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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梦睡虎地秦简《日书》中有一份秦、楚月名与日、夕数对照表,记载了不同月份的昼夜长短数据,昼夜长度是用分数来表示的[1],兹按秦简的排列方式录如下:
十月楚冬夕日六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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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楚夏 日八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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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楚九月日十夕六
| 十一月楚屈夕日五夕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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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楚纺月日九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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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楚十月日九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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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楚援夕日六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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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楚七月日十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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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楚
月日八夕八
| 正月楚刑夷日七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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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楚八月日十一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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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楚献马日七夕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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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数据把一昼夜划分为十六等分,秦历五月白昼最长,占十六分之十一,
当是夏至所在月;十一月白昼最短,仅占十六分之五,当是冬至所在月;二月、八月昼夜平分,各占十六分之八,当是春分、秋分所在月。关于分至所在月的文献记载最早见于《尚书·尧典》:
日中星鸟,以殷仲春;
日永星火
,以正仲夏;
宵中星虚,以殷仲秋;
日短星昴,以正仲冬。
此即“四仲中星”授时法。所谓“日永”、“日短”意指日(昼)最长、日(昼)最短;“日中”、“宵中”意谓昼夜平分。类似的记载还见于《吕氏春秋·十二
纪》:
仲春之月,……是月也,日夜分;
仲夏之月,……是月也,日长至;
仲秋之月,……是月也,日夜分;
仲冬之月,……是月也,日短至。
按古六历中《夏历》或《颛顼历》的月序,岁首在孟春正月,仲春是二月、仲夏是五月、仲秋是八月、仲冬是十一月,则《尧典》、《吕氏春秋》记载的分至所在月,与秦简日夕表中列出的秦历月序及昼长数踞完全相合(见表二)。与日夕表数踞相同的记载,还见于东汉王充《论衡
·说日篇》:
五月之时,昼十一分,夜五分;六月,昼十分,夜六分。从六月往至十一月,月减一分。
据此可知秦简所谓“日”、“夕”就是《论衡》所说的“昼”、“夜”,而日夕表就是用来判定分、至所在即用来划分季节的,划分季节的依据就是昼夜长短的变化。需要指出的是秦简中的“日”、“夕”与汉代昼夜漏刻制度中的“昼”、“夜”概念是不同的,汉制昼漏刻包括昏、旦时刻在内,例如春分、秋分本应昼夜平分,然《后汉书·历律志》载春分昼漏五十五刻八分、夜漏四十四刻二分,秋分昼漏五十五刻二分、夜漏四十四刻八分,其昼漏多出夜漏的部分显然为昏旦时刻,大约相当于现代民用晨昏蒙影时刻。秦简把春、秋二分所在的二月、八月记为“日八、夕八”(昼夜平分),可知秦简中的“日”、“夕”概念相当于现代时角概念中的昼弧和夜弧(在二分时昼夜平分),即所谓“日”是指自日出至日落之间的时间,“夕”是指自日落至日出之间的时间。王充《论衡》中的“昼”“夜”分与秦简“日”“夕”数使用的是同一时间概念。可以看出秦日夕表与汉昼夜漏刻制恰好相反,汉制昼漏包括昏旦时刻(日出前、日落后的蒙影时刻),而秦制夕(夜)分包括昏旦时刻,两者相差甚巨。《初学记》卷二十五引《梁漏刻经》认为汉漏刻制“或秦之遗法,汉代施用”,此说显系猜测,为秦简日夕表所否定。又,汉漏采用一日百刻制,秦简日夕表采用一日十六分制,两者的单位不整合,即秦制一时分(十六分之一日)不等于汉制整数刻,从这一角度来看,在计时制度上汉承秦制也是不可能的。
历法上的自然季节是跟据太阳在黄道上的位置来划分的,即以春分点为起点把黄道划分为二十四等分,每一等分就是一个节气。先秦时期我国先民一般通过圭表观测晷影长度来得到太阳的相对纬度位置,并以此划分季节。譬如一年之中,正午晷影达到最长时,表明太阳到达赤道以北的最北点,是为冬至;晷影最短时,表明太阳到达赤道以南的最南点,是为夏至;影长居中时,表明太阳正好位于赤道上,是为春分、秋分。相传周朝在东都洛邑专门设立圭表以测日影,表高八尺,称为“周髀”,《周礼·大司徒》、《淮南子·天文训》等载有冬、夏二至的晷影长度;成书于两汉之际的《周髀算经》还载有一套完整的二十四节气晷影长度,是这种划分季节方法的典型例子。此外还有所谓“中星授时”法。我国先民很早就掌握了利用昏(旦、夜半)中星推算太阳位置的方法,如《国语·周语上》载周宣王元年(前827年)虢文公言曰:“农祥晨正,日月底于天庙”韦昭注:“农祥,房星也;……天庙,营室也;孟春之月,日月皆在营室也。”这是利用旦中星来推算太阳位置的例子。《国语·周语下》载周景王(前544—520年在位)时伶州鸠言曰:“昔武王伐纣,岁在鹑火
,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如果这段记载可靠,则至晚在商末周初我国先民即已掌握推算太阳位置的方法。史载吕不韦得到《颛顼历》曾经“更考中星,断取近距”(《新唐书·历志》),其所考定的昏、旦中星以及根据中星推算出的太阳位置,一并记载在《吕氏春秋·十二纪》中(见表二),并为《礼记·月令》所完全继承,以作为划分季节的天象依据。然而依靠中星只能推算出太阳的赤经位置而非黄道位置,如欲划分季节,还必须借助于昼夜长度才能确定自然季节与中星及太阳位置的对应关系,如《续汉书·律历志》所言:
孔壶为漏,浮箭为刻,下漏数刻,以考中星,昏明生焉。……中星以日所在为正。
是谓日在位置依中星考定,中星位置依漏刻考定。以漏刻定中星包涵两层意思,其一是以漏刻定昏旦中星;其二是根据昼夜漏刻的长度来对应某月中星。前者即使无漏刻,也可根据经验来判定晨光始与昏影终的大致时刻;后者则必须借助漏刻才能测定昼夜的长度。《尧典》“日短”、“日永”、“日中”,“宵中”就是指昼夜长短的变化,而所谓“四仲中星”实质上是根据昼夜长度来判断二分二至所在。秦简日夕表的出土表明,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先民即已掌握通过测量日(昼)夕(夜)
长度来划分自然季节的方法。
昼夜长度的测量与晷影测量一样是我国古代历法用来划分自然季节的最基本的方法。《汉书·律历志》载:
(武帝时)议造汉历,乃定东西,立晷仪,下漏刻,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举终以定晦朔分至,躔离弦望。
这表明汉武帝时已将两种基本方法同时并用、互相对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星(二十八宿)、日在位置(日躔)与“分至”等自然季节之间的对应关系。《太初历》以前是否有过“晷仪”与“漏刻”同时并用的情况,目前尚难确知,但先秦时期两者已被分别发明并使用应该说是没有问题的。
日夕表中的每一个数据都固定地与某个月份相联系,这表明二分二至也固定地与某月相联系,诚如是则秦、楚两国历法都应采用“无中置闰”法设置闰月。如《汉书·律历志》:
《经》于四时,虽亡事,必书时、月。时,所以记启闭也;月,所以记分至也。启闭者,节也;分至者,中也。节不必在其月,故时中必在正数之月。
蔡邕《月令章句》:
孟春以立春为节,惊蛰为中。中必在其月,节不必在其月。据孟春之惊蛰在十六日以后,立春在正月;惊蛰在十五日以前,立春在往年十二月。
“无中置闰”法可以保证诸中气(含分至)“必在正数之月”;如果采用“年终置闰”法则会导致分至“不在其月”,那么日夕数就不可能固定地与月份相联系了。秦简日夕表的出土表明先秦时期至少在理论上已经确立“无中置闰”的原则,然而实际上并未普遍施行,秦及汉初历法均以十月为岁首、闰月置岁终称“后九月”,与日夕表同时出土的《编年记》就有“五十六年后九月”的记载,理论与实际之脱节如是,殊不可解。
由于秦简日夕表中附上了楚月名,这就为我们弄清秦、楚两国历法的建正问题提供了重要帮助[2]。关于古历的建正问题,唐司马贞《史记·历书·索隐》按:
古历者,谓黄帝《调历》以前……皆以建寅为正,谓之孟春也。及颛顼、夏禹亦以建寅为正,唯黄帝及殷、周、鲁并建子为正。而秦正建亥,汉初因之。至武帝元封七年改用《太初历》,仍以周正建子为十一月朔旦冬至,改元太初焉。
汉始以建亥为年首。
所谓“秦正建亥”实始于汉人之说,《汉书·律历志上》载云“位于亥,在十月”;又曰“秦兼天下,未皇暇也……乃以十月为正。”《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此次改历的原因说:
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尚黑。
“年始建亥”与“正月建亥”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应该区分开来,云梦秦简《编年记》、《日书》等记载表明秦统一以前已将“年始”改在十月,但并没有把“年始”改叫“正月”。日夕表的排列方式明白无误地表明秦历的“年始”是与“正月”相分离的,日夕数据表明秦历年始(十月)在亥月、而正月在寅月,严格地说应是正月建寅、岁首建亥(见表二),因此把秦历称为“亥正”历是不准确的,应称为“亥首寅正”或“亥始寅正”历。关于秦始皇“改正朔”,《汉志》称之为“以十月为正”,《史记·历书》称之为“正以十月”,可能始皇曾经废除日夕表中的寅正月序,而改用以民历十月为官历正月的新月序即亥正月序(与楚简月序相同,见表二),那么可称始皇新历为亥正历,然则改历以前的秦历应是亥首寅正历。秦始皇改历以前真正的亥正历法是楚国官历,详考如下:
首先,根据秦楚月名对照及日夕数据可以推定楚历的月建。“月建”又叫“斗建”,指十二月份的斗柄指向,如《淮南子·天文训》载:
帝张四维,运之以斗,月徙一辰,复返其所。正月指寅,十二月指丑,一岁而匝,终而复始。
此所谓“斗杓建”,指在初昏时观测北斗第六星(开阳)与第七星(摇光)连线所指向的地平方位。另有所谓“斗衡建”,如《大戴礼记·夏小正》载:
正月,……初昏参中,斗柄悬在下。
“斗柄悬在下”指北斗第五星(衡)与第七星(摇光)的连线垂直向下指向正北方(子位);初昏指子,则夜半必指寅。《史记·天官书》曰:
用昏建者杓,……夜半建者衡。
《集解》、《索隐》并引孟康曰:
假令杓昏建寅,衡夜半亦建寅。
因此不论采用“斗杓建”还是“斗衡建”,所得月建是一样的,这就使得月建成为人们判断自然季节的经验方法,其与中气的对应关系是:冬至建子、大寒建丑、雨水建寅等等。秦简日夕表给出了秦、楚各月的昼夜长短数据,据此很容易列出各月所对应的斗建与中气(见表二)。
其次,根据楚月序可以推定楚历的建正。日夕表中楚历有八个特殊月名,另外四个月份以自然月序为名(七、八、九、十月),江陵楚简中的月名,除了特殊月名中的同音假借字之外,其它与秦简中的楚月名基本一致(见表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两者都有三个相同的数字月名(八、九、十月),这表明楚历本来就是用特殊月名与自然月序来共同纪月的。以往人们曾经希望能够找到与八、九、十月相当的特殊月名[2],但江陵望山、天星观、包山、九店楚墓等出土竹简所载大量月名材料表明,八月、九月、十月与其他相应月名先后次序明确、连接紧密,在这三个月的位置上未发现有别的月名可以取代的迹象。于是我们以八月、九月、十月为基点,向上逆推、向下顺延即得到楚历各月的自然月序,从而可以确定楚历正月在建亥之月(详见表二)。
再次,江陵九店五十六号楚墓第96号竹简载有某个月份合朔时的太阳位置,其文曰:
■□ 朔于 ,夏 □,亯月□,夏
□,八月□,九月□徙,十月□□[3]。
“ ”是“营室”的合文,按照楚月名的顺序“朔于 ”之前的月名应是“ ”,按自然月序应是楚历4月;检查表二,楚4月日在营室,则正月必是建亥之月无疑[4]。
此外,文献典籍中还可以找到若干有关楚用亥正历法的证据。何幼琦先生曾经指出,对于楚国历史上发生的三件大事 ── 郏敖死日、楚师灭陈、灵王死日等,《春秋》、《左传》、《史记·楚世家》分别有两种不同的记载,两者之间前后相差一个月[5];王胜利先生认为这是由于《春秋》用鲁历(子正)、《楚世家》用楚历(亥正)、《左传》杂用两历造成的(见表三)[6],这是很有见地的。笔着从包山楚简中找到一条关于楚屈荡受命为莫敖的记载,与《左传》所记同一事件正好多出一月,其文(包简7)曰:
齐客陈豫贺王之岁,八月,乙酉之日,王廷于蓝郢之游宫安,命大莫嚣(敖)屈昜 (荡)为命[7]。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秋,齐侯闻将有晋师,使陈无宇从远启强如楚,辞;且乞师。
又《襄公二十五年》:
秋七月,……楚远子冯卒,屈建为令尹,屈荡为莫敖。……八月,楚灭舒鸠。
向楚王致辞的齐使陈无宇,即包简所载当年“贺王”的“齐客陈豫”,次年屈荡被楚康王任命为莫敖,按楚国纪年法以头年之事纪次年之岁的规则[8],则“陈豫贺王之岁”就是鲁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查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前548年子正七月、亥正八月实朔己未,乙酉为27 日;历朔或在丁巳、戊午,月内均含乙酉,姑包简所记合于亥正。这与王胜利先生从文献记载差异所得的结论是一致的(见表三)。
表三:子正、亥正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记载
从表三可以看出,楚国至晚在春秋晚期楚康王十二年(前548 年)以前已经使用亥正历法。秦历岁首建亥很可能是受了楚历的影响,故秦简日夕表把楚地行用已久的亥正历列出,以便与秦历对照。
文献记载楚人的祖先是颛顼时期的重黎氏,帝喾时期为祝融氏,重黎氏是中国古代历法的鼻祖,《国语·楚语下》:
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
火正黎观测大火星以制订民历,故称“火正”[9];南正重观测南门星以制订神历,故称“南正”。《大戴礼记·夏小正》:
四月,……初昏,南门正。南门者,星也,岁再见,一正,盖《大正》所取法也。
十月,……初昏,南门见。南门者,星名也,及此再见矣。
所谓《大正》,是相对《小正》而言的,二者又分别称为“天正”、“人正”,如《续汉书·律历志》曰“天正正月甲子朔旦冬至,……人正己巳朔旦立春”,是所谓“天正建子”、“人正建寅”;二者实肇始于上古的“南正”与“火正”即神历与民历之分。关于南门星,《史记·天官书》曰“亢为疏庙,其南北两大星曰南门”,清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
传云“岁再见一正”者,亢宿四月正于中,九月旦见东方,六月昏见西方也。
经传文有讹变,十月初昏,南门伏,非见也。
王筠《夏小正正义》引:
顾氏(凤藻)注经曰:初昏字盖衍文,夏时日躔星纪(按《汉志》在斗12—女7度),南门在日后,朝见东南隅。
依《吕氏春秋》十月日躔尾宿,南门仍在日后(西),合朝见,不合昏见,故此处只能减字解经,视“初昏”二字为衍文,庶几可通。然而这并不影响下文所作的推论,因为南门仍是见星,自“南门见”至“南门正”之间正好相差半年,按照《夏小正》“正月鞠则见”以见星为岁始的法则,若以“南门见”为岁始,则“南门正”必在岁中,故能为《大正》所取法。《左传·文公元年》曰:
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民则不惑;归余于终,事则不悖。
《史记·历书》、《汉书·律历志》并引此语,《汉志》及《集解》、颜师古注等均以无中置闰法解之,颜师古望文生义把“举正于中”解释为“举中气以正月也”,实误。首先,此“先王之正时”当指三代之“先王”,其时观象授时,尚未发明推步历,何来无中置闰?其次,传文明言“归余于终”,意谓将余分归于年终,即年终置闰,显而易见两种置闰法不可能同时并用;其三,这段文字之前还有一句话是“于是闰三月,非礼也”,全文意思是批评“闰三月”即无中置闰法的,主张推行先王之法“归余于终,事则不悖”;其四,按文意“举正于中”的“中”不能解释为中气,应与“始”、“终”一并解释为岁始、岁中、岁终。“履端于始”的“端”当即《夏小正》作为岁始的见星,“举正于中”的“正”当即作为岁中的正星(《夏小正》“七月初昏织女正东向”)。兹按先王正时之法,以“南门见”为岁始,以“南门正”为岁中,所得《大正》历法正好是亥正历;以“鞠则见”为岁始,以“初昏织女正东向”为岁中,所得《小正》历法为寅正历(见表四):
表四:《大正》(亥正)、《小正》(寅正)所取法的天象
“履端于始,举正于中”本是上古观象授时历的传统,至推步历时代代之以建正,从而形成不同的历法派别,所谓“古六历”是也。楚简所用历法月正建亥,不见于六历,而与取法于南门的《大正》相合,可见楚历实源于观象授时时代的古亥正历,殆即南正重系统传承下来的神历。楚简九个特殊月名的第二个字均从“示”,显然与祭祀有关,这与南正重“司天以属神”的职掌也十分相符。从族源关系与文化传统来看,楚国历法应属于《颛顼历》系统,因此楚简所用历法或可称之为《颛顼大正》。
长沙子弹库楚墓出土帛书载有另一套月名,与《尔雅·释天》所载始陬终涂、属于寅正系统的十二月名基本一致,学者或据此推定楚行夏正[10],非是。帛书用历实为《颛顼小正》,与《夏小正》建正相同,故易混。楚简所用为楚国官历,帛书所用为民历,两历并行,各成体系,互不相干。古六历中的《颛顼历》与《夏历》属于《小正》系统,后者与前者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如《晋书·律历志》所言:
颛顼以今孟春正月为元,其时正月朔旦立春,五星会于天庙营室也,……鸟兽万物莫不应和,故颛顼圣人为历宗也。……夏为得天,以承尧舜,从颛顼也。
《新唐书·历志》引一行《大衍历议·日度议》
《颛顼历》上元甲寅岁正月甲晨初合朔立春,七耀皆值艮维之首。盖重黎受职于颛顼,九黎乱德,二官咸废,帝尧复其子孙,命掌天地四时,以及虞、夏。故本其所由生,命曰《颛顼》,其实《夏历》也。
从月名与建正相同的角度来看,《颛顼小正》为《夏小正》所继承是可信的。古六历中的《周历》、《鲁历》属于《大正》系统,正月建子,似与正月建亥的《颛顼大正》无关;由于文献缺失,目前尚难言及《颛顼大正》与它历的关系,仅知其一直为楚国官方所施用。秦人占领楚地后,为巩固占领区统治的需要,遂取楚国行用已久的《大正》岁首与本国《小正》建正杂而为历,这就是我们所见到的秦简日夕表正月建寅、岁首建亥的面貌,颇类似于《国语·楚语》所云“九黎乱德,民神杂柔”之类的杂柔历。
注释
[1]
《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
[2]
王胜利:《再谈楚国历法的建正问题》,《文物》,1990年第3期 。
[3]
李家浩:《江陵九店楚墓五十六号墓竹简释文》,见:《江陵九店东周墓》附录二,科
学出版社,1995年。
[4]
武家璧:《楚用亥正历法的新证据》,《中国文物报》,1996年4月21 日第3 版。
[5]
何幼琦:《论楚国之历》,《江汉论坛》,1985年第10期。
[6]
王胜利:《关于楚国历法的建正问题》,《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 。
[7]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
[8]
刘彬徽:《楚国纪年法简论》,《江汉考古》,1988年第2期;刘彬徽:《从包山楚简
纪时材料论及楚国纪年与楚历》,见:《包山楚墓》附录二一,文物出版社,1990年。
[9]
庞扑:《火历钩沉 ── 一个遗佚已久的古历之发现》,见:《中国天文学史文集》(第
六集),科学出版社,1994年。
[10]
曾宪通:《楚月名初探》,《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80年第1期。
(此文已发表于《考古与文物》2002先秦考古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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