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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研室关于中小学教学研究活动评奖的暂行规定 | | | | 鄂教研〔 2007 〕 2 号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引导广大教师、学校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学研究水平和教研活动质量,实现教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研活动评奖是指湖北省教学研究室在课程实施、教学改革等教学研究领域开展的评比活动。
第二条 教研活动评奖旨在搭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展示和交流的平台,有助于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助于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第三条 “四优”评比是指由湖北省教学研究室组织的中小学教师优质课(含说课、辩论赛)、优秀论文、优秀案例(含教学设计、视频案例)、优秀课件等评比活动。“四优”评比分学科、分学段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相关学科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质课评比在市(州)选拔的基础上进行。参赛教师名额以市(州)人口基数划分指标,一般不超过 2 人;省直学校、大型企业分别整体上视作一个参评单位,各可推荐 1 人;会议承办单位可增加 1 人。全省优质课评比设一、二等奖两个等次,比例为 4 : 6 。
第五条 优秀论文、优秀案例、优秀课件等由市(州)教研部门推荐参评。参加评选的论文、案例、课件获奖总数不超过参评总数的 85% ;每项获奖总数,语文、数学、外语每学科不超过 200 篇(件),其他学科不超过 150 篇(件);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比例为 3 : 3 : 4 。
第六条 优秀学科教师、优秀教研员评选是以中小学教师和教研员为对象,对其在学科教学和研究方面取得的成绩而开展的评比活动。优秀学科教师、优秀教研员评选分学科、分学段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相关学科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优秀学科教师评选在市(州)教研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语文、数学、外语每学科不超过 150 人(含优秀教研员),其它学科每学科不超过 100 人(含优秀教研员)。
第八条 优秀教研员评选在市(州)选拔推荐的基础上进行。优秀教研员人数不超过全省本学科教研员人数的 15% 。
第九条 优秀课题成果评比是指对在省教研室立项或备案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及其核心成员进行的评比。优秀课题成果评比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综合室和相关学科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优秀课题获奖总数不超过参评总数的 85% ,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次,比例为 3 : 3 : 4 。
第十一条 对在课题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课题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核心成员予以表彰。先进单位表彰数额为课题承担单位总数的 30% ,每个课题承担单位表彰先进个人 1-2 名。
第十二条 综合类评比是指对教研机构、学校、教研组在进行课程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创新教研方式等方面进行的评比。综合类评比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县(市、区)教研机构评比在市(州)评比、推荐的基础上进行,优秀县(市、区)教研机构不超过全省教研机构总数的 20% 。优秀市(州)教研机构评比按照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校本教研示范学校、新课程实施先进学校、网络教研先进学校等评比在市(州)教研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每个类别表彰的学校总数不超过 50 所。
第十五条 优秀学科教研组评比,在市(州)教研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优秀教研组每学科不超过 50 个。
第十六条 省教研室根据工作进展,对各类评奖活动统筹安排,分年度交替进行。优质课、优秀论文、优秀案例、优秀课件、优秀学科教师、优秀教研员、优秀课题成果及综合类评比的条件、细则等另行制定,随评比活动的文件下发。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本着保证质量、鼓励创新的原则,适时调整评奖项目。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教研员应邀在省教研室组织的有关活动中承担了授课、讲座等任务者,发给参与相关活动的实证证书。学生参加省教研室组织的学习、科技、操作、才艺等展评活动,由省教研室颁发证书,并给辅导教师颁发相应的辅导证书。
第十九条 各类评奖活动结果以省教研室的正式通报为准,获奖证书按类别、年度、学科统一编号,获奖名单同时在“湖北教研”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 上述各类评奖务求程序规范,内容真实,结果公正。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教研室定期整理、公布各类教学研究成果,并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成果的推广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属湖北省教学研究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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