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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诗词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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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7:15: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香 港 詩 詞 學 會
    簡明章程(草案)

    前言

          中華傳統文化正處在前所未有的繼承和發揚的大時代。
          香港詩詞學會就是在這樣的大環境下,由香港、深圳兩地詩詞界一批志同道合的詩家,整合而成的。並已在香港政府註冊。它與中華詩詞學會一脈相承,並接受中華詩詞學會的學術指導。而它的活動範圍主要在香港和深圳。
         現訂立如下章程條款,作為務須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一條:香港詩詞學會,是獨立的文學團體。它以“弘揚國粹,弘揚中華傳統文化,繁榮詩詞及韻文創作,提高詩文創作及欣賞能力”為目的。它活動在香港時遵守香港的法律,活動在深圳時又遵守深圳的法律,是一個明律守道的詩詞組織。
          第二條,會員的權利。本會是港、深兩地詩詞愛好者自願組織的群眾性社團組織。任何詩詞愛好者,經本會一名會員介紹,得會長或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均可成為會員。會員在會內享有平等的會員權利。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不容侵犯的發表作品的權利;在會議上有獨立而高度的發言權。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會員有愛護和珍惜本會名譽的義務。會員需按年繳交年費,年費繳交的數額為人民幣100元。
         第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組成核心成員會議。如有必要,可另設獨立幹事,協助秘書處處理日常會務及對外聯絡。這些人員,經協商提名後由會員大會通過選出。任期從《簡明章程(草案)》生效之日起,每一屆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兩屆。以上核心成員,除非觸犯刑律,經過法庭終審判決,處徒刑一個月以上者,或因其他不能履行職務的原因,否則不能在任期內撤銷其職務。
         第五條,會長對內領導本會,並召集會議,對外代表本會。其他核心成員,在會長授權下,亦可臨時履行會長職務。會長出缺時,由指定副會長代行會長權職。
         第六條,本會經斟酌決定聘請榮譽會長,榮譽首席顧問,首席顧問,顧問若干人,籍以指導會務。對於他們提出的意見,務須高度重視。
         第七條,本會是民間組織,所需行政及出版等費用全靠自籌(歡迎會員積極贊助及對外籌款)。任何人不得侵佔公共財物。對於財政收支管理,另擬條文規定。任何財務管理人員均必須服從管理規定。
         第八條,本會決定主辦選編《中華歷代慷慨詩詞選》,並正在準備條件出版《香港詩詞》雜誌。“詩詞研討會”亦準備條件召開。
         第九條,本章程(草案)經通過後立即生效,試行一年後再行檢討,然後成為正式章程。
         第十條,如有不盡事宜,另協商解決。

                                                                                                               香港詩詞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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