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民俗的范围与分类,是为了建立认识民俗、描述民俗的理论框架。关于民俗的范围与分类,不同的民俗学家由于不同的学术背景和特定的课题需要,都有自己的一套说法。自然状态的民俗丰富多采,千头万绪,民俗学产生不久,学者们就尝试提纲挈领地把握它们。 二十世纪上半叶对后来影响较大的分类有下列两种:一种是纲目式的,按照逻辑以大纲统属细目;一种是平列式的,按照材料的分量定类,不管类与类之间是否具有逻辑上的并列关系。英国的班恩女士(C.S.Burne)在《民俗学手册》中大致是把民俗按精神领域、行为领域、语言领域划分为三大类 。法国的山狄夫在 《民俗学概论》中提出了另一个三分法: 1. 物质生活:(1)经济之物质 (如食料、衣饰、居屋、运输方法 ),(2)生存之方法( 如乡村生活、城市生活等),(3)盈利与财富 (如劳力之生产、器具、不动产); 2 精神生活:(1) 方言,(2) 民间学识与运用, (3)民间智慧,(4)艺术,(5 )神秘(如民间法术、民间宗教); 3 社会生活:(1) 家族,(2) 社团,(3)特别组合 (如经济组合、政治组合、运动组合、宗教组合等)。 两个分类是纲目式的,便于突出民俗事象之间的逻辑联系和民俗分类框架的系统性。另一种分类是平列式的,如瑞士的霍夫曼一克莱耶(Hoffmann-Krayer)在 《民俗学文献录》中把民俗分为18 类:(1)乡村;(2)建筑物(房屋、礼拜堂及其他);(3)用具;(4)象征物(如福禄寿象征及其他);(5) 技艺与一般艺术(如染织、雕刻等);(6) 人民心理现象;(7) 惯习及其原物 (如首饰等);(8) 饮料及食物;(9)惯性(如仪式过程、会社、游戏等);(10) 民族法律;(11)信仰(神话、崇拜等);(12)家庭医药;(13)民间诗歌(如民歌、叙事诗等);(14)民间故事(幻想故事、笑话、传说等);(15)民间戏剧;(16)历法历书等;(17)民间语言(如谜语、谚语、俗语等);(18)名号(如地名、人名、神名、动植物名等)。 中国民俗学界现在对这两种分类方法都有人采用。乌丙安在 《中国民俗学》中把民俗分为四大类:经济的民俗,社会的民俗,信仰的民俗,游艺的民俗。陶立璠在 《民俗学概论》中则分为这样四类:物质民俗,社会民俗,口承语言民俗,精神民俗。张紫晨在 《中国民俗与民俗学》中采用平列式方法把中国民俗分为十类:(1)巫术民俗;(2)信仰民俗;(3)服饰、饮食、居住之民俗;(4)建筑民俗;(5)制度民俗;(6)生产民俗;(7)岁时节令民俗; (8)生仪礼民俗;(9)商业贸易民俗;(10)游艺民俗。当代各种地方志性质的民俗志的分类方法有纲目式的,也有平列式的,前者如浙江民俗学会所编《浙江风俗简志》、戴景琥主编《义马民俗志》, 后者如刘兆元所撰 《海州民俗志》。 划分民俗的范围和类别的原则总是与民俗的定义联系在一起的,既然我们把民俗定义为群体内模式化的生活文化,那么,我们就以民俗事象所归属的生活形态为依据来进行逻辑划分,于是,我们得到三大类八小类的民俗: (1)生产民俗(农业、渔业、采掘、捕猎、养殖等物质资料的初级生产方面) (2)共商业民俗 (手工业、服务业和商贸诸业等物质资料的加工服务方面) (1)社会组织民俗(家族、村落、社区、社团等组织方面) (2)岁时节日民俗 (节期与活动所代表的时间框架) (2)人生礼俗(诞生、生日、成年、婚姻、丧葬等人生历程方面) (2)民俗观念(诸神崇拜、传说、故事、谚语等所代表的民间精神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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