生的,你没有任何理由不看到社会而只责怪大爷大妈。”(同上)

  “马斯洛把实现自我视为人性得到表达的过程,是有道理的。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形态,是由那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形态决定的,这是一个前提,我们议论的所有话题都是它的子项。我们都不是纯粹的利他主义者,我们与他者的联系,在很多情况下还是不和谐乃至于冲突对立的,在当下,在社会温暖离我们还十分遥远时候,我们出自本能还很难做到不把个人权利凌驾于他人权利之上,而政治权利缺失所造成的个体权利变形,更加重了个体与他者、人与社会的冲突。大爷大妈实际上就处在这种既让人怜悯又让人厌恶的尴尬境地当中,这同时也是我们所有人的处境,我们就站在我们此刻站立的地方。” (同上)

  “这就是说,我们在鄙夷大爷大妈用个体权利的畸形表达侵犯社会的时候,我们还应当想到,一个人的幸福不是完整的幸福,同样,一部分人的不幸也是所有人的不幸。在一个社会的政治文化脚步与没有踏入普世文明之前,在整个社会还在被权力魔兽欺凌的时候,在虽然人性有了某种程度的觉醒,却得不到社会正义的滋润和呵护的时候,我们可以断言,任何个体就都还是不自由的,任何人性的表达也必然是扭曲的,换一句话说,在整个社会没有进入到恬适状态之前,我们个体即使意识到权利,也将无法享受舒适,我们总会受到扭曲——来自社会的扭曲,来自我们灵魂深处人性的扭曲。我们必须忍受我们无法规避的东西,这就是我们的宿命。”(同上)

  在我看来,陈行之的观点带着过度政治化的倾向,这是一种深刻的偏见。可惜他过度强调了社会政治制度尚未进入到普世文明的前提,因此无奈地宽容任何人以扭曲的方式一报还一报地回馈这个社会这样的尴尬局面。将一个具体难题扯到宏大叙事上,不无唯理主义之嫌。他忽略了社会公民与公共制度之间互动促进发展的具体可能性。按照那样的逻辑,哈耶克所主张的市场社会之渐进过程便不可能到来,而只能等候唯理主义的救世主来为这个扭曲的世界设计一个完美理想的方案。人人都可以以顶层设计的滞后,来为自己践踏公共理性之行为做借口。“平庸之恶”便有了存在的合法性。

  任何社会改革都具有“社会互动”的弹性空间,任何社会行为都具有“社会互动”的结构关系,其中带着例行常规、公共意识认同和合作默契的建构。政府的法治制度改革是在解决具体的公共难题之过程中调整建构的,而公民的现代性生活方式是在反思的自我认同后逐渐成长的。假如在公共意识方面出现了不认同和无法实行合作默契的话,那么就会出现“失范”现象,即破坏了例行常规和公共秩序。假如习俗行为对发展了的公共社会造成严重障碍,那么说明这种习俗已经很不适应公共社会的现状,需要对旧规则或者潜规则进行重新规范,包括制定新的具体法治规则,同时通过教育和信息传播在公民之间形成新的明确的公共意识,在全体公民的认同过程中,大家逐渐形成合作默契之行为模式。政府的作为促进了公民的反思,而最终引导了公民认同,认同会有效地形成公民的自觉性和共识合作,则可望改善社会失范问题。—— 这样的社会问题,不应当总是归结到政治范畴。一种公共社会失范现象,不必上升到上层建筑领域,能够在基层处理的,就让基层职能部门有所担当。寻求具体问题在社会学范畴内具体法治的解决方式,是中国公共社会进化的重大思路。

  陈行之的观察和分析涉及到另一个重要心理现象:“上述这些中老年人专门找人多的地方表现自己。有的城市为了化解扰民的矛盾,专门划出了地方供中老年人跳舞健身,然而一些中老年人却因为那里偏僻冷清不愿意去。这说明至少在一部分中老年群体中,跳‘广场舞’,以惊世骇俗的方式表现自己,已经游离了强身健体本身,他们并不是在自娱自乐,他们显然更需要欣赏对象——被人意识到,被人欣赏,被人尊重。”(同上)陈行之对之概括为“寻找存在感”。

  “广场大妈”的欢腾带着两种传统文化的基因,至今缺乏明确认知。这些50-60后出生的新老人,经历过激情革命岁月、群众运动洗礼和中国复兴的政治经济历史生活,高举红旗,唱着红歌,在集体主义精神营养下成长和获得曾经的成就感。“群众狂欢”的形式已经成为了她们生命的原型,根深蒂固。所以“广场舞”无疑带着强烈的怀旧色彩和寻找生命激情记忆之深刻的心理动机。她们是执着的历史活化石,带着旧时代的徽章,但是这种不合时宜的文化印记和历史性格,未必不引起今天某些人的文化反感。另一种传统文化性格是中国人爱热闹的文化基因。喧哗和骚动在中国人看来不是罪错,而是生命的活力。

  从这两大文化基因和心理动机来看,“广场大妈”的理直气壮,真是气壮山河。从现代公共社会的立场来看,上述两种传统文化基因都已经很不适当了,“广场舞”属于社会学形容的“情境失态”。“广场大妈”的过度表演性健身舞以过度夸张的影响力方式,以每天程式化的“情境失态”干扰环境,与现代都市秩序与公共安静氛围发生着强烈的冲突。她们是生活在一个“过渡社会”的代表:在一个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多重性交织的社会,传统形式和性格需要逐渐调整和改变,然而她们还没有这样的意识。

  时易世迁之后,全球化普世价值的观念和现代性的内涵还远没有在很多中国人的心理中普及开来,即使识时务与时俱进的意识也难以抗衡许多执着随性的中国人之个性以及文化记忆。革命时代过去了,集体运动的形式在公共空间中已经是一种禁忌,许多中国人对此并没有经过认真的反思,重新建构新的现代认知。建立个人自由的意识可以是朴素自发的,但是建构一种公共法治下的人类自由互动观念,则是相当艰难的,因为不仅仅50-60后的大叔大妈们缺失这样的教育,今天的孩子们也缺失这样的公民教育。

  在当下中国人心中建构一个公共社会的法规、都市社会习俗的潜规则与公民素质多方面合作的良性互动机制,需要将现代性的观念通过具体法规的实践,变成公民心理上的自我认同,需要人人学会反思,在法规和道德面前建立羞耻感,更多地学会换位思考和体验他者的想象,从而获得合作默契的心理基础。健康的“自我认同”是与“社会认同”相链接的,既可以与人沟通,也自觉地通过反思,与社会取得共识,随时调整自己的言行,使之获得适当性。当多数人的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趋向更多的一致时,这个社会便是规范的与和谐的。

  中国城镇化运动至今依然行进在粗疏扩张的形式格局过程,拆迁、改造、兴建体现了最大的外向型物化主题目标,而缺乏现代城市制度与文化内涵具体法治建设的意识。许多问题是见招拆招,城市管理很像是无暇应对的救火队模式。在此背景下,城市的混乱无序和矛盾冲突层出不穷地泛滥。最大的难题便是公共社会的失范。何为公共社会和公共空间?这是与私人领域相对区分开来的领域,它由公共法规、习俗潜规则和合作默契构成一个良性范式,在全球化的任何一个城市都是如此普适。这当然包括交通规则,过马路的方式,不得在公共场合大小便和露出私处,不能故意触碰他人身体,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在公共场所游荡,不得违例泊车,不得拾遗不报,任何私人和团体未经审批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违规举办群体活动,等等等等,它们背后就是一个现代化社会成熟细致的法律规则和理性精神。

  吉登斯在论述公共与私人领域的区分时,这样说:“前现代大多数的城市人们之间的会面还保有一种社团式的特点,主要的还是与朋友、亲属或其他的家庭有交往。这里的私人领域还没有成为一个完全隐秘或独立的领域。。。仅仅是在一个完全意义上的陌生人社会得以建立起来的时候,即‘陌生人’的观念失去其意义的时候,公共领域才变得与私人领域区分开来。从那个时候起,市民冷漠感作为普遍的公共信任的配套机制,就从私人领域,特别是从亲密关系的领域中脱颖而出。”(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P178, 三联书店,1998-5)

  吉登斯的意思深刻之处在于,公共空间不能让某些亲密关系和私人社团占领,这里不是私人领域,公共社会意味着大家都是互相尊重的陌生人,大家需要有市民冷漠感作为互相不受干扰且平等的护身符,但是这种冷漠感却具有普遍的公共信任。这样既保持每个人的个人独立自由性,又是安全而开放的。“社团式”的过度集结,使公共空间变成了特殊团体的特权领域,使其他陌生人受到无形的压迫排斥,从而失去了公共空间的意义,这便是公共社会的秩序失范。现代都市不是传统社会的宗族社区,它是完全公共开放的。


 “广场舞”依恃着群众革命活动的潜规则,它们带着社会主义特色的合法身份,留存在人们的记忆里。中国结束革命运动时代几乎40年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方式虽然获得了否定式的意识共识,但是它的原型范式却深深地打入了我们许多中老年人的潜意识基因之中。所以唱着红歌、踏着集体节奏,以团体操的形式唤起历史记忆,在大妈们是欢腾的,但是对于现代都市却是不合时宜且违法的。大妈们没有意识到,占领广场(Occupation Square)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可惜转型期的政府也缺乏观念更新,因此显出了认知盲区。

  我们行政机构和立法机制对此缺乏现代都市管理的具体法治意识,也没有公共社会管理的智慧。当人们在公共空间“情境失态”时,遵循的是他们心目中的习俗潜规则,自觉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当其他不同意见和非议渐起之时,政府管理和立法机构就应当及时研究,做出法治反应,通过具体法治条例,为社会制定现代性的规则,并迅速进行公共咨询和信息传播,引导公共讨论, 由此逐渐促进公共社会形成明确的共识,促进全体公民获得更多的合作默契。

  5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王人博教授在首都经贸大学以“中国的宪政文化”为题演讲,谈论“中国如何构建现代国家”的问题。他认为从1840年以来,在如何构建现代国家问题上有三种思路:构建一个现代政府;培育现代国民;着重国家的战略设计。王人博是三者综合发展的整体主义派,他认为国民性的培育应该从每一个人自己开始,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要懂得行使权利,行使权利的前提是要知道自己肩负的责任。当你行使你的权利的时候,一个现代公民首先要做到照顾别人。“ 我认为我们的同胞包括我自己在内,既缺乏坚定的权利意识又缺乏责任意识,只想行使权利,不想承担责任,而且行使权利的时候一般不会顾及到别人。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中国社会出现那么多的怪现象,比如很多老年人跳舞时,在空地上放那么大声的音乐却不顾及别人。作为一个现代人,处在这个场景之中,我们没资格教育大众应该如何,首先要知道自己应该如何做。” (王人博:《中国如何构建现代国家?》,爱思想, 2014-5-19)

  王人博在回答问题中陷入了空洞的、笼统的唯理主义循环论,他依然纠结在国民的公德心没有什么进步的问题上,然后大而化之地老生常谈:“推进政府改革对于造就现代公民是个有利条件,而公民的成长又可以影响政府的效率和质量,而好的国民和好的政府体制,又会促进现代国家本身的成长。”可是他认为法治不是解决现代中国所有问题的唯一途径,“由于法学家与法官、检察官的二元化的存在方式,中国的法律实践者可能更能体味出中国法治在实践层面的难度与复杂性。”(同上)

  王人博概括的三种思路,最忽略而成为空白的就是“中国现代社会的具体建构”,正是中国难题的致命之处。没有一个规范法治的社会,那么则绝对不可能出现现代公民,那么培育现代国民或者改造国民性的提法则完全成为空话。学术界总是居高临下地、简单地将中国问题归结为国民性低下,而没有提出具体进化之路,更由于忽略具体法治的思考而拒绝从社会法治角度解决难题的方式,不仅仅是不负责任的学术态度,更是官僚思维的习惯性流露。心中只有State,而完全没有Society和Community。两千多年来中国一直就是一个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的矛盾对立结构,这是从来没有得到过正视解决的大问题。

  中国太多像王人博一类理论家,而缺乏解决实践问题的具体研究学者。大家总是在大论题上做唯理主义的理论文,却严重缺失“具体法治”的问题研究和对策设计,尤其缺乏立即反应的、以有效影响力为目的之行动研究。立法机构不能和行政管理共同合作,因为他们都没有确立“为解决实践难题而服务”的社会学宗旨。理论家、行政人员和立法议员只是一群“国家主义者”,为了国家富强服务,而没有为公民与社会服务的意识。当出现难题时,他们都共同推卸责任到国民性身上,同时继续放任社会难题存在,以至整个社会积聚了越来越多的复杂纠结难题,社会戾气膨胀,当社会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冲突之后,便只有动用政治暴力来控制局面了。—— 何为“构建现代政府?” 现代政府不是一个国家主义的政府,而是一个公民社会管理的有效政府。这正是王人博们需要花全部心思去设计和调整的具体有效之实验课题。

  吉登斯对此的总结是:“这是一种反思性(reflexivity)模式,而不是那种平行线式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社会知识的积累与对社会发展稳定的、更加广泛的控制是同步的。”“通过影响个体和团体行动的知识的不断输入,来对社会关系进行反思性定序与再定序。”(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P14, 译林出版社,2000-7)—— 理解了吉登斯,便知道了中国问题的具体进化之路。

来源: 作者博客 | 来源日期:20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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