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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天振:为翻译立法,应该是时候了
来源:文汇读书周报
●翻译不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或活动,它也可以是一种由某个机构或公司出面组织的团队行为(合作翻译),翻译的内容更是从文学名著、社科经典,一直扩展到国际交往的各个领域,文化的、科技的、商业的、军事的等等。 ●翻译活动、尤其是非文学翻译活动,...
●翻译不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或活动,它也可以是一种由某个机构或公司出面组织的团队行为(合作翻译),翻译的内容更是从文学名著、社科经典,一直扩展到国际交往的各个领域,文化的、科技的、商业的、军事的等等。
●翻译活动、尤其是非文学翻译活动,包括笔译和口译,也正在演变成为一种纯粹的市场商业行为——目前我国大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翻译公司已经达到近两万家之多即是对此一个最生动、最具体的注解。
●翻译活动也暴露出商业行为所共有的一些弊病。另一方面,翻译的版权纠纷问题,译者的正当权益保障问题,翻译活动的正常开展所遇到的干扰问题,等等,在翻译的职业化时代也日益显得突出。
谢天振:中国译协翻译理论与教学委员会副主任,上外翻译研究所所长。
在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黄友义先生提交了一份推动翻译立法、促进翻译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该提案一经提出,立即得到国内翻译界同行以及全国政协很多委员的支持,可见此提案提交得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
翻译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据有史可查的记载,我国的翻译活动迄今至少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然而在这漫长的两千多年时间里,尽管翻译活动一直持续不断,有些时期还非常活跃,出现过几次大的翻译高潮,但历史上我们似乎还没有为翻译专门立过法。为何今天我们要提出为翻译立法呢?我以为,这与翻译在当前所处的特定的历史时期,以及翻译本身性质发生的变化有关。
两年前我曾主持编写过一本《中西翻译简史》的书,在对中西翻译发展史进行了一次比较全面的梳理之后我发现,人类的翻译历史按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主流翻译对象的性质和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大历史时期或阶段:一是以宗教典籍为主要翻译对象的宗教典籍翻译时期,这是中西翻译历史的第一阶段;二是以文学名著和社科经典为主要翻译对象的文学名著翻译时期,系中西翻译历史的第二阶段;最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以实用文献为主要翻译对象的实用文献翻译时期。也是中西翻译历史的第三阶段。对中国而言,我们进入翻译史的第三阶段的时间比西方要稍晚一些,及至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奉行改革开放的国策以后,我们才全面进入了中西翻译史的第三阶段。
处在中西翻译历史上的这三个阶段的翻译活动会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性质。众所周知,在中西翻译史的第一阶段,翻译活动往往得到宗教组织或团体的支持,因此这一时期的翻译活动大多属于一种有组织的、甚至是受到某一国家或宗教的权力集团控制的行为,如西方历史上的圣经翻译,中国历史上的佛经翻译,等等。当然,期间也有个人自发的翻译活动,但这种情况并不普遍,数量也不多。这样,在这一阶段的翻译活动相对而言比较有序,甚至受到一定的控制,因此为翻译立法的需要和必要性也就不那么迫切。中西翻译活动进入第二个历史发展阶段以后,文学名著和社科经典成为翻译的主流对象。与此同时,翻译活动也从先前的主要是有组织、有控制的宗教行为逐渐演变为一种个人行为。中西翻译历史上的第二阶段,于西方来说始于文艺复兴时期,对中国而言,则起步于清末民初,也即严复、林纾那个时期。这一阶段,尽管翻译已经演变成一种个人写作行为,并因此而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诸如翻译的质量问题,选择翻译的原作的内容、题材问题,等等,但由于此时的翻译主要还是偏重在文学名著和社科经典上,一些严肃的出版机构也会对拟翻译出版的作品从质量到内容进行一定的筛选,一些粗制滥译的作品还会受到翻译批评甚至相关的出版法的制约,再加上这一时期印刷出版的资源相对有限,翻译的规模和数量也就有一定的局限,所以这一阶段为翻译立法虽然不无必要,但其迫切性与当前相比,似乎还不是非常突出。
但是当翻译活动进入中西翻译历史的第三阶段以后,情况与以前那两个历史阶段相比就大不一样了,而且从翻译的方式到内容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翻译不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或活动,它也可以是一种由某个机构或公司出面组织的团队行为(合作翻译),翻译的内容更是从文学名著、社科经典,一直扩展到国际交往的各个领域,文化的、科技的、商业的、军事的等等。因此,翻译史的第三阶段我们也称之为翻译的职业化时代,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一阶段翻译不再局限于宗教组织、国家机构等领导下的有组织的、受到一定严格控制的行为,而是发展成了当前社会上一个新兴的独立的职业。相应的,翻译活动,尤其是非文学翻译活动,包括笔译和口译,也正在演变成为一种纯粹的市场商业行为——目前我国大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翻译公司已经达到近两万家之多即是对此一个最生动、最具体的注解。翻译进入市场以后,它表现出前所未有的蓬勃活力,获得了非常迅猛的发展,并渗透到当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应该予以肯定的。但与此同时,它也暴露出商业行为所共有的一些弊病,诸如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问题,翻译服务的质量、信誉问题,翻译机构和人员之间的恶性竞争问题,相应机构监管不力,乃至监管缺失的问题,等等。另一方面,翻译的版权纠纷问题,译者的正当权益保障问题,翻译活动的正常开展所遇到的干扰问题等等,在翻译的职业化时代也日益显得突出。而这一切就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与翻译有关的法规,以保证并促进翻译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我以为,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黄友义委员提交的为翻译立法的提案显示出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们希望国家的有关部门能够认真考虑黄友义委员的提案,重视为翻译的立法问题,早日为翻译立法。为翻译立法,应该是时候了!(谢天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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