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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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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10:37: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需要怎样的宽容









作者: 杨支柱


宽容更多地是一种智识
有许多自称是自由主义者的学者都非常推崇胡适先生“容忍比自由更重要”的观点。我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自称是自由主义者。如果不是用词错误的话,他们应该自称是容忍主义者或宽容主义者。我从网上查阅了胡适的有关文章,发现他所谓“容忍”的真实含义其实就是“尊重他人的自由”。
尊重他人的自由当然是自由的个人能够共存的条件,但是把尊重他人自由的必要性概括为“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本身就是不准确的。从逻辑上讲,应该是自由先于容忍,而不是容忍先于自由。“尊重他人的自由”暗含了两个前提:第一,他人是自由的,有自由供你尊重;第二,你有选择尊重他人或不尊重他人的自由,否则就不是“应当尊重”而是“必须服从”了,所以胡适所谓“容忍”指的是一种心态、言论而不是一种行为。在这里“容忍”实际上被认为是保障自由的必要条件。条件比结果更重要,手段比目的更重要,这难道是严谨的学理判断吗?“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中的“容忍”一词,也不如“宽容”妥当。如果对他人的自由只是“容忍”,就难免有“忍无可忍”的时候;有了宽容或包容的心态,才能发自内心地尊重他人的自由,甚至欣赏他人的个性。
胡适讲“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主要针对的是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知识分子不宽容的心态、言论。尽管人们有权利持有一种不宽容的心态,发表一种不宽容的言论;但是不宽容的心态和言论显然较宽容的心态和言论更容易走向不宽容的行为,特别是可能导致不宽容的集体行为、政府行为。所以一方面要让人说话,另一方面又要提醒人们注意不宽容言论中预示的危险苗头。胡适的论断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自由虽然还可能有“多少的问题”,但已经不再是“有无的问题”。有了自由,我们要以包容的心态,尊重他人的自由,尊重他人的个性,不能动辄诉诸大众舆论的谴责、集体制裁或立法限制,以避免走上“通往奴役之路”(哈耶克语)。这跟约翰·密尔《论自由》和房龙《宽容》的主旨是一致的。虽然胡适也说过“观点不妨尖锐,措辞必须温和”一类的话,但显然不应该看成是胡适思想的核心,否则胡适岂不变成了教导孩子们讲文明、讲礼貌的幼儿园阿姨?
无论是胡适、密尔还是房龙,无不竭力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说服读者:宽容是如何重要。能够通过研究来获得的、能够通过论辩来改变他人的,当然只能是知识和智慧。美德能通过研究产生、通过论辩获取吗?
怎么才能获得宽容的心态呢?仅仅认识到宽容的重要性恐怕是不够的,这首先需要一种同情的理解,就是对自己不同意的观点、看不惯的行为要换位思考。这当然也需要一定的智识。
那么不能理解时如何才能保持宽容的心态呢?这就需要一种谦卑的品格。所谓谦卑,并不是为了让他人感觉舒服而保持的一种礼貌,而是时刻意识到自己作为具有肉身的、受感官和经验局限的人所具有的有限性,意识到自己像任何凡人一样可能会犯错误。所以他人让自己不舒服的怪癖有可能是好的,自己不同意的他人的观点有可能是对的;即使他人的乖僻是坏的,他人的观点是错的,但既然自己也可能犯类似的错误,也就比较容易谅解别人的错误了。谦卑并不是相对主义。几个相互冲突的观点都有价值,都是对的,难分伯仲,这不符合形式逻辑。谦卑者根据自己认为是正确的假设而行动,并且承认绝对真理的存在,只是时刻警醒自己可能有错,不假设自己已经获得的某个认识为绝对真理,从而不懈地追求真理。
狂妄与无知是相联系的。谦卑的品格虽然通常被看成一种美德,但是这种美德的形成往往是不断求知和总结教训的产物,正所谓越学越感到自己无知。
宽容并不仅仅适用于尊重他人的自由。对他人已经停止的恶行也需要有宽容的心态。对于正在发生的罪恶要憎恶,因为没有这种憎恶无以阻止恶行;对于已经停止恶行的罪人要宽容,在宽容的心态下才能理智地使用处罚手段,避免不必要的或不公正的处罚;对于其恶行已经事过境迁的、被时间证明已改过自新的曾经的罪人,要原谅他们,不要处罚,更不要让他们的子孙或族人代为受过,否则冤冤相报何时了?不过在这种情形中,恐怕憎恶才是出自道德的冲动,宽容和原谅倒可能是冷静思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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