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语文教育中的两次转型 在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学校,实行民族语文教学和双语教学,这并不仅仅是教学语言如何选择的问题,还关系到国家民族平等政策、教育公平政策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贯彻实施。几十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中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政策领域,大概出现过两次较为重要的转型。在新中国成立的头30 年间,民族教育界和民族语言学界一直沿用“民族语文教学”这个术语。20 世纪80 年代初期,前苏联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双语教学”理论及其实践,陆续介绍过来,引起我国学者的共鸣,在我国开展“双语教学”的呼声有增无减。当时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双语教学”这个术语,但是,规定的内容已经涉及双语教学的教学用语和课程设置等主要方面。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1984年)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1986年) 但是,“双语教学”作为国家的一种政策,在政府颁发的面向全国的正式文件中正式提出, 则是20 世纪90 年代初期的事。 (一)第一次转型 20 世纪90 年代初,“双语教学”这个术语,正式写入我国政府颁发的面向全国的文件之中,逐渐取代了沿用三四十年的“民族语文教学”的提法。国务院批转的面向全国的两个文件,正式使用了“双语(文)教学”这个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精神,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在适当年级增设汉语文课程,实行双语文教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1991年6月19日批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重视推广普通话;在学校中应推行当地民族语言和汉语普通话的双语教学。少数民族地区推广普通话的具体要求和步骤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推广普通话是为了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公民素质和工作效率;而不是禁止和消灭方言,也不妨碍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的语言。(《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1992年11月6日批转) 在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地搞好双语文教学,大力推广普通话。民族学校的教学语言文字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由各省(区)遵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利于民族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提高民族教育质量、有利于各民族的科学文化交流的原则,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和当地的语言环境决定。(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对于这种转变,当时确有种种不同的看法,总体说来,南方各民族地区,特别是当地的民委系统,比较欢迎“双语教学”的提法,因为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字大多是新创文字或近创文字,其使用范围和完备程度当然比不上北方诸传统文字。如果实行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双语教学,则有利于扩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功能,提高并巩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地位,有利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 然而,我国北方,特别是有传统文字的民族地区,往往呈现出另外一种心态。一些民族语文工作者不太喜欢使用“双语教学”的提法,因为当地的民族语文教学比较完善,汉语文只是作为一门课程来讲授,其他各科一般使用民族语文。如果提出“双语教学”,则担心会强化汉语文教学而削弱了民族语文教学⑤。 后来逐渐达成共识,学界同仁认识到,“双语教学”的提法与“单语教学”如“民族语文教学”或“汉语教学”的提法相比,具有更多的优越性,更能适应民族地区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汉兼通” 的双语人才更受现代社会特别是民族地区的欢迎。 (二)第二次转型 近年来, 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模式正在从过去的“自定式”向当下的“约定式”转型,即由原来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情况自主决定本地的双语教学模式,转变为“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具体说来,就是正在从“各门课用民族语讲授,另开一门汉语课”的模式,向“部分科目使用民族语讲授,部分科目使用汉语讲授”的模式转型,或者向“各门课用汉语讲授,另开一门民语课”的模式转型。这种双语教学模式的转型,如果从区域层面来看,大约八九年之前,就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开始了;但是,如果从国家显性双语教育政策来看,2010 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的颁布, 标志着全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模式正式跨入转型期。 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全面开设汉语文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全面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国家对双语教学的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出版给予支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第九章第二十七条,2010年)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到2020 年,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达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要求,完成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 年)》第二章第二条,2012年) 这种双语教学模式的转型是与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社会转型一脉相承的。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全国一体化的市场呼唤全社会使用更统一、更通用、更规范的语言。 2011 年,全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达到6.9 亿人⑥。未来20 年我国城镇仍将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民族地方自给自足、闭关自守、隔阂对立的状况越来越少,相互交往、相互依存的格局不断增加。但是,少数民族的教育质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水平、不同民族之间的沟通能力、民汉兼通的人才培养,还不能满足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实行双语教学模式的转型。 但是,这种转型的政策性极强,如何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如何处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如何保障通用语和民族语并行不悖,如何培养民汉兼通的人才,均需高度重视,因地制宜,妥善处理,不可操之过急,搞一刀切。 二、双语教学模式实行现状 笔者1991 年曾从功能出发, 将双语教学计划分为保存型、过渡型、权宜型三种⑦。王鉴2002 年将这三种划分用到双语教学的模式上,即保存双语教学模式,过渡双语教学模式,权宜双语教学模式⑧。与一二十年前相比,全国双语教学模式的种类,总体上并没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但是,就不同的语种或不同民族地区而言,双语教学模式确实出现了明显的消长和变化。 (一)五大模式的地区分布 按地域,我国双语教学模式主要分布在北方片和南方片这两大区域,北方片包括内蒙自治区、东北三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四川省及其它省区;南方片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和云南省三个省区。 按照教育部门的习惯用法,我国双语教学模式包括“一类模式”“二类模式”“三类模式”“双语双文模式”和“双语单文模式”五种类型。 1. 北方片双语教学模式 “一类模式”是指:各门课用民族语讲授,另开一门汉语课; “二类模式”是指:各门课用汉语讲授,另开一门民语课; “三类模式”则指:部分课程用民语授课,部分课程用汉语授课。 2. 南方片双语教学模式 “双语双文模式”是指:在小学阶段,同时使用民汉两种语文教学; “双语单文模式”则指:在学前班和小学低年级,以民族语辅助汉语文教学。 (二)五大模式的语种分布 不同语种的双语教学,所用教学模式不尽相同。 1. 蒙汉、藏汉双语教学:一类模式和二类模式 我国蒙汉双语教学、藏汉双语教学所采用的,主要是“一类模式”和“二类模式”。 蒙汉双语教学模式分布在内蒙古、东北、甘肃、青海等省区。“一类模式”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小学二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用于蒙古族相对聚居、蒙古语通行地区,学生的蒙古语优于汉语。一些有条件的小学,一年级开汉语课,三年级开外语课。“二类模式”以汉语授课为主,小学二年级起开设蒙古语文课程,用于蒙古族相对杂居、蒙古语不太通行的地区,学生的汉语优于蒙古语。 藏汉双语教学模式分布在西藏、四川、甘肃、青海等省区。“一类模式”以藏语授课为主,同时开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多用于农牧区小学、教学点。“二类模式”以国家通用语言授课为主,藏语文作为少数民族学生必修课,用于地(市)所在地的小学,初中高中及内地西藏班⑨。西藏自治区小学和初中用一类模式,高中一律转用二类模式,正在从一类模式向二类模式转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