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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红:重视学术伦理是学术界和出版界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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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7:4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月红:重视学术伦理是学术界和出版界共同的责任
时间:2011年1月12日 作者:张月红(浙江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 来源:科学时报



2010年12月出版的《伦理编辑(Ethics Editing)》有一段“百字有价”这样说:“看到的不再是完全可信的,很久以前,人人都知道照片不能说谎,但今天的图像处理使它成为过去。同样,已经发表的研究结果也不一定是真实的。科学文章实质性的评估是出版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遗憾的是,今天学术期刊的编辑正在增加时间去查对学术不端……”
  
2010年11月30日,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召开的“科研诚信建设与学术不端行为防范”第53期“双清论坛”上,笔者从编辑的视角再谈学术抄袭(剽窃)现象、原因及问题。抄袭(剽窃),在学术圈是涉及道德伦理的极端贬义词之一,所以,再谈这个主题不免会让人产生“逆耳”心理。但学术界和出版界的确要有一套共同遵守的“学术品德”和“行为规范”。什么是真,什么是假;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要有个尺度。
  
抄袭与法的关系
  
譬如抄袭(剽窃),究竟什么情况下要严格自律?在何种程度下触犯法律?最近看了一篇很有借鉴意义的文章,题为《剽窃与法(Plagiarism and the law)》,作者从法律的视角评述了抄袭(剽窃)的性质。文中说,“抄袭(剽窃)一词由来久远,与文字历史一样久远,无地域之分。抄袭(剽窃)是指对他人的文章或想法未引注或说明的拷贝,对它的界定一直较为模糊,至今还游离在知识产权和版权法条款的边缘,其产生的不良后果会触及法律及侵犯法律;而‘版权’一词有案可查仅300年历史,且有国之差。版权是指未经授权的拷贝,会产生经济利益,直接触犯法律。”
  
对于国际出版界从形式到内容所划分的8类抄袭(剽窃)现象与法之间关系的解读,对学术圈和出版人很有启发。
  
1.自我抄袭,也称重复出版或“腊肠”现象(self-plagiarism or salami-slicing,duplicate publication)。即把一篇长文章拆散来发表。这里指作者重复使用本人实质性的研究内容去发表多篇文章而不作任何解说。尤其是一稿多投,如果作者与不同期刊签署了版权委托书,则该行为涉及侵权;但若两篇文章的实验材料和方法大致相同,文字有异,则不涉及版权问题,但涉及抄袭的量度须依据期刊的政策而定。
  
2.少量抄袭(minor plagiarism),指少量文字和句子的抄袭,一般不涉及版权。
  
3.逐字抄袭(literal,or word-for-word plagiarism),指大段或逐字逐句抄袭,或只改题目及文摘就变成一篇新文章或书的新章节,这种现象涉及造假,严重侵犯版权法。
  
4.图像抄袭(image plagiarism),指图表、照片等剽窃,有涉及版权之嫌。
  
5.思想抄袭(ideas plagiarism),指实质性的内容剽窃,即使文字不同,也严重涉及版权。但如果没有直接剽窃原文,即使剽窃了思想,有时也会滑离法律的惩罚,所以说,版权法也会犯“保护了狐狸而非野猪”的错误。
  
6.“猎枪”抄袭(scattergun plagiarism),对别人的文字、设计,或其他内容随意取而用之,不做任何引注和致谢。但若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只能定义为剽窃,不一定涉及侵权。
  
8.引用抄袭或称引用健忘症(citation plagiarism or citation amnesia),在引用标注后大量抄袭原文,用走捷径的方式混淆了文字内容的归属。这属于游离在版权边缘的剽窃现象。
  
8.批量抄袭或盗版(wholesale plagiarism or piracy),主要指书及电子产品的复制等,若产生经济利益,即严重侵犯版权。
  
抄袭的诱因
  
作为期刊编辑,笔者根据从实际工作中所见到的各种案例,以及近距离地与国内外同行及作者的沟通,剖析抄袭的诱发原因大致有几点:1.科研跟踪阶段存在的普遍问题;2.急功近利的催化体制;3.文化理念中的认识差异以及伦理教育的欠缺等等。这些原因有待探讨和循证,这里仅粗浅地谈一点个人看法。
  
1.科研跟踪阶段存在的普遍问题。坦率地说,30年前中国的落后我们是有切身感受的,但我们20多年的拼命追赶让全世界都目睹和证明中国正在经历历史上空前的时期,国民经济的快速提升确实让中国人挺直了腰板。这也正是中国科研跟踪大于创新的时期,我们的一些成果与论文有模仿和参照的痕迹,本不奇怪,这样的例子同样出现在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俄罗斯、土耳其、伊朗等。但当中国科研投入和产出的提升让她充满着希望,国内外把目光聚焦在中国迈向科技强国的第二步时,是振兴中国原创、严正学术诚信,如期迈向科技强国的行列,还是继续满足一些模仿,进而追求大而空的“捷径”成果,任其滋生学术腐败,错失时机呢?现代历史上的确有这样的样本,如美国萨培教授举例:“在亚洲,同是美国‘同盟’的菲律宾,正是由于腐败使其经济落后了50年;在欧洲,意大利有一批非常优秀的科学家,如果不是政府对腐败的手软,它本可以与德国、法国、英国、瑞士等并驾齐驱。相同的问题也发生在多年前的台湾地区,盗版书、音乐、软件,以及工业产品等,后来他们意识到如此下去只会弱化地区实力发展,所以地方当局开始实施法规,努力提高原创技术,增强竞争力。”
  
2.“急功近利”的催化体制。我们应该客观地承认,在中国快速发展阶段所制定的一些相关政策对促进中国科技快速提升功不可没,而且至今仍然有一定的意义,如关于SCI评价问题,我们有谁能否认在SCI数据库11631份期刊(SCI为8224份;SSCI&AHCI为3387份;其中来自欧洲49%;北美38%;亚太地区9%;拉丁美洲2%;中东和非洲1%)中,中国的期刊(152份)所占份额(1.3%)与其论文产出世界第二不成比例呢?所以SCI这个指标一时还不能退出历史舞台。
  
当然,前期的一些评估体系也无可厚非地为学术不端滋生了“急功近利的催化土壤”。所以,要做科技强国,将评价重心从数量转向质量刻不容缓。最近7位美国学者也在《自然》发文“褒奖论文质量而非数量(Reward quality not quantity)”,指出并非只有中国追求论文数量,如德国国家研究基金(DFG)的申请只要求5篇文章,而美国(NSF)却要求10篇。他们也疾呼各大学在晋升和争取终身教授职位时限定文章数量,这样会使科研人员潜心于修成正果,发表实质性的研究文章。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有关部门和高校已经在制定和修改新时期的新政策。
  
3.文化理念中的认识差异以及伦理教育的欠缺。关于抄袭(剽窃)认识中的文化差异,俄罗斯医学循证学会主席Valssov先生在2010年COPE(全球出版伦理协会)年会上作了题为《文本归属权是一个西方的概念吗?》的报告。他说:“俄罗斯文化中有很重的集体主义元素,帮助朋友的盛行超过了对学术诚信的关注,就像在亚洲文化中抄用别人文句或许从传统上是对权威专家的学习和尊重,俄罗斯之前没有国家层面或基金学会等独立的实体去管理和监督学术不端,直到2009年,莫斯科国家大学才引进一系列学术伦理的法规,将抄袭(剽窃)界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最早的版权概念源自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即1556年规定印刷商必须去文具大厅(Stationers’Hall)注册许可证,至1710年第一份保护书商与印刷商的圣安妮(Anne)版权法令出笼;到1911年(美国是1909年)现代版权法的诞生,其版权法令从当时的37章节,增至1988年的306章节,及2006年10月颁发高尔半岛知识产权综述(Gowers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反映了Copyright一词从16世纪保护印刷商&书商为前提,而逐渐向保护著作权为目的发展的历程。我国版权研究所于1990年成立,中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应该承认,我们的版权意识和对知识产权的敬畏在认识和完善方面相对滞后。
  
再如王小凡教授在接受《科学时报》记者采访时所举中国某赴美研究生开卷考试整段抄袭老师综述文章之例(见2010年7月27日《科学时报》A1版《美国学术界关注中国科学道德问题》),以及我们常发现的一些作者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常常有过不知错等,这些也许就缘自文化认识上的差异,因为我们从小学到研究生的教育缺乏这种明确的伦理规范指导。如哈佛大学关于“抄袭”的条规指出:“如果你的句子与原始资料在观点和句子结构上都非常相似,并且结论与引语相近而非用自己的话重述,即使你注明出处,这也是抄袭。你不能仅仅简单改变原始资料中的几个词语或者对其进行摘要总结,你必须用自己的语言和句子结构彻底重塑你的总结,要不就直接引用。”我们的大学有这样明确的警示细则吗?
  
共同的责任
  
2010年科学网讨论最多的是科学诚信问题,说明大家认同中国科学在走向强大的时候,正面回应和反省学术圈暴露的问题是提升中国科学原创力的最佳时机。
  
实际上,近年来全球都在“重”提学术伦理问题,如自1997年成立以来,COPE(全球出版伦理协会)每年都召开不同主题的学术诚信研讨会;2007年和2010年分别在里斯本和新加坡召开了第一届、第二届学术诚信国际研讨大会;2008年由多家国际出版商参与研发的可用于甄别剽窃项目的Cross Check一举获得了全球最佳出版创新奖等,说明学术界和出版界有共同的责任去维护科学的诚信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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