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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中小学优秀校内报刊评选活动 评审细则
第一条 总 则
1.1为确实组织好本次评选活动,保证评审质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评审细则。
1.2 进一步加强对校内报刊工作的指导,发掘激励校报校刊采编人才,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促进全国中小学校报校刊的特色发展,全面推进校园文化建设。
1.3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二条 奖项分类
2.1 参评报刊分中学组、小学组。
2.2 参评报刊分校报(刊)、社团报(刊)、教科研报(刊)进行评审。
2.3 每类奖分别设置奖项,包括综合奖(集体)和单项奖(个人)。
2.4 综合奖项分为:校报(刊)奖、社团报(刊)奖、教育科研报(刊)奖。
2.5 单项奖项分为:编辑奖、组稿奖、版面奖、指导奖、优秀栏目奖。
2.6 每奖项的奖别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
2.7 本次活动特设特别奖: 最佳组织奖、特别贡献奖。
第三条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3.1 参评的校报、校刊必须是目前仍坚持正常出刊的。
3.2 校报要求总期数满四期的;校刊要求总期数满三期。
3.3 参评的社团报、刊须每年至少出版二期,或总期数满三期的。
3.4 参评的学校教育科研报刊类,每年至少出版二期,或总期数满三期的。
3.5 每单位可以自由申报多类报刊。
3.6 参评报刊的真实性、导向性、科学性、可读性为基础评审标准。
3.7 参加优秀栏目奖评的须撰写“栏目简介”一份,内容为栏目构思、创办过程等相关的情况。
3.8 参加优秀编辑评选的老师须撰写“业务自传”一份,内容为工作简历,编辑思路等相关的情况。
第四条 评审机构与评审
4.1 由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并邀请相关机构专家联合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
4.2 评审委员由教育新闻界的领导、专家组成(名单另行公布)。
4.3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参赛材料并进行资格初审。
4.4 评委会的专家评委对初审通过的单位进行终审,并确定各奖项等级。
4.5 评选结果一律以评委会评审结果为准,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领导审批后公布。
4.6 获奖证书加盖主办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条 异议处理
5.1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投诉,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
5.2 评审委员会收到异议材料后5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颁 奖
6.1 所有获奖单位和个人均可出席第五届全国中小学优秀校内报刊评选活动颁奖典礼。
6.2 颁奖典礼拟于2010年11月下旬举行。
第七条 经 费
7.1 评奖经费由申报单位交纳,每个申报奖项应交纳80元评审费(开具正式发票)。
7.2 颁奖典礼经费由承办单位依法筹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附 则
8.1 凡申报单位报送参评报刊并取得参评资格后,即视为认同本条款,不认同者可向组委会书面申明。
8.2 本细则由全国中小学优秀校内报刊评选活动组织单位联合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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