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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品牌建设:政府的“有为”与“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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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8:21: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校品牌建设:政府的“有为”与“不为”


   ■鲍传友

    商业品牌的形成是产品生产和市场销售互动累积的结果,同样,学校品牌也是学校办学经验的一种积淀,是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追求不断被社会认可和强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学校必须不断排除各种外界干扰,有充足的资源和宽松的制度环境来体现自身的办学意志,过多的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都会影响学校品牌的形成。目前,我国公立学校“千校一面”,罕有特色和受人欢迎的办学品牌,与地方教育行政管控太多不无联系。教育行政对学校管得太死,干预太多;学校的分数竞争、升学压力太大,承担的责任太多……学校自主办学的空间被严重挤压。格外发人深思的是,今天基础教育领域中出现的一些创新性的办学模式,有不少是从农村教育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因此,学校品牌建设首先需要理顺政校关系,落实并逐渐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乃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学会“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政府的“有为”
    政府的“有为”是为学校品牌建设提供资源支持,搭建发展平台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执行对各类学校的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执行教育法,依法行政,确保教育投入充足、到位,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促进教育公平,督导学校教学工作等。
    其次,要制定有利于学校有序和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品牌是竞争的结果,但恶性竞争和不公平竞争会导致学校办学方向的扭曲,不利于品牌的形成。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规划区域教育发展的生态环境,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制度引导学校公平、有序竞争,比如在拨款中加入绩效因素;在人事编制上除了满足学校正常教学以外预留一些竞争性指标;允许学校有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权,等等,通过鼓励学校竞争来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获得家长和社会的认可。
    再其次,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要真正建立服务型教育行政,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按照新公共管理代表人物莱恩的话说就是,“政府要掌舵而不是划桨”。教育行政部门要摈弃教育管理中的经济思维、行政思维乃至官僚思维,有勇气放弃对部门利益的追求,转变管理方式。正如教育部长袁贵仁所说的那样,政府要改变对学校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的方法,转而通过立法、拨款、中介组织、政策引导、督导、信息服务等各种间接手段对学校进行宏观调控。即逐渐实现由权力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许多西方国家的地方教育行政中都设有研究中心和资料中心,专门为中小学提供教育资讯和研究服务,及时通报最新教育信息和教育改革动向。
    最后,在培植学校品牌的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善于扮演“猎头”角色,识别、选拔一批有思想、有能力、有激情、懂教育的行家里手来担任学校发展的领头羊,也就是要实行教育家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和不断提高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依据教育家而非官员的标准选拔校长,按照“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举贤任能;建立校长成长和激励机制,鼓励校长一心办学、大胆实践和创新办学模式,而不是追求短期的政绩,追求官位升迁,也就是实现由职务型校长到职业校长、最终到专家型校长的转变。如此才能让学校品牌建设回归教育本位,服务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
    政府的“不为”
    政府的“不为”是为学校品牌建设提供宽松的发展空间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要有一定的边界,教育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将本来应该属于学校的权力和有助于学校发展的权力交给学校,允许学校在一定范围内自我决策,使校长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和权力来践行办学理念,追求自身的办学特色。那么,在学校品牌建设过程中,学校究竟需要政府下放哪些自主权?
    第一,学校经费预算和支配权。学校品牌建设离不开资源的支持,而不同学校由于追求的办学理念不同、实施的路径不同,对资源的需求和使用自然也会不同。但是,在现行的经费投入和管理体制内,学校在经费的调拨和使用上往往力不从心,特别是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内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实施以后,学校在经费使用上的权力越来越小,所有的预算和开支基本上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学校性质和生源的多少来决定,学校特色项目建设所需的设备器材、组织活动等的经费皆无法得到满足。因此,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学校品牌建设的特殊需求,允许学校根据自身需求进行一定额度的预算,并自由决定经费的用途和去向。
    第二,人事权。教育行政部门宏观规划和控制编制或指标,制定聘任规则,将选人、用人和评价的具体权力交由学校自己来操作,由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需要自主决定人选,决定学校内部除校长以外的所有人事任免,并评价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工作绩效。同时,还可以允许学校在编制之外聘请其他急需人才作为兼职教师,以弥补和丰富学校品牌建设的资源。
    第三,课程与教学权。课程与教学是学校品牌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品牌建设的核心。要允许和鼓励学校在国家和地方课程与教学标准下,自行决定课程内容、教材和教法等,从而充分彰显学校自身的办学理念和目标;要为学校开发各具特色的校本课程提供经费、人力和资源支持。
    第四,自我教学评价权。政府部门不仅要重视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充分认识和尊重教育发展的规律,杜绝政绩导向的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减少或禁止单纯的、公开的分数排名,鼓励学校自行制定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引导和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创新。
    学校的“能为”
    “能为”则是在“可为”的范围内,尽力规划和体现品牌建设的美好蓝图
    政府的“不为”是学校“可为”的空间,但是学校是否“能为”也同样值得关注。当学校拥有了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后,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也就顺理成章成为这些权力的主体,从而成为学校品牌建设的关键性人物。校长的办学理念、职业道德、能力以及校长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式则有可能成为学校品牌建设的重要影响因素。
    校长在学校品牌建设中要端正办学思想和办学理念,立足学校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办学。校长要有创新精神,在学校品牌建设中要继承传统但不能固守传统,要根据学校所处的社会情境和面临的教育问题不断创新办学模式。校长自身也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方法,提高自身的领导力和执行力,将学校品牌建设的构想具体化到学校教育教学实践中。尤其重要的是,校长要意识到自身不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终端,要防止从“一长制”蜕变为“家长制”,从而将行政管控的思维和工作方式移植到学校,要充分尊重教师员工对学校品牌建设的建议,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同时要自觉建立学校监督体制和机制,尤其是建立来自学校系统以外的教育利益相关者的平行制约机制,从而使学校品牌建设的过程和效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验。
    总之,政府的“有为”是为学校品牌建设提供资源支持,搭建发展平台。政府的“不为”是为学校品牌建设提供宽松的发展空间,而学校的“能为”则是在“可为”的范围内,尽力规划和体现品牌建设的美好蓝图。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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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7 09:47:1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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