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语文教育专业委小学语文教学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管季超创办的公益服务教育专业网站 TEl:13971958105

教师之友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0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湖北省教研室关于中小学教学研究活动评奖的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0-29 20:4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北省教研室关于中小学教学研究活动评奖的暂行规定
                  
鄂教研〔 2007 〕 2 号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引导广大教师、学校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学研究水平和教研活动质量,实现教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研活动评奖是指湖北省教学研究室在课程实施、教学改革等教学研究领域开展的评比活动。
第二条 教研活动评奖旨在搭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展示和交流的平台,有助于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助于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 “四优”评比
第三条 “四优”评比是指由湖北省教学研究室组织的中小学教师优质课(含说课、辩论赛)、优秀论文、优秀案例(含教学设计、视频案例)、优秀课件等评比活动。“四优”评比分学科、分学段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相关学科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质课评比在市(州)选拔的基础上进行。参赛教师名额以市(州)人口基数划分指标,一般不超过 2 人;省直学校、大型企业分别整体上视作一个参评单位,各可推荐 1 人;会议承办单位可增加 1 人。全省优质课评比设一、二等奖两个等次,比例为 4 : 6 。
第五条 优秀论文、优秀案例、优秀课件等由市(州)教研部门推荐参评。参加评选的论文、案例、课件获奖总数不超过参评总数的 85% ;每项获奖总数,语文、数学、外语每学科不超过 200 篇(件),其他学科不超过 150 篇(件);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比例为 3 : 3 : 4 。
第三章 优秀学科教师、优秀教研员评选
第六条 优秀学科教师、优秀教研员评选是以中小学教师和教研员为对象,对其在学科教学和研究方面取得的成绩而开展的评比活动。优秀学科教师、优秀教研员评选分学科、分学段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相关学科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优秀学科教师评选在市(州)教研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语文、数学、外语每学科不超过 150 人(含优秀教研员),其它学科每学科不超过 100 人(含优秀教研员)。
第八条 优秀教研员评选在市(州)选拔推荐的基础上进行。优秀教研员人数不超过全省本学科教研员人数的 15% 。
第四章 优秀课题成果评比
第九条 优秀课题成果评比是指对在省教研室立项或备案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及其核心成员进行的评比。优秀课题成果评比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综合室和相关学科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优秀课题获奖总数不超过参评总数的 85% ,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比例为 3 : 3 : 4 。
第十一条 对在课题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课题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核心成员予以表彰。先进单位表彰数额为课题承担单位总数的 30% ,每个课题承担单位表彰先进个人 1-2 名。
第五章 综合类评比
第十二条 综合类评比是指对教研机构、学校、教研组在进行课程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创新教研方式等方面进行的评比。综合类评比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县(市、区)教研机构评比在市(州)评比、推荐的基础上进行,优秀县(市、区)教研机构不超过全省教研机构总数的 20% 。优秀市(州)教研机构评比按照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校本教研示范学校、新课程实施先进学校、网络教研先进学校等评比在市(州)教研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每个类别表彰的学校总数不超过 50 所。
第十五条 优秀学科教研组评比,在市(州)教研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优秀教研组每学科不超过 50 个。
第六章 证书颁发及其它
第十六条 省教研室根据工作进展,对各类评奖活动统筹安排,分年度交替进行。优质课、优秀论文、优秀案例、优秀课件、优秀学科教师、优秀教研员、优秀课题成果及综合类评比的条件、细则等另行制定,随评比活动的文件下发。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本着保证质量、鼓励创新的原则,适时调整评奖项目。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教研员应邀在省教研室组织的有关活动中承担了授课、讲座等任务者,发给参与相关活动的实证证书。学生参加省教研室组织的学习、科技、操作、才艺等展评活动,由省教研室颁发证书,并给辅导教师颁发相应的辅导证书。
第十九条 各类评奖活动结果以省教研室的正式通报为准,获奖证书按类别、年度、学科统一编号,获奖名单同时在“湖北教研”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 上述各类评奖务求程序规范,内容真实,结果公正。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教研室定期整理、公布各类教学研究成果,并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成果的推广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属湖北省教学研究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联系我们|手机版|Archiver|教师之友网 ( [沪ICP备13022119号]

GMT+8, 2024-6-14 13:19 , Processed in 0.111091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