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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绍兴市教育科研管理条例(修改稿) [打印本页]

作者: 管季超0712    时间: 2013-2-12 13:56
标题: 绍兴市教育科研管理条例(修改稿)
绍兴市教育科研管理条例(修改稿)
  

为加强我市教育科研管理工作,促进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参与教育科研,不断提高科研水平,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内容范围

绍兴市教育科研是指本市范围内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研究机构所进行的教育科学研究。
第二条
课题类别

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实施管理的课题,按课题规划的性质划分为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其中国家级、省级课题根据授权情况实施管理。
绍兴市教育科学研究的市级课题分为三类:
1.绍兴市高等教育研究课题(SGJ—绍高教)
2.绍兴市基础教育综合研究课题(SZH—绍综合)
3.绍兴市基础教育学科研究课题(SXK—绍学科)

第三条
组织管理


1.
绍兴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部门为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教科规划办”,附设在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内)负责日常工作。市教科规划办的主要职责为:

(1) 负责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立项工作;
(2)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队伍的培训工作;
(3) 组织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工作,规范课题研究过程;
(4) 组织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结题验收(鉴定)工作和评审工作;
(5) 承担绍兴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市人民政府奖)评奖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6) 指导各县(市、区)教科所和教研室做好市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推广和深化研究工作;
(7) 承担省教科规划办授权和布置的有关工作。
2.国家级、省级课题由该级有关部门规划并实施主要管理,根据授权情况,市教科规划办和教育教学研究院参与直接管理。该两级课题除规定可直接申报外,须经市、省有关部门推荐,正式立项后,应送市教科规划办备案。
3.绍兴市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经市教科规划办审核立项后,由市教育教学研究院会同有关高校科研处商定落实措施,由有关高校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
4.绍兴市基础教育综合及学科研究课题由市教科规划办审核立项后,由市教育教学研究院负责总体管理,县(市、区)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和有关单位参与日常管理。
第四条
课题申报

1.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申报,由市教科规划办限期受理。
我市教育系统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室、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有关高校、中专、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农村成校或被邀请参加的其它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都可进行申报。
各县(市、区)的课题申报由各县(市、区)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经认真筛选后,汇总推荐上报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本市范围内有意参与绍兴市教育科研课题研究的有关高校、市属学校和有关部门可按文件要求直接申报。课题申报人应是课题负责人,每一课题在申报时应控制主要研究人员(一般为1—5人)。
2.每一申报人同一时间内负责的研究课题不得多于2项,同级研究课题只能1项,没有充足理由未完成所负责立项研究课题的研究者(即自动中止者),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省级课题按省教科规划办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申报人应填写《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学年度研究课题申报表》,并要撰写课题实施方案(要求用A4纸、Word格式、正文为小4号宋体打印一式5份,每份按“课题申报表”、“课题实施方案”的顺序装订在一起)。申报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和经费保证并加盖公章。申报表由市教科规划办统一印制。
4.市级课题一般每学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份,各县(市、区)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有关高校科研处和市属学校必须在5月15日前向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报送有关材料,市教科规划办于6月份下达立项通知书。如有必要,经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同意,可临时申报课题。
5.凡申报省级课题者,应按省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申报工作,即填好《课题申报表》,并撰写课题实施方案(要求用A4纸、Word格式、正文为小4号宋体打印一式5份,每份按“课题申报表”、“课题实施方案”的顺序装订在一起)。各县(市、区)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和市属学校必须在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前向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报送有关材料,以便汇总报省。
第五条
立项评审

1.课题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实用性原则。选题对教育改革和发展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有助于解决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一线教师承担的课题切口要小,提倡做“草根式”、“平民化”的教育教学小课题。
(2)创新性原则。选题有一定的先导性,或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要体现个性特色。
(3)科学性原则。课题要有事实和理论依据,立论理由充分。
(4)可行性原则。课题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步骤切实可行,具备开展课题研究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主客观条件。
2.除直接申报外,国家级、省级课题一般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议,经筛选后向省推荐、上报。
3.市级课题的立项评审程序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办公室负责课题申报材料受理——市教育教学研究院科研部按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综合、基础教育学科三类组织评议(成员包括院学术指导组成员、有关学科教研员及外聘人员等,每一类评审不少于5人)——市教育教学研究院领导审核——市教科规划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六条
课题管理

1.市级立项课题由市教育教育教学研究院负责总体管理,县(市、区)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和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学校)参与管理。日常研究工作委托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2.课题申报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的领导和管理,要切实督促课题组成员开展扎实有效的研究工作。市教科规划办根据授权和管理职责对国家、省、市级课题采取不定期抽查指导等方法,实行必要的监督。根据省教科规划办公室的授权,市教科规划办定于每年6月对绍兴市的省级教科规划课题进行中期质询、指导和评价。市教科规划办定于每年12月到次年1月组织绍兴市级教科规划课题进行中期自查和评价。
3.规范课题研究过程。课题承担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要通过开题论证会议、提交开题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市、县(市、区)教科规划办报告开题情况。研究过程中要经常召开课题工作会议,适时向市和县(市、区)教科规划办汇报课题进展情况。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开题论证和中期指导。
4.市级课题研究中,凡跨学年度的课题,课题申报人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写出该课题的阶段性小结上报(内容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践研究开展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无故不报者,经审议确认其当年的研究成果无价值或研究工作已中断,则该课题作自动终止。
5.课题研究中,课题申报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可以不断完善,但不能随意更改研究主题。课题研究如需作重大改变,则须通过县(市、区)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向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提交书面报告。
6.课题申报人(主持人)在研究工作进行期间,如发生工作调动、病休或其它特殊情况,课题单位须通过县(市、区)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向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保证课题研究工作能顺利进行。如确系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则需写要求中止研究的申请报告。
7.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根据省教科规划办公室的授权由市教育教学研究院负责总体管理,日常研究工作委托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省级年度规划课题若要延期研究的,一般在次年3月10日前写出阶段性总结报市教科规划办备案,如拖延不报,则该课题视作自动终止。
8.要重视教育科研课题的档案管理工作。对课题的规划、申报表、实施方案、课题过程研究活动原始资料、数据记录、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成果鉴定意见、成果获奖文件及奖证复印件等档案资料均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存档,并做到专人负责,力求课题档案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
结题验收

1.省、市级教科规划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提交课题研究结题验收的“申请简表”、课题研究报告(或研究论文)、直接反映课题成果的纸质附件材料等(要求用A4纸、Word格式、正文为小4号宋体打印一式5份,每份按“申请简表”、“课题研究报告”、“纸质附件材料”的顺序装订在一起)。结题材料提倡简约,要求一律用“申请简表”作装订封页,“纸质附件材料” (必须含有主要参与人的研究成果,如论文、案例、随笔等)不超过50页,非纸质附件材料由县(市、区)教科所(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后交还课题单位。
如以“专著”作为研究成果的,则须提交“申请简表”、课题研究工作总结、专著(其中“申请简表”与“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按序装订在一起,并与“专著”一起装袋,一式5份,每份装一袋,并要求在袋的正反面都贴上“申请简表”)。
2.省级年度教科规划课题的结题材料必须在次年3月10日前送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参加结题验收,市级学年教科规划课题的结题材料必须在9月15日前将结题材料送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参加结题验收。课题研究工作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课题负责人应向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提出要求延期研究的书面报告。申请延期研究的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研究进展情况;不能如期完成原因;申请所需延长期限;延长期内主要研究内容及计划等。
3.课题研究的结题除统一参加结题验收外,还可以通过专家组鉴定(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等方式进行。市级教科规划课题如需进行会议鉴定,则由课题单位通过县(市、区)教科规划办向绍兴市教科规划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成果主报告1份。市教科规划办认可后与学校协商确定鉴定组专家(一般须3人以上)和鉴定时间。省级教科规划课题如需进行会议鉴定,则由课题单位通过市教科规划办向省教科规划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成果主报告1份,省教科规办认可并确定鉴定组专家和鉴定时间。鉴定的材料包括课题主报告及附件等。必要时,鉴定可以进行现场调查。
第八条
成果评奖

1.省、市正式立项的教科规划课题经结题验收后直接参加绍兴市级科研成果评奖。
非正式立项课题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予评奖,如果特殊情况要申请参加评奖的,应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且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对象是与教育直接关联的问题;
(2)研究结果是通过有计划地研究取得的,有关材料确能反映过程者;
(3)未曾参加过教育系统有关评比的成果。
2.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评审标准为:先进性。指研究成果反映的教育思想端正,选题方向和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研究结论有一定的突破性,能体现研究者独特的思想和认识。实践性。指研究成果来自于教育教学实践,成果总结能反映实践操作过程,成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科学性。指能科学、准确地选择和运用教育科研方法;立论符合教育科学原理;研究过程坚持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研究结论真实可靠。成果形式符合教育科研基本规范要求,成果表达论点明确,资料翔实,依据充分,论证比较严密,逻辑清晰。价值性。指成果能逼近或总结某一方面的规律,在学术上有一定的新认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对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实用有效的教改方法或技术措施。
3.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每年评奖一次,评出一、二、三等奖(视情况可空缺),定名为“绍兴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等奖”,获奖比例一般控制在65%左右,一、二、三等奖比例为2:3:5。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给证书。
绍兴市省级课题市级评比,每年进行一次,定名为“绍兴市省级课题优秀成果市级评比×等奖”,获奖比例不超过80%,一、二、三等奖比例为2:3:5。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给证书。
绍兴市教学成果奖的评奖工作参照绍市府发[1998]131号文件执行。已获得教育科研成果奖的成果,如确系教学成果,仍可参加教学成果奖评奖。
4.建立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评比评委库,参与教育科研成果及其它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评审,具体工作由市教育教学研究院负责。
5.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评奖程序: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办公室负责科研成果材料受理——市教育教学研究院科研部分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综合、基础教育学科三类并按规定获奖比例组织初评(成员包括院学术指导组成员、有关学科教研员、外聘专家等,各类评审不少于5人)——市教科规划办公室按2:3:5的获奖比例组织复评(成员包括局领导、院学术指导组成员、外聘专家等,不少于5人)——市教科规划办公室组织部分成果质询、答辩——局领导审核后公示——市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第九条
成果推广

1.教科研成果应通过报告、展示点评活动,录音、录像,会议交流,印发论文和专著以及上网公布等多种途径传播、推广。
2.市教育局每三年公布一批绍兴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推广项目,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将对推广成果主报告进行结集并将举行教育科研培训暨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推广研讨活动。
3.设立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每年配合绍兴市教科规划课题结题验收及优秀成果评比活动进行成果推广奖的评比,奖级视同绍兴市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凡获得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省教育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并在乡(镇)或学区片以上范围(高中为县、市、区范围)得到推广的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均可参加绍兴市教育科研成果推广奖评比。成果推广奖送评材料包括成果推广奖“申请简表”、成果推广报告、与成果推广有关的纸质附件等(要求用A4纸、Word格式、正文为小4号宋体打印一式5份,每份按“申请简表”、“成果推广报告”、“纸质附件材料”的顺序装订在一起),要求在9月15日前送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参加成果推广奖评比。
第十条
科研评优

为总结、表彰基层单位(学校)、教科所(室)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干部、教师,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一次重视教育科研先进单位、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活动,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教育局和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给奖牌和荣誉证书(具体评选办法另列)。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

对市级及以上立项科研课题,课题申报人单位要列支专项科研经费,用于聘请专家、订阅资料、培训学习、实施调测等开支。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条例(修改稿)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原条例(试行稿)终止使用,解释权属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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