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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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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23:30: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

杨振红



《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
作者: 杨振红 著
出 版 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2-1
字数:230000
版次:1
页数:255
印刷时间:2009-12-1
开本:大32开
印次:1
纸张:胶版纸
ISBN :9787563393114
包装:平装
 
目 录



第一章 出土法律文书与秦汉律二级分类构造
  一 学术史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二 《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
  三 从睡虎地秦律到《九章律》
  四 从魏晋以后律的演变看战国秦汉律
  五 汉律正律与旁章
  小 结
第二章 《二年律令》的性质与汉代律令法系
  一 问题的提出与学术史回顾
  二 《二年律令》诸律令制作年代考
  三 《二年律令》为吕后二年修订的法典辨
  四 汉代的律令与法典的编纂、修订
  五 汉代法典体系的形成
  六 汉令新识
  小 结
第三章 汉代法律体系及其研究方法
  一 萧何“次律令”、“作律九章”的时间与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
  二 《二年律令》的性质与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
  三 关于正律、旁章、傍章、单行律、追加法、律经等概念
  四 秦汉律典构造与秦汉律二级分类说
  小 结
第四章 《二年律令》与秦汉“名田宅制”
  一 《二年律令》所反映的名田宅制实态
  二 战国秦汉土地制度形态的反思与重构
  小 结
附: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结合张家山汉简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
  一 “行田”
  二 “田实”
  三 “田籍”
  四 “程田”与“程”、“程租”、“租”及“匿田”
  五 “盗田”
  小 结
第五章 月令与秦汉政治——兼论月令源流
  一 关于尹湾集簿“以春令成户”与“春种树”
  二 出土秦汉律令与月令
  三 月令与西汉政治
  小 结

主要参考资料

后记


  本书的主体是我2005年完成的同名博士论文《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
  2000年我有幸拜在林甘泉先生门下,在职攻读博士学位。2001年博士论文开题时,我选定的并非现在这个题目。同年底,学界期盼已久的1983年发现的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释文《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出版[1]。简文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二年律令》、《奏谳书》、《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历谱》、遣策八个部分。由于是第一手资料,其内容基本不见于传世文献,特别是其中包含了早已失传的西汉初期吕后二年(前186)的律令简——《二年律令》,因此,史料价值极高,对秦汉史乃至中国古代史研究均具有重要意义。释文的公布使得相关研究必须以此为基础展开。于是,在征得林先生的同意和支持后,我放弃原有的选题,转向张家山汉简研究。
  由于以前主攻经济史,因此,张家山汉简中最先引起我注意的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有关田宅制度的律文。众所周知,战国秦汉时期土地制度的形态及其性质一直是史学界关注的焦点。由于材料匮乏,几乎关于这一课题的所有问题,学界的认识都存在分歧和争议。这些问题包括:战国时各国变法前实行的是怎样的土地制度;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井田制;商鞅变法对土地制度到底进行了怎样的改革,其目的是什么;如何理解文献所载商鞅“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为田开阡陌封疆”、“制辕田”的含义;如何理解董仲舒“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之语;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下令“使黔首自实田”的意义是什么,“实田”的含义是什么;如何理解哀帝时师丹上言所称文帝时“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如何理解秦汉土地制度与魏晋以后占田制、均田制的关系等。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土地所有制形式等理论认识的分歧,使得上述问题的讨论更趋复杂。睡虎地秦简和四川青川秦墓木牍的出土,虽然推动了战国秦土地制度的研究,但许多基本问题特别是关于汉代土地制度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这种情况下,张家山出土的汉初田宅制度的律文简,对秦汉土地制度研究无疑意义重大。
  《二年律令》田宅制度简同样引起了其他研究者的关注,其中包括在土地制度研究方面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前辈学者。朱绍侯先生最先发表《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研究之二》(《史学月刊》2002年第12期)一文。2003年,相继有臧知非先生《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第3期)、拙文《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高敏先生《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土地制度——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三篇文章发表。
  朱绍侯先生将这套田宅制度称之为“赐田宅制”,认为赐田制就是名田制。田宅按不同等级进行分配,对象是除判重刑者和奴隶之外的全体国民,重点是有军功爵位者。名田制在法律上是土地长期占有制,不是土地私有制。土地买卖受法律约束,但不完全限制。土地长期占有必然导致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和土地买卖的发生。《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度,与秦商鞅变法、汉五年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赐田宅制既有联系,又有明显不同。它并非西汉的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政治需要制定的具体政策,目的是培植军功地主。
  臧知非和高敏先生都将这套制度定性为授田制,但具体阐释却有本质差别。臧先生认为西汉继承了秦朝的军功赐田和授田制度。授田以名籍为准,每夫一顷,军功爵者依次增加。土地一经授予即归私有,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买卖、赠予、世袭。高先生反对将这套制度定性为“赐田宅”,认为是授田制,汉高祖五年诏是制订《二年律令·户律》的依据。授田制是国有土地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与私有土地性质的商鞅“名田制”以及秦始皇“自实田”制度不同。《二年律令》允许田宅买卖,授田制下的国有土地制在这一过程中被名田制即私有土地制所取代。
  拙文将这套制度定名为以爵位名田宅制。名田宅制是战国秦商鞅变法时确立的,并作为基本的田宅制度为其后的秦帝国和西汉王朝所继承,此外不存在其他的田宅制度。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只是以承认现有土地占有状况为前提,对全国土地占有状况进行的一次普查登记。名田宅制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主要通过国家授予、继承、买卖等手段获得。爵位减级继承制是名田宅制得以长期延续的配套制度。文帝时正式从法典中取消了有关名田宅的规定,“名田制”仅仅作为土地登记的手段而存在。由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各种形式的授田制,如西周的井田制、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为了将它们加以区别,宜采用井田制、均田制这样的历史概念,将这套制度称为“名田宅制”。拙文进一步对土地买卖是否是土地私有制的标志、占有与所有的区别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西晋占田制和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无论是从观念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直接渊源于名田制。
  由此可以看到,四篇文章无论是对实态还是对理论的认识都存在很大分歧,有些意见甚至截然相反、针锋相对。2004年初,朱绍侯先生又发表《论汉代的名田(授田)制及其破坏》(《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一文,继续探讨这一问题。此后,不断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2]。特别是2007年,张金光先生发表《普遍授田制的终结与私有地权的形成——张家山汉简与秦简比较之一》(《历史研究》2007年第5期)一文,对名田宅制等说法进行批驳,力主普遍授田制说;李恒全先生则发表《汉代限田制说》(《史学月刊》2007年第9期)文,主张限田制说。因此,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远未结束。
  拙文完成后,我曾计划继续这一研究,探索中国古代从井田制到均田制的土地制度实态和发展变化过程,并以此作为博士论文选题。但进行一段时间后,我意识到这个选题牵涉的面太大、问题太多。如果不是人云亦云,而是遇到每个问题都深入下去,得出自己判断的话,绝非两、三年能够完成。特别是,2003年12月7日至2004年3月28日,我受聘于日本大阪市立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任客座研究员,在大阪市大进行合作研究期间,我了解到上世纪四、五十年代,西嶋定生和平中苓次先生曾围绕“名田”、“占田”问题,就秦汉时期土地制度的实态和性质进行过热烈讨论[3],我更意识到这项研究工作的艰巨,因为它必须建立在一个更深厚的学术基础和更广阔的学术平台之上。于是,我决定将这个选题改作我的长期研究计划。虽然这项工作一直在时断时续地进行,但是,由于近几年研究头绪过多,到目前为止我只完成了一篇小文,即收在第四章附录的《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结合张家山汉简看名田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秦汉魏晋南北朝室主编《简帛研究二○○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因此,本书只对拙文做了必要的修订,未增加新的内容,也未对近年来的新成果给予回应,在这一点上希望能够得到学界的谅解,也希望今后能够弥补这一缺憾。
  在进行上述研究时,我有幸拜读到邢义田先生的大作《月令与西汉政治——从尹湾集簿中的“以春令成户”说起》(《新史学》9卷1期,台北,1998)。江苏连云港尹湾出土的西汉成帝元延年间(前12~前9)东海郡《集簿》中有“以春令”和“春种树”的内容。整理者将“以春令”句释为“以春令成户”。[4]邢义田先生认为“以春令成户”是汉代施行的春令政策,意为令民春季嫁娶成户。“春种树”指春季种植树木。秦汉时期的时令宜忌有很多不同的系统和内容,汉代施行的月令是经过多方采择、参揉现实需要形成的汉家月令。“以春令成户”和“春种树”应该当作“汉家月令”的一部分来理解。郑玄注《礼记》时提到的“今月令”即应指汉月令。
  月令与西汉政治的关系问题牵涉到战国秦汉时期的政治、思想、学术源流,《礼记》、《管子》、《吕氏春秋·十二纪》等经典的成书,经今古文等重大学术问题。自觉才疏学浅,对这一领域我一向视为畏途,不敢涉足。邢先生大作独特的视角,深入细致的阐释,使我受益良多,也让我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浓厚兴趣。在研读过程中,我产生了一些想法,故冒昧撰写了《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后发表于《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一文。
  拙文认为《集簿》中“以春令成户”的“成”应读为“存”。“以春令存户”是汉王朝对鳏寡孤独贫困户实行的春季救济政策。关于“春种树”的含义,我同意王子今、赵昆生先生的意见,指广泛的粮食、经济作物种植,而非现代意义的种树。通过秦汉律令与传世月令书以及《管子》等书的比较研究,可发现《吕氏春秋·十二纪》中许多行事与秦汉律令的规定不同,却与《管子》等记载相同。它似乎意味着当时已经存在一本以“明堂”名义命名的月令书,它应当出自战国齐人邹衍阴阳五行家一派,很可能就是汉宣帝时丞相魏相所上《明堂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礼记·月令》应分别采自《明堂月令》。月令掺入《礼记》应在元帝之后,王莽时对月令加以整理,《礼记·月令》的独尊地位因此确立,从而导致原有单行本《明堂月令》的失传。西汉建立的按月施行的制度没有超出传世月令的范畴。从文帝时起,西汉统治者对月令逐渐重视,开始把国家的政策与月令相结合,按照月令安排施政的时间和方式。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月令中天人相感的祥瑞灾异思想开始作为执政好坏的标志而被特别强调。武、昭、宣时期月令行事主要与祥瑞相结合,元、成以后则主要与灾异相联系。西汉王朝的历史是一个逐步实践明堂月令并赋予时代色彩的过程,每一朝仿照月令制定的政策都以法令或故事的形式为后代所继承。
  拙文发表后,邢义田先生认真对待后学的请益,发表了答复文章《月令与西汉政治再议——对尹湾牍“春种树”和“以春令成户”的省思——》(《新史学》16卷1册,台北,2005),对“春种树”和“以春令成户”的含义进行了再辨析。关于此问题,今后或可结合新出土材料或从其他角度作进一步的讨论。
  2004年夏,历史研究所召开第44次中古史研讨会,讨论孟彦弘先生新作《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后发表于《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孟文由四部分组成:一、“汉律九章”质疑,二、从法经到“汉律九章”,三、从律令关系看律的篇章结构变化,四、令的编集与律令的分离。对中国早期法典体系的形成提出了一系列新看法,其中最具冲击力的是提出了汉律九章之“九”为虚数。此说的提出也直接源于张家山汉简的出土。
  汉初萧何在秦律基础上作九章律,是传世文献的一致说法。但汉代文献中还存在着许多九章律之外的律篇,应当如何看待这些律篇,它们与九章律的关系是什么,这是关系汉律构造的重大基本问题。民国初年,程树德提出单行律的概念,将它们视为存在于九章之外的单行律。此后这一主张成为学界的主流看法。1980年,堀敏一先生撰文提出,《晋书·刑法志》关于叔孙通作傍章等说法不可信,傍章即旁章,“旁章(傍章)具有正律即九章律的副法的意思”,作为追加法的“田律、田租税律、钱律以下的诸律,都应该看作是旁章。”[5]张家山汉简出土后,由于所出《二年律令》中共有二十七种律,其中只有七种是传世文献所载九章律的律篇,这一问题又被重新提起。李学勤先生推测《二年律令》可能包含《九章律》和“傍章”各一部分,再加上后来添加的若干律令条文,诸如“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彻侯得置孺子、良人”、“诸侯王女毋得称公主”等可能属傍章。[6]张建国先生则在堀敏一先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张汤所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作《朝律》六篇亦属傍章(旁章),张家山汉简中凡不属于正律即九章律篇名的,即应是旁章中的篇名。[7]前揭孟彦弘先生文,则沿着“《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的分类”的思路,认为所谓“汉律九章”,是在《法经》分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类,同时也泛指汉律篇章之多,而非实指组成汉律的只有九个篇章。秦汉时期律的篇章不断在增减,具有开放性,不象《魏律》以后各朝律那样,是一个大致固定的结构。李振宏先生也大致持此说。[8]
  我对法制史素无研究,研讨会激起了我对这一问题的极大兴趣。在对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进行比较研究过程中,我发现魏律《序》有一条非常重要但稍嫌隐蔽的线索,它表明秦汉律事实上存在二级分类。说它隐蔽是因为必须借助《二年律令》所载的篇章,才可能使这一关系显现出来。魏律《序》载:“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二年律令》中的《传食律》、《行书律》显然属于上述《厩律》内容。魏律《序》谈到“《囚律》有告劾、传覆……故分为《告劾律》”,《晋书·刑法志》记载晋在汉律基础上制晋泰始律时也说:“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因此,《二年律令》中的《告律》应该是《囚律》下的律篇。以往由于没有材料表明汉代存在《传食律》、《行书律》、《告律》的律篇,因此,就无法揭示魏律《序》所暗示的它们与《厩律》、《囚律》之间的从属关系。张家山汉简出土后,通过对传世文献和出土简牍的比较研究,挖掘其间的内在联系,则可以揭开这一历史谜团。由此我撰写了《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后发表于《历史研究》2005年第6期)一文,提出秦汉律二级分类说,并对战国秦汉时期律典的形成轨迹做了如下推测:战国秦汉时期国家根据现实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单行律,李悝、商鞅、萧何编纂法典时,将这些单行律加以分类,并以其中一个单行律名作为该类的一级律篇名,由这样的六个或九个一级律篇构成当代的律典。在汉代,有关礼仪、朝仪、宫禁方面的法规亦被纳入“律”的范畴,与律令同录于理官,但是它们还没有取得与九章同等的地位,九章被视为正律,而它们则以旁章的形式存在。高、惠时期叔孙通所作《傍章》十八篇、武帝时张汤所作《越宫律》二十七篇以及赵禹所作《朝律》六篇,即是汉代旁章的内容。晋时旁章消失,中国法律体系进入新的时代。
  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基础探讨汉代律典构造问题,事实上无法回避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何看待《二年律令》的性质,第二,如何看待秦汉时期律与令的关系。第一个问题甚至是进行《二年律令》研究的基本前提。因此,在作上篇文章时,我同时撰写了《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后发表于《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4期)一文。
  西汉时人杜周和东汉末人文颖曾论及汉代的律、令性质及其关系。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文颖说 “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以往学界据两说普遍认为萧何所作九章律是律经,在汉代基本是不变的法则,汉王朝主要通过皇帝颁布诏书令制定或修订法律,这些诏书令在下一任皇帝时编辑入令典。我通过考察《二年律令》诸律令的制定年代以及与惠、吕时期诏书令的关系,发现《二年律令》中很多律条是惠、吕时期以诏书令形式颁布的,但它们在《二年律令》中却呈现出正式的成文法形态,这件事表明它们经历了将诏书令加工为律条、然后归属在相关律篇下的编辑加工程序。这项工作不可能由僻在湖北江陵、身为地方低级官吏的墓主人所做,而只能设想是中央政府所为,然后颁行到地方,为墓主人所抄录收藏。因此,这件事不仅证明《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修订的法典,而且揭示了汉代追加、修订律的法源与令相同,均来自于皇帝的诏书令,汉代律、令的本质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与汉代法典编纂修订有密切联系。由此我们注意到,以往对杜周、文颖说的解读存在很大误区。杜周、文颖说是从法典编纂修订的不同角度诠释汉代律令的区别与联系的,两说虽然未必是科学的准确的概括,但都不同程度展现了汉代法律体系的特质。至少从吕后时期起汉王朝在法典的编纂修订上已经形成这样的惯例:新一任皇帝即位后通常要将前主颁布的令进行编辑,将其中属于九章律范畴的、具有长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义的、仍然适用于当代的令编辑进律典中,而将其中一部分仍然适用于当代的但无法归入九章律的有关制度方面的令按内容、官署、州郡、干支进行分类编辑,形成令典。法典修订后皇帝再行颁布的令则仍然以令的形式存在,直至下一次修订法典时。汉武帝以前是汉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时期。萧何制定九章律,奠定了汉代法律的基本形式和内容——正律;惠帝时叔孙通作《傍章》十八篇,武帝时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由此构成了汉律的副法典之一——旁章。汉代的令典经历了高、惠、吕、文、景、武时期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三百余篇。汉武帝以后,汉代律令的篇目基本没有大的变化,法律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具体条文的增删和修订。
  如上所述,我大约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从事张家山汉简研究,至2005年3月时,共完成了四篇独立成篇的小文,约十三万余字。经与林先生商量,我将四篇文章编集在一起,以《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为题,作为我的博士论文,于2005年5月31日通过答辩。由此可以看到,我的博士论文的写作程序、构成与当下国内通行的博士论文做法多少有些不同。其原因,固然与自己做事随意,素少规划,大多兴之所至有关,但更主要的,如前所述,是因为受功力所限,断难在短时间内将目前论文所涉及的三个领域中的任何一个加以统合,全面提出自己的看法。这种情况下,我想与其为了追求系统和完整而承袭成说,不如放弃系统性,主要谈自己哪怕是不成熟的看法。幸而,我唐突的想法能够得到师友和大多数学者的谅解。
  四篇小文发表后,如前述《秦汉“名田宅制”说》的情况一样,学界陆续有一些反响。《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刊载了王伟先生《论汉律》一文,对汉律的特质以及学界争论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其中即涉及我的两篇小文。王文的基本主张如下:其一,支持张建国先生关于萧何“为法令约束”的高帝二年即司马迁所说“汉兴,萧何次律令”时间的主张。其二,支持冨谷至先生的意见,认为从《二年律令》的篇章顺序和内容来看,它不是一部法典,而是当时部分律令的抄本。其三,认为文献中出现的“×律”并非都是律名,并对一些具体律名进行了辨析。其四,在陶安あんど、孟彦弘等先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不宜以“正律”、“旁(傍)章”、“单行律”、“追加法”、“律经”等概念认识汉律结构,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汉律不同律章之间在形式或法律地位上存在区别。其五,萧何“作律九章”与汉律不止九章之间也没有矛盾,反驳孟彦弘、李振宏二先生提出的“九章为虚数说”和我提出的“秦汉律二级分类说”。
  学术只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才可能不断向前深入发展。然而,对于王文的基本主张和论证,我却难以苟同,由此便有了《汉代法律体系及其研究方法》(《史学月刊》2008年第10期)一文。拙文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认为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与萧何“次律令”不是同一层次更不是同一行为,萧何为汉制定具体法令始于汉元年任丞相时,而非汉二年。萧何作律九章即编纂律典在高帝五年统一天下后。研究《二年律令》的性质,必须区分其文书性质与律令性质的差别,将其文书性质定性为当代行用律令的抄本,并没有解决其题名“二年”的问题。正律、旁章、傍章、律经、罪名之制、事律等概念,出现在《晋书·刑法志》、魏律《序》、颜师古注引文颖说等重要史料中,是我们赖以认识汉律结构的重要概念,决不能随意摒弃,否则必然导致史料的虚无。汉律律典构造、九章之外律篇的归属问题,是关系汉代法律体系的根本问题,只有直面问题,深入探讨,才可能深刻认识汉代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特质。由于这篇文章与博士论文中有关法律的两章密切相关,故此次在稍加修订后,也一并收入本书中。
  以上简要介绍了本书成书的经纬,权作序。


[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2]如于振波:《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朱红林:《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国家授田制度的几个特点》,《江汉考古》2004年第3期;王彦辉:《论张家山汉简中的军功名田宅制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贾丽英:《汉代“名田宅制”与“田宅逾制”论说》,《史学月刊》2007年第1期等。
[3] [日]西嶋定生:《漢代の土地所有制-特に名田と占田について-》,《史學雜誌》第58编第1号,1949。[日]平中苓次:《秦代土地制度の一考察-「名田宅」について》,《立命館文學》79号,1952;《漢代のいわゆる名田·占田に就いて》,《和田博士還曆紀念東洋史論叢》,1952;均收入氏著《中國古代の田租と稅法-秦漢經濟史研究―》,京都:東洋史研究叢刊,1967。
[4]连云港市博物馆、社科院简帛研究中心、东海县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
[5][日]堀敏一:《晋泰始律令的制定》,程维荣等译,见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二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86-287页。原文载《東洋文化》60号。
[6]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182页。该书1994年初刊于台湾时报出版公司。
[7]张建国:《叔孙通定〈傍章〉质疑——兼析张家山汉简所载律篇名》,《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6期,收入氏著《帝制时代的中国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8]李振宏:《萧何“作律九章”说质疑》,《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杨振红,女,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专业秦汉史。生于黑龙江省虎林县,祖籍浙江诸暨。1981至1988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硕士学位。1988年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秦汉魏晋南北朝研究室工作,现任秦汉魏晋南北朝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副主任、《简帛研究》主编、中国秦汉史学会理事。主要研究著作有:《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合著,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合著,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论文有:《汉代自然灾害试探》(《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期)、《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与律令关系》(《中国史研究》 2005年第4期)、《秦汉律篇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历史研究》 2005年第6期)等。
  获奖情况:
  1.博士论文《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获2007年度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
  2.参与撰写的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获第二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二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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