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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政策特别是新疆语言政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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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 21:1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语言政策特别是新疆语言政策综述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多、语言多、文字多是中国国情的一个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第四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十九条),这是中国关于语言文字的根本政策。

中国把汉语规范化作为国家的语文政策来抓,设立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分工管理全国通用的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新中国成立后,即成立专门的机构组织开展汉字整理和简化工作,编订汉字标准字表,拟定拼音文字方案等。出版了《新华字典》(1952年)、《现代汉语词典》(1960年)、制定了《标点符号用法》(1951年)、《汉语拼音方案》(1958年),推广汉字横排(1956年)等,规范汉语汉字。2000 年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这是国家通用语言政策的法律依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二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三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第四条)。还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第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条)。

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1951年国家成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组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1954年国家批准《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组织力量先后为壮、布依、彝、苗、哈尼等10个民族制定了14种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方案。文革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接管了少数民族语言规划和管理工作,在宪法和《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一是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中少数民族文字的文件译本和7种语言的同声传译,选举票和表决票与汉文同时使用上述7种少数民族问题;三是在少数民族教育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 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并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同时,从适当年级开始,积极实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教学体制。四是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事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系列少数民族语文翻译机构和出版社、印刷厂(32家)。五是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文的新闻、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现在全国共有用17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77中报纸,有用11中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153种刊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地方的多家广播电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多年来, 使用多种少数民族语言译制了余部电影片。内蒙古、新疆、西藏、延边的电视台都有播放少数民族语文电视的频道。六是国家扶持少数民族作家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进行创作, 扶持少数民族艺术工作者用自己的民族语言进行演出。七是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八是少数民族使用语言文字实行自愿自择的原则。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新疆的语言政策是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政策的一部分。在13个世居民族中,汉族、回族、满族使用汉语汉字,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锡伯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和塔塔尔族虽然有文字但基本上没有用,已经转用维吾尔语或哈萨克语。各民族相互交融,存在着广泛的互学语言文字的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同时这些政策也构成了新疆语言政策的主要内容。1988年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条例》(草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暂行规定》于同年12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施行。199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八届人大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九届人大又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自治区的语言文字管理与使用,具体提出了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同时使用两种语言文字的要求。

纵观新疆的语言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倡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条例》在第一章规定了新疆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基础,重申了宪法规定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明确了自治区对文字改革、改进和选择的政策。二是保障个人的语言权和使用权。《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检察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还规定“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和技术考核、职称评定、晋级时,必须同时或分别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汉语言文字。” 三是在机关公务和教育中实行双语双文字。《条例》第七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 。例如,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召开人大等会议时,同时使用哈萨克、汉、维吾尔三种文字行文和同声翻译。《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中、小学校,在加强本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教育的同时,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汉语课程,有条件的可以提前开设,搞好汉语教学,逐步使少数民族学生高中毕业时达到民汉语兼通。大中专院校应当加强民汉双语教学,培养双语人才。”第十九条又提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用汉语授课的中、小学校,可以适当开设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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