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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学讨论的系列感想--[连载系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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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7-20 15:1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教育学讨论的系列感想
                      (引子)


   各位好,我是管季超老师91届的学生——金亮。    

    我不是教育圈子里的人,也是通过偶然的机会踏进这个网站。但从百度上第一眼看到“教师之友网 湖北名师管季超先生创办的公益网站”这样的简介时,就已经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毕竟,我已经好几年没去看望这位恩师,也不了解他工作生活的状况了。

    通过这个网站的很多板块以及内里的很多帖子,我几乎看到了管老师的全息影像,还是那个充满活力,饱含理想,脚踏实地,雄心万丈的教育者形象!

   激动之余,我也想借宝地谈谈一个圈外的人对中国教育领域的一些感想。一方面是想与管老师等教育工作者交流;另一方面,也是想作为一个完整经历了十八年国内教育的人,在我的子女刚刚开始接受学校教育之时,对教育问题作一个回顾和思考。


     (暂时不知道这个系列会写多少,会写多长。但我会拿出比写博客专注100倍的精神,尽力完成这个我已经思考了很多年的话题,望老师们批评指正!)
2#
 楼主| 发表于 2011-7-20 16:04:32 | 只看该作者
汗~~

怎么给我整置顶了,字体还弄这么大,偶表示鸭梨很大,呵呵~~
3#
发表于 2011-7-20 18:1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陈谷栋 于 2011-7-20 18:19 编辑

[遥看天河]管网及时。赞一个。

原创系列稿,期待中。。。。。

我还看到了你同班同学的帖文。



http://xnjyw.5d6d.com/thread-35006-1-1.html

[良景]君先吃个鸭梨再敲字
4#
发表于 2011-7-20 18:20:46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7-21 16:53:45 |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1-7-23 19:26:47 |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1-8-17 06:27:38 | 只看该作者
http://xnjyw.5d6d.com/thread-1132-1-1.html
http://xnjyw.5d6d.com/thread-1132-1-1.html


  - -- 网帖致金亮君---


1,君帖前两则已细读过。因怕我的读感干扰了君之写作思路,故未跟帖。
   我办此网,纯为公益服务于同道中人,无任何以此取利之目的,也就不在乎所谓‘人气’,不制造跟帖者众的‘虚假繁荣’。


2,能在人生的一个阶段,得到你父母的关心和鼓励,能与君等年仅小我十岁左右的[昔日小朋友/今日各有所成的青年朋友]有整整三年的共同成长经历,是我的福分。

   想起你母亲[冷满香主任]对我的帮助和鼓励,心中长留温暖。我是缺点常显眼到盖过成绩和付出的人,冷主任对我的关爱,并非仅仅出乎‘对孩子的老师还一分情分’,而是基于对青年同志的引领,对教育事业的大局有担当。像你母亲这样有眼光和魄力的女领导,我只碰到她一位;

   石瑛同学进初中后写的第一篇作文,我还留存着。从第一个字到最末一字,是一样的工整。你为咱们的班报写的一篇质疑稿,也存着。

   能不惜气力心无杂虑地激情投入到自己所爱的工作中,就有幸福感。

   我带咱们[活力27]这个班时,最有幸福感。

   谢谢你们给了我这样的人生记忆。

3,你工作忙。得闲暇时不妨将此系列帖文敲下去。期待着。。。。。。

4,现时[成功学][励志书]大盛。管季超倒很想在你们---朝夕相处整三年的老朋友们的帮助下,整出一本完全以我为例的《失败学》出来,一定有销路。
   试想:咱把如何失败的坦然相告,读者[见不贤则绝不与齐],不是也与《成功学》异曲同功泽惠天下么???
   鼓吹《成功学》,多半忽悠人;管季超所著《失败学》,真材实料,随时可查证,来电来函来访都‘貌得假’。


5,《管季超作文教学法》,倒似乎是有效的,再加完善,形成体系,这8个字有可能成[固定短语]。


不多敲了。

问你父母并全家人安好。

上海没去过,会去。复旦大学附中黄玉峰先生http://xnjyw.5d6d.com/thread-2726-1-3.html是尚未谋面但有过书信往还的朋友,玉峰先生信中说:‘上海你应该来看看。’

北京我去得多。最多一年去过三次。近十年去过11回。上半月还在七天之中路经两趟 。
[有李竟等手机号,怕打扰他们,没联络过]

上海的发展/城市活力应远胜天朝皇都,我想。

若去,绝不会打扰你。会在离沪那天看看你的小宝贝,喝杯茶。

                                                                                               管季超 于孝感 2011。8。17。晨
                                                              
                                                                                                     
8#
发表于 2011-8-17 07:23:21 | 只看该作者
http://xnjyw.5d6d.com/thread-35006-1-1.html

建军同学发来王萍的几篇网文。

她那时写的文字,已有‘味道’。假若沿着这个方向发展,当个‘作家’,会成。

干喜欢的事儿,发挥己长,坚持十年之久,不成才怪呢。

祝愿

[活力27]每位同学都生活幸福。



胡/陈二师在我高中毕业30年之后,还在关爱着我,今年3月23日,我被酒驾摩托车撞得重伤住院,差点儿一命呜乎。两位老恩师第一批跑到医院看我,心疼我。
http://xnjyw.5d6d.com/thread-28226-1-1.html
http://xnjyw.5d6d.com/thread-28226-1-1.html
胡成佳先生后来在你上孝高时,也是你的老师。这是[教坛佳话]一篇啊。

教育工作有苦累,传承文化责任大。

http://xnjyw.5d6d.com/thread-32047-1-1.html
http://xnjyw.5d6d.com/thread-32047-1-1.html
30年后,我仍在两位恩师身边受教诲沐春风。幸事也。
9#
发表于 2011-8-19 09:30:51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2011年1月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满足市民终身学习的需求,发展终身教育事业,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以外的各级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终身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促进学习的方针。

  第四条 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市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

  区、县终身教育协调机构负责辖区内终身教育工作的协调、指导。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扶持鼓励措施,促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终身教育工作。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农业、财政、税务、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民政、文广影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科技协会等其他组织协助开展终身教育促进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鼓励各类学习型组织开展本组织成员的终身学习活动。

  鼓励市民为终身教育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保证终身教育经费逐步增长。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经费支持。

  终身教育经费主要用于终身教育公共服务。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高于职业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并每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职业培训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终身教育事业或者举办终身教育机构。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终身教育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可以在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相互转换。

  普通高等学校的普通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分,可以转换为电视大学、业余大学等的成人高等教育同等学历水平同类课程的学分。

  学分转换的专业和课程的目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工作。

  举办成人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开展成人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行政部门负责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和要求,开展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失业人员和本市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业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和要求,对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关键技术、关键环节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民政等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民政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型、休闲型和保健型文化教育。

  第十七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的培训计划和要求,注重残疾人的潜能开发,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社区教育工作。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社区教育网络,对社区学院、社区学校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技能培训服务。社区学院应当对社区学校给予业务上的指导。鼓励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为社区居民的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委托社区学院、社区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社区内的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民、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老年人、残疾人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等行政部门与社区密切合作,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通过社区学校、家长学校、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等,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家庭教育经验。

  第二十条 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终身教育培训机构的性质,将从事终身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的职务评聘纳入相关行业职务评聘系列。

  社区学院、社区学校专职教师的职务评聘,可以在教师职务系列中增加设置相应的学科组,参照国家教师职务评聘的相关制度执行。

  从事终身教育的专职教师在业务进修、专业技术考核等方面与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家、学者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兼职从事终身教育工作。从事终身教育的兼职教师,应当具有与终身教育有关的工作经验或者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兼职教师信息资料库,为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终身教育工作提供师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市设立的开放大学,应当逐步整合成人高等教育资源,形成开放的学习平台。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终身学习电子信息网站,完善市、区(县)终身教育数字学习资料库,提供公益性远程教育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开放教育课程、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终身教育发展。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保证每天一定时间用于播放终身教育节目。

  第二十三条 普通学校应当发挥师资、科研、课程开发、场地、教学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为开展终身教育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发的教育学习资源用于终身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市对终身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抄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办学管理的培训机构负责人;

  (二)有与培训类别、层次与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

  (三)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四)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恶意终止办学。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一)根据培训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营业登记、广告发布和校舍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的终身教育工作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终身教育统计制度。终身教育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终身教育统计工作,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部门设立统一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受教育者在终身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培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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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09:32:40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0年03月29日   来源:上海教育新闻网

   序言: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
  教育,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是创新进步的源泉。教育成就未来。

  上海教育历经百年积淀,伴随新中国的建设与发展,实现了持续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全市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上海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为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发展,办学条件显著改善,素质教育不断加强,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基础教育按照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稳步推进,高等教育率先进入普及化阶段,职业教育和培训普遍开展,学习型城市建设深入推进,社会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受到关注和保障。教育布局结构调整持续推进,教育改革试验深入实施,教育开放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教育发展,教育活力不断增强。上海教育在提高市民素质和促进城市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输送了大批人才。

  上海教育改革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得益于全社会尊重人才、重视科技和支持教育的良好传统,得益于坚持建设与一流城市相匹配的一流教育的执著追求,得益于坚持走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教育发展之路的坚定信念;是上海几代教育工作者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辛勤耕耘和创新探索的智慧结晶。

  上海教育虽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理念、服务、质量、体制等方面还不能很好适应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重“育分”、轻育人现象普遍存在,人才培养模式尚不适应时代发展和学生成长的需要;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还不健全,教育投入总体不足,政府统筹指导能力还不强,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存在着较大差距;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相对滞后,学校办学自主权尚未很好落实;知识创新和知识服务能力较弱,教育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与城市的功能定位不相适应。

  未来一段时期,国际经济政治将处于深刻变化之中,知识竞争和创新驱动发展仍然是世界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国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上海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不断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需求将更加迫切,对教育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教育诉求也更趋多元和多样。

  面对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上海必须紧紧围绕国家的重大战略,把实现经济发展转变、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和建设“四个中心”创新发展新目标,建立在发挥人才优势这个核心基础之上,更加关注人力资源建设,更加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坚持改革创新教育,提升上海的人才优势和智力优势。未来上海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以育人为本,把“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作为核心理念:

  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就是要求未来上海的教育,更好地公平惠及所有学生——从校园莘莘学子到所有继续学习的成年人,关心所有学生的健康成长,关注社会各个群体的发展需求,提供更为平等、优质、多样的学习机会,努力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人具有理想信念、公民意识、健康身心和科学人文素养。

  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就是要求未来上海的教育,着眼于每一个学生长远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所有学生个性特长得到发展,发展潜能得到激发,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量高素质劳动者和大批高水平优秀人才。

  上海教育担负着光荣而崇高的历史使命。上海教育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好地实现科学发展,践行“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核心理念,增强主动适应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支撑经济转型、推动自主创新、引领文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创造上海教育新辉煌。




一、总体战略
  面向2020年的上海教育改革和发展,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为核心理念,确立体现上海特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部署。

  (一)指导思想
  上海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实施国家战略,推动上海“四个率先”、加快“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提供更强大的人才支撑、智力支持和知识服务。

  在推进上海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促进公平、追求卓越、推动创新、服务发展”的工作方针:

  ——促进公平。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高质量教育需求为宗旨,努力教育公平,实现学有所教、学有优教,使每一个受教育者得到发展。

  ——追求卓越。确立现代教育理念,瞄准世界先进水平,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培养创新型人才水平,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推动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全面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率先实现教育体制和发展模式创新,不断增强教育活力,建立与人的终身学习、终身教育和终身发展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

  ——服务发展。完善知识创新和知识服务体系,推进教育与科研、产业的紧密结合,增强教育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发挥上海教育在服务长三角、长江流域和全国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上海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率先基本建成学习型社会,每一个人的发展潜能得到激发,教育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水平迈入世界先进行列。主要标志是:

  ——形成终身学习的教育新体系。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理念在学校教育和全社会得到广泛确立,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学校与社会、家庭横向沟通,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同发展,全社会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人人学会终身学习,终身享有教育机会。

  ——形成激发受教育者发展潜能的教育新模式。教育的选择性进一步扩大,学生思想品德、学习能力和创新技能显著提升,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显著提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各类教育广泛应用,整个教育体现和谐、灵活、多样的特点,使受教育者得到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形成多元开放的教育新格局。政府教育公共服务更加完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教育改革发展,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更加紧密,区域教育合作交流进一步加强,教育开放度和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教育活力和教育效益不断增强。

  ——形成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新布局。教育发展与人口的总量、结构变化相适应,与经济结构调整相衔接,与城市功能定位布局相匹配,教育资源配置向最需要的地方倾斜,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到2020年,全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指导服务普遍开展,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99%;适龄少年儿童都能接受公平而高质量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9%,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9%,实现义务教育标准化和均等化;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9%,教育的选择性、优质性和特色性更加明显,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有机渗透;高等教育普及化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每10万人口中在校大学生人数将达到5200人,建成一批高水平大学和高质量的特色高等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留学生所占比例达到15%左右,基本建成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城市;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快提高,小学建网学校比例达到100%,广大师生利用信息技术教学的能力明显增强;市民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5年,25~64岁人口大专及以上比例达到37%,建成面向全民、伴随终身的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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