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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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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 09:01: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疆师范大学文件

新师校字201477

新疆师范大学“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
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经2014年3月21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管理水平,提升培训质量,根据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主要指“第二期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双语教师培训”)。自治区临时聘用学前双语教师一年制培训项目和地县委托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申报审批、教学管理与学员管理的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三条 双语教师培训管理实行校院两级“项目负责制”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新疆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下设“新疆师范大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设在教师培训学院,负责培训项目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指导评估等管理工作。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学校与各承训学院签订“自治区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要求和目标,落实各方责任和义务。各承训学院组建“双语教师培训”项目团队,实行主管院领导负责下的首席专家责任制,在项目办的统筹管理下具体负责双语教师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整合各方优质资源,通力协作,做好“双语教师培训”工作。
    第四条 在培训项目申报阶段,项目办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组织的邀标答辩工作,根据自治区邀标答辩结果,结合专家终审意见及时发布邀标结果,下达培训任务。各承训学院按照学校项目办要求,积极参加邀标申报工作,组建本学院双语教师培训申报团队,发挥团队力量策划、设计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申报书;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邀标申报书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对于方案质量差、不按要求修订、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项目办有权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办负责与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地州相关教育部门进行对接和联络工作,包括实习基地的建设、教学实习的安排、地州委托项目的监管等。
第六条 建立“双语教师培训校院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的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了解培训进展情况,了解各承训学院和培训学员的实际需求,及时解决困难,协调有关各方,保障双语教师培训顺利进行。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专家定期修订培训方案和课程标准,指导各承训学院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科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以教学督导、日常巡查等方式监督检查教学情况,全方位监控教学实施过程。
    第八条 项目办负责统筹协调各学院组织学员统一参加MHK考试、入学体检、新生教育、参训学员学历提升自学考试和结业考试等工作,负责安排和协调项目年度考核工作,指导各学院做好双语培训项目绩效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办负责“双语教师培训”项目分段分级培训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参训学员入学后按照摸底测试的成绩分班分级强化汉语水平,统一由语言学院和文学院负责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工作;学员第二学期参加完MHK考试后转入专业学院重点学习专业课程,语言类课程不超过8节/周,语言学院负责为MHK未达标的学员开设汉语辅导课,以保证MHK过级率。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工作由专业学院负责。
    第十条 项目办负责公共课程的统筹安排,负责双语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开发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双语教师培训学员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学员动态管理,建立学员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各承训学院负责遴选具有双语教师培训经验、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项目首席专家、组建教学管理团队(包括班主任和授课教师)、选派汉语学习辅导员(研究生或本科生),指导并开展课外汉语学习活动。承训学院每学期应报送不少于3期培训简报,及时反映培训过程的特色和亮点。
第十二条 项目首席专家主要负责协助学院项目主管领导做好教学管理和项目过程性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1.制定合理的学科培训方案,加大学员基本功训练和研课、磨课力度,增加教育见习、观摩、模拟授课等内容,提高学员的双语授课能力;
2.按照中小学一线教师不少于1/3的比例,选聘校内外优秀师资组建教学团队并根据教学效果及时优化教学团队,选聘汉语辅导员开展早读、晚自习等课余时间的语言辅导工作;
3.组织授课教师开展集体备课等教研活动;
4.以培训、督导、评估、反馈等多种措施实现授课教师,尤其是新任教师和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监控;
5.根据学员测评数据,形成学员学情分析报告并指导授课教师及时调整教学设计,监督课程计划的实施;
6.组织安排教学实践环节,加强与实习基地学校沟通与交流,指导教学实践负责人员制定教学实习等相关计划,落实教学实践环节管理要求,确保学员在教学实践环节中完成至少20个课时的课堂教学实习任务,提高学员的课堂教学实践能力;
7.指导班主任做好学员结业的各项工作;
8.做好学员结业返岗后的跟踪调研、指导工作,巩固和延伸培训效果;
9.做好项目总结、档案整理等工作,按时上报培训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三条 担任双语教师培训项目的授课教师应按照学院培训教学工作的要求,根据培训课程标准,结合学员的实际水平确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改革授课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章   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承训学院的学员管理工作;协助教师培训学院党总支在学员中建立党(团)组织,指导学员党(团)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和相关的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大型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包括新学员入学教育和各阶段的学员思想政治教育、特定节日纪念日的活动组织等;建立双语培训学员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指导自管会制定学员管理工作计划,指导并监督自管会开展各项学员管理工作;对学员的请销假、退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进行最终核实和批复;协调后勤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承训学院主管领导和班主任是学员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班主任工作内容如下:
    1.制定班级管理计划,做好学员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后勤协调工作;
    2.做好班级文化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班级学习氛围,开好主题班会课;
3.根据学员情况,定期开展文娱活动,丰富学员文化生活,以多种方式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
4.及时上报考勤等学员管理情况,及时通报学员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和特殊情况;
5.对学员的请销假、退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进行初审、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五章  总结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评估采取过程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办负责根据教育厅相关要求制定评估办法和激励机制;负责撰写学校整体项目总结材料;负责组织项目总结评估大会,做好项目评估总结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办代表学校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对培训业绩突出的培训团队、优秀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班主任和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优实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培训工作组织不力,培训绩效评估不合格者,将递减直至取消承训资格,该承训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培训结束后各承训学院要及时召开学院项目总结会,对培训工作的成绩、问题及时做好总结和经验提升;要按照项目办工作安排,组织参加学校项目总结评估大会;培训结束后两周内提交培训工作总结材料,包括学员报到登记表、考勤记录表、考核情况表、培训绩效自评报告总结、培训简报、活动音像视频、项目管理日志等材料。
第六章  培训者团队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办负责完善双语教师培训者资格准入标准,修订考核评优奖励制度,对班主任和授课教师在师德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学员管理能力、参加培训者培训的情况进行测评,督导各学院遴选合格师资组建双语教师培训者团队。双语教师培训授课课时和相关工作量,纳入学校年度考核等相关考评体系。
第二十条 各承训学院要加强双语教师培训者队伍建设,要对全体授课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包括双语教育政策解读、培训理念更新等,明确工作人员角色职责,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首席专家任职条件:有教师培训工作经验,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了解自治区双语教育实际、基础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前沿信息,掌握双语教学规律;具备项目需求的调研、分析和总结提炼能力,明确培训目标;具备撰写培训方案、项目申报书、培训总结、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能力;有实施双语教师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授课教师基本条件:熟悉双语教育教学实际和基础教育课改情况,有极强的责任心,能够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承担过双语教师培训教学任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有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经验者优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一线教师和教研员应具有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授课教师团队中,中小学一线骨干教师和教研员所承担的专业课课时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总课时的30%;不符合条件的授课教师,应参加项目办举办的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教。
第二十三条 汉语学习辅导员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合格,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强,普通话发音标准,能流利地用汉语进行交流。汉语辅导员要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汉语学习活动,每周每班汉语辅导课时不少于5小时。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项目办从双语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设立双语教师培训者培训项目,负责对全校双语教师培训者队伍分类分层分批开展培训;同时,针对双语教师培训的教学改革和管理工作,设立双语教师培训校级专项课题,提供专项科研经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将实践性经验及时转化为理论性成果。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培训项目经费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经费管理要求,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申请、审批、使用、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双语教师培训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划拨至学校,学校按各承训学院承训任务划拨经费;项目办协助计财处负责审核各承训学院项目经费预决算,核拨培训经费,监督经费执行过程;承训学院负责按照培训实际情况制定上报项目经费预决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参训学员年人均培训经费为8000元,其中,培训费5000元、实习实践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教材费400元、交通费600元。学员的交通补助按照火车硬卧或汽车票价据实报销(一年按照一次往返报销),总价不超过600元。根据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新教师〔2013〕13号文件精神,所有参训学员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或由派出学校从公用经费中支付,每月按100元补助,一年按10个月计,年均补助1000元,两年补助2000元。
    第二十八条 为统一学校双语教师培训项目培训经费标准,根据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特点,参照学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课时费标准,制定双语教师培训相关劳务费参考标准:
    1.项目首席专家最低劳务费标准:2500元/学期
2.课时费最低标准:
教授:45元/课时
副教授:40元/课时
讲师:36元/课时
助教/研究生:32元/课时
3.班主任相关费用最低标准:
班主任费:500元/月(学员人数不超过25人按500元计,每超过1人按20元/人增加)
通讯补助:100元/月
交通补助:100元/月
4.实习带队教师相关费用最低标准:2000元/月,含实习指导费、通讯补助、交通补助(担任实习带队教师期间,教师承担的校内课堂教学任务不得超过4课时,如实习带队教师同时也是班主任,则加发班主任费300元。)
5.汉语辅导员最低劳务费标准:25元/小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师范大学双语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3月24日
                                
                       
           

抄送:教师培训学院
  新疆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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