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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教科书竭力向学生灌输宪政民主理念 作者:毕苑 文章来源:京报网
[导读]《公民读本》一书为“国民学校”用书。其中《政体》一课对比立宪与专制,说明分权制衡机制;《国会》一课告诉学生,国会职权包括立法权和监督财政权;《选举》一课强调“选举为人民之权利”。
“公民”观念怎样在中国兴起
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公民”是一个常见的概念。但对于中国来说,作为现代政治参与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却是一个舶来品。因为中国传统典籍中虽有“公民”一词,如《韩非子》中有“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但其含义略近于“具有公心之人”,并不具有政治参与内涵,正如马克斯·韦伯认为的,传统中国没有发展出近代“公民”观念。那么,“公民”观念在中国是怎样兴起的呢?
“公民”知识在晚清新式教科书中开始涌现
晚清以来,西方国家的近代政治常识尤其是国家制度学理等知识开始引介到中国。尤其是清末十年,日文法政类书籍被国人大规模翻译出版。熊月之曾列举出清末“译作最多,成效最大”的若干法政著作,指出它们“将西方国家观念、国际观念、法制观念、天赋人权观念、权利义务观念、自由平等观念,集中而具体地介绍进中国”。这些近代公民应具备的常识推动了近代中国“公民”概念的萌发。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出现于19世纪末。1899年,改良派思想家何启、胡礼垣在《新政真诠》中呼吁设议院、张民权,指出“议院一开,则用人之法必变,无论科甲之士,商贾之家,皆得为议员,但须由公民举”,也有人认为这是中国人最早用“公民”指国家成员的意义。1902年梁启超发表对于教育政策的看法,呼吁“今日欲立国于大地,舍公民自治,其无术矣”。“公民”一词在梁启超这里更加具有近代政治参与内涵。蔡元培曾指出中国公民教育从晚清开始,19、20世纪之交“公民”意识的萌芽支持了他这个论断。
在这种浪潮的推动下,晚清一些新式教科书中,逐渐出现有关近代“公民”知识的课文。1903年文明书局出版一套“蒙学教科书”,其中《蒙学修身教科书》是近代学制确立后的第一部较有影响的修身教本。此书分修己、保身、待人、处世四章,有关守法、纳税、财产和政治等内容属于“处世”章,相关课文有:
“纳税者皆有监督用此税项之权。”
“我于公财产无取用之权,我于私财产有支付之权。”
“天下无无政治之国家……同一政治,必民之多数以为可者,方著为令。”
这些论述已明显属于近代政治常识,是对国家和社会的新认识。
中华书局的创办者陆费逵在晚清也编有修身讲义。1910年清廷尚未覆亡,他的讲义就论述“君主国体”和“民主国体”的区别,“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立的“立宪政体”与“专制政体”之别,较早介绍三权分立等知识。这些固然是晚清新政和立宪舆论浪潮的推动,但也不能不让人佩服其胆识。
民国建立之后,教科书中的政治常识有所增加,也更接近于近代政治学。伴随民国建立而出版的《共和国教科书新修身》可做代表。其高小用书共8册,每册十几至二十几课不等。涉及近代政治知识的课文有自由、人道、守法律、纳税、服兵役、选举、博爱、人权、国际道德等,数量明显比晚清增多,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精神在教科书中获得高度肯定。“人权”一课讲道:“人权者,人人所自有、而非他人所能侵损者也。”人权“有对于公众之权,有属于个人之权”——“组织社会、参与政治、选举议员,举吾学识之所及、皆得发布于外、以求有益于人类,此人权之对于公众者。信教自由、营业自由、生命自由、财产自由,意志所在即权力所在,非他人所得干涉。此人权之属于个人者。”课文要求“使学生知保护人权”。
另一部《中华共和国民读本》有“权利”一课讲说:“政治家有言曰,鱼之游泳于水中也,出于自然。人之生于斯世,其必有权利者,亦出于自然。此即权利出于天赋之说也。次之有社会契约之说……”天赋人权观念和社会契约理论堂而皇之走进教科书中,这是很大的超越,也是民初教科书的突出特点。
“共和国教科书”和“中华教科书”几乎垄断了民初教科书市场,它们的影响不容小视。日益增多的近代政治知识说明,教授公民常识、培养儿童认识和参与社会的意识越来越成为普通教育固有之意。
中国第一部公民教科书《公民读本》诞生,促进了“公民”观念的兴起
在上述公民教育趋势和政策推动下,1917年中华书局出版了浙江吴兴人方浏生编辑的国民学校用《公民读本》(两册),台湾教育史家司琦教授认为这是“我国最早的公民教科书”。《公民读本》“编辑大意”说明主旨是教授“公民所必需之知识及道德”。教本上册有国家、国民、民族、国体、政体、国会、政府、法院、国民之权利义务、法律与道德、自治和选举等课文,下册有军备、警察、户口、租税、国债、预算决算、货币、教育、生计、公众卫生、外交及欧战等课目。
第一课《中华民国》,说明我国两千年来“君主专制,不足图治”,因而“起革命军于武昌,全国响应,清廷逊位,中华民国于是成立”。开篇讲述国体变革过程,给人强烈的历史定位感。
《政体》一课对比立宪与专制,说明分权制衡机制:“立宪与专制之别,即在主权作用之有限无限。盖立宪之国,既有宪法,以定政权所属。又设国会以立法。设法院以司法。政府失政,国会得弹劾之。诉讼裁判,法院主之。行政官不能干涉。……现代各国,或由人民请求,或由君主自动,均已改为立宪政体。否则人民革命,变为民主国体,而行立宪政体。我中华民国亦其一也。”
《国会》一课告诉学生,国会职权包括立法权和监督财政权:“凡政府收入支出,事前必编造预算,求国会之同意。事后必编造决算,得国会之承认。”
《选举》一课强调“选举为人民之权利,故人民不当放弃选举权”,选举的原则是:“其人而果善也,虽与我绝无私交,我当举之。其人而不善也,虽权足以制我,利足以动我,我亦不当举之也……”
课文最后总结中华民国的根本精神:“自大总统以至各级官吏,皆为国家之公仆。故人人皆治人者,人人皆治于人者,人人自由,人人平等。”
这些课文,在今天看来也是非常基础的政治常识,是作为一个现代公民的必备知识。该书为“国民学校”用书。民初学制划分小学校为“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初小修业4年,袁世凯任大总统后将“初等小学校”改为“国民学校”,修业年限不变。作者说明这部读本就是遵照《国民学校令实施细则》而编。课文文辞雅驯、论述中平,没有空洞的道德说教,以近代国家结构和运行机制为核心,强调国体变更、政体改革的意义和中华民国的历史地位,这是一种宝贵的现代启蒙。
除了《公民读本》,其实在1917年还有另一种公民教科书同时出版,即商务印书馆出版、刘大绅编辑、陈承泽校订的“共和国教科书”《公民须知》。就内容之完善和影响而言,前者略拔头筹:《公民读本》上下两册共30篇课文,内容丰满,编校者影响较大;该书还有教授书配套发行,初版后不断再版,1925年已至第18版。《公民须知》仅有19页,未发现再版情况或其他后续影响。不过,它们都足以标明中国公民教育的正式起步,并大大促进了“公民”观念在中国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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