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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中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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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7 11:32: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地方志中的附录




   王 鹏

    附录作为志书的一部分,在中国古代的志书中就有。中国古代方志的起源很早,如唐代的全国性总志、隋唐和北宋时期的图经等。本文认为,比较成熟的地方志出现在南宋时期,这一时期编纂流传到今天的几部地方志都有附录,只是名称有所不同。马光祖《景定建康志》最后一卷为《拾遗》,范成大《吴郡志》最后一卷为《杂志》,罗愿《新安志》最后一卷为《杂录》,施宿《嘉泰会稽志》中《拾遗》、《杂记》各占一卷。
    收入四库全书中的元代地方志《至大金陵新志》卷14 名称为“摭遗”,就是把志书其他部分中遗落的东西收集起来的意思。
    明清时代的地方志也大都有附录部分。明永乐十六年(1418 年)颁布的《纂修志书凡例》中对于附录部分的定义是:“杂记,记其本处古今事迹难入前项目条目”,就是把志书中那些没法归类的纳入附录之中。至于其中收录的内容是:“如人事风俗可为劝戒,草木虫兽之妖祥、水火荒旱、幽怪之类可收录者录之,以备观考。” 明代有名的地方志中,王鳌主
编的《姑苏志》卷60 为“杂事”,他对附录的认识是“: 事有无所附见而不可遗者,爰名之为杂事;又有所谓杂言者,因附书之。”
    收入四库全书中的《浙江通志》卷347、348 为“杂记”,该志编纂者认为:“史采稗官书征谣俗网罗放失,自昔为然,浙中掌故具载遗文,其轶乃时时见于他说,上下千百年见,琐事、奇闻芳程懿诫有足以宣理道,而示来兹者,何可任其没没乎?诠次丛言附之,末简亦拾遗补阙之一。”《河南通志》卷80 为“辨疑”,其中提到:“中州自依古以来奇文轶事往往散见于他说,可发耳目之新而资考览之助者,亦不可以无志也。志辨疑附遗。”可见,志书中的附录收入的内容首先是要有重要的价值,又是有地方特色的没法舍弃的东西,另外,还要能发挥拾遗补阙的作用。
    清代著名方志学家章学诚主张志书要分为三部分,其中志是主体,掌故和文征主要是为了保存地方文献。章学诚主张除了这三种体裁外,在方志中还要有“丛谈”一种体裁。而“丛谈”到底指哪些内容,章氏在《方志立三书议》中有所阐述:“别有丛谈一书……此征材之所余也。……攔入则不伦,弃之则可惜。故附稗野说部之流而作丛谈。”章氏对“丛谈”
部分在志书中的地位的认识是,“三书皆经要,而丛谈则非必不可阙之书也”。至于清代乾隆朝后期,几部有名省志中都有附录的部分。谢启昆主编的嘉庆《广西通志》体裁中分成了典、表、略、录、传五部分,阮元主编的道光《广东通志》也沿袭了这种分法。光绪《畿辅通志》中也是分成了纪、表、略、录、传五部分。以上几部省志中都是有附录的内容的。
    民国时期,著名方志学家余绍宋在《浙江省通志编纂大纲草案》中对“附录”的认识是:“其杂记一类所载,无关弘旨,故列为附录,以明非正志也。”认为附录主要是杂记一类的内容,不是志书的正文。余绍宋把志书中的附录部分给出了“附录”的名称,这与黎锦熙、傅振伦等人对这一部分的认识还是有所差别的。

    民国时期另外一位著名方志学家黎锦熙所修的《洛川县志》中附录被称为“丛录”,主要内容有:“前志序目凡例,悉为载入,邑乘沿革,具足考证。”

    方志学家傅振伦在民国时期参与了几部地方志的编纂,其中成书于1928 年的《河北新河县志》最后为“别录”,收入的内容有新河县编纂始末、新志长编凡例和修志丛刊目录三部分。他在1930 年拟定的《北平新志例目》中对于附录部分的认识是“本志于正编之外,立别录一编。凡无可附丽者均入”。他在1944 年拟定的《北碚志》篇目中也有附录, 分成了文征、丛谈、丛录、索引四部分,其中的文征和丛谈,按照傅振伦的说法完全是仿效章学诚的理论。
    新中国成立以后,历史学家金毓黼1956 年发表了《普修新地方志的拟议》,在他所拟定的新地方志的篇目中也是有附录部分的,被称为“别录”,“卷末可斟酌添别录一门,以载各目所不能具载者。其重要文献不适于入志书正文者,亦可收入别录”。
    20 世纪80 年代,在中华大地上掀起的新编地方志的高潮中,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1985 年通过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中列出的方志体裁,包括附录在内。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在1997 年5 月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同样重申了上述规定。新编方志中有“附录”这种体裁,自然与旧方志有所不同。
    至于新编地方志附录的内容,按照中国地方志协会拟定的规定,以县志为例,包括“县志编修始末”、“地方文献要目”、“重要文献辑存”和“优秀诗文选录”。在新编地方志理论与实践指导下编写的重要工具书中, 由黄苇主编的《中国地方志词典》中没有“附录”条目的解释,而有“附记”,是指:“将需要入志,但又不宜入正文的内容附带记述在有关正文之后。”
    由浙江人民出版社编写的《中国方志大辞典》给出的“附录”的概念是:“附于志后以原原本本地保存地方文献和珍贵资料的附录。为了解决著述和资料的矛盾,章学诚提出了‘三书’之说……新方志的附录当起章氏所设的‘掌故’和‘文征’的作用。‘附录’要附与当地有关且有重要史料价值的原文、原件,切忌滥收。”
    上述两种关于附录的定义是有很大差别的,其中第一种定义与余绍宋的观点比较相似;而第二种主张是关注对于地方文献的保存,就是有地方特色的东西。而后一种观点无疑是沿用了章学诚关于“方志立三书”的主张。可以说,新编地方志的附录多数都是在后一种观点指引下编纂出来的。第一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是移植了出版编辑学中关于附录的定义,其实没有体现地方志这种特殊出版物的附录的特殊情况。而按照第二种定义,新编方志的附录没有完全起到保存地方文献的作用。对于已经成书的新编方志中的附录,方志专家陈桥驿指出:“一部方志的优劣,当然要从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但这一部分内容(附录),实在最足以估量修纂者的水平。”
    笔者所见的新编地方志,从附录包含内容的设置看,多数参考了中国地方志协会对于县志附录的概括。下面以各省志为例:《江苏省志》各分志的附录都很一致,主要包括两类:一、大事年表。二、重要文献辑存。其他如《广东省志》、《福建省志》等,附录中都有的一类是“重要文献资料”,其他的就名称各异了。有些志书在章后有附录,如《广西通志·出版志》、《贵州省志·文化志》等都是这种情况。《河南省志》各分志中,据笔者所翻阅的,都没有附录。在新编县志中,其中的附录很少有完全与中国地方志协会所拟定的一致的。四川省《宾川县志》附录包括:1. 文告;2. 碑记;3. 艺文;4. 考释;5. 历代志书简介等。广东《惠阳县志》附录包括:1. 旧志序选;2. 文件;3. 文选。其他的县志中,比较一致都收入“历代志书简介”、“历代志书序言”、“重要文献资料”这三部分内容。
    至于大事年表放入附录是否得当,还是值得商榷的。有些地方志把考证、撰写的东西放入附录之中。从体例上讲,它们与“重要文献资料”完全是两类东西,都放入附录之中,显然很不协调。黎锦熙主编的《洛川县志》本来打算把修志章程、机构及其经过列入附录之中,后来限于篇幅而删去。
    以上一些志书中的附录还算基本上符合体例。至于在各种志书附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附录收入的太多,不但志书最后有附录,有的章节后也有附录。二、附录的内容与正文交叉。三、收入的内容不合适,如某市《档案志》中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四、有些省志全部都没有附录;有些省志的分志中,有的有附录,有的没有,很不统一。另外,方志专家仓修良提到,“新方志的附录还有特殊的用途:如有的方志有意识的把国民党、三青团放在附录里面”。
    笔者翻阅的新编方志中,重要文献收录还是基本注意到了,碑记摩崖收录的就很少了,可以说是寥寥无几。最近很多省份都出版了一些当地出土的墓志、石刻资料等等。在一些县志中,对诗词文章的收录还是有一些,不过数量不是很多。新编方志附录包括哪些内容?由山东省史志办公室编写的《方志学基础教程》中列举了附录四个方面的内容:一、重要文献;二、碑记摩崖;三、诗词文章;四、奇闻轶事。这几部分与前面提到的中国地方志协会关于县志附录的内容相比,多出了碑记摩崖和奇闻轶事两部分。
    附录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以县志为例,笔者认为可包含:重要文献、诗词文章、奇闻轶事等部分。附录作为地方志中的一种体裁,重要的是要突出地方志的地方特色与行业特色。如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在附录中要侧重于收录包括当地民俗宗教等在内的“冷点”资料。
    有些新编地方志中的附录还充分体现出了行业特色,有很重要的价值。如《广西通志·出版志》后面所收的《解放前广西出版期刊要目》是重要的出版史资料,其价值不言而喻《湖北通志·新闻出版》在附录中列有“附表”,主要收入了《清末湖北出版刊物一览表》、《清末至五四时期武汉地区书店一览表》、《1925—1937 年武汉地区书店一览表》,这三个表都很有价值。
    附录多是保存原始文件,如文告、档案等,在中国古代文献很容易遗失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在目前的条件下,志书中有必要给附录一定的篇幅。同时,为了保存地方文献, 突出行业特色,可以考虑出版一些专门的文献汇编,作为志书的副产品。这样既利用了编纂志书的原始资料,也是一种读志用志的方式,可以用这些文献汇编来印证志书的真实性,而当前对志书没有注明出处是有很多讨论的。而且,修志部分编写的一些中间成果,由于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料,肯定会受到广泛好评。我们在地方志中附载了太多的东西,尤其是附录部分,没有必要承担过多的内容,如碑记摩崖等,不一定非要由志书来承担,是可以由当地的文物部门收集整理的。一些比较好的考证文章,可以结集出版,与志书相辅而行。


(作者单位:北京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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