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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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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19:3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和《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2001年第11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在湖北正式编写、出版、发行,供省内中小学、幼儿园(学前班)用于课堂教学的地方课程教材或受教育部授权委托的国家课程教材(含教学参考书、电子音像教材、教学软件、教学挂图、学具)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和我省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立项;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其立项初审与教材内容审定由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受理。
第二章  教材编写的资格、条件和原则
  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二)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三)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第七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
第八条    编写教材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中小学教材编写的规定。
        (二)体现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
        (三)符合中小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四)符合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教育规律,力求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五)符合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有关精神和基础教育课程标准的规定。                                    
        (六)注意从我省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从各地可能达到的办学条件出发,力求做到分量适当,难易适度。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机构的审定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三章    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核准
第十条  教材编写实行项目管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省教育厅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负责受理核准本省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也可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受权或委托,负责受理核准本省编写国家课程所规定的有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立项编写的教材应为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或受委托的国家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申请立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编写的教材名称、适用范围、编写目的和指导思想。
(三)申请编写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
1.        个人学习、工作简历(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2.        印件),3.        任职情况;
4.        教材编写方面的相关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
5.        两名6.        资深专家的推荐意见;
7.        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四)申请编写的教材体系结构、篇幅、体例、样章及课时说明。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立项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受理申请后,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者的资质、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体系结构及教材的适应范围等进行审核和论证。经审核论证,同意编写的,由省教育厅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下达同意编写通知;经审核论证没有通过,但有可能经修改达到要求的,建议编者修改并通知申报单位;不同意编写的,则退回原申报单位。
第四章   教材的初审与试验
第十四条  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应送省中小学教材审定机构初审。教材的送审本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送审者在申请初审时应填写教材初审申请表,交付教材书稿,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
第十五条  教材初审通过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试验;因特殊情况需扩大或缩小试验范围的,应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试验应征得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材的审定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成立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也可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受权或委托,承担有关国家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第十八条   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审定各类教材的编写计划与内容,向省教育厅呈报审定报告与说明;
(二)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和新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材建设与使用的建议;
负责组织优秀教材的评选工作;
指导各类教材审查专门小组的工作,解决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四)做好省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十九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学科教材审查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及中小学教师组成,负责本学科教材的审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及学科审查组由省教育厅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建立审查委员信息库,负责审定教材的委员按随机抽取的原则,从信息库中选用。委员在教材审定过程中要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关于教材审定的程序、方式、标准的规定,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定的原则是:
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各项要求。
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四)  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送交审定的教材应具备以下条件:
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
初审通过后在试验范围内取得良好效果;
送审教材为定型成品;
有送审报告和试验报告。
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教材特色和适用范围;教材试验报告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教材经审定后,审定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做出结论:
审定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修改,经省教育厅批准并列入用书目录后,可供学校选用。
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不予通过。送审教材有明显问题,不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
第二十五条  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列入我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出版时,可在封面上注明“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其中,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而审定通过的国家课程教材,报教育部决定其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定期对通过审定的教材进行评价,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表彰与惩处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对优秀教材编写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由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第三十条   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立项核准、初审及审定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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