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基因改造、人性与人类价值
辩护一种自然主义的“人类改进”概念
我们有普遍且有力的理由去“成为更好的人”
王凌皞
近年来,基因治疗和改造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诸多严峻挑战。这些挑战都间接地与追求生物学上的“人类改进”从而“成为更完善的人”这一看法有关。
那么,何谓“人类改进”?大致而言,改进概念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起者而言的改进”,指改进发起者对改进对象生物学性状的改变满足了改进发起者自身的需要和偏好;另一类是“对象而言的改进”,指改进对象生物学性状的改变对被改进对象自身有利或对其自身而言是一种“好”。这种改进是就改进对象自身而非改进发起者偏好而言的改进,且这种改进是一种独立于社会文化建构的“真正的好”。
然而,何谓“真正的好”?
什么决定了人类价值
在关于人类改进的现有讨论中,人性论辩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以桑德尔和福山为代表的反对者的忧虑是:如果放任这种“普罗米修斯式野心”,我们也许会出于主观目的和欲望改变人的本质,进而丧失人性,也就是那些“界定了我们是谁并应向何处去的本质属性(essential property)”。
然而,问题的关键并非是从形而上学角度看基因改造的人类还是不是人类。在形而上学之外,主张这种“保有人性”论证的基因改进反对者和支持“成为转基因人类”这种道德义务的支持者之间,或许并不存在真正的理论分歧。
他们对哪些生物学性状“构成”某种具有规范性意义的“人性”持有不同意见。一方会主张,“肉体凡胎、生老病死”的生物学属性构成基本的人类境况(human condition)。而另一方则会主张,长生不老不会改变人的基本境况,只是使对人类而言的“好”获得了增进。
尽管保有人性论者与人类转基因论者或许会就“寿命”“生育方式”等具体问题有规范性判断上的分歧,但他们都会承认:人的某些生物学性状或特征以某种方式决定了人类价值或对于人而言的“好”。
基因改造并不必然改变人性
为了对“人性”概念作进一步的准确刻画,接下去有必要审查保全人性论证的第二个前提“基因改进将会改变人性”。
在许多保全人性论者看来,一旦改变了基因,就改变了人的生物学性状,进而改变人性。
在生物学意义上,基因改造或许确实改变了生物分类学意义上的“人性”。然而,笔者的兴趣在于:当考虑到基因改造,我们有没有理由保持全部或一部分人类性状?
出于这样的兴趣,当我们试图界定人性的时候,侧重的并非人这种生物内隐的基因性状,而是人的外显性状或表观性状(phenotypic trait)。和人性相关的部分并非基因,而是外显出来的这部分生物性状和特征。对于受到不同基因调整因而显出相同表观性状的生物X来说,我们可以确定,他们具有相同“X性”,而人性也不例外。因此,基因改造并不必然改变人性。
基于以上,自然主义“人性”概念有三个特点:
首先,“人性”是种群概念,表达的是对人(晚期智人)生物学种群的一般判断。正是因为人性概念的这个特点,在有关人性善恶的论辩中,以个体生物特征作为反对某种一般人性论的主张并非是有效的反驳策略。《孟子•告子上》有云:“‘有性善,有性不善;是故以尧为君而有象,以瞽瞍为父而有舜;以纣为兄之子且以为君,而有微子启、王子比干。’今曰‘性善’,然则彼皆非与?”无论是主张人性善还是恶,人们总是可以找出个体的反例来。
其次,“人性”还是趋向性概念。人性是对智人种群的一般判断,并且要为种群中的不同生物学表观性状提供解释,这个判断就必须对生物体在特定环境下发展的趋势进行说明。孟子在这一点上也富有极为深刻且准确的洞见:人性并非等同于我们现实中在具体约束条件或环境下所观察到的人性的某些现实表达。
最后,“人性”是选择性的概念。如果我们描述一个生物X的本质属性或“X性”,我们并不会全局性地列举这种生物的所有生物学性状,而只会挑选其中和这种生物“生命形式”息息相关的生物学性状。
“是否应当允许改进”
在对人性作出进一步的界定之后,我们可以在“人性”的概念和自然意义上的“好”之间建立起逻辑上的关联。
首先,由于人性概念具有一般性,所以我们可以使用人性的概念来说明和解释某个特定人类个体具有的生物学性状。人性概念的一般性特征使得我们可以对这个特定个体作出评估。人性概念的趋向性特征会在评估中扮演重要角色,我们会对这些趋向性作出一些规范性判断。
比如,在正常环境因素中基因正常表达出来的那些性状将是“正常”的,而受到不正常的环境因素影响、基因变异或表达出错时表达出来的那些异于前述性状的性状将是“反常”的。
其次,由于人性概念的选择性特征,我们并不会说所有“反常”或与现行人类种群具有的性状相悖离的性状是“不好”的。
从人类具有的无数生理、心理特征中挑选出来的那些和人类的生存方式密切相关的“关键”性状,人们或许可以就人的某一些性状是否可以纳入生命形式的关键性状有争议,但没有人可以否认自然意义上的“好”和生物生命形式存在密切联系。“不同形式或种类的生物适用不同的评价性标准”,对某一物种中的某个体“好”和“坏”的规范性判断来源于这种物种的生物学性状,而并非凭空凌驾于对该物种的事实性判断之上。
这种自然主义的“好”是从某种“客观”角度进行的评价,因而提供了一种“真正的好”的标准。这种“好”不但独立于社会性的评价标准,也独立于基因改造对象自身的主观好恶判断。
对人类改进的上述理解把握到了有关基因改造与人类改进深层次的规范性直觉。这一直觉就是我们有普遍且有力的理由去“成为更好的人”。如果舍弃了这种自然主义的方案,我们无从说明或辩护有何真正的理由去进行人类改进。
当然,这种致善论的(perfectionist)普遍道德理由并非是绝对理由或压倒性理由。这一理由的分量会随着道德设定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对“是否应当允许改进”的回答也取决于这一理由与其他理由——比如,社会正义、资格平等、自主——之间形成的复杂权衡结构。
许多反对基因改进的理由(例如“自主”)在面对这种自然意义上的致善主义考虑时,恐怕很难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对“是否应当允许改进”这一问题的初步回答将是——“允许改进,但改进的范围必须受到极为严厉甚至近乎严苛的限制”。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