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化保护体系建设 作者:刘先强,卢德生 来源:社会科学研究 2010. 2.
〔摘要〕民间文化保护体系建设有利于切实体现对民间文化的综合保护。这个体系以文化承载者的 “文化自觉”作为前提,以民间文化活动的制度化开展作为重要途径,重视通过地方课程开发以发挥学校教育的特殊使命,并以法制建设为重要保障。
〔关键词〕民间文化; 保护体系; 文化自觉
民间文化保护已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们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论述。我们认为,民间文化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单从某一角度进行思考往往难以取得实质效果,因此,本文尝试从构建民间文化保护体系的角度做些许论述,以求教于方家。
一、文化承载者的 “文化自觉”是文化保护的前提 文化保护最终的实施者往往是文化承载者进行的文化活动,不管是宏观层面的政策还是理论层面的研究成果,只有转化为文化承载者的自觉活动才能够有文化保护的具体行为。但是,近二十年来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让原来的文化承载者要么离开原有的文化生态环境,要么就成为了自己文化的破坏者,其结果如冯骥才先生所言: “我们的后代将找不到城市的根脉,找不到自我的历史与文化凭借。当他们知道这是我们的所作所为———是我们亲手把一个个沉甸甸、深厚的城市生命,变成亮闪闪的失忆者,一定会斥骂我们这一代人的无知。”〔1〕这段话非常尖锐地指出了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对文化破坏的严重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因此,要激发人们的文化创造活力,就必须提倡文化的高度自觉。文化自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 “加强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2〕。
费孝通先生提出 “文化自觉”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内涵,应该是指拥有和传承着一种文化的民族、社区或者个人,一定要对自己的文化有一种自觉的意识,能冷静地看到自己文化的利弊,学习异文化的长处优点。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懂得自己的文化,热爱自己的文化,认识到自己文化的真正价值,这样才会珍惜它、爱护它,并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来保护它、发展它。如果没有这种文化的自觉,文化毁灭在自己的手上了,可能还很难意识到。〔3〕民间文化承载者的文化自觉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第一,文化是族群过去生存的积淀。文化在形式上可能是抽象的,但是在本质上却是生动的,它一定是某一个族群基于生存需要而形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自觉即是对自己族群存在方式反躬自省。只有这样才可能让文化承载者树立文化本位意识,从而对文化在族群当代发展中所处地位作用形成正确认识。否则,“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现象是很难避免的。笔者在民族地区做调查的时候,当问及一些文化现象的由来,只有部分年长者对这些现象的来龙去脉及其与历史的契合有一些了解,很多当地人并不了解这些文化的形成过程,这样一来,这些文化的存在虽然 “活”于老百姓的生活空间中,但是只具有呆板的意义或者象征的意义。
第二,文化是族群现实生活的基础。“死”文化对于族群成员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最多只是文化标本,却不能打动现实的人。因此,应该促进在当下生存环境中理解和应用族群文化。族群文化虽然以过去为基础,但是在应用价值指向上应该是当下和将来的。因此,要加强对文化与现实生存环境的联结,从这个意义上也才能实现文化创新。在族群文化建设中,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惰于创新,不愿意对原有文化进行现实的阐释,不是真正的文化自觉,而是文化保守。
第三,文化必须 “为人”、“化人”。有观点认为文化即 “人化”,这揭示了文化的 “人”的属性的本质,是人与客观世界、社会以及人自身作用的结果。但是这样的结果却不是空穴来风,本质上是 “为人” “化人”而 “人化”的结果。因此,文化自觉必须树立文化旨归意识。在现实考察中,笔者发现,一些地方将文化博物馆化的做法有悖于此思想,对于文化进行整理和收集有必要,但是整理与收集的结果不是为了展览,更不是为了炫耀,而是让族群成员通过回顾自己的过去而看到族群的今天和明天。不能有效整合到现实的文化不是有生命力的文化。
综上,笔者认为,促进文化承载者的文化自觉必须是让他们从心理深处找到与自己文化的共振,学会全面理解自己的文化,在理解基础上判断文化,并进行文化的选择及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赋予新的价值,只有这样,文化的承载者才可能成为文化的享受者和保护者。
二、民间文化活动的制度化是文化保护的重要途径 文化,是一个文化享受族群内在世界的再现,也是这个族群所创造的一切财富的结晶。中国作为一个文化多元并存的国度,民间文化成为人民群众生存方式之一,也沉淀了人们对自己族群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深刻理解。同时,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发现,民间文化的呈现往往是生动活泼的,这些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指向现实的生活情境。也就是说,一个民族的文化是在民间文化活动中得到承载和再现的。
所谓民间文化活动的制度化是指文化活动的举行是规则性的,不是随意性的。一般而言,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文化活动传统上的制度化,另外一种是人为的有意的制度化。
文化活动在传统上的制度化是最常见的。很多文化活动总是与族群的节日庆典联系在一起的,或者是基于某种需要而出现的,只要这种需要出现,这种文化活动就必然出现,比如基于某种目的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祭祀活动。现以侗族大歌为例稍作阐释。贵州的侗族大歌被誉为音乐“活化石”,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歌班既是侗族大歌的传承形式同时也是侗族社会特有的社会组织,它与以血缘为纽带的 “补腊” (房族) 组织一起形成了侗族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歌班活动的内容可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学歌练歌活动、鼓楼对歌、行歌坐夜、生产生活互助、宗教祭祀活动和果卜冈。其中祭萨是侗族最为重要的集体性宗教祭祀活动。侗族的 “萨”是祖母或奶奶的意思, “萨玛”是大祖母或先祖母的意思。在侗家人心中“祖母”是与保寨平安、安定社稷相联系的,因此,侗族的 “堂萨”,即祖母堂,也称社稷坛、社坛或萨坛。侗族的祭萨活动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每年春节 (正月初三)祭萨,由寨子负责管理萨坛的家族分别在各自的萨坛中举行; 二是分寨祭萨,一般是某个分寨有重大的歌舞民俗活动时举行,如寨与寨之间斗牛、也顶等; 三是总坛祭萨,通常是寨子发生了重大事件,如: 人畜瘟疫、农作物病虫害、外敌入侵、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进行 “扫寨”时才举行,或寨子不和谐或收成不好,大家的日子过得不好,大家就觉得萨坛中供奉的圣母可能已经不在了,需要重新去请萨时举行。第一种类型不需要歌班参与,后两种类型一般由寨老、管萨家族和鬼师共同主持,必须要男女歌班参与,除了要选择优秀的男女歌班围着萨坛 “哆耶”,还要根据活动的需要分配其他歌班各种任务,在活动高潮时,所有的成员都要以歌班为单位集中在鼓楼坪集体 “哆耶”。这种民间活动几乎每年都要进行,而且当地老百姓已经将这种活动理解为是生活的一部分。
传统性质的民间文化活动在汉族地区也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八月十五吃月饼、正月十五吃元宵、腊八节吃腊八粥等等,都是中国民间重要的民俗事象。起源于汉族的春节与日常生活相比,民俗文化气氛更加浓厚,民俗事象也更加繁富多样。春节已经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是非常重要的文化资源,我们应该加倍珍视和积极弘扬。这些传统型民间文化的经常出现会强化它们在人们心中的意义,有利于文化的保护。
民间活动人为的制度化在近年来较为普遍。尤以 “文化节”为集中表现形式。2008 年12 月23 日,云南原生态民族文化盛典系列活动之一的首届云南民族服装服饰文化节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州府六库拉开帷幕,就是其中一例。近年来,很多地区的文化资源作为招商引资和扩大区域影响力以及增加其魅力的重要因素受到官方的重视,因此各种文化节纷纷举行。有的活动年复一年地举行,便形成了制度化,比如都江堰的 “放水节”。民间文化会随着社会的、文化的变迁而产生变异,会随着国家权威机构的态度而发生重大的变化,来自政府层面的推动和支持,会有力地促成传统民俗活动的恢复、发展和繁荣。因此,制度化的文化活动对于让更多人了解这种文化是有积极意义的,这也不失为一种保护文化的方法,也能滋养出优秀的民间文化传人,滋养出传承民间文化的精英。
三、在传承中保存文化是学校的特殊使命 学校教育具有系统化和高效率的优势,学校教育以经过选择的人类文化为传播内容。作为民族文化继承者和传承者的儿童,他们并不天然具有认知民族文化的能力,特别是在受教育时间逐渐提前的今天,学校教育一定程度上隔离了他们与原有文化的自然联系。因此,学校传承民族文化不仅具有条件上的优势,而且对于培养民族成员的文化品格是必要的。
当前,随着国家三级课程管理体系的逐渐完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在一些地方正在逐渐开展。将文化整理到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中来是发挥教育的文化保护功能的有效途径。
地方课程在实现其文化传承功能的时候必须以文化选择功能的实现为前提,并通过有效的课程实施来完成。有效的文化传承方式一定是适合民族地区学生的学习习惯的方式,因为,有效的学习有利于学生将知识内化。一定的族群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选择了相对稳定的文化传统,其中包括语言、行为、交往方式等表象的东西,也包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深层次的东西,这些传统的形成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有效的地方课程实施必须是在充分尊重地方文化的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进行的,特别是要关注作为文明传承规律和方法的文化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助于在将来的课程实施中减少信息衰减,有利于课程实施。
1. 关注族群心理结构对民间文化传承的影响。不同族群基于发展过程中与自然、社会、人之间的作用方式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文化,这其中包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思维方式和心理结构。当代心理学家 J·皮亚杰的 “图式学说”认为,知识来源于人与客观存在之间的互相联系,即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活动,动作行为是一切知识的源泉,人在行为早期逐渐产生对客观世界的认识 “图式”,在后来的认识过程中基于原有图式对客观认识进行 “同化”,当然也包括由于认识的变化对原有 “图式”产生质的变化,即顺应。我们知道 “图式”的形成必须受到族群自身文化特质的深刻影响,由此可见,人们对任何知识的继发性学习都受到原有文化模式的制约。那么,生活于不同族群文化中的人形成了不同的 “图式” (即心理文化结构),也决定了其在学习过程中有不同的特点,以民族语言为例,一定的语言总是与一定的思维模式相匹配,由历史选择的这种思维模式又是民族文化的最佳载体,一定的民族文化离开了相应的言语文化环境往往就失去固有的本质特征,语言的语法背后是思维逻辑的不同习惯,不可否认不同的逻辑在思维的方向和方法上是不同的。因此我们认为在地方课程实施过程中,应尽量使用本族群的地方语言作为其课程实施的语言载体。
2. 重视族群行为习惯对文化传承的影响。我们认为,行为习惯是一个族群在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的作用习惯,每一个族群由于其生态环境的不同,在形成过程中自发选择了一定的行为模式。从三级课程的特点和使命来看,地方课程应该是带有浓厚地方特色的实践能力和社会知识的教育。一定的课程内容总要通过一定的课程实施表现为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作用形式,而不论是学生之间的影响还是师生之间的互动,表现在族群内部则是族群成员之间互相作用的形式,这些形式不能脱离当地的行为习惯,符合地方族群行为文化习惯的地方课程形式能够收到良好效果,相反则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因为信息渠道的选择不当而产生的传播效果不佳。
3. 实现课程形式的生活性,保证文化传承的有效性。辜伟节教授认为,“回归生活世界的地方课程生态观,从本质意义上说,就是强调自然、社会和人在地方课程体系中有机统一,使自然、社会和人成为地方课程的基本来源。这就意味着地方课程必须突破学科疆域的束缚,向自然回归、向生活回归、向社会回归、向人自身回归,意味着理性与人性的完美结合,意味着科学、道德和艺术现实的、具体的统一。”〔4〕地方课程建设中,这种理念的外化必然表现为活动课程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充分重视,活动课程虽然在知识的系统性方面不及学科课程,但它灵活、多样、生动,更能适应学生的兴趣、需要和个性,可以在一定程度弥补学科课程之不足,有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和能力的培养。地方课程由于其自身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要求较高,面对的学生群体的认知特点,以及内容选择上的灵活性和丰富性,在课程形式上也应该有相应的多样性表现,不宜搞学科课程的形式,而要凸显其实践性特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地方课程顺利实施其对地方民族文化的传承功能,也才能更好地通过学校教育来保护民间文化。
四、法制建设是文化保护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重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制建设。2002 年 8 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递交了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成立了起草小组,于 2003 年 11 月形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到 2004 年 8 月,全国人大将法律草案的名称调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该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可望于近期出台。文化保护是全国人民和各级政府的责任,国家层面的法制建设固然可喜,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加速这方面的法制建设。笔者认为,法制建设应该围绕以下重点进行:
第一,建立健全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深入了解民间文化的现状,这既是文化保护的一个部分,又是其他文化保护措施的实施前提。1979 年以来,我国开展了搜集、整理民间艺术的一项系统工程———编纂十大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集成志书。全国共有 5 万名经过培训的调查人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普查,据不完全统计,共收集民间歌谣 302万首,谚语 748 万条,民间故事 184 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 个,剧本 1 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 13 万首,民间器乐15 万首,民间舞蹈 1. 71 万个,文学资料 50 亿字。〔5〕事实上,文化普查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努力,也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因此各级立法机构应该制定相应法律,加速对地方文化的普查工作。
第二,建立濒危文化和典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机制。邻国日本在此方面有可资借鉴的经验。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崇洋之风盛行,毁佛倒释,包括佛教寺院在内的许多传统文化面临危机。为遏制危机蔓延,1871 年日本颁布了 《古器旧物保存法》,这是日本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的第一个文化遗产保护案。在此之后,日本对全国重要的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进行了为期 10 年的调查。1897年,日本在大规模调查的基础上,颁布了 《古社寺保护法》,标志着日本传统文化保护已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自此之后,日本颁布了一系列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 (1919 年)、《文化财保护法》(1920 年)、《国宝保存法》(1929 年)、《重要美术品保护法》 (1933 年),等等。从法律的颁行频率,可以看出日本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动作力度。1945 年以后,由于战争而受到影响的保护工作重新启动,战后仅两个月,一度停止的文化财指定工作又得以继续,并根据战后的状况制定了为期五年的文物修复计划。1950 年,《文化财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予实施。《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关于传统文化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典,其全面性、系统性超过以往日本传统文化保护法律的任何一部。经过三年的试运行,1954 年,对 《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强化了文化财的管理体制,强调了政府与民间团体协同保护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修订后的《文化财保护法》进一步确认了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今天国际社会所称谓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与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的保护内容,并对无形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如产生历史、现状、传承方式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日本,作为一种制度,对无形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一直被坚持到今天。〔6〕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在加强文化保护法制建设的时候应该解决如下几个核心问题: 认定文化并公布需要重点保护文化的名录; 对于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载者以政府的名义予以认可; 对于民间文化集中呈现的区域以政府的名义给予经济补偿,并以政府名义对其文化产品进行购买; 政府应该有义务对外界选择这些文化。
综上所述,民间文化保护体系是四个方面的有机联系,通过这个体系的运行让文化承载者实现文化自觉,让文化保护有了可靠的生力军; 让民间文化活动实现制度化,强化文化活动与人们的现实生存空间的有机联系; 让学校教育加入到对民间文化的整理与传播中来,通过文化育人再赋予文化生命力; 通过法制建设让文化保护有了制度上的保障与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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