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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人民教育出版社签订《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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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05:3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人民教育出版社签订《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

时间: 2011年09月06日


    2011年8月31日,在第十八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开幕式当天,人民教育出版社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签署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协议》。此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规定颁布10年来,有关适用视觉艺术作品的使用付酬规定得到了有效执行,作为著作权人的广大摄影家将成为这次签约活动的直接受益者。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目前中国唯一的视觉艺术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2008年成立以来,协会为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而积极探索,尤其是为推进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做出了积极努力。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规定: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可以事先不经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种使用方式为“法定许可”使用。成立两年多来,摄著协组织召开了全国20家重点教材编辑和出版机构参加的会议,就摄影和美术作品在教科书中“法定许可”使用付酬进行了专题研讨,并走访了在京的各重点教材出版社,对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和规划类高中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掌握了教科书使用摄影作品的整体情况、数量和使用规律,为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奠定了基础。
    人民教育出版社是全国最大的教科书研究、编写和出版基地,在新中国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建国以来,人教社先后研究、编写、出版了10套全国通用的中小学教材,出版各类教育图书4万余种,发行总量逾600亿册。长期以来,人教社一直认真执行《著作权法》,自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积极向各类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受到了广大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由于相当数量的作品无法联系到著作权人,不能及时履行支付义务,2009年12月,人教社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签订稿酬收转协议,委托该协会转付文字报酬,是国内教科书出版社中首家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签订稿酬收转协议的单位。自2009年起,人教社即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多次磋商,就委托摄影作品报酬转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签约。此次签约,在国内教科书出版单位中再创先例,表明人教社愿意积极履行对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付酬义务。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人民教育出版社此次签约合作,是我国版权保护事业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有效落实教科书“法定许可”法律规定的一件大事,它意味着今后教材编辑和出版机构,可以通过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依法向相关摄影著作权人支付使用版税,而相关摄影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这个国家指定的稿酬收转机构得到相关使用稿酬。签约仪式上,中国摄影家协会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向人教社授牌:“尊重摄影版权先导、执行法规法律模范”。
   教育部副部长李卫红,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了签约仪式并分别讲话。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主席、人民日报社原副总编辑李仁臣,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总参某部政委宋举浦,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李朋义,董事长李志军以及众多摄影家代表出席了签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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