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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4月26日
第一条 主席的权力 主席宣布开会和散会、主持全体会议的讨论、确保对本规则的遵守、准许发言、把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主席应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并在遵守本规则的情况下全面掌握每次会议的进行和维持会场秩序。在讨论某一项目期间,主席可向大会提议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限制每一代表发言的次数、截止发言报名或结束辩论。主席并可提议暂停辩论所讨论的项目。
主席执行职务时始终处于大会的权力下。会议过程的顺利需要主席的能力、权力、机敏和公正态度、尊重少数与多数代表的权利和熟悉议事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的职责
秘书长负责散发大会的文件、报告和决议;编制、印刷和散发会议记录;协助主席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并进行大会所要求的所有其他工作。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为其代表的秘书处人员,可随时就大会所审议的任何问题,向大会提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三条 发言
任何代表事先未得主席允许,不得在大会发言。要发言的代表请将标有其国名的桌牌举起示意,主席应按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他们发言。如发言者的言论与所讨论的议题无关,主席可敦促他遵守规则。
第四条 程序问题
代表可在讨论任何事项时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按议事规则对该程序问题作出裁决。代表可对主席的裁决提出异议,主席应立即将此异议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如果未被过半数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所推翻,仍应有效。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不得就所讨论事项的实质发言。
程序问题只能涉及与程序相关的问题,如现在应用的或将采取的程序;主持辩论的方式;秩序的维持;具体安排(座位、口译等)。
第五条 发言的限制
我校模拟联合国大会对每一代表团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作出限制,具体规定如下:各代表宣读本国立场,时间不超过3分钟;提案国介绍草案内容,时间不超过5分钟;一般性辩论阶段,每个代表团各有发言机会,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1分钟。在有时间限制的发言中,如某一代表发言超过规定的时间,主席应立即敦促他/她遵守规则。
注意:上述的发言时间和次数是针对一项议题的讨论而言的;提出动议、行使答辩权不列入上述次数限制;由于我们缩短了宣读立场文件的时间,从而相应地增加了各代表队在一般性辩论阶段的发言次数;主席将尽量使每队都能得到均等的机会,希望发言者非常严格地遵守以上规定。
第六条 休会
在辩论期间,代表可以提出休会。该动议将不被辩论,而直接进行表决。
注:在一个议题中最多能休会为1次,时间不超过5分钟,该动议应被视为重要问题,需2/3的多数通过。
第七条 答辩权
如果有发言对某一会员国的尊严和正直进行了攻击,主席可准许被攻击国行使答辩权。针对一国的答辩仅为一次,时间为1分钟。
这一权利在联大中使用的频率非常低,因为各国、各方的措辞一般都很规范和谨慎。我们不赞同代表滥用答辩权。如果并未引起真正的答辩问题,主席将拒绝会员国行使答辩权。
第八条 辩论的结束
代表可随时提出结束辩论所讨论项目的动议,不论是否有其他代表已要求发言。主席只准许两名反对结束辩论的人就结束辩论的问题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如大会赞成结束辩论,主席应宣布辩论结束。主席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者,可将其发言时间限制为1分钟。
注:提出结束辩论的动议应被视为重要问题,需2/3的多数通过。我们不希望看到几个国家发言之后,就有人提议结束辩论,而是应该给每次参赛队伍都有展示自我的机会。所以,这一权利不建议过早使用。而应辩论接近尾声时提出,或由主席在适当的时候提议结束辩论,然后进入表决程序。
第九条 提案和修正案
任何提案必须在会议前一天(周四)散发给所有代表团,否则不得在大会会议上加以讨论或表决。但修正案或程序性动议的复制本即使尚未散发或仅于当天散发,主席仍可准许对这些修正案或动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条 提案的重新审议
已被通过或否决的提案不得在同一届会议中重新审议,除非大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重新审议。主席应只准许两名反对重新审议的动议的人就该动议发言,然后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
第十一条 表决权
大会每一会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大会对于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问题的决定,包括确定另有何种问题应由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的问题,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过半数作出。如果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该提案应视为已被否决。
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此种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按联合国宪章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的选举、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暂停会员国权利和特权、开除会员国、关于施行托管制度的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第十二条 表决方法
大会通常以举手或起立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任何代表可请求进行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应从主席抽签决定的会员国开始,按会员国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进行。唱名表决时,每一会员国的国名均应点到,由会员国代表一人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表决结果应按会员国国名英文字母列入记录。
第十三条 表决守则
在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除为了与表决的实际进行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不得打断表决的进行。除无记名投票外,主席可准许会员国在表决前或表决后解释其投票理由。主席不得允许提案或修正案的原提案人解释其对自己的提案或修正案的投票理由。由于时间关系,会员国在表决前或表决后不用解释其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提案和修正案的分部分表决
任何代表可提议将提案或修正案的各部分分别付诸表决。如有人对分部分表决的请求提出反对,应将主张分部分表决的动议付诸表决。主席应只准许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人发言。该动议如被通过,提案或修正案中已通过的各部分随后应合成整体再付表决。如提案或修正案的各执行部分均遭否决,则应认为整个提案或修正案已被否决。
第十五条 提案的表决顺序
如对同一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除非大会另有决定,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付诸表决。如先一个提案被大会通过,后一个提案不应再付表决。如先一个提案被大会否决后,可对后一个提案进行表决。如果在提案进入表决程序之前,有代表提出对该提案不采取行动,应先对该动议进行表决。
以上的具体规定是参阅《联合国大会议事规则》而制定的,同时根据四中模拟联合国大会的具体情况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如有等程序争议,由主席决定,请各代表严格遵守本规则。
各代表应该充分研究本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定,以制定出有利的战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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