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语文教育专业委小学语文教学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管季超创办的公益服务教育专业网站 TEl:13971958105

教师之友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6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熊丙奇:中小学书法教育难免被“应付”的结局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11-3 15:3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小学书法教育难免被“应付”的结局


拥有办学自主权的学校,完全可以设置丰富的课程,供学生选择,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而不再受单一分数评价体系困扰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这样一来,传统文化课、书法课、体育课,都可能有很多学生选修,这些课程将不再是“副科”,也不需要由行政部门来强调其“地位”——这些课程在学校中的弱势“地位”,说到底,其实正是行政主导的考试评价体系、学校办学模式所导致的。这一根本问题不解决,行政部门的发文,只具有象征意义,对改变现实起不到多大作用。
根据教育部网站7日公布的《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从今年春季开学开始,书法教育将纳入中小学教学体系,学生将分年龄、分阶段修习硬笔和毛笔书法。(新华网2月8日)

   

根据教育部工作要求,书法课开设情况要纳入教育督导的专项内容,但不举行专门的考试,不开展书法等级考试。对于这一要求,舆论很“纠结”,一方面担心举行专门的考试,会加重学生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担心没有专门的考试,即便纳入教育督导,学校和学生也不会将其当一回事。

      

这似乎是所有非中高考科目,在当今中小学教学体系中的必然结局。由于中考、高考采用单一的分数标准选拔学生,因此,考试成为中学教学的指挥棒,学校的教学,关注的是中高考科目,而非中高考科目则成为“副科”、“豆芽科”,正常的教学时间被中高考科目挤占,学校的老师也由此被分为主科老师和副科老师,当然,也就可想而知学生和家长对非高考科目的态度了。

      

在这种情况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要求学校重视某一教学,似乎是唯一可行的办法了。可是,这一办法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以行政命令干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开设怎样的课程,进行怎样的教学,应该在满足基本教学要求的基础上,有自身的自主权,没有条件却硬要开展某一教学,很可能变为应付,难以有教学特色,也无法保证教育质量。其二,行政要求难以得到持续的贯彻,最初,各地教育部门、学校可能比较重视,而过一段时间之后,就可能不再重视,甚至被淡忘,此前教育部要求中小学生跳集体舞以及京剧进校园,都是轰轰烈烈开始,草草收场。某种程度说,这是对教育精力的浪费——浪费经费、浪费师资、浪费教材,却没有多大实效。

      

中小学要对学生进行书法教育没错,但推行这样的教育,不能指望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来实现。教育部门如果希望中小学教学有书法教学的内容,应该在另外两方面着力。首先,推进中高考制度改革,打破“教招考一体化”,给中小学自主教学进行个性化教学以足够的空间;其次,转变政府管理学校的模式,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可以自主设置课程、自主选择教材,教师拥有教育自主权。



拥有办学自主权的学校,完全可以设置丰富的课程,供学生选择,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而不再受单一分数评价体系困扰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这样一来,传统文化课、书法课、体育课,都可能有很多学生选修,这些课程将不再是“副科”,也不需要由行政部门来强调其“地位”——这些课程在学校中的弱势“地位”,说到底,其实正是行政主导的考试评价体系、学校办学模式所导致的。这一根本问题不解决,行政部门的发文,只具有象征意义,对改变现实起不到多大作用。
拥有办学自主权的学校,完全可以设置丰富的课程,供学生选择,形成学校的办学特色,而不再受单一分数评价体系困扰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课程。这样一来,传统文化课、书法课、体育课,都可能有很多学生选修,这些课程将不再是“副科”,也不需要由行政部门来强调其“地位”——这些课程在学校中的弱势“地位”,说到底,其实正是行政主导的考试评价体系、学校办学模式所导致的。这一根本问题不解决,行政部门的发文,只具有象征意义,对改变现实起不到多大作用。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cf47710102ea18.html) - 中小学书法教育难免被鈥溣Ω垛澋慕峋謃熊丙奇_新浪博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联系我们|手机版|Archiver|教师之友网 ( [沪ICP备13022119号]

GMT+8, 2024-6-2 03:58 , Processed in 0.142687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