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语文教育专业委小学语文教学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管季超创办的公益服务教育专业网站 TEl:13971958105

教师之友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7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地方志中的附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7-17 11:32: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地方志中的附录




   王 鹏

    附录作为志书的一部分,在中国古代的志书中就有。中国古代方志的起源很早,如唐代的全国性总志、隋唐和北宋时期的图经等。本文认为,比较成熟的地方志出现在南宋时期,这一时期编纂流传到今天的几部地方志都有附录,只是名称有所不同。马光祖《景定建康志》最后一卷为《拾遗》,范成大《吴郡志》最后一卷为《杂志》,罗愿《新安志》最后一卷为《杂录》,施宿《嘉泰会稽志》中《拾遗》、《杂记》各占一卷。
    收入四库全书中的元代地方志《至大金陵新志》卷14 名称为“摭遗”,就是把志书其他部分中遗落的东西收集起来的意思。
    明清时代的地方志也大都有附录部分。明永乐十六年(1418 年)颁布的《纂修志书凡例》中对于附录部分的定义是:“杂记,记其本处古今事迹难入前项目条目”,就是把志书中那些没法归类的纳入附录之中。至于其中收录的内容是:“如人事风俗可为劝戒,草木虫兽之妖祥、水火荒旱、幽怪之类可收录者录之,以备观考。” 明代有名的地方志中,王鳌主
编的《姑苏志》卷60 为“杂事”,他对附录的认识是“: 事有无所附见而不可遗者,爰名之为杂事;又有所谓杂言者,因附书之。”
    收入四库全书中的《浙江通志》卷347、348 为“杂记”,该志编纂者认为:“史采稗官书征谣俗网罗放失,自昔为然,浙中掌故具载遗文,其轶乃时时见于他说,上下千百年见,琐事、奇闻芳程懿诫有足以宣理道,而示来兹者,何可任其没没乎?诠次丛言附之,末简亦拾遗补阙之一。”《河南通志》卷80 为“辨疑”,其中提到:“中州自依古以来奇文轶事往往散见于他说,可发耳目之新而资考览之助者,亦不可以无志也。志辨疑附遗。”可见,志书中的附录收入的内容首先是要有重要的价值,又是有地方特色的没法舍弃的东西,另外,还要能发挥拾遗补阙的作用。
    清代著名方志学家章学诚主张志书要分为三部分,其中志是主体,掌故和文征主要是为了保存地方文献。章学诚主张除了这三种体裁外,在方志中还要有“丛谈”一种体裁。而“丛谈”到底指哪些内容,章氏在《方志立三书议》中有所阐述:“别有丛谈一书……此征材之所余也。……攔入则不伦,弃之则可惜。故附稗野说部之流而作丛谈。”章氏对“丛谈”
部分在志书中的地位的认识是,“三书皆经要,而丛谈则非必不可阙之书也”。至于清代乾隆朝后期,几部有名省志中都有附录的部分。谢启昆主编的嘉庆《广西通志》体裁中分成了典、表、略、录、传五部分,阮元主编的道光《广东通志》也沿袭了这种分法。光绪《畿辅通志》中也是分成了纪、表、略、录、传五部分。以上几部省志中都是有附录的内容的。
    民国时期,著名方志学家余绍宋在《浙江省通志编纂大纲草案》中对“附录”的认识是:“其杂记一类所载,无关弘旨,故列为附录,以明非正志也。”认为附录主要是杂记一类的内容,不是志书的正文。余绍宋把志书中的附录部分给出了“附录”的名称,这与黎锦熙、傅振伦等人对这一部分的认识还是有所差别的。

    民国时期另外一位著名方志学家黎锦熙所修的《洛川县志》中附录被称为“丛录”,主要内容有:“前志序目凡例,悉为载入,邑乘沿革,具足考证。”

    方志学家傅振伦在民国时期参与了几部地方志的编纂,其中成书于1928 年的《河北新河县志》最后为“别录”,收入的内容有新河县编纂始末、新志长编凡例和修志丛刊目录三部分。他在1930 年拟定的《北平新志例目》中对于附录部分的认识是“本志于正编之外,立别录一编。凡无可附丽者均入”。他在1944 年拟定的《北碚志》篇目中也有附录, 分成了文征、丛谈、丛录、索引四部分,其中的文征和丛谈,按照傅振伦的说法完全是仿效章学诚的理论。
    新中国成立以后,历史学家金毓黼1956 年发表了《普修新地方志的拟议》,在他所拟定的新地方志的篇目中也是有附录部分的,被称为“别录”,“卷末可斟酌添别录一门,以载各目所不能具载者。其重要文献不适于入志书正文者,亦可收入别录”。
    20 世纪80 年代,在中华大地上掀起的新编地方志的高潮中,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1985 年通过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中列出的方志体裁,包括附录在内。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1997 年5 月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同样重申了上述规定。新编方志中有“附录”这种体裁,自然与旧方志有所不同。
    至于新编地方志附录的内容,按照中国地方志协会拟定的规定,以县志为例,包括“县志编修始末”、“地方文献要目”、“重要文献辑存”和“优秀诗文选录”。在新编地方志理论与实践指导下编写的重要工具书中, 由黄苇主编的《中国地方志词典》中没有“附录”条目的解释,而有“附记”,是指:“将需要入志,但又不宜入正文的内容附带记述在有关正文之后。”
    由浙江人民出版社编写的《中国方志大辞典》给出的“附录”的概念是:“附于志后以原原本本地保存地方文献和珍贵资料的附录。为了解决著述和资料的矛盾,章学诚提出了‘三书’之说……新方志的附录当起章氏所设的‘掌故’和‘文征’的作用。‘附录’要附与当地有关且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原文、原件,切忌滥收。”
    上述两种关于附录的定义是有很大差别的,其中第一种定义与余绍宋的观点比较相似;而第二种主张是关注对于地方文献的保存,就是有地方特色的东西。而后一种观点无疑是沿用了章学诚关于“方志立三书”的主张。可以说,新编地方志的附录多数都是在后一种观点指引下编纂出来的。第一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移植了出版编辑学中关于附录的定义,其实没有体现地方志这种特殊出版物的附录的特殊情况。而按照第二种定义,新编方志的附录没有完全起到保存地方文献的作用。对于已经成书的新编方志中的附录,方志专家陈桥驿指出:“一部方志的优劣,当然要从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但这一部分内容(附录),实在最足以估量修纂者的水平。”
    笔者所见的新编地方志,从附录包含内容的设置看,多数参考了中国地方志协会对于县志附录的概括。下面以各省志为例:《江苏省志》各分志的附录都很一致,主要包括两类:一、大事年表。二、重要文献辑存。其他如《广东省志》、《福建省志》等,附录中都有的一类是“重要文献资料”,其他的就名称各异了。有些志书在章后有附录,如《广西通志·出版志》、《贵州省志·文化志》等都是这种情况。《河南省志》各分志中,据笔者所翻阅的,都没有附录。在新编县志中,其中的附录很少有完全与中国地方志协会所拟定的一致的。四川省《宾川县志》附录包括:1. 文告;2. 碑记;3. 艺文;4. 考释;5. 历代志书简介等。广东《惠阳县志》附录包括:1. 旧志序选;2. 文件;3. 文选。其他的县志中,比较一致都收入“历代志书简介”、“历代志书序言”、“重要文献资料”这三部分内容。
    至于大事年表放入附录是否得当,还是值得商榷的。有些地方志把考证、撰写的东西放入附录之中。从体例上讲,它们与“重要文献资料”完全是两类东西,都放入附录之中,显然很不协调。黎锦熙主编的《洛川县志》本来打算把修志章程、机构及其经过列入附录之中,后来限于篇幅而删去。
    以上一些志书中的附录还算基本上符合体例。至于在各种志书附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附录收入的太多,不但志书最后有附录,有的章节后也有附录。二、附录的内容与正文交叉。三、收入的内容不合适,如某市《档案志》中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四、有些省志全部都没有附录;有些省志的分志中,有的有附录,有的没有,很不统一。另外,方志专家仓修良提到,“新方志的附录还有特殊的用途:如有的方志有意识的把国民党、三青团放在附录里面”。
    笔者翻阅的新编方志中,重要文献收录还是基本注意到了,碑记摩崖收录的就很少了,可以说是寥寥无几。最近很多省份都出版了一些当地出土的墓志、石刻资料等等。在一些县志中,对诗词文章的收录还是有一些,不过数量不是很多。新编方志附录包括哪些内容?由山东省史志办公室编写的《方志学基础教程》中列举了附录四个方面的内容:一、重要文献;二、碑记摩崖;三、诗词文章;四、奇闻轶事。这几部分与前面提到的中国地方志协会关于县志附录的内容相比,多出了碑记摩崖和奇闻轶事两部分。
    附录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以县志为例,笔者认为可包含:重要文献、诗词文章、奇闻轶事等部分。附录作为地方志中的一种体裁,重要的是要突出地方志的地方特色与行业特色。如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附录中要侧重于收录包括当地民俗宗教等在内的“冷点”资料。
    有些新编地方志中的附录还充分体现出了行业特色,有很重要的价值。如《广西通志·出版志》后面所收的《解放前广西出版期刊要目》是重要的出版史资料,其价值不言而喻《湖北通志·新闻出版》在附录中列有“附表”,主要收入了《清末湖北出版刊物一览表》、《清末至五四时期武汉地区书店一览表》、《1925—1937 年武汉地区书店一览表》,这三个表都很有价值。
    附录多是保存原始文件,如文告、档案等,在中国古代文献很容易遗失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在目前的条件下,志书中有必要给附录一定的篇幅。同时,为了保存地方文献, 突出行业特色,可以考虑出版一些专门的文献汇编,作为志书的副产品。这样既利用了编纂志书的原始资料,也是一种读志用志的方式,可以用这些文献汇编来印证志书的真实性,而当前对志书没有注明出处是有很多讨论的。而且,修志部分编写的一些中间成果,由于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料,肯定会受到广泛好评。我们在地方志中附载了太多的东西,尤其是附录部分,没有必要承担过多的内容,如碑记摩崖等,不一定非要由志书来承担,是可以由当地的文物部门收集整理的。一些比较好的考证文章,可以结集出版,与志书相辅而行。


(作者单位:北京地方志办公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联系我们|手机版|Archiver|教师之友网 ( [沪ICP备13022119号]

GMT+8, 2024-11-25 06:37 , Processed in 0.091631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