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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入会说明 [打印本页]

作者: 管季超0712    时间: 2017-12-16 14:09
标题: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入会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入会说明时间:2017-12-07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一、入会流程
  第一步: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邮寄至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步:资格审核;
  第三步: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四步:交纳会费;
  第五步:发放会员证书。
  二、会员管理办法与入会申请表
  附件1:《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入会申请表
  三、会费交纳
  交纳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账户名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紫竹支行;账号:0120 0142 1000 1284。也可直接持支票到协会财务部门交纳。协会开具正式票据。
  四、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5号院2号楼504室
  邮    编:100101
  联系人:周老师、郭老师
  手   机:13501392090、18701313977
  电    话:010-84629952、84638483、84638459转801、802、804
       E-mail:zgmbjyxh@126.com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2017年11月20日







作者: 管季超0712    时间: 2017-12-16 14:10
附件1: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协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展会员。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的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由协会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协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协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召开协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三)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活动;
  (六)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七)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八)利用协会宣传信息平台,为会员宣传办学经验。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参加协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1000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至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二)由协会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00元。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科研任务;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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