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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为何要实施民汉双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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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1 14:1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族地区为何要实施民汉双语教育

来源:中国民族报 | 发布日期:2014-07-05

谷亚华



新疆各地建有民汉双语幼儿园。资料图片

  民族地区实施少数民族民汉双语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作为我国的重要国策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其依据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思想的民族理论、国家语言法律与法规、我国的双语教育历史与基本国情和国际国内以及少数民族个体发展的现实需要。
  ■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政策的提出■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赴新疆考察时强调,“少数民族孩子的双语教育要抓好,学好汉语将来找工作会方便些,更重要的是能为促进民族团结多作贡献。”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再次强调,“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部署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共建工作,推动双语教育。”
  双语教育就是采用两种教学语言的教学系统,而其中一种语言常常不是学生的第一语言。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就是既让少数民族学习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使用自己民族语言的权利,又向少数民族推广族际语即汉语普通话,让少数民族逐步达到“民汉兼通”,成为双语双文化人才。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各民族的共同发展过程中,各民族的交往在语言上“民汉兼通”已经有几千年历史,双语教育政策的正式形成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颁布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办法》规定:“长期班的少数民族学生除学好本民族语文外,也应学习汉语汉文。”1951年政务院批准的《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指出:“有现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小学、中学必须用本民族语文教学。”报告还指出:“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与形式问题、课程教材问题,既要照顾民族特点,又不能忽视整个国家的统一性。”1980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汉文。”1982年教育部报送的《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在有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中学,应尽快恢复民族语文教学,使学生首先学好本民族语文,并根据需要同时学好汉语文。”2010年国家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又进一步强调,民族地区要搞好民汉双语教育,实行“民汉兼通”。
  ■民族地区实施双语教育的依据■
  1.理论依据:“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思想的民族理论
  1988年,费孝通先生应邀赴香港中文大学讲学时,在描述中华民族的起源、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思想。“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思想认为:“一体”是指由56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的统一整体,“多元”是指中国境内的56个民族在文化上的多元发展,其核心是国家统一。1990年,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主办的民族研究学术讨论会对这一思想进行了新的概括:“多元是指各兄弟民族各有其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文化、社会也各具特点;一体是指各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这种一体性,集中表现为祖国的统一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各民族的差异和中华民族的共同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而真正要实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就要在民族地区实施民汉双语教育政策。因此“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思想就成为我国少数民族民汉双语教育的理论依据。一方面,语言是传承和发展文化的载体,只有通过双语教育才能使各民族的文化得到进一步发展和传承,形成多元民族文化,不断为中华民族的整体文化注入生机和活力。另外,语言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发展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语言本身就是发展多元文化。另一方面,我国在发展少数民族语言的同时,向各少数民族同时进行族际语即汉语教育,是为保证国家统一,为各民族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的工具。56个民族是兄弟姐妹,不可能互不往来,各民族之间为了更好的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互通有无、互相交流、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必然要有一个统一的语言文字作为工具,而使用人口最多最广的汉语,不可避免地充当了这个工具。
  2.法学依据:我国现有的语言法律、法规
  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以上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第二,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第三,汉语言文字是基本教学语言,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可以视情况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也应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历史依据:汉族与少数民族天然的关系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我国形成了一个以汉族为主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公元3世纪起,汉族人民开始了向边疆各少数民族地区迁徙的过程。于是,各民族就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到了汉朝时代,位居我国中部的华夏族改名为汉族。汉族的先进生产力和封建文化对各少数民族影响较大,而各少数民族又以其文化特点影响了汉族。汉族人口最多,经济文化较为发达,因此,少数民族要更快地发展自己,要与其他民族不断往来,除了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外,还要学习汉语文。在秦汉时期,我国就已经出现少数民族兼用汉语的双语现象。明太祖洪武年间,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实行“教化以学为本”的政策,在各地吸收一批少数民族青少年入学,主要是上层子弟,在客观上促进了双语教育的发展。清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有了进一步发展,举办了一些专门为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汉文化的学堂,后来还出现了少量学习两种文字、两种文化的学校。清代乾隆年间,新疆各地设立学塾,招收一部分维吾尔族青少年入学,学习汉语文。左宗棠收复新疆后,派汉族教师到各地的学堂、学塾,对维吾尔族青少年进行汉文教育。民国时期,双语教育有了进一步发展,新建了一些少数民族学校。因此,汉族与少数民族这种天然的关系,使得少数民族愿意学习汉语文。新中国成立后,“民汉兼通”的双语教育政策就成了历史的必然选择。
  4.国情依据: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因素
  中国的族际语是汉语,这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并自然而然形成的,是中国各民族自愿的选择。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统一国家,拥有已确认少数民族语言61种。现阶段,除了满族、回族、土家族使用汉文外,其他少数民族使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共有39种。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民族分布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汉族遍布全国各地,各少数民族也以自己或大或小的聚居区与汉族交错杂居。这种分布特点不仅造成了中国语言的复杂性,同时也造成了不同类型的双语社会和双语人,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复杂的双语现象。因此,要制定双语教育教学政策并实施,不能不考虑我国民族地区自然形成的双语现象,全国大多数人口所持有的汉语自然而然地成为56个民族的族际语而被纳入双语教育中。
        5.现实依据:世界经济全球化、国内改革开放和个人发展的需要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科技现代化的背景下,各国都需要双语教育。上世纪70年代第二轮新科技革命后,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语言是世界各国发展经济、进行文化科技交流和政治沟通的工具。任何一个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学习别国的先进文化和科技知识、促进国家统一、与世界各国接轨,都在不同程度地搞双语教育,而其中一种语言一定是与世界其他国家沟通的工具。移民国家和多民族国家内部还要在国内进行族际语和本民族语的双语或多语教育。如新加坡,对于国民除了进行与世界沟通的英语教育外,还要进行国语马来语以及汉语、泰米尔语等民族语的教育。
  由于大部分少数民族都是居住在边疆边境、山林、高原、沙漠和草原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交通的障碍和历史的原因,多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教育等落后于汉族地区。国家改革开放后,少数民族也要实现自身发展,要参与更大范围的社会流动,如升学、就业、打工、经商、去沿海地区投资等。为了缩短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的经济差距,促进社会流动,减少语言障碍,应民族地区发展的需要和少数民族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民族地区要大力推广民汉双语教育。
  就个体而言,少数民族在学习好本民族语言的基础上,只有通过双语教育中汉语族际语的学习,才能够具备顺利进入现代化社会的主观条件,从而跨越文化上的障碍,获得个人在社会上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在现代化过程中与汉族处于同一起跑线,才能够顺利升学、就业。同时,也只有少数民族大多数成员顺利地迈入现代化社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一体化进程才能得到发展,国家的统一才能够得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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