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语文教育专业委小学语文教学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管季超创办的公益服务教育专业网站 TEl:13971958105

教师之友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10|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吴华:中国民办教育的未来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6-20 21:3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吴华:中国民办教育的未来


演讲者|吴华   时间 | 2011-05-13    地点 | 中山大学 教育与中国未来30人论坛2011年会现场





我讲三个方面的话题。一个是讲一下民办教育为什么重要,第二个什么样的民办教育是重要的,第三,民办教育怎么样自我超越。


民办教育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创新之一。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实现义务教育。由于民办教育的出现,打破了政府对教育的垄断,我想这是民办教育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


如果我们要深刻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可以从这些角度看一下。一个社会没有私立教育或者民办教育,只有两种可能,或许这个社会已经坠落到丧失自由思想的愿望,或者这个社会实行严厉的思想管制不允许有自由的思想。由于第一种情形不可能符合人类的本性,因此只有实行思想管制的社会才不会允许私立教育(民办教育)的存在。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前的情况就是属于后边一种。因此,民办教育的出现,它不仅打破了公办教育的教育垄断,而且用事实证明思想管制的失败,和政府愿意容忍并支持思想自由。


民办教育的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它对教育效率的贡献、对教育公平的贡献等等,我认为这是一般的功能,就像任何别的教育比如公办教育所具有的功能。另一方面是它的特殊功能,它鼓励自由思想的功能,这种功能是公办教育常常缺乏的。


目前民办教育的现状。到2009年底全国有10万余所民办学校,3000多万民办教育在校学生,其中义务教育阶段900多万,占整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6%左右,高中占10%左右,大学占20%左右,学前教育占40%左右,还有非学历培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具体数字很难测算。


最近几年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态势。可以看到,学校数降低与学生数的上升形成一个比较强烈的反差。这里有一个现象特别值得注意,就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出现了明显的学生数增加和学校数减少的状态。这样的一个结合,表明存活下来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实力在增强,而且也只有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校均规模是远大于公办学校。除此以外,全部远远地弱于公办学校。这一结果,还是令大部分人感到吃惊。


如果换一个指标,我们会发现尽管它在每一个类别当中,民办教育都持续增长,可是它的增长率是下降的,这个态势非常明显。小学如此,初中、高中、职业中学、大学都是如此,大学的情况现在比较稳定,大学占的比例现在在20%左右。


在这里特别强调一下民办教育对教育公平的贡献,因为我们经常对民办教育有一种误解。比如说我们看见很多民办学校的校舍非常豪华,于是我们误认为民办教育破坏了教育公平。我就听到过很多教育行政部门的官员明确表示,民办教育别的都好,但是它破坏了教育公平。


有一次一个县教育局长跟我一起吃饭,他说民办教育确实是增加了优质教育,可是有一点不好。我问他什么不好,他说民办学校把农村的优秀教师都挖走了,让我们农民的孩子缺乏优秀教师。我当即反驳他:是谁挖走了更多的农村优秀教师?是公办教育,而不是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对教育公平的贡献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根据帕累托改进的原理,由于3000万民办在校学生的存在,使得本来应该公共财政支付在这个方面的经费,可以大幅地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的教育状态。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任何人的利益受损。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的薄弱群体的教育利益得不到改善,这是它的一个典型改进过程。


第二,从实质上来看,民办教育是自由选择的,意味着选择民办教育3000多万学生无论原来状况如何,都不是被强迫的,他的选择都意味着他的利益增进。无论从实质还是形式来看,民办教育对教育公平的贡献都是正面的。


民办教育的事实告诉我们,教育是可以由民间来办,而且可以办的更好。除了义务教育以外,在任何教育领域都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公办教育一定比民办教育更有效,即便在义务教育领域,政府也只是在推动义务教育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在义务教育实现以后,政府办学并不具有必然的优势。办教育是政府责任,而不是政府特权。


短期而言,民办教育的一般功能比特殊功能更为重要。遗憾的是,我们目前的民办教育在特殊功能方面乏善可陈。


如何理解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关系?我们基本上有一个达成共识的观点,叫做公办、民办的“共同发展”。按我的理解,共同发展不是类型上的同时存在,也不是数量上的比例发展,公办百分之多少,民办百分之多少,也不是划分势力范围的限制发展,公办义务教育,民办非义务教育。共同发展的本质是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各自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的发展,是在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中动态优化发展,是充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群众对优质和多样化教育的需要的发展,这才是共同发展。


民办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仍然是歧视,这一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当中明确指出要清理和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这是破天荒的第一次。也由此可见,对民办教育的歧视,对民办学校的歧视,对民办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学生的歧视已经达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以至于国家也必须要站出来说要清理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


一个简单的例子,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新义务教育法,所有学生都应该享受公共财政的资助,无论在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他的权利都是不可剥夺的。但是,我们936万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至今为止只有二分之一的省份为他们提供了公用经费补贴,没有一个省为他们提供全面财政资助。2008年当我们实行在城市推行免费义务教育以后,教育部发了一个新闻,说我们已经全面实现了免费教育,我马上给教育部办公厅写了一封信,说这个结论是有问题的,因为至少还有908万在民办学校的学生他们没有享受到义务教育的阳光雨露。


怎么样消除歧视?第一,以教育凭证为核心的教育财政改革,教育凭证是教育公平最有效的体现,因为这是建立在权力平等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分享之上。第二是教育人事改革,第三是社会贡献行政规则。


实现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前提是认清方向。什么方向?中国教育体制的目标模式是什么?这个问题在这一次国家中长期的规划纲要当中仍然没有搞清楚。民办教育的持续发展核心是消除歧视,关键是放松规制。


消除公办教育对公共教育资源的垄断,放松政府在教育市场的行政规制,扩大地方的教育决策权限,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最终是超越公办和民办的分野,它的突出特征就是政府出钱,学校办学,它的基本制度架构是以自主办学为核心,以“教育券”为基础的教育财政制度,以自由选择为特征的学生入学制度。


我也有一个梦想,在一个不算太遥远的将来,中国成为教育自由的天堂,人人可以自由办学,人人可以自由求学,自由思想的力量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教育基础和显著标志。
  
谢谢各位!


吴华: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2#
 楼主| 发表于 2013-6-20 21:36:16 | 只看该作者
汪丁丁:“孟母堂”与“中国人逻辑”


作者 | 汪丁丁     发表时间 | 2006-08-15    来源 | 新快报

    


上海出现的“孟母堂”私塾,根据报道,不难判断,纯然是孩子家长们的自发行为。或许出于他们对本地公立教育质量与代价之间不合理关系的一致判断,或许基于他们对古典教育的一致偏好,试图为自己的孩子提供更“好”的基础教育。这样一种基于本土道德共识的集体行为,最近被地方职能部门指责为“有违于义务教育法”,于是对我们的常识和我们的思考能力构成一种挑战。

类似的挑战也会在其他领域中发生。例如,完全可以想象,如果与普及基础教育的立法平行,我们有了普及基础健康条件的立法,不妨称之为“义务卫生法”;又如果有一群社会成员出于对公立医疗条件的强烈不满,自发成立“医疗互助组”,干脆就称之为“医务私塾”吧———所谓“塾”,古义为“门内东西两侧堂屋”。在如上假设下,可以想象,会有维护法制的议论者,指责“医务私塾”为“有违于义务卫生法”。

这类挑战,鲁迅早就识破,指其为“中国人的逻辑”———你是中国人,汉奸是中国人,所以你与汉奸同类,于是你有汉奸之嫌。这套“逻辑”运用于教育私塾或医务私塾,可以表述为: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符合义务教育法(义务卫生法),你不去公立学校接受教育(你不去公立医院就诊),所以你有违反义务教育法之嫌(所以你有违反义务卫生法之嫌)。  
在西方社会,遇到此类挑战,法官们要么予以驳回,要么依惯例考证“立法原意”。此处,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原意是:由于教育是确保每一社会成员享有同等发展机会的最重要条件之一,由于社会全体成员就此达成了道德共识,因此,为确保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获得质量足够高的基础教育,应实施“义务教育法”。但这绝不意味着每一社会成员应当仅仅从公立学校获得质量足够高的基础教育,它仅仅意味着公众需要委托一些能够以公益为准绳的专家,来监督私立教育和公立教育的质量。  
可是,在目前中国社会,我们有理由推测,针对民办教育和民办卫生问题,我们的义务教育法和公共卫生法很可能被进一步修改为使得一切非公立教育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处于不合法状态,这样的事情不是已经发生过了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联系我们|手机版|Archiver|教师之友网 ( [沪ICP备13022119号]

GMT+8, 2024-11-11 12:02 , Processed in 0.060945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