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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力:案例研究:目的、过程、呈现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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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09:2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吕力:案例研究:目的、过程、呈现与评价   来源: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摘要:案例研究的权威学者Yin在《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一书中明确指出,案例研究是一种经验研究(Empirical Inquiry)。然而,由于对科学哲学较为生疏,《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的译者将Empirical Inquiry译为实证研究。与此类似,一些知名的管理学者也都将Yin的这一表述理解为“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上述文献在国内学术界尤其是管理学界得到了最多数量的引用。将案例研究作为实证研究的一种类型,忽视案例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根本区别,对于案例研究的影响将是致命的。本文将主要以管理学为例,从研究目的、过程、呈现和评价四个方面阐述实证研究与案例研究的区别。
  

一、实证研究的目的与案例研究的目的
   1.1实证研究的目的
   实证研究的目的是验证理论,并不能推出新理论。从实证主义的发展史来看,确实是孔德最早提出实证的哲学,它起源于近代认识论中的经验主义哲学传统。近代认识论包括两大对立的哲学派别:经验派和理性派,前者强调观察、实验,倡导经验归纳法;后者强调理性演绎。前者强调感性认识的重要性和实在性,强调认识的经验来源;后者强调理性认识的可靠性和必要性,强调认识的理性来源。经验派与理性派的根本分歧在于:经验派承认知识和观念起源于经验;理性派则认为,凡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真知识都不能从感觉经验得来,而只能起源于理性本身这样一个原则。例如,笛卡尔就断言,感官有时是骗人的,由感官获得的知识是靠不住的,只有凭借理性才能获得可靠的知识;观念本身的清楚、明白就是真理的标准;以几何学方法为蓝本的理性演绎法,是唯一正确的认识方法;我们心中的观念分为3类,有些是天赋的即与生俱来的,有些是通过感官从外界得来的,有些是心灵自己制造的,其中唯有简单自明的“天赋观念”才是我们进行推理的正确前提和可靠基础。
   尽管孔德最早提出了实证哲学这一概念,但其并未超越上述传统的经验主义。真正使“实证”成为一种系统认识论的是费格尔、石里克、卡尔纳普、亨普尔等人创立的逻辑实证主义。逻辑实证主义的要点是:任何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论断的陈述和假设,都必定是可以用我们通过直接经验和直接观察所确立的句子,来加以直接或间接检验的。这看起来与传统经验主义并无较大不同的表述,实际上意味着经验主义到逻辑实证主义的重大改变:传统经验主义强调的是认识的来源,而逻辑实证主义强调的是对认识的确证。
   逻辑实证主义认为,认识主要来源于经验,但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认识并不是唯一地来源于经验,在这一点上逻辑实证主义者与培根等传统经验主义者有着重大认知区别。石里克认为,经验是指对个别事物或属性的认知或体验,例如指出球的颜色、大小、形状、位置等;至于认识或知识,则是在经验中找出一般,从不同之中找出相同性,从现象中找出本质,用少数概念去把握繁杂的现象,它的目标是达到概念性的认识。因此,认识不是唯一地来源于经验。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我们至多只能认为形成理论框架的素材来源经验,而如果说认识唯一地来源于经验,则是有问题的。卡尔纳普以化学中的分子学说为例指出,即使对观察做了大量概括,也不会产生分子过程的理论,这样一种理论必须以另一种方式产生:它不是作为实施的概括而被陈述的,而是作为假说而被陈述的。在假说产生之后,再以事实的观察来加以检验。
   这就是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中“假说”的由来,换言之,以卡尔纳普等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将经验论的核心从认识的来源转移到对“假说”的检验上来。亨普尔认为,对于科学假说的形成和提出,不能给出一般的规则来概括;而对于验证科学假说,判断其真假性及其程度,倒是能够提出一般性的准则,甚至做出精确的、定量的规定。因此逻辑实证的核心不在假设的提出,而在检验的过程,实证研究的目的是验证理论,实证研究并不能推出新理论。
  

   1.2案例研究的主要目的
   案例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形成理论,社会科学中不存在验证性案例研究。如前所述,实证方法不能解决如何由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问题,实证方法的重点是对假设的验证。而在科学研究中假设的提出至关重要,假设的提出不完全是一个归纳的过程,也不纯粹是一个演绎的过程。正如实证方法是检验假说的方法论一样,假说的提出也需要某种方法论的指导,而案例研究正好可用于理论的提出,且在这一点上与实证研究方法区别开来。
   此外,正如实证研究只能用于检验假设一样,社会科学中的案例研究本质上也无法对假说进行最终检验。众所周知,在社会科学中无法进行完全精确的实验,因此社会科学中的实证研究大都要采用统计结论效度来描述假设检验的正确程度,换言之,我们是否接受原假设或拒绝原假设,都是在一定概率的基础上进行的。既然社会科学中实证研究的结论绝大部分是统计结论,因此一个或几个案例是无法对理论假设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判断的,这就是说,案例研究根本无法对社会科学假说进行验证。而且从案例研究本身来讲,案例研究的样本主要通过方便抽样的方式获得,且样本量很小,很多情况下就是单案例研究,因此,其他的研究者很难对结论进行重复验证。于是,希望通过案例研究来证伪一个社会科学假设也不可能获得学术同行的承认。
   实际上,案例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建构理论。Yin和Eisenhardt都曾指出,案例研究的本质在于创建构念、命题、理论。Bartunek、Lee、Gephart认为,理论构建型案例研究往往是“最有趣”的研究,并受到高水平国际期刊的重视。Tusi认为,我们期望通过案例研究发掘和理解与中国有关的重要现象,构建“管理的中国理论”,以此影响我们生活中的世界。另据潘棉臻的统计,管理学领域的权威期刊《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AMJ)2005—2007年的最佳论文中的案例研究均为理论构建型案例研究,表明了案例研究的精髓就是理论构建,而验证性案例研究,即使存在,也处于次要的位置。正如Woodcock所指出的那样,“案例研究可以是一种实证的(验证性)研究,但是它是一种糟糕的实证研究”。
  

   1.3“构建理论”与“验证理论”
   “构建理论”是案例研究的目的,“验证理论”是实证研究的目的。关于案例研究的目的这一重大问题,学术界有不少错误认识。例如,Yin认为,案例研究最适宜回答“怎么样、为什么”类型等问题,而当研究的目的是描述某一现象出现的范围、程度和频率时,统计调查的研究方法就比较有优势。在本文看来,实证的定量研究同样需要回答“怎么样、为什么”类型的问题,实证研究绝不是社会调查,实证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通过对各种各样的因果模型进行检验来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因此,“为什么”或“多少个”的区别并不是案例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本质区别。
   实证研究无法构建理论,案例研究亦无法令人信服地验证理论,而就一个完整的研究来说,必包含假说的形成与假说的验证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因此案例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构建理论”是案例研究的目的“,验证理论”是实证研究的目的。
   Yin指出,通常对案例研究有两个最常见的质疑,其中第一个质疑认为案例研究法缺少严密性;第二个质疑是认为其不能提供科学归纳的基础,案例研究常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是,“你怎么能从一个单一的案例归纳出这个结论?”。Yin认为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并不容易。实际上,按照本文的思路,若彻底地坚持将案例研究作为一种理论假说的构建过程而与理论假说的检验过程区别开来,一切就迎刃而解了——案例研究的结果仅仅是作为一个理论假说而存在的,至于对这一假说的严格验证则是后续实证方法的任务——虽然在案例研究中可以进行一些暂时性的验证,但那也不是严格的验证。
   总之,案例研究在目的上与实证研究存在很大的区别——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案例研究的过程与结果评价就会与实证研究方法有很大的不同。
  

二、案例研究的过程与呈现
   如果坚持将案例研究作为一种理论的形成过程而与理论的检验过程明确地区分开来,并以此为案例研究方法论的逻辑起点,那么案例研究的过程就会与实证方法的研究过程有很大的不同。
  

   2.1案例研究不必从理论假设开始
   将理论假设的提出作为案例研究设计的开始,或者是对于“假设”的误解,或者就是严重的错误。一般认为,理论的最基本成分是概念和变量,命题和假设建立于概念和变量之上。其中,概念是对于单个现象或实体的一种表达和指明,它是抽象的、普遍的和不能直接被观察到的,概念有反映事物或者现象自身并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本质属性。变量是对于概念的一种操作化或转化,使得原来抽象的概念能够被观察到并且可以测量。命题涉及这些抽象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即这些概念之间是怎样联系在一起的,而“假设”则更进一步,它将命题涉及的广泛的关系以更为具体和能够操作的方式表达出来,因此假设一定是由具体的变量构成的。
   因为案例研究的目的是形成理论,因此,案例研究显然不必在研究之前,就先提出一个明确的假设。由于归纳法在形成理论中的显著作用,案例研究完全可以从经验观察开始,而不必从理论假设开始;案例研究也可以从比较宽泛的命题开始,而不必是由具体变量构成的假设开始。如果一定要求从理论假设开始,可能反而限制研究者的经验归纳范围,降低案例研究最终形成理论的质量。
  

   2.2案例研究具有探索性、描述性和解释性
   所有的案例研究都既是探索,又是解释,将案例研究区分为探索性案例研究和解释性案例研究并不确切,也不存在描述性案例研究。Yin将案例研究区分为探索性、描述性和解释性3种类型,然而Yin并未给出上述3种类型的准确说明。在本文看来,所有案例研究都应包含解释的成分,案例研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肯定不只是一篇反映事物状态的调查报告,而应该或多或少地提出现象背后的逻辑,以期形成一个理论,因此案例研究毫无疑问地应该包含解释的成分。在这个意义上说,也不存在描述性案例研究,实际上任何一项研究都绝不会是纯粹描述性的,都应或多或少地揭示现象的某种本质或者其前因后果,这都属于解释的范畴。
   同时,所有案例研究都应是探索性的,只有实证研究才强调先有一个明确的假设,再选择抽样方法收集数据,最后对假设进行证实或证伪。而样本数量很少的案例研究则很难对假设进行证实,在社会科学统计方法的背景下,数量很少的案例亦难对假设进行证伪,且案例研究的方法中的一些手段如实地访谈很难重复进行,因此,所有案例研究过程都是理论的探索过程,而不是科学假说的验证过程。
  

   2.3案例研究应采用理论抽样的原则
   所有实证研究都需要一个正式的研究方案,这个研究方案包括数个明确的假设、严谨的抽样方法以及规范的验证方法,而这些在案例研究中都无法完整地做到首先大部分案例研究并不是从明确的科学假设开始的。其次,在案例研究中,受限于数量,无论怎样事先确定标准,最后筛选出来的研究案例都不会符合任何一个统计标准。为了形成理论的需要,大多数案例研究采用理论抽样的方法,而所谓理论抽样与统计抽样有很大的区别,理论抽样是在案例研究的过程中,根据形成理论的需要,主观选择下一步要研究的案例。理论抽样只能在案例研究的过程中才能进行,它不是事先确定的。最后,案例研究一般并不需要规范的验证方法,众所周知,规范的验证方法需要以规范的抽样方法为前提,而案例研究主要采用主观的理论抽样方法,案例研究中的验证都只是暂时性的、在理论抽样范围之内的验证,因此,明确地规定所谓“三角”或者“更多角”的验证,意义并不大。

  

   2.4案例研究探索的过程是主观诠释与客观测量的迭代性结合
   Yin认为案例研究应该借鉴实证的方法,他将案例研究的主要步骤归纳为:(1) 提出明确的研究问题;(2)设计一个正式的研究方案;(3)运用理论和以前的研究成果来提出正、反面假设;(4)收集经验性信息来检验这些正、反面假设;(5)汇编成数据库——独立于任何陈述性报告、解释或结论——能经受第三方检查;(6) 根据研究主题和设计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
   本文认为,这种整齐划一的方法并不适合于进行案例研究,案例研究的目的在于提出合理的理论,它并不是一个一次性的验证过程。因为案例研究的过程要从复杂的管理学现象中抽象出有力、有趣的构念,因此案例研究必然会包含大量的主观诠释。在诠释的过程中,需要对客观现象进行主观的重构,研究者需要不断地在学术概念与客观现实之间来回比对。这一比对的过程既需要研究者全身心地融入到现象参与者的位置,使自己的思想与被解释者的思想处于同一层次,又要求研究者保持学术研究清楚的逻辑,将主观形成的构念与客观情况对应起来,将抽象的构念与客观的测量统一起来。因此,案例研究的过程是主观诠释与客观测量的迭代性结合。
   主观诠释与客观测量迭代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主观诠释与客观测量不像实证研究那样是一次性完成的,它是一个反复印证、反复提炼的过程,如果情况允许,在多案例研究中还要根据每一次暂时性验证的结果确定下一次要研究的案例,这就是案例研究中的理论抽样。
  

   2.5案例研究的呈现是对整个实际研究过程的再梳理
   Yin认为,撰写案例研究报告是案例研究最具有挑战性的环节之一。原因是,实证研究通常是一种线性结构,它强调准确的定义和客观的测量,实证研究中论文的撰写通常不是一件难事。而案例研究是主观诠释与客观测量的多次迭代,案例的选择也并不都是在研究之初就已经确定的,如果按照案例研究的实际过程来撰写论文,很可能会导致模糊不清,所以案例研究的呈现或者说案例研究论文的撰写必须要对整个研究过程进行一次再梳理。Yin认为案例研究报告的撰写有多达6种可以选择的方式:线性分析、比较、时间顺序、理论建构、倒置式和混合结构。Yin甚至认为,写作阶段对于案例研究者的要求最高。
   管理学术界存在将案例研究的论文撰写向实证研究靠拢的倾向。例如,毛基业在《理论在案例研究中的作用》一文中详细分析了AMJ的4篇案例研究范文,其写作框架均遵循了实证研究论文的撰写格式,即理论与研究问题的提出、理论与案例选择、理论与案例的分析以及理论与研究贡献。从这些范文中,作者提炼了案例写作的一些“规范”,但从案例研究的目的与过程来看,这样一些规范是没有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
   例如,上述规范包括:“案例研究首先要对构念进行清晰的界定”,这里的“首先”二字值得商榷。应明确的是,“首先”指的不是在案例研究的过程中要“首先”对构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因为案例研究多采用归纳的推理,在归纳的概念得以浮现出来之前,是不可能“清晰”地界定的;其次,在案例研究报告的撰写中,也不必“首先”清晰地界定构念,只要在作为案例研究结果的理论框架得出之前,清晰地界定构念就可以。
   当然,案例研究也可以“首先”给出构念的清晰界定,然后逐步地说明研究者是如何得到这一构念的,这实际上是Yin所指出的“倒置式”呈现。恰巧《理论在案例研究中的作用》所选的4篇范文都属于倒置式呈现,因此有可能传递了这样一个不正确的信息:即案例研究的呈现方式应以实证研究为范本。实际上,由于案例研究过程的非线性,研究论文的撰写阶段必须要对研究过程进行再梳理,并按照读者容易理解的方式呈现出来,这种呈现方式可以类似于实证论文,也可以不仅如此。
   总之,不应将案例研究的呈现过程与实际研究过程混同起来。因为案例研究的呈现是对研究过程的再梳理,它很可能采用“倒置式”的办法来描述整个研究过程,不明确这一点,就有可能产生“案例研究都是从明确的构念开始”的误解。
  

三、案例研究的评价
   Yin认为,案例研究的评价,可以从内部效度、外部效度、构念效度和信度4个方面进行,而上述4项标准正是实证研究的评价标准,这实际上是将案例研究的评价等同于实证研究。本文认为,从内部效度、外部效度、构念效度和信度4个方面进行案例研究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以外部效度为例,外部效度通常是指所挑选的样本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总体,然而案例研究一般并不进行严格的抽样,也就很难检验案例研究的外部效度。所以,使用外部效度评价案例研究是不成立的。
   “信度”评价标准在案例研究中也是不成立的。一般而言,信度检测的目的是确保后来的研究者如果完全按照先前研究者所叙述的步骤,再次进行研究,将能得出同样的结果,得出同样的结论。然而案例研究面对的是“个体”,并没有一个经过精心选择的样本。因此,严格地说,任何一个采用了实地访谈等手段的案例研究都没有办法被完全重复,因为即使同一个研究者对同一被访者连续进行2次访谈,前后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将信度作为案例研究评价的标准是完全不可行的。此外,实证研究是在给定假设的情况下,要么接受假设,要么拒绝假设,而案例研究依据实际观察、访谈或参与得到的素材,可以归纳得到若干个合理的结论。从归纳法的使用上来说,对给定的任意一组现象的多次归纳并不能保证得到同一组结论。
   总的来说,由于案例研究的对象是“个体”,而不是“样本”,因此完全不同于实证研究,它不能采用统计学上的“信度”和“效度”概念,它主要采用主观性评价。本文认为案例研究的评价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案例的典型性与启发性。案例研究的目的不是验证已经存在的理论,而是通过归纳的方法构建理论,因此要求案例对于所研究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毛基业详细分析了AMJ的4篇案例研究范文,发现3篇范文均不同程度地体现了“选取不寻常的极端典范来寻找研究机会”的特点。这种典型性可以来自于研究者事先精心的选择,还可能来自于研究过程中的理论抽样。理论抽样依据研究过程中构念之间的关系和逻辑来决定,通过在研究的过程中有意识的比较和寻找,也能发现典型的案例。
   另外,案例研究的目的不是要检验已有的理论,而是要进行新的理论构建,因此,案例的选取还应具有启发性。案例研究不是案例教学,一个案例再典型,如果它没有新鲜的内容或者研究者没有从中挖掘出具有启发性的线索,就不可能从这个案例得到新的理论。
   (2)可信任性。案例研究的可信任性是与典型性相关的。在案例研究典型性的要求下,研究案例可能是“极端不寻常的典范”,这种典范或多或少会令人“惊异”。但是,个体无论怎样特殊,它不会在所有方面与人们的理解相悖,在经过研究者的深入剖析之后,案例应体现出它令人信服的一面。
   (3)可推广性。案例研究的可推广性也与典型性相关。研究案例可能是“极端不寻常的典范”,然而仅此还不够,案例研究者还必须从这些“极端不寻常的典范”中寻找出或多或少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否则,这些个例将永远只能以孤立的方式存在,而不能有效地纳入到现有的知识框架中。或者说,从这些极端案例中得到的归纳结论至少应该可以部分推广到其他情境中。好的案例研究应该是从特殊到普遍的一个优美的归纳过程。
   (4)记录的准确、简洁。与实证研究不同,案例研究的载体是记录,案例研究者应时序性、准确地记录所有观察、访谈以及参与得到的素材。如同问卷之于实证研究的重要性,案例研究只可能在准确记录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一个没有准确记录的案例研究是草率的,更不可能是好的案例研究。此外,在案例研究的呈现阶段,即写作的过程,还应注意资料呈现的简洁性。
   (5)逻辑可靠性。案例研究为了从特殊的现象中得出理论,必须使用归纳逻辑。在逻辑学中有关“归纳”领域专门存在一整套逻辑体系,它不同于实证逻辑。因为归纳逻辑研究人们如何从具体的个案上升到一般、概括性的结论,因此它是一种放大性或扩大性推理,与实证研究大样本量的验证不同,归纳逻辑是一种或然性推理或者不确定推理。传统归纳逻辑主要包括枚举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穆勒五法、回溯推理、似真推理等。虽然归纳逻辑是一种不完全性推理,但也有成熟的推理体系可以采用。在研究方法论上,目前国内管理学界似乎更加信奉所谓“三角测量”。实际上,“三角测量”是一种验证逻辑,它可以作为归纳逻辑体系中的一部分,但绝对不代表归纳逻辑的全部。
   (6)理论饱和度。归纳逻辑是从具体的个案上升为一般、概括性结论的过程,可是,关于何者为“一般”以及何者为“概括性”却没有定量的标准。实际研究中,可以使用理论饱和度来描述结论“一般性”的程度。格拉泽认为,理论饱和度是指不可以获取额外的数据以使分析者进一步发展某一结论的时刻。换言之,案例研究过程应该是一个理论饱和度不断上升的过程,从理论上说,当研究者已经穷尽一切解释或者受制于案例的可获得性时,案例研究达到最高的理论饱和度。实际研究过程很可能无法达到最高的理论饱和度,但研究者应尽可能追求结论的一般性与概括性,即较高的理论饱和度。
   (7) 结果的新鲜、重要。案例研究的目的是形成一个较新的理论,而不是证实一个平凡的理论,因此,好的案例研究结果应该新鲜、重要。首先,案例研究的结果应含有新鲜的内容,而也应只是已有理论的平凡推广。张岩等曾形象地说明好的研究带给读者的感觉:“不读这篇文章我不会想到事情是这样的,但是读了之后我会觉得,我当时为什么没有想到?”这样一种结果也应该是案例研究者所追求的目标。其次,案例研究的结果应该是重要的,即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性与实践上的重要性,理论上的重要性指的是在已有的知识体系中对已有的理论进行了重大改进,或者提出了以前没有的理论;实践上的重要性指的是案例研究的结果指向现实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对现实实践有所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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