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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平:中国需要一场公民常识启蒙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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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05:01: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利平:中国需要一场公民常识启蒙运动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1915年由陈独秀、胡适等人发起的新文化运动的继续和发展。五四新文化运动点燃科学和民主的圣火,将国人从专制的堡垒中解放出来,被称为中国的文艺复兴。五四新文化运动是自1840年以来,中国在器物变革(洋务运动)和制度变革(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依次失败后发起的一场观念变革。在这场观念变革中,由于当时的中国处于政治危机之中,救亡压倒了启蒙,革命理想较之公民常识便具有了更诱惑人心的力量。

  当国人因沉醉于革命理想而对公民常识一屑不顾后,革命虽然取得了胜利,国家却很快陷入诸如“大跃进”、“十年文革”等灾难,国人也因此付出了血和泪的代价。因此,纪念五·四,不能仅局限于爱国主义政治教育,而应接过前人已点燃的科学和民主的圣火,重续被救亡压倒的启蒙,回归公民常识,走向民主宪政。

  一、回归公民常识

  公民常识即国民对民主宪政的基本认识。放眼全球,人类社会自进入二十世纪后,民主宪政大潮滚滚而来,澎湃地奔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面临顺应还是抗拒世界大潮的历史抉择,中国也不能例外。如今,正处在民主宪政大潮前的我们,既不要为所谓的优越性而墨守成规,也不要为所谓的国情轻言差异,而应回归公民常识,融入到世界大潮中去。当下,回归公民常识就是弘扬宪法精神,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就宪法精神而言,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但是保障公民权利要先从限制(规范)国家权力入手,明确国家权力的来源,为国家权力运行勘定边界(范围)。基于公民权利侵犯主要来自国家权力滥用这一事实,宪法在内容上规范国家权力比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曾言:“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奢谈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约束住掌权者不做坏事。”制宪的目的是为了给国家授权以管理社会,宣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告诉国家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时刻不要忘了它对公民的责任。孙志刚事件和孙大午案件以血和泪的代价向我们揭示了国家权力被滥用的可怕后果,它可使公民的生命在顷刻间被剥夺,可使公民的财富在瞬间化为虚有。因此,宪法它不能只是一个政党的执政宣言,更主要的应该是以制约国家权力(包括执政党)为手段保障公民权利,这也是宪法精神所在。为此,国家制宪和修宪应贯穿这一精神实质进行,而不能把宪法当成任人装扮的小姑娘,用华丽的外衣掩盖宪法的实质。

  二、走向民主宪政

  1、执政党应强化宪政意识。面对世界民主宪政大潮,中国共产党靠强化执政意识远远不够,更要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宪政意识,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执政,实现由传统威权型政党向现代法理型政党转变。考察中国“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历史周期率,长期以来社会面对危机总是习惯于靠暴力解决,这已成为路径依赖。而宪政要求面对危机用和平妥协而非暴力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宪政为和平解决社会冲突提供制度框架,利益冲突的社会各方在宪政制度的安排下通过妥协走向共赢,而不是成为王败为寇。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南北战争之后第一次进行的国会议员改选,即展现了尊重少数,尊重反对派的精神。北方虽然在南北战争中取得胜利,但仍邀请战败的南方政党参与选举,公平的竞争议会席次。美国人固然为南北战争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但由于南北双方相互的包容,彼此避免成王败寇的心理,终在尊重宪法的游戏规则下相互尊重,因而造就了今日美国的强盛。执政党强化宪政意识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1)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是社会利益各方充分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社会利益各方享有平等参与立宪和修宪的权利,执政党在立宪和修宪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社会利益各方特别是少数派、反对派,否则在一权独大之下制定出来的宪法是不会有权威,因为它得不到社会利益各方的普遍认同;(2)执政党应学会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实现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政治运动、政治高压或暴风骤雨式的革命达到所谓的安定团结。

  2、大力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但大众公民常识的缺乏使这种讨论政治的过程显得艰难甚至不可能,宪法也就不可能是社会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中国皇权思想严重,历史上曾出现过臣民、流民、刁民及暴民,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民众不是国家权力的主人,要么成为国家权力支配的对象,逆来顺受;要么不堪忍受揭竿而起。这导致国家权力的更替是在暴力之下进行的,产生兴也百姓苦亡也百姓苦的局面。因此,当前我们应通过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开展公民常识教育,特别应在大中小学中,将政治教育转为公民教育,促进公民社会的尽快成熟,为中国民主宪政的实现奠定社会之基。

  3、法律人应成为公民常识教育的先导。法律人信仰民主宪政,并具备特有的行动能力,这些都决定了其在公民常识教育中的先导作用。法律人的先导作用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对当下中国转型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发出自己的声音,传播民主宪政理念;(2)通过公民维权行动,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国家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倡导脚踏实地地建设公民社会。

  已故思想家李慎之晚年在回顾自己的人生历程时说:“我最想做的事是当一名公民课教员,普及公民常识。”普及公民常识就是使国人不再迷信有可以包治百病的主义,对自称掌握终极真理的人持怀疑态度,确信社会进步是由一点、一滴、一尺、一寸的很细微的变迁来的,不是靠暴力革命一蹴而就全面解决。当下中国需要一场公民常识启蒙运动,法律人应成为这场运动的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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