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重要的人权,当是农人的人权。 原编者按: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一项民权调查,留下至今仍需解读消化的学术思想和问卷资料。课题成果《走向权利的时代》出版,还在不意间成为我国学术本土化和规范化大讨论的“启幕者”。遗憾的是,学术争论似乎也在不意间冲淡了公民权利这个时代主题的隽永与冷峻。 近年来,这面历史镜像开始被重新阅读(参见郑戈:《知青年代或许正在终结,但知青态度仍在延续》)。这里刊登当年夏勇先生写的《乡民的权利》(附调查手记《农民的权利要求》)和邓正来先生写的书评《中国人权利发展研究的理想与现实》,以飨读者,并聊以纪念那个似远还近的时代,纪念邓正来先生。感谢有关人士提供图片资料。 小岗村包产到户“生死文书”是一份曲折的“权利宣言”,但人民公社解体后,个体利益转化为个体权利的制度通道并不顺畅,乡民的权利语言依然微弱而复杂。 中国传统社会主要是乡民的社会, 而非市民的社会。乡下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也是最被人瞧不起的。这种状况在二十世纪也没有多少改变。 在当代中国,绝大多数人口仍然居住和劳作于乡村。“农村” 不仅是一个地域概念,而且是一个政治概念。“农民”不仅是一种职业身份, 而且是一种政策身份。农人远离政治,却又与政治有最直接的干系。可以说,中国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当是乡民的权利;中国最重要的人权,当是农人的人权。 所以,研究中国公民的权利发展,若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该特别关注乡民的权利。这个关注点,既有别于西方人权的关注点, 也有别于当前国际人权运动的关注点。 在香港出版的《中国书评》书影 《中国书评》是侧重学术的大型综合学术书评出版物,为海内外知识分子评介、探讨和批评学术论著及学术思潮的自由平台。曾经在香港创办、出版、发行过两年时间。 这个研究项目给了我重访乡村的机会。 一年来,我走访了十余个村子,询问了、也记录了许许多多的问题。我对乡村的感受,总的说来,仍然是一个“苦”字。不过,在有些地方,这个“苦” 字已经有了新的涵义。它似乎不再是“贫苦”, 而是“富苦”了 。 改革开放十五年来,富民政策让农人放开手脚劳动,许多地方的农人已经越过了温饱线,并学会了许多城里人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每当走进放着电视机而电视机旁有畜禽游荡的新瓦房,每当在贴满普法标语的村委会办公室与那些对接待从城里或从上边来的人明显不耐烦但又旁征博引中央文件和邓小平理论、说得头头是道的村干部交谈,我总不免先要与自己从某些书里读来的“乡土中国”的概念打架。 《走向权利的时代》1995年4月初版,2014年12月被评选为“1978—2014影响中国的十大法治图书” 二十世纪初,在西方文化与中国文化相接触的边缘上,一些学者把目光投向中国的乡村社会,矢志于乡村建设,并对乡村社会的传统特征做了许多的描述。那些描述深深印在中国和外国的许多学人 (包括一些像我这样本来在乡下长大的后辈学人)的脑子里。 其实,细细想来,那些关于中国乡村和农人的性情、脾气、爱好、习俗和社会规则的描述虽然生动晓畅,但是,倘若作为有别于西洋的中国“本土特征” ,就未免夸张了。因为这些“特征”中的绝大多数乃是一切人类、一切人类社会或其某一阶段所共有的现象。及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现代化与传统之关系的讨论,倘若继续援用这些描述,来说明时下的中国乡村还如何“乡土”,如何“传统”,便难免有些荒谬了。 我们知道,至少从本世纪初以来,中国人就开始告别传统社会,并经历了一个又一个“现代”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 中国人所经历的某些制度甚至还超越了现代。 在乡村所做的有限的访谈使我认识到,现在的中国乡村社会,不是可以简单地用所谓“差序格局”、“礼俗社会”、“伦理至上”、“亲缘核心”或“ 阶级关系” 一类的概念来描述的。现在的农人,也早已不是费孝通先生多年前所描述的“土头土脑的乡下人”,当然也不是以“贫下中农”为主体。他们淳朴实在而又感觉敏锐、思想活跃。尤其在经历了十五年的改革后, 他们的能力、财富、智识、行为、地位、身份和喜好,已远非昔比。他们与乡村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因此需要重新加以考虑。 我之所以称他们为“乡民”,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不仅在法律上都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资格,且懂得不少关于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乃是因为他们在现行的城乡差别制度框架里只因沾了一个“乡”字而成为极为特殊的公民。这种特殊身份,使乡下人在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所经历的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和城里人很不相同。这种身份紧张,会随着乡村改革的深入,既表现为、也加剧着乡民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紧张,并因此使乡村不仅成为经济改革的策源地,而且成为政治改革的策源地。 作者在农家访谈 在访谈中,我感觉到,即便是住进了瓦房、吃上了细粮的农人,一谈起他们与政府的关系,也往往一脸茫然。一方面,他们由衷地感谢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另一方面,他们对当地政府的感受又是一副苦不堪言的模样。 当然,他们对公共权力的抱怨,不再表现为从前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里》所说的那种“好得很”的行动,也不像近来在电视里看到的不满政府农业政策的法国农人所做的那样,成群结队地把卡车横在巴黎的街头。他们只是在炕头给你摆出一件件不合理的摊派、一项项不合理的负担、一次次不合理的干部调配、一桩桩不合理的案子。从这些关于“不合理”的诉说里, 可以看出他们对于建构一种自己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合理关系的期待。 《走向权利的时代》篇目及各位作者(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从这种期待里,又可以看出他们自土地改革以来经历了“翻身做主人”的狂喜与失落之后,正在重新萌发的对公共权力的权利意识。这种权利意识预示着一个悄无声息但惊天动地的变化,这就是,在乡民与国家、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框架里,乡民依托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开始曲折地使用权利语言来表达他们的需求、愿望和主张。 那么,乡民所期待的社会成员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合理关系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农人究竟在什么意义上需要公共权力?他们能够和应该对公共权力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我们通常热衷讨论的民主、自由、平等真的与他们的实际生活有关系吗?他们对公共权力所持有的愿望和要求怎样才能转化为权利,而且是转化为能够诉诸于法庭的实在权利?还有,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的变迁究竟以什么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引发了乡民权利的生长呢? 这些问题,把我从对农人权利现状的记录和叙述,拉回到对社会成员与公共权力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公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原理的思考。在这篇文章里,我想顺着这样的思考,先探索一种阐释公法权利生成的一般理论模型,然后对一九七八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民公法权利生成的过程和条件作一个概括性的描述和解释。 我希望这样的探讨,不论是对于权利的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还是对于从权利角度重新理解近些年来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尤其是认识中国走向法治的历程,都是有意义的。 原载《走向权利的时代》 第五编 《读书》 2000年第4期 附: 农民的权利要求 ——辽阳访谈感想 文 | 夏 勇 1993年9月辽阳县唐马寨镇南坨子村调查点。左起依次为高鸿钧、县纪委干部、村长、夏 勇、副镇长、镇政法书记、村支书、村会计 01. 时下的中国农村,既不像费孝通曾描述的“波纹型”差序结构的社会,亦不像毛泽东当年感受的“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社会,更不像韦伯所说的外源内宗的“伦理型”社会。可以说,它既不同于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任何一种形态,也有别于推行宗教改革、市场经济和代议政治时期的欧洲村镇。 这里,强大的中央集权已经存续四十多年,并且中央集权一直是以乡村作为自己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最终立足点,人们始终可以感觉到政府权力的强大。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已经和乡村的经济、道德、血缘、自治等方面的因素融为一体。尽管政治信仰开始动摇,但领导权力仍在运作,而且它是在乡村形成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惟一有效的形式。看不到宗教的政治作用,也看不到新的政治实体。缺乏道德、宗教和法律背景的市场经济下,血缘关系和人情的作用越来越小,但契约关系和法律的作用也同样不显。如此等等,需要用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观念和方法来描述和解释。简单地套用某些现有的观念和分析模式,恐难奏效。 02. 十四年来,农村经济改革已经使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是经济利益的个别化,农户有了许多属于自己的钱财,并以利益主体的资格参与市场,另一方面是已经个别化的利益不断增长。这两个方面的变化,是在党和政府的引导、扶持下启动的。但是,当个人利益增长到一定程度,利益本身以及利益主体保护和增进自己利益的要求,就有了某种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要求政府和法律对个人利益给予平等的保护并提供平等的增进机会。在乡村,它首先指向基层社会的公共权力,本能地要求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并进而产生参政的愿望。 上访是基层官民关系紧张的重要表现 时下基层社会的官与民的关系之所以紧张,就是因为在利益个别化之后,原来建立在“一大二公”基础上的公共权力及其掌握者没有让公共权力保持应有的超然性,真正凌驾于各类个别利益之上,为业已脱离整体纽带的个体利益提供组织化的保护,相反,却是作为一种更大的整体利益及其代表者——中央和省、县级政权的一个执行者,来与乡村众多的利益主体发生关系,并对他们发号施令,如执行摊派。同时,公共权力及其掌握者自身又总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个别化的利益实体加入到利益关系中,即“公权私化”了,如公款吃喝、裙带风、多吃多占等。 村级政务申报和公开制度,可以看作克服“公权私化”的一种有效的尝试。不过,申报、公开制度只能制约村级公权,而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诸多摊派项目远远超出了村级公权的范围,是村干部做不了主的。因此,在乡村,保护和增进个体利益的要求必然指向各级政权,要求改革整个政治体制。这些问题,应该通过进一步的访谈并通过问卷来显示。 03. 从利益要求(保护和增进自己利益的要求)到参政要求,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从首山村和南地村的情况来看,农民对政权的要求,尤其是对村级政权的要求,基本上还是限于廉政和明政(清官加明君),看不出有多少通过自己的政治参与来影响政策和法律、改革体制的想法。 农民通过选举村委会参与村级政权构建,但实际上,村委会又是上级政权的执行者,许多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村干部做不了主。也因之,村务公开透明制度搞得再热闹,也难以克服公权私化。 04. 从利益要求到参政要求,必须经过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利益要求转化为权利要求。权利由多方面的要素构成,利益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利益要求之转化为权利要求,主要有三项指标:一是该利益获得社会的、道德的支持,二是该利益获得法律的支持并因此在法律上不可侵犯;三是该利益获得政治体制的支持,即确认和保护该利益的法律拥有至上权威,并因此能够通过法律途径阻止对利益的任何侵犯或对受到侵犯的利益给予补偿。也就是说,一种利益只有在道德、法律和政治体制上同时具有不可侵犯性,才会真正设定明确的、完全的相对人即相应的义务主体,并因此成为一项完整的权利。换言之,一种利益只有具备了道德合法性、法律合法性和司法上的可诉求性,才能成为一项权利。 以上三方面指标也可以用来衡量利益要求向权利要求转化的程度。倘若只具备其中之一或一二,就只能说,一种利益还是“准权利”,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只能看作“权利的准行使”。 首山村村民成群结队去县里告状,是受利益的自发驱动,并得到道德、舆论的支持,在法律上也有充分的根据,但这种告状所指向的是党政权力,希望通过行政途径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这种利益要求还不能被看作表示了一种合格的权利要求。也因此,这种利益也很难得到持久的、稳定的保护。党政解决是一次性的、随机性的,如果要对未来的同类问题的解决有所影响,也仅限于传承所谓“工作作风”的层次。 05. 从另一个角度,我国的法律虽然尚不完备,但公民维护和增进自己利益的要求,都可以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找到充分的依据。也就是说,从立法情况来看,利益已经转化为权利,利益要求已经成了法律权利要求。这是在中国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利益要求向权利要求转化的自然过程的“断裂”。其结果,一方面,许多百姓要通过学习法律来识别自己的利益、懂得自己的权利,从而弥补这种“断裂”,重温转化的自然过程;另一方面,已经成为法定权利的利益在寻求保护时,却不是诉诸法律,而是诉诸法律外的途径,诉诸党政权力,这样,又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这种“断裂”,使百姓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权利,并且使法定权利实际上成为“准权利”,甚至回归到利益本身。 从这种意义上讲,改革政治体制,扩大司法职能,乃是当务之急。法官应该下乡,同时,基层社会的若干公权力应该以适当形式承担司法职能。 傣族村里的老人说,村干部都由年轻后生干,大事有长老会管着。合影者为景洪县调查点村长 06. 利益要求之转化为权利要求,以及转化的程度,还取决于其他一些因素,如利益的个别化程度、利益增长的程度、道德环境、民风民俗等。首山村之所以成为“告状村”,将利益要求转化为“准权利要求”,并迫使干部“出招”,以下因素的作用较为明显:(1)该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因此,利益的个别化和个体利益的增长程度较高。据统计,一九九一年该村人均收入已经达到一千五百元。(2)各利益主体的自主、自立的能力较强,大多是在市场经济中闯荡的“能人”,他们有知识、会交际、见识多广,天不怕地不怕。据统计,全村五千三百四十五人,一千七百六十户,从事农业劳动的仅占14%,从事村镇工业的占48%,从事第三产业的占38%。(3)外来户即“移民”占全村人口的一半以上,原有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关系、血缘家庭关系)的约束作用比较微弱。 07. 分析访谈材料,还可以看到,在利益要求向权利要求的转化过程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逆向运动:(1)前面已述的,已经合法化的即已经算得上法律权利的利益要求因诉求对象上的受挫而降低为单纯的利益要求,重新置于党政长官权力的直接支配之下。(2)大量民间纠纷向法外运动,“舍权而保利”,此即辽阳干部屡次谈到的私了成风,“多大的事也敢私了”。(3)权利义务纠纷的下向运动,即所谓“让问题都能在基层解决”。而基层社会则立足于平息纠纷,以无讼为治,如南地村村委会制作的《村规民约》第四条规定:“抓好法制教育,促进我村社会风气,普法工作有规划,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全村无治安案件,无灾害事故,无民事纠纷”。 08. 南地村自从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后,养成了办事靠制度的风气,人人都说办事靠制度好。透过这一现象,可以看到,制度及其所包含的程序、规则等本身就蕴藏并表现价值。所以,良好的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教育、一种启蒙,就是利益要求转化为权利要求的诱发和保障机制。只要是用来约束公权力的制度,即使是出自所谓“防民之道”,也孕育着权利。 普法是农民体认价值、体认权利的过程,法律下乡是新启蒙、新礼教,但又伴生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的下向运动,降抑维权层次和效果。偏远贫困的伊川县殷沟村也有普法点(1994年2月) 由此来看“普法”。尽管时下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运动中存在“以吏为师”和重守法、轻用法的倾向,但是,向民众灌输法律知识的过程,就是民众体认价值、体认权利,从而在观念领域完成从利益要求向权利要求转化的过程,这可以叫做“法律刺激”、“程序启蒙”。古贤所谓“礼教”之精义,即在于此。 在学习、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后,工厂女工集体上告,还有兵河化工厂最后诉诸法院解决纠纷,都是这方面的例证。这是推动中国法制进步、加强民权保护的一种特殊方式。只有先走好了这一步,才会出现真正的参政权要求。 09. 辽阳的访谈稍接“地气”,活跃了头脑,打通了某些关节,但总的说来,在不少方面,只是对此前案头研究所得的一种印证。许多访谈材料的获取,其实也不是非下乡不可的。因此,下一步应该选择一个较小的固定观察点,通过蹲点,解剖麻雀;同时,根据理论假设,有针对性地设计一套有实效的问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