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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成年人权益报告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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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4:0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未成年人权益报告状况
1991----2008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目前,中国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约有3.41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6.1%[1]。他们的健康成长,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事关国家未来发展。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议定书,并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规,有28个省、318个地市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坚持未成年人优先原则,认真贯彻实施《未保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不断优化,尊重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得到进一步实现。本报告重点介绍和评估1991年《未保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并就中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医疗保健权、国籍权、姓名权和获得足够食物、拥有一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的前提。
(一)未成年人生命权保障成效显著
《未保法》颁布17年来,中国的妇幼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逐年降低。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了三级妇幼保健网络、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系统。截至2007年,全国建成妇幼保健院(所、站)3,007个[2],为未成年人生存权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2000年以来,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实施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简称“降消”)项目,到2005年底,项目覆盖22省(区、市)的1000个县,总受益人口达到3亿多[3],有效降低了中国西部贫困地区的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全国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991年的50.2‰、61.0‰下降到2007年的15.3‰和18.1‰,分别下降了3.49和4.29个百分点。孕产妇死亡率从1991年的80.0/10万,下降到2007年的36.6/10万[4]。中国卫生部还制定了《全国儿童呼吸道感染控制规划》和《腹泻病控制规划》,通过推广适宜技术、逐级培训、健康教育、管理监测指导系统等措施,使婴幼儿的肺炎和腹泻死亡率显著下降。2005年,5岁以下儿童肺炎和腹泻死亡率分别为298.5/10万和109.4/10万,较2000年时的773.6/10万和192.8/10万明显降低[5]
关爱女孩,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中国政府从2003年开始,在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10的24个省(区、市)的24个县(市、区)开展关爱女孩试点工作。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建立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开展生殖保健优质服务,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中止妊娠、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出生性别统计监测制度和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使试点地区初步遏制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2005年,24个试点县(市、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9.6,较2000年“五普”时的133.8明显下降[6]
《未保法》颁布17年来,未成年人 “四苗”(卡介苗、白百破三联制剂、三价口服脊髓灰质炎、麻疹疫苗)免疫接种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2005年分别达到98.99%、99.0%、98.97%和98.55%。2002年起,国家将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免疫计划,乙肝疫苗接种率由2000年的91.83%上升到2005年的98.96%[7]
党和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先天残疾,加强婚育、孕产系统管理,做好婚前检查、产前筛查、遗传咨询、孕产期保健、母婴保健等服务工作,大力开展计划免疫,推行食用盐加碘,进一步治理地方病,预防和控制遗传性疾病和先天性出生缺陷的发生。中国残疾未成年人数量显著减少,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0-14岁残疾未成年人数量817.5万,2007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下降至387万[8]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不断加强。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快速增长,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已由2000年的22,517例增加到2007年的223,501例,其中艾滋病病人62,838例。20-39岁的艾滋病感染者占总数的70.0%,女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占总数的28.7%[9],这意味着母婴传播的危险增加。自2004年以来,卫生部先后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各省(区、市)的110个地(市、州)的271个县(市、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和妇幼保健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依托妇幼保健三级网络,在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为孕产妇提供母婴阻断服务。截至2006年12月底,在接受产前保健服务的265万名孕产妇中,有77.8%和74.0%的孕产妇接受了艾滋病咨询和检测。分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中,72.5%应用了抗病毒药物,80.4%分娩婴儿使用了抗病毒药物,婴儿人工喂养比例为84.6%。通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母婴传播率减少了近60%。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工作的地区将扩展到全国130个市(地、州)的333个县(市、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也将在全国范围投入应用[10]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预防工作逐步开展。意外伤害是我国未成年人死亡和致残的重要因素。为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国家颁布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教育部制定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广泛开展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公共卫生教育与安全教育。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制度与办法,逐步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从1996年起,全国建立了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将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至2008年,团中央与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共举行了13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增强了未成年人的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1998年起,团中央等部门相继开展了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行动”和“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等活动,通过建立自护教育基地、出版书籍和音像制品、开办训练营等多种方式,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认识社会、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提高了青少年的自护意识和能力。至今共评选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1,884个,共有2,500多万未成年人直接参与到“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中。团中央还策划出版了《中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手册》、《青少年自我保护掌中宝》等一批自护书籍,监制拍摄了多部以自护教育为题材的影视作品。从2004年开始,团中央规划建设了“12355”青少年维权服务信息平台。截至2007年11月,已在227个地市级以上城市建立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和101个呼叫中心[11],各级服务台累计接受各类咨询6,579,744人次,受理青少年个案35,571个。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了以帮助未成年人“远离失学、远离疾病、远离犯罪、远离伤害”为宗旨的“中国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计划”(简称“安康计划”)。截至2004年,“安康计划”为中小学校特别是贫困地区中小学校配备“安康教室”815个,“安康远程教室”210个,近20万儿童和教师受益[12]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07年“未成年人权益状况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对校园安全状况满意的比例为85.1%。
(二)未成年人营养和体质健康状况持续改善
自199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九十年代中国食物结构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制定了《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营养和健康状况的改善。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由2000年的3.09%下降到2005年的2.34%,低出生体重发生率由2000年的2.40%下降到2005年的2.21%[13]2005年7-22岁城市男性和女性、乡村男性和女性低体重及营养不良检出率分别为21.61%和32.74%、25.79%和34.15%,比2000年分别下降了2.1、1.5、1.3、1.3个百分点,重度营养不良基本消除[14]2005年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5%以上。2005年,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0.2%,碘盐覆盖率为95.2%。截止到2006年底,在2817个碘缺乏病监测县中,累计消除(基本消除)县达到2475个。儿童维生素A缺乏患病率由1998年的11.2%下降到2006年的9.1%[15]

中国未成年学生形态发育水平继续提高。与2000年相比,2005年中国城乡学生中,7-18岁城市男生和女生、乡村男生和女生身高分别平均增长0.70厘米和0.31厘米、1.00厘米和0.69厘米,体重分别平均增长1.52千克和0.82千克、1.32千克和0.92千克,胸围分别平均增长0.24厘米和0.14厘米、0.26厘米和0.16厘米[16]
学生几种常见疾病的患病率继续下降。2005年中国7岁年龄组城市男生和女生、乡村男生和女生的低血红蛋白检出率分别为12.92%、13.66%和20.04%、24.36%,比2000年分别下降7.8、9.7和5.8、3.4个百分点。12岁年龄组城市男生和女生、乡村男生和女生的低血红蛋白检出率分别为6.94%、10.41%和12.61%、13.92%,比2000年分别下降6.3、7.1和5.3、6.4个百分点。2005年7岁、9岁乡村男生和女生粪便蛔虫卵检出率分别为8.14%、8.38%和6.57%、7.29%,比2000年分别下降了2.6、1.3和2.3、1.3个百分点。2005年7岁城市男生和女生乳牙龋齿患病率分别为47.8%、48.7%,比2000年分别下降5.9和7.1个百分点;7岁城市男生和女生乳牙龋均分别从2000年的1.92、1.96下降为2005年的1.56、1.59[17]
(三)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日益受到重视
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1999年教育部颁发了《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同时又要关注个别差异,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2002年又颁布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全国中小学采取积极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主要措施包括开设心理健康课、开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等。2007年“未成年人权益状况调查”显示,34.0%的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课列为必修课,14.3%的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课列为选修课,32.6%的学校开办了心理健康教育讲座,15.3%的学校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咨询和活动,7.5%的学校配备了心理咨询室,只有3.8%的学校没有任何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举措。
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对全国15个省、直辖市的17个城市12-18岁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较好,其中17.2%心理健康状况“好”,66.6%处于“良好”水平。另外,有13.8%心理健康状况“较差”,2.3%心理健康状况“差”[18]
(四)未成年人医疗保障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得到完善。自1996年开始,上海、北京、江苏、陕西、重庆、成都、郑州等省、市相继开展各类未成年人医疗互助活动,如设立少儿互助金、实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等。2002年,国家明确提出要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全国86%的县已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参合农民达到7.3亿人[19]。截至2005年,未成年人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82.3%,在农村达到69.7%[20]。2007年,国务院在88个城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未成年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要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城市[21]2007年“未成年人权益状况调查”显示,最近一年内,85.2%的未成年人接受过健康体检;52.0%生病后去看医生,而在不去看医生的未成年人中,83.5%是因为家中有药或病不严重。


二、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等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未成年人的发展包括身体、智力、道德、情感、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发展权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核心内容。


(一)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显著提高
党和政府一直把普及义务教育作为实现未成年人发展权的重要内容。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年中共中央提出“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并确定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重要方针之一。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中国义务教育已迈入全面普及的历史新阶段。2000年中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初步实现,2007年全国“两基”人口覆盖率已经达到99%[22]。小学学龄儿童的净入学率由1991年的96.8%上升到2007年的99.5%;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较1991年上升28.3个百分点;此外,高中毛入学率达到59.2%,较1991年上升33.2个百分点[23]。1996年,全国小学辍学率为1.3%,初中辍学率为3.47%[24]
,至2004年,全国小学辍学率下降为0.59%,初中辍学率下降为2.49%[25]。男女平等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实现教育的性别平等是实现其他发展目标的基础。1998年,全国小学女童的入学率已达99%,男女性别差是0.1个百分点。2002年全国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8.58%,男女童入学率的差距为0.09个百分点,已经大体持平[26]。2007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49%,其中男女童净入学率分别为99.46%和99.52%,女童高于男童0.06个百分点[27]。义务教育普及取得较大成就,保障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

党和政府不断健全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制度,加强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财政制度建设。“九五”期间,国家投入39亿元中央专款,实施了第一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其中28.4亿元用于西部地区。“十五”期间,国家实施了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再次投入专款50亿元,其中90%用于西部地区[28]。1997年,设立“国家义务教育人民助学金”,优先用于资助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学生就学[29]。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各类专项资金达到100亿元[30]。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建立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分担机制。到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通过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使1.5亿学生和78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受益[31]。中央和地方政府累计投入110多亿元资金,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了覆盖全国农村的远程教育网络,使农村中小学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32]
(二)素质教育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素质教育开始进入国家重大政策范畴。各级教育部门积极探索综合素质评价与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启动高考内容改革、高校自主招生改革、高职单独招生考试改革等。中国政府在小学和中学广泛实施新课程,至2007年12月,使用新课程的学生累计总数达1.5亿,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份扩大到16个[33]。党和政府大力开办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对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教育。2005、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连续两年分别扩招100万,2007年再扩大招生50万,招生规模达到801万人[34]在招生规模上与普通高中基本相当。这些措施为素质教育的推进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发挥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一系列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为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2001年团中央等部门开通了“民族魂”等网站,建设网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教育。截至2008年,参与网站从200家发展到3000多家,参与者从每年200万人次增到近千万人次,参与网民累计达1.4亿人次[35]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把加强体育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突破口和重要工作方面。2007年4月,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团中央联合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鼓励未成年人开展丰富多样、吸引力强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在小学,通过“红领巾小社团”等形式,引导兴趣爱好相近的少先队员组成体育类的小社团,在中学实施“素质拓展计划”,引导学生参与广播操比赛、长走、球类比赛等体育活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联合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开展“少年军校”活动,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各级各类少年军校20,000余所。
(三)未成年人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日益丰富
中国少年儿童图书出版事业蓬勃发展,出版物数量快速增长,质量稳步上升。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报告显示,2007年,全国共出版少年儿童读物10,460种(初版6122种)、1153,509千印张。与1991年相比,种数增长130.45%(初版增长131.63%)、总印张增长96.89%。少儿期刊98种,总印数22,502万册,总印张669,547千印张,比1991年相比种数增长22.5%、总印数增长19.88%、总印张增长134.83%[36] 少年儿童图书馆发展较快,图书馆机构数、总藏量、流通人次和图书种类都有较大程度增加,分别由2002年的88个、11,615千册、9,643千人次和7,393种上升到2004年的105个、15,581千册、13,322千人次和7,989种[37]。1998年,团中央发起并实施了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截至2006年,全国各级各类青少年新世纪读书俱乐部有56,000多个,各种规模的新世纪书屋60,000多个,青少年读书协会15,000多个,读书组织开展各种读书活动达80多万次,参加青少年超过1,000万人次[38]
党和政府重视未成年人电视节目、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的创作和生产。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建设的意见》、《关于促进国产影视动画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促进少儿广播影视节目创作生产的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自2003年12月中央电视台开办少儿频道以来,已有近300个城市实现央视少儿频道落地覆盖,21个省级电视台、9个副省级城市电视台和3个地市级城市电视台相继开办了少儿频道,北京、上海、湖南等地还开办了卡通频道[39]。2005年,国家设立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3年来共发放奖励资金5,670万元[40]。2006年,全国共出版少年儿童录音带1,834种、1,161.44万盒,激光唱盘(CD)799种、464.63万张;少年儿童录像带6种、1.02万盒,数码激光视盘(VCD)2,231种,2,464.82万张[41]
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投资建设,各种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营地等坚持公益性质,以开展普及性活动为主,为未成年人参加文化活动创造条件。截至2006年,全国共有青少年活动阵地近6,000所[42]。从2001年开始,国家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40亿元,用于支持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截至2007年6月,共建成校外活动场所1,025个,其中792个已经投入使用,该工程覆盖了90%的中部县城和80%的西部县城,惠及365个国家级贫困县。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活动场所共接待学生2,500多万人次[43]
(四)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日益丰富
未成年人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接触互联网等新文化产品越来越多。2005年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显示,25.6%的中小学生家中拥有电脑,其中城市百分率达到50.4%,农村百分率达到12.8%。使用过电脑的中小学生超过总体的70.0%,其中城市的比例高达87.0%,农村的比例也达到了66.1%[44]。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至2008年6月底,在2.53亿中国网民中,未成年网民共4,959万,占网民总数的19.6%[45]。随着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机会的增多,未成年人的新媒介生活呈现出丰富多彩的特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7年7月调查显示,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主要用途排在前面的依次为网络音乐91.4%,网络影视79.6%,即时通信74.6%,搜索引擎70.7%,网络游戏67.1%,网络新闻64.6%,电子邮件46.6%,网络教育28.0%,写博客22.6%,网络购物8.9%等[46]。可见,多数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以娱乐、沟通、搜索、了解时事、表达情感等为主要内容。
互联网影响着未成年人的知识结构、人际交往、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已经成为未成年人重要的生活方式和成长环境。2003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城市少年儿童生活习惯研究”表明,上网聊天成为少年儿童新的交往方式,被调查者中有37.9%的人曾上网聊天。[47]调查还显示未成年用户比较信任互联网信息,在认为“全部可靠”的媒体中,互联网比例高达20.9%,其次是报纸(16.1%)和电视(13.7%)。但是,互联网也引发了一些网络社会问题,如网络成瘾、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犯罪等。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网民中,网瘾者约占10%左右,网瘾青少年在“家庭关系”、“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中不和谐的比例均超过20%,比非网瘾青少年高近10个百分点[48]
为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促进未成年人网络文化良性发展,党和政府大力实施未成年人网络建设工程,开展网络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团中央等部门开展以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为核心,健康上网、拒绝沉迷——帮助未成年人戒除网瘾大行动为支柱,以中国青少年网络文化创意工程为目标的各项行动,为未成年人积极创建“绿色、创意、和谐”的网络环境。针对网吧等上网营业场所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特别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要求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三、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

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歧视、剥削、酷刑、暴力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和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受保护权是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的不利因素逐步得到遏制
党和政府重视减少和消除对未成年人的歧视、虐待、剥削、疏忽照料等不利因素,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歧视、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有一定程度的改善。据2001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防范”课题调查统计,部分未成年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虐待,3.5%的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经常挨打,56.5%偶尔挨打。该调查还显示,12.5%的未成年人认为父母下手相当重,甚至留有疤痕。挨骂虽然不像挨打那样带来直接的身体伤害,但是却常常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创伤。数据还显示,未成年人在家中经常挨骂的占14.9%,偶尔挨骂的占68.3%,仅有15.8%的儿童从未挨过骂[49]。在学校中,29.0%的未成年人曾被罚留校,37.8%的未成年人曾被老师罚抄课文和作业多遍[50]。为扭转上述各种现象,消除歧视、虐待未成年人的各种不利因素,各地广泛建立家长学校以提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治观念和家庭教育水平。到2005年,全国共建立470,823个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其中省级示范家长学校2,907所,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11,420所,流动人口家长学校1,410所,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343,958所,25,558个街道建立了111,128所多功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51]。此外,党和政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综合素质,组建了“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启动了“中小学生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培训,从而大幅度提高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尊重未成年人、平等对待未成年人”的理念普遍树立,有困难、有缺点的未成年人被公平地对待。

少年儿童认为自己最好的朋友是老师。决定,多的自主权。本次调查的2005年“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发现,父母已由高高在上的“家长”逐渐变为与孩子平起平坐的“朋友”,半数左右的少年儿童将父母视为自己的好朋友。父母也越来越尊重孩子的意见,鼓励孩子自己做决定。数据显示,22.9%的孩子表示经常可以做到“我的事情自己拿主意”。通过加强教师的师德培训,对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对学生身心造成影响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在教育活动中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言行侮辱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平等与民主的师生关系初步形成。2005年“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少年儿童与老师的关系上升到朋友关系,32.5%的少年儿童认为自己最好的朋友是老师,89.2%的少年儿童非常珍惜自己与教师的朋友关系。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伤害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由于身心发育的不成熟,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据教育部《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安全事故中,交通事故占19.64%,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52]。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政府严厉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未成年人食品、用品的安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在突发事件尤其是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突发性灾难中,优先救助未成年人;惩治拐卖、绑架未成年人和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据调查统计,2001-200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8万余起,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5.5万余人,拐卖儿童的案件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53]。2005年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9.5万人,比2004年下降9.1%[54]。为了加强校园安全制度建设,2005年6月,公安部推出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教育部推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颁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积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维护学生人身安全。据统计,2007年全年,各地公安机关在校园周边增设治安岗亭9033个,选派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3.8万余名,向校园派驻保安员3.3万余名,增设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3.3万处,深入校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56.7万余次。通过各级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涉及中小学的刑事案件比2006年减少5344起,同比下降12.3%。在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率为万分之0.85,同比下降12.7%[55]。据2007年全国群众安全感的调查统计,认为“学校周围”治安秩序状况“好”的占55.0%,比2006年上升了7.8个百分点;认为“一般”的占35.2%,下降了4.4个百分点;认为“差”的占3.7%,下降了1.3个百分点;“不了解”的占6.1%,下降了2.1个百分点[56]校园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得到惩治。2006年1至9月份,全国中小学校共发生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案件3.7万起,比2005年同期下降8.2%;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上一年同期减少7,961起,死亡人数减少4,199人,同比分别下降27.4%和36.1%;火灾事故减少38起,死亡人数从2005年的8人减少到1人,同比起数下降6.9%,死亡人数下降87.5%,损失下降47.9%[57]
未成年人免受经济剥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1991年中国政府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修订该规定,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1994年中国政府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原则。未成年工有权不从事某些特定的有毒、高温、冷水、矿山井下等作业,有权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获得职业教育。各级动保障部门建立动保障监察机构动保障监察员责对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动保障法律、法规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006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01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4.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2万人[58]
(二)特殊未成年群体的权益保障和社会救助日臻完善
孤残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保护。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全国共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57.3万名,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59]。1999年民政部颁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颁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民政部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孤儿、弃婴、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和安置。1994年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2006年6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008年4月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等,均对残疾人教育作了明确规定。据调查统计,到2007年特殊学校共有1,618所,比1985年增加了1,243所[60];2007年,全国特殊教育在校生41.3万人,其中小学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30.7万人,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学生为20.2万人,占65.7%;初中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9.9万人,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就读的学生为6.4万人,占64.7%。残疾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入学率从“八五”期间的62.5%[61]提高到“十五”末的80.0%[62]。2001年民政部发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明确规定孤残儿童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可以享受的特殊政策。据调查统计,2005年全国已建立224个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近600个综合福利机构中设有儿童部,共收养孤残儿童6.6万名[63]。中国残联系统建立聋儿听力语言康复机构1,700余个,2003-2004年通过开展康复训练,使10余万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聋儿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中国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艾滋病孤儿的救助工作,2004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并将农村居民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的孤儿纳入五保供养,城市地区的给予低保金待遇。民政部2004年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元,向艾滋病孤儿家庭或照顾艾滋病孤儿的家庭提供救助[64]
流浪未成年人受到社会救助。1995年在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200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制定实施细则,建立了对流浪人员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社会救助制度,2006年民政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公布《关于加强流浪儿童工作的意见》,确立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原则和方式。在2006年,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0万多人次[65]
流动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对流动儿童的教育和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重视解决流动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依法保障流动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了以公办学校为主、以流入地为主,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的原则。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的“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状况调查” 结果显示,到2002年底,96.8%的适龄流动儿童能够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其中81%能够在公办学校上学。
留守儿童受到社会救助和关爱。近年来,留守儿童的数量明显增加,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抽样数据,留守儿童在儿童中的比例为8.05%,由此推算2005年全国留守儿童为2289.2万人[66]党和政府采取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2006年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国妇联等12个部门成立了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2007年中宣部与团中央等部门开展“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少年儿童大行动;民政部组织救助管理站深入到留守儿童聚集的农村,开展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留守儿童情况;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预防制度和司法制度日趋健全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制度日益健全,取得显著成效。2001年1月,中央综治委成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团中央、公安部和司法部等二十家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加强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31个省级团委设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0%地市和部分县区、街道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2004年团中央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经过多方积极努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系统工程发挥出显著效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出现回落。据公安机关统计的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人数比上年同期下降6.5%。其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同比下降11.4%。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2004年未成年罪犯占整体罪犯的比例为9.17%,2005年为9.81%,2006年未成年罪犯所占的比例出现回落,为9.41%[67]。2006年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为9,913人,比2005年下降了10.05%[68]
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日益规范化,彰显人文关怀。少年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文明的标志,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规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办案程序,1995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并于2006年予以修改;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6年予以修改。在侦查工作方面,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严禁刑讯逼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检察工作方面,结合社会调查,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依法酌情不批捕、不起诉,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在审判工作方面,至2007年全国法院共设立2,219个少年法庭,配备7,018名法官[69],基本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探索“圆桌审判”、“判后跟踪教育”等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坚持回访制度,凸显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文关怀。经过少年法庭审判的未成年罪犯,大多数顺利地复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2002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审判的未成年罪犯中,重新犯罪率仅为1.67%[70]。在刑罚的适用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罚,1996年至2000年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186,272 人,其中宣告无罪释放的272 人,免于刑事处罚的2,977 人,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的43,945 人,适用免刑、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25.23%[71]。在刑罚的执行方面,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进行分押分管,避免交叉影响。
司法活动中,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对于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给予帮助。中国已经建立了从全国到省、市、县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各级妇联建立了专门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2006年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为83,131人,比2005年(66,667人)增加了24.7%,比1998年(15,642人)增加了412.27%[72]


四、未成年人的参与权

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是确保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能够真正得到实现的一项具有基本价值的权利。参与权旨在使未成年人了解自身的处境,并发展其表达和处事能力,是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的重要条件。
(一)未成年人的参与意识逐步增强
权益意识尤其是参与意识的增强是未成年人参与权实现的前提。2007年“未成年人权益状况调查”显示,96.6%的未成年人知道和了解《未保法》,94.5%的未成年人知道和了解《义务教育法》,91.1%的未成年人知道和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8.7%的未成年人知道和了解《儿童权利公约》;98.2%的未成年人知道110报警电话,86.3%的未成年人知道12315消费投诉电话,69.9%的未成年人知道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在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认知方面,95.4%知道自己享有受教育权,89.9%知道自己享有受保护权,80.7%知道自己享有生存权,49.6%知道自己享有参与权,47.5%知道自己享有发展权。未成年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维护自身权利,其中82.4%的未成年人选择“告诉父母”,69.9%的未成年人选择“告诉教师”,48.8%的未成年人选择“向青少年维权机构反映”,41.4%的未成年人选择“诉诸法律”。上述数据表明,未成年人的权益意识有了显著提高。

未成年人的参与意识有了显著的增强。2007年“未成年人权益状况调查”显示,92.5%的未成年人赞同“成年人要尊重未成年人”,93.1%的未成年人赞同“在决定与我有关的事情时,父母应当征求我的意见”,85.5%的未成年人赞同“参与社会事务是我的责任”,74.0%的未成年人赞同“我的参与有可能改变一些社会现象”,84.2%的未成年人不赞同“社会事务非常复杂,我没有能力参与”,71.7%的未成年人不赞同“我没有能力影响政府的决定”,88.0%的未成年人对“自己参与家庭生活的程度”表示满意,65.2%的未成年人对“自己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表示满意。

(二)未成年人的参与形式日益多样
未成年人的参与形式和渠道具有多样性。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倡议行动、儿童论坛、网络媒体、书面媒体、对话等多种渠道实现自身的参与价值。少先队和共青团是中国未成年人广泛参与的自治组织,是未成年人行使参与权的重要途径。2000年颁布的《关于做好少先队干部任职工作的通知》规定,少先队干部的任职要遵照队章规定民主选举产生,中队、小队干部新一届的候选人要坚持在未担任过队干部的队员中产生。未成年人通过以自身为主体的少先队议事机构——红领巾理事会,参与少先队工作的讨论,并对少先队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2005年,全国少工委中第一次设立少先队员委员,进一步扩展了少先队员参与的机会。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工委均设有少先队员委员。未成年人还通过学生会、学联等组织举办的各种座谈会、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表达自己的意见,达到参与目的。
未成年人发起倡议的许多行动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1993年由上海一名少先队员发起的 “手拉手互助活动”,至今已有约8,000万少年儿童参与,捐献衣服3,000多万件,文具6,000多万件,书籍2,000多万册,捐款5,000多万元,发出慰问信4,000多万封[73]。在北京一名少先队员的发起倡议下,全国未成年人广泛参与环保活动,在15个省市发展了1,000多个“一张纸小队”、500多个“绿色银行”,还培育了拥有2008棵树的“少年先锋林”[74]
举办儿童论坛邀请儿童代表或儿童记者参与的做法,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例如,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连续两年设立少年儿童分论坛,邀请未成年人担任论坛主持人、进行大会发言、参与讨论,表达他们的心声。2000年6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以下简称“中青网”)和中国社科院新闻所传媒传播与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共同发起成立了儿童表达中心,以“中青网”、“儿童表达中心”网站为基地形成了一个儿童表达组织,鼓励儿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报道和评论新闻,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使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参与媒介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升。2007年12月,中国儿童代表团参加了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并受邀参与在此期间举办的“儿童论坛”,在该论坛上,讨论与两个专题互动圆桌会议相关的主要问题,选出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在会议的闭幕会议上发言,并在圆桌讨论时提出他们准备的愿景和问题。2007年“未成年人权益状况调查”显示,31.0%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参与论坛,24.5%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主页,28.9%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博客。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近120个地市的未成年人通过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青少年面对面”活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对话、交流,反映自身的诉求,使他们的参与程度上升到参政议政层面。
(三)未成年人参与领域不断拓展
未成年人参与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参与更加深入。
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参与范围越来越广,能够对一些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作出决定。2007年全国妇联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抽样调查显示,“同性伙伴的选择”、“课外书的选择”、“课余时间的支配”、“兴趣的发展”和“与异性朋友的交往”等5项事务都是以未成年人决定为主;只有“上学或择校”、“饮食选择”和“衣着打扮”等3项事务以父母意见为主。在这3项以父母意见为主的事务中,未成年人参与意见的比例也分别达到21.8%、36.0%和42.1%。可见,随着年龄和知识的增长,未成年人能够对自身的学习、发展方向、家庭生活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见解,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解决。“未成年人权益状况调查”显示,38.2%的未成年人能参与决定“家庭娱乐、外出旅游等活动安排”,31%的未成年人能参与决定“家庭重大事项”。
未成年人在学校生活中得到了更多的参与机会,掌握了更有效的参与技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调查”显示,半数以上的未成年人参与过学生社团或课外活动小组;54.4%的未成年人参与过“制定教学进度或教学计划”;75.7%的未成年人参与过“制定班级或课外小组的活动计划”;半数以上的未成年人参与过“制定校规、校纪”和“校园建设”。他们参与多种形式的“体验教育”活动,自发成立各种主题的“红领巾小社团”,履行“少先队干部轮换制”,实践民主选举制度。“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少先队干部民主选举的比例由1999年的52.4%增加到2005年的59.0%,而教师或辅导员任命的由46.5%降低到34.6%;55.4%的少年儿童“非常愿意”参加队干部竞选,55.0%赞成轮流担任队干部的做法;有74.8%的城市未成年人表示自己曾经或正在担任队干部、班干部,农村未成年人曾经或正在担任队干部、班干部的比例是63.9%;未成年人还通过调研、讨论等形式,积极为学校管理建言献策。
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得到尊重和体现。未成年人关心社区发展,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服务和社区环境建设,中学生挂职“区政助理”、“居委会主任助理”,积极争当奥运会志愿者,组织各类社会公益社团,使他们的参与程度得以提高并有较大收获。未成年人关注生态环境问题,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中学生积极参与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保护小论文、小制作、小建议比赛,小学生参与争当生态环保小卫士活动,这些都激发了他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未成年人关心国家政治生活,在党和政府的重大会议中,由未成年人组成的小记者报道团传递了未成年人的视角和解读。一些省市的未成年人参与了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将未成年人的参与扩展到立法领域。



五、问题与对策建议


自《未保法》颁布17年来,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获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尚不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缺少全国性统一的执法主体和指导协调机构,导致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前瞻性不足、整体性不够,有些内容交叉重复。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未成年人福利保护体系和司法制度不健全,缺少儿童福利法和统一的少年司法法。现有的少年司法机制的运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帮教措施的采取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机制不够健全。《未保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构权力与责任的规定局限于宏观指导,缺乏有效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收集、评估、监测和反馈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角色和任务界定不够明确,部分工作尚处于倡导、宣传、调解的状态。法律援助中心等维权机构由于人员、资金、法定职权等条件的限制,在发挥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上仍然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未成年人的权利实现和保障仍不够理想。当前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状况仍不够理想,特殊群体尤为突出。例如,针对弃婴行为主要采取制裁和打击措施,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以减轻父母的压力;社会评价体系片面追求高学历导致许多未成年人成长偏离全面发展的目标,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导向出现了某些商业化、庸俗化趋势,网络中的不良信息造成了少数未成年人网络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的参与机制尚不健全,表达深度不够;部分流动儿童权益保障缺失;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不力,局限于吃饭穿衣的浅层化照顾,忽视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保护和救助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设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建立国家未保委,统一领导与协调全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建立统一协调的青少年事务工作体系,统一调配人力物力、避免机构交叉重复;建立未成年人权益状况的监测体系,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以《未保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健全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制定统一完善的儿童福利法和少年司法法;建立以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为导向的未成年人福利体系和司法体系,注重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构建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形势分析和职能协作,形成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职能体系。
——建议健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机制。建议在公、检、法、团、妇宏观参与和工作指导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维权队伍,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保险机制和监护制度;设立专门的社会救济服务机构,充分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以保护未成年人;建立社会化维权的调解机制,以解决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纠纷及事故;构建社会化维权的赔偿机制,建立相应的赔偿申述及监督机制。
——建议对父母、教师、儿童教育工作者以及相关的社会管理者进行未成年人权利培训,使其在生活、教育和工作中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在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关于未成年人权益知识的比重,通过学习增强未成年人的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普遍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青少年联系沟通的制度,拓宽媒体表达渠道,有序扩大未成年人的社会参与,引导未成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建议促进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重视特殊群体的保护。制定抚养残疾未成年人的家庭补助,农村纯女户的家庭补贴以及未婚妈妈、少女妈妈的救助措施,以更好的保障女婴、残疾婴儿的生存权;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上升到《刑法》的范畴,确保女孩的出生权;建立以综合素质科学评定为主导的评价体系;引导未成年人参加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健康文化活动,杜绝未成年人参加具有浓厚商业背景的娱乐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畅通参与渠道,扩大和保障未成年人的社会参与权利,建立未成年人参与的长效机制。
——建议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未成年人专项保护基金,资助权益受到伤害、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建立“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定期联系制度,学校督促父母的监护;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之中,建立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服务管理模式,加强对流动儿童的权益保护;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建立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流浪儿童;健全预警机制、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和矫治。

未成年时期是生命成长最为迅速、最为关键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不能等待的。未成年阶段的成长不仅仅是为成年的生活做准备,而是具有独立的价值。捍卫未成年人的权利是每一个成年人的神圣责任。“儿童的名字是明天,更是今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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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结果调研公告》,Health Medicine Research and Practice, 2007年第4卷第1期


[15]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结果调研公告》,Health Medicine Research and Practice, 2007年第4卷第1期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结果调研公告》,Health Medicine Research and Practice, 2007年第4卷第1期

[18]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国民心理健康状况研究小组:2007我国国民心理健康状况研究报告

[19]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20]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21]
吴仪在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2]
周济在教育部2008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3]
唐景莉:《这五年,服务社会教育当先》,《中国教育报》2008年3月3日第1版

[24]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专题项目组:《我国农村地区非正规初等教育案例调查报告》,1998年4月2日

[25]
《聚焦女童教育》,《中国教育报》,2005年11月7日

[26]
《中国女童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教育报》,2005年11月30日

[27]
教育部:《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4月

[28]
教育部网站:《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2006年09月23日http://www.gov.cn/ztzl/fupin/content_396671.htm

[29]《中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报告》(1996年至2001年)

[30]
周济在教育部2005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1]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32]
周济在教育部2008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3]
周济在教育部2008年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4]
周济在2008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5]
中国共青团网:“网上祭英烈,共铸中华魂”活动开展七年综述,2008年04月05日,www.gqt.org.cn


[36]
新闻出版总署:1991年全国图书、杂志、报纸出版情况概述和2007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

[37]
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数据和分析》

[38]
李亚杰:《逾千万青少年踊跃参与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新华网2005年12月18日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5-12/18/content_3936536.htm


[39]
中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综述,《人民日报》,2007年9月27日第二版

[4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5、2006、2007年度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动画精品专项资金评审结果

[41]
新闻出版总署:2006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

[42]
共青团中央编:《中国共青团年鉴(2006)》,2007年版,第836页

[43]
王友文、苏婷:《国家彩票公益金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见成效》,《中国教育报》2007年7月11日第1版

[44]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儿童的名字是今天:当代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蓝皮书》,科学出版社,2007年

[45]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8年7月


[4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7年7月

[47]
孙宏艳、关颖:《孩子健康生活的6个要领》,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48]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中国青少年网瘾数据报告》,2007年

[49]
《中国未成年人数据手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编,科学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页

[50]
《中国未成年人数据手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编,科学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页


[51]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52]
教育部:《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

[53]
《贯彻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日报》2006年5月23日


[54]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55]
卢雍政:《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2008年1月15日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7年全国群众安全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57]
公安部教育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加强校园安全工作,教育部网站,2006年10月13日

[58]
《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59] 2006年3月29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60]
教育部:《2006年教育统计数据》

[6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事业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1988年——2000年)


[62]
我国残疾青少年成长与权益保障问题,2007年我国青少年发展论坛讲话(广州)

[63]
《贯彻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日报》2006年5月23日


[64]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国儿童发展状况国家报告2003-2004》


[65]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一楼发布厅举行记者招待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副部长刘永富、民政部副部长李立国就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答记者问

[66]
周福林 段成荣:《留守儿童研究综述》,载《人口学刊》2006年第3期

[67]
《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2004年未成年罪犯为70,086人,刑事罪犯总数为764,441人;2005年未成年罪犯为82,692人,刑事罪犯总数为842,545人;2006年未成年罪犯为83,697人,刑事罪犯的总数为889,042人

[68]《中国法律年鉴2007》,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7年版,第149页

[69]
《少年法庭:唤回明天的希望》,载《中国法院网》2008年3月17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3/17/291957.shtml


[70]
《少年法庭:唤回明天的希望》,载《中国法院网》2008年3月17日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3/17/291957.shtml

[71]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72]
《中国法律年鉴2007》,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2页;《中国法律年鉴2006》,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3页;《中国法律年鉴1999》,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0页

[73]
孙寿山在全国少工委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暨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第八次年会上的报告


[74]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年4月20日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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