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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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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5:3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地址:韩寒背后的利益链条作者:常非常
作者:祁大夫
  我是媒体人,也算接触过出版界的人,所以是这样看韩寒这条关系链条,利益链条的。


  中国出版界有三大波,路金波,沈浩波,张小波,他们都算出版大亨了,分别控制万榕书业,磨铁出版和凤凰联动。这是出版链条。其实很多作家都是恨韩寒的,因为写作者都明白这是个草包,肚子里没东西,写出来的东西也垃圾。但是他的书得到铺天盖地的宣传,个人更是被包装成天才、民主斗士、意见领袖,得到了特等待遇。这是一条很肥的利益链条。图书出版是个暴利,销售3万本就算畅销书,韩寒的书基本在50万以上,一本书卖30块,成本3块钱,抛去版税,算算这收入。

  中国近10年来,火了的书基本是路金波出的,或者和他有关系,我是说小说类,比如慕容雪村、石康、宁财神等大神。他们自然是和路金波站在一起的,指哪打哪。其他的写小说的作家敢怒不敢言,只是远远观望这场恶战,因为他们确实可怜,就靠出书吃饭的,职业作家,职业写手不红是很惨的,出本书就指望着书商作为重点类图书包装,包括媒体宣传,包括在报纸网站上连载,包括铺货渠道,都很有讲究。

  作家们是万万不敢得罪路金波和明确表态支持韩寒的沈浩波的,因为得罪了这二位,以后别指望出书了,都得饿死。

  宁财神和“李寻欢”路金波当年是并列的网络写手,他走了编剧之路,在演员圈里面也是不能得罪的人,比如姚晨就指哪打哪了,所以姚晨明明知道自己智商低,但是也趟这个浑水,就这个道理。

  再说说媒体,包括新浪、网易、腾讯之类的。我先说网络媒体。中国的网络媒体是没有底线和道德可言的,只要吸引眼球就可以,说实话,新浪是最厉害的,别人腾讯搜狐什么的都是花钱请名人,比如于建嵘就是和新浪微博明确要钱,结果没给,高调搬家到搜狐微博,不几天就出消息搜狐给他钱做什么公益平台,其实这是一门生意。

  再说腾讯,和新浪进行微博大战,出钱让韩寒开微博,这是很可能的,因为他们一直这么干。我熟悉的奥运报道经历过,请名人,请明星姚明刘翔黄健翔什么的开专栏,写博客,这都是钱。新浪是培养了名人扎堆的风气,明星们在新浪都不拿钱的,这就很危险了,因为你得罪了韩寒,那么韩寒马上搬博客开微博去腾讯了,反正腾讯又出钱。所以新浪根本不敢挺方舟子,这是高层的意思。

  透露个内部消息,新浪微博发了通知,不许讨论和参与韩寒和方舟子的大战。

  媒体都不敢得罪这些名人,因为名人也是资源。资讯大战就是资源大战,花钱请还请不来,更别说旗帜鲜明地反对了。

  方舟子真的不算名人,他的人气差,人缘差。尽管网站的编辑有些暗地里欣赏方舟子,但是不能得罪韩寒。包括这次倒韩大战,有很多人站在方舟子这一边,不是因为方舟子人怎么样,纯粹是想干掉韩寒而已。等到方舟子打另外一个不相干的人,他们马上就从方舟子的粉丝阵营里离开了。

  我不怕方粉骂,我就是纯粹看不上韩寒,所以现在支持方舟子。等这件事结束后,我不一定就是方舟子的粉丝。

  报纸杂志更是如此,你得罪了明星,都不接受你采访,你还搞个毛啊。

  出版界控制着作者,媒体惧怕明星搬家,不接受采访。这些都导致中国的信息传播不对称,不正常。也就是在天涯,在这种草根为王的平台里,大家都披着马甲说真话,畅快淋漓地揭露丑恶的韩寒集团。

  所以,要推倒一个偶像,根本不能指望在新浪微博实名制的那些名人。现在方舟子阵营中那几个带V的名人,彭晓芸离开南都系了,不加V已经破罐子破摔了,十年砍柴是专栏作家,和出版业关系不大,王志安是央视的,和这些人没有利益上的纠葛,有个认证是娃娃亲什么的书的作者的王增杰看来也没打算当作家,应该是圈外人,都不忌惮媒体或者出版业,他们才敢旗帜鲜明地支持方舟子。

  李承鹏不出声,不代表他支持方舟子,路金波的一条微博说了,大眼忧心忡忡地打电话来,说韩寒有麻烦了。李承鹏和路金波是作者和出版人关系,他是被方舟子打过的,有七寸,不敢出声而已。

  那个所谓草根写段子的作业本最恶心,这次主动献媚,显然是为未来的出书做铺垫,讨好路金波。

  大家看到挺韩派,只要稍微一动脑筋,一打听,就能弄清楚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说到底,大家都是为了钱。方舟子是损人不利己,我们是悲壮的看客,连吐痰带吐血地等猛料,催进度,为正义而战吗?不是,都他妈有点闲得蛋疼。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3707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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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11:56: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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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3:52:08 | 只看该作者
 四、“辟谣者”分析:讨论与对策

  新媒介技术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模式,让“经由媒介的传播存在于一个连续统一体上,从一端的人际传播延伸到另一端的大众传播”(Baran & Davis,2009)。“谣盐”从酝酿到平息的过程,再一次地显示,无论是整个谣言事件还是传播载体层面的“网络谣言”,都并非孤立于网络环境本身的现象--它既从属于触发谣言事件的社会空间,也是传统社会某种集体记忆的再现。

  日本地震后发生在我国的“谣盐”事件得以平息,除了辐射危害并不存在、盐业产能超过需求等现实的、基础性因素,社会化的网络空间起到了重要的角色。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多元化本身,更容易使公众产生信任感(陈力丹,2011)。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辟谣活动,都应对这一点有清醒的认识--网络“谣言”不仅止于智者,亦受恰当的辟谣讯息影响。据此我们试图建议:

  (1)寻找谣言的本源。关于“盐”的集体记忆得以生成,源于其特殊社会角色和社会变迁的合力。数次抢盐风波的发生和平息,均触及辟谣应注意的基本问题--为什么是盐而不是其他商品?应当据此发布有解读价值的辟谣信息。虽然当谣言大规模出现后,不同媒介类型展示的辟谣路径可能相异,但在本次“谣盐”事件的前期,仍有地方媒体及网站一度慑于“负面效果”,重点报道“食盐供应充足”、“打击哄抬物价”等,未对民众的恐惧心理做基于事实的发布和交代。

  诸如“发改委:严肃打击哄抬盐价”、“食盐供应充足不必惊慌”等并非不重要,但还没有触及谣言干扰公共秩序的根源:核辐射是否扩散及如何防范,新生产海盐会不会被污染--进而提高了存盐的稀缺性。到了3月17日,人民网刊发《对抢盐谣言,我们需要普及科学常识》,方透露“中国食盐大部分是矿盐”,“碘盐防辐射的说法”也没有科学依据。因此,具传统网络媒介背景的网络媒体应围绕谣言得以说服大众的逻辑,以更专业的态度面对谣言的事实本身。

  (2)理解辟谣渠道的多元化。如何应对网络时代的到来,本是谈论久矣的现实问题。社会化网络应用并非独立于现实,谣言的生产中与现实、传媒存在信息的竞争与渗透。以社交网站、微博平台等为代表的网络媒介,整体上仍呈现出辟谣与传谣混杂的特性--尤其是事件早期可能混杂大量真伪难辨的言论。但其中科学性的辟谣信息价值不应被忽视。毋庸置疑,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和媒介素养的提高,由用户协作的“辟谣”有日常化地普及科学知识的意义。

  如何抽离“舆论一律”的固有思维,正确看待、引导网络用户的辟谣行为。就本次谣言事件的传播初期来说,手机短信等人际传播成为抢盐风波的引火索,此时如能利用网络用户自发发布的信息澄清,未必不能防患于未然。反之当谣言唤醒了民众的集体记忆,网络的辟谣信息经历纷繁个人化的解读和竞争时,谣言信息可能就此形成传播的渠道,最终确认的印象仍是关于各地抢盐本身--鉴于用户生成内容的可信度难以判断,才需要引导用户辟谣的职业网络媒体。

  【参考文献】

  [01] 丁长清、唐仁粤(1997)编,中国盐业史(近代当代编),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版。

  [02] 郭正忠(1999)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版。

  [03] 〔美〕奥尔波特(2003),刘水平、梁元元、黄鹂 译,谣言心理学,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04] 刘海龙(2003),从广州肺炎事件看流言的传播与控制,国际新闻界,第2期,P40-45。

  [05] 闵大洪(2003),从网络谣言到网络假新闻,新华网传媒在线,URL: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03-06/23/content_931727.htm

  [06] 李若建(2005),社会变迁的折射:20世纪50年代的“毛人水怪”谣言初探,社会学研究,第5期,P182-201。

  [07] 周裕琼(2008),1998-2008:艾滋谣言在互联网上的演变与传播分析,中国传媒报告,第3期,P56-70。

  [08] 杜建华(2009)编,山西省盐业公司史稿,山西供销合作通讯(内刊),第11期。

  [09] 陈力丹(2011),“谣盐”属于同类流言的再现,青年记者,第5期,P9-P10。

  [10] 黄 毅(2011),“抢盐”风潮下的媒体应对,中国记者,第4期,P89-90。

  [11] 刘永刚、孙 翔(2011),新传播时代的谣言应对之道--从上海媒体阻击“谣盐”报道看舆论引导创新,新闻记者,第5期,P34-36。

  [12] Rosnow, R.& Georgoudi, M.(1985), “Killed by idle gossip“: The psychology of small talk. In Rubin, B., When information counts: Grading the media, Lexington: Lexington Books, P59-73.

  [13] Rosnow, R.(1991), Inside rumor: A personal journey, American Psychologist, Vol.46, P484-496.

  [14] Dunbar, R.(2004), Gossip i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 Review of General Psychology, Vol.8, P100-110.

  [15] Rosnow, R.& Foster, E.(2005), Rumor and Gossip Research, Psychological Science Agenda, Vol.19, Retrieved from http://www.apo.org/science/psa/apr05gossip.html

  [16] Ma, R.(2008), Spread of SARS and war-related rumors through new media in China, Communication Quarterly, Vol.56, P376-391.

  [17] Baran S.& Davis, D.(2009), Mass Communication Theory: Foundations, Ferment, and Future, Fifth Edition,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P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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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3:51:38 | 只看该作者
(二)爆发:社会化网络与谣言扩散

  从3月16日各地突发抢盐事件到3月19日前后出现退盐风潮,“谣盐”从全面爆发走向逐渐衰落。16日下午,浙江杭州等地超市出现食盐急购现象,一些小超市、小卖部食盐售至断货。与此同时,江西南昌、上饶等部分地区也出现食盐销售异常波动。截止当天晚间,南昌市内一些超市食盐基本已空。此后抢盐风波遍及广东、安徽等地区。抢盐事件爆发后,网络上的相关信息大体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关于各地抢盐的报道,其二则是对“无须抢盐”的辟谣。

  这一阶段,谣言的传播让民众深层次的危机感转化为实体的行动(刘永刚、孙翔,2011)。然而无论是“谣盐”讯息还是辟谣行为,都有一定区别于以往抢盐事件的特征:

  (1)正如网络具有跨地域扩散等基本特征,谣言和辟谣处在同一时空和媒介平台上。从早期的“季风影响污染扩散”开始,网络用户便存在传谣和辟谣两种态度。在微博等社交网络应用,谣言内容在“转发”、“分享”时常伴有个人化的辟谣,如对国民性的个人责问、“上次抢购的盐还没吃完”等。整体上在事件爆发前期,网络上仍有不同的意见展开竞争。

  较有代表性的是核事故后转发逾万次、多家媒体网站误载的“核辐射扩散图(nuclear fallout map)”。3月14日晚,社交用户协作的科技网站“果壳网”首先辟谣,称“该图片传谣很可能源自国外,冒用ARS(澳洲辐射服务机构)、CCTV等名义”。这样的用户发布可代表一类民众的求证态度。伴随信息内容对“谣盐”的深入澄清,个人的辟谣开始走向理性和科学。

  (2)从传谣到辟谣,这类“谣盐”事件的持续趋向缩短。对比80年代后以食盐为指向的抢够事件,2011年3月的谣言内容被赋予了“核污染”等时代符号。但与类似事件相比,此次谣言爆发后未持续甚久(图二)。而80年代抢购食盐事件曾多次出现,乃至引起供销紧张。2003年广东局部的“米盐抢购”虽在3天内平息,但前后仍发生其他有关“非典”的抢购。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趋势或曰现象存在多重背景。首先,碘盐/盐的供应不再存在产销紧张,这是谣言被澄清的重要因素。如80年代的“白色的冲击”,就伴随着国内商业存盐自1982年起的逐年递减(中国盐业史,1999)。在此基础上,辟谣信息最终对谣言形成压制--我们需要回答,是何种讯息环境“提供了在时间和空间中调整回忆的可能性”(李若建,2005)?

  附图二:80年代后主要的抢盐事件


  (三)平息:媒介、网络与现实的渗透

  社会化网络应用下,谣言传播与辟谣行为开始被置于同一个媒介环境中。就此次“谣盐”的传播过程而言,传统媒体背景的网络媒体仍存在类似自上而下的辟谣模式。“官方发布”等公信力背景常被认为是辟谣效果的主要来源(黄毅,2011)。与此同时,网络中大量的个体辟谣以网友或社区管理者为主体。就目前而言,这类“自发”的辟谣形式仍有信息混杂、指向模糊等现象。

  然而这种谣言与辟谣信息的竞争与渗透,不仅延续传统媒介在辟谣活动中的发布者角色,进而也构成了将辟谣变为集体行为的社会空间。

  (1)对官方发布信息的辨识、解读与确认活动。抢盐事件的酝酿期,谣言逐渐从“核泄露扩散”的忧虑出发,指向碘盐等明确的抢购对象。这一阶段,传统媒体或政府背景的网络媒介已发布大量与事故相关的官方信息。如核事故公布次日,网络出现有关“风向论”的民众忧虑情绪,8家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均刊发“国家气象局:核泄漏未来三日对我国无影响”相关稿件,以气象局的天气分析对此做出回应。此后这些网站开始大量转发有关“风向”信息的内容。

  此时网络用户对这类发布信息,仍处在基本的辨识和解读阶段。如天涯社区有用户跟帖,认为“云团怎么扩散天知道”。随着上述的核辐射扩散图(图三)等传谣出现,焦虑的情绪仍有波动。到了3月18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始每日公布两次主要城市环境辐射水平,人民网等发文称“不必担心海盐质量”等。此时辟谣逐渐指向谣言记忆的触发点“辐射及海盐污染”。微博等网络应用也出现类似“防辐射小组”等帐号,转载所在城市发布的辐射播报水平。

  (2)基于用户自发的求证、交互与个人化行为。传统媒体及网站借官方机构的公信力,对谣言的澄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网络信息渠道的快捷常常不亚于官方渠道。3月17日,网络社区“科学松鼠会”发布“囤积食盐,有必要嘛?”,论证“海水受到严重污染的可能性很低,因此不太可能因为核污染而影响海盐生产,此外我国的盐矿资源丰富,并不依赖于海水产盐,“实际情况也是海盐的比重在逐年下降。”这一话题随后被微博、论坛等网络应用转载。

  但与此同时,网络辟谣也存在其他情况。如天涯论坛3月18日“杂谈社论:日本地震海啸核泄露 国人抢盐咸得蛋疼”,作者虽倡议“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哄抢食盐”,但文中提供了各地大量的抢盐情况,随即把话题扯到“国人劣根性”等因素上。某种程度上,这一点击约5万次的网帖仍落入了网络中常见的“振臂一呼”型个人行为。类似之的一篇帖子中既存在辟谣,也在“谣盐”的情况并不罕见。“可写的网络”虽带来信息发布的自主,但也导致短期内可信度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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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3:51:09 | 只看该作者
二、“谣盐”:一种社会的集体记忆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突发地震,引发海啸等次生灾害。次日日本原子能保安院宣布,福岛核电站发生小规模爆炸,反应堆冷却水直接引入海水。此后在我国,有关碘盐抗辐射、商品污染的谣言开始传播。舆情数据表面,本次“谣盐”可追溯到12日当天,借人际口头传播、电话和手机传播(陈力丹,2011)。但种种迹象显示,盐/碘盐原本长期就是谣言的载体,譬如:

  (1)早在食盐加碘全面推广前,供应及购销紧张就曾带来谣言及抢购风波。如80年代“白色的冲击”前期,食盐产销一度供求失调(中国盐业史,1997)。此后“国家盐场被淹,三年断盐”等谣言出现。到了1988年,抢购食盐事件波及安徽、山西等20余个省市(山西省盐业公司史稿,2009)。据统计,当年国内商业盐销售量达到建国后的一个峰值(中国盐业史,1997)。

  (2)我国全面推广食盐加碘始于1994年,目的是预防甲状腺肿等碘缺乏病系(IDD),但这一做法实施逾10年后,“碘过量致病”的纷争突然见诸网络乃至传统媒体。2002年,有关“国际卫生权威组织称,天天吃碘盐会患甲亢”、“吃海鲜不需补碘”在广东等沿海地区流传,当时一些专家也撰文提出碘摄入过量有害。随后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均对此公开澄清。

  (3)此后这一说法仍时有出现。影响较大的是2009年,媒体报道了卫生部的“沿海地区居民碘营养状况”调查。“碘盐致病说”据此再度流传,称沿海地区甲状腺类疾病发病率上升,这一现象与补碘过量直接有关。卫生部门回应说,“甲状腺癌与食盐加碘有关”尚缺乏证据。同时声明,绝大多数高碘地区已停供碘盐,政府部门也将适时调整加碘标准。

  (4)其中在2003年“非典”期间,除板兰根、白醋等抢购谣言外,广东地区也一度出现局部的“米盐抢购”。2003年2月12日,“碘盐治疗非‘碘’型肺炎”、“广州很快没米没盐卖了”等谣言突然在广州从化、天河等地区出现。到了14日,米盐等物资销售秩序基本恢复。事后地方执法部门认定,“盐荒米荒”中不乏囤积居奇现象……

  如果把相关的谣言一并计入,可以发现,尽管谣言的内容不同,甚至相互矛盾--如碘盐防辐射与碘盐致病说。但所有谣言均宣称,其能够帮助社会了解或应对可能出现的威胁。

  作为一种生理必需品,食盐的需求弹性较低。我国的盐业生产及技术久居世界前列,目前已是总产量第一大国。1988年的“盐的闹剧”事后,次年海盐及湖盐便大幅增产。但数年的抢购造成居民存盐较多,1989年国内库存量达460余万吨,几近翻番(同上,1997)。90年代后,盐业生产及分销制度历经改进。原盐年产量已达销售量数倍,实际产能接近全球四分之一。然而,不仅传统封建社会中盐政、盐法事件频频发生,社会平稳时期的“谣盐”仍尚未禁绝。

  种种“谣盐”的传播介质可以是人际、网络或其他媒介,但其对象均源于社会现实。之所以是盐而不是其他含碘的原料或制品成为谣言的主体,与“盐”在社会集体记忆中的特殊角色有所联系:

  首先作为生存的必须物质,食盐的“不可替代”角色存在于民间的集体记忆中,并通过政策、科普及文艺作品等形式传播。世界卫生组织2006年提出日摄取5克的建议,挂靠卫生部的中国营养学会则推荐6克/日的成人盐摄入量。诸多现象显示,随着网络带来知识的普及,这类传统社会的“常识”并未淡化。如有关钠盐摄入量的线上话题,2000-2011年间均未断绝。

  其次,盐业专卖强化了其公共商品的身份。历史上,盐业专卖曾在世界多国、多地实施。迄今在我国,食盐专卖仍是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通常强调盐业生产的资源性,防范私人经营对公共商品的“搭便车”行为。“盐荒”对社会秩序的侵扰,也曾带来专卖、专销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再者,食盐还是社会经济制度的载体与缩影。封建社会的食盐垄断,形式上是征商,本质仍是征农(中国盐业史,1999)。封建贵族通过食盐专利,使大量逃避赋税的人丁,因食盐消费而间接缴税。正如盐政、盐法背后的盐铁论是“内守国财,外因天下”的缩影,现行盐业制度也脱胎于“物资稀缺”的计划经济时代,如盐业公司负责许可证的发放和编制生产计划。

  三、社会化网络与谣言的唤起

  传统媒体作为舆论主体的时期,其对谣言事件已有报道和辟谣。但对于抢盐等商品购销风波,一些传媒为防止“过犹不及”、消极作用,常常采取“只报道货源充足”、“暂缓或禁止直播”。其中一些做法也延续至今年3月的谣言事件中(黄毅,2011)。实际上,早在80年代的“谣盐”风波中,已有辟谣报道这样写道:在被称作“信息时代”的今天,为何会发生这种荒唐事?是信息不通,还是“大道消息不如小道来得快”的后遗症?

  在传统媒介环境中,谣言的传播主要是通过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模式,对于谣言的辟谣活动也多来自于政府或是传统媒介如报纸、电视、广播。普遍情形下,谣言的传播渠道与辟谣渠道是相对独立的:当“谣言的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口头传播”(李若建,2005),公共政策层面便根据这一特点进行治理、引导。这类自上而下的辟谣行为,常常与自下而上的谣言传播形成信息沟通的壁垒--随着网络的发展,新的媒介形态开始介入谣言生产、触发的社会空间。

  (一)酝酿:“核辐射”触发集体记忆

  日本地震及核事故发生到3月15日抢盐事件爆发前,有关福岛核电站泄漏的信息开始被传统媒介、网络媒介大量传播。注册用户超过5000万的天涯社区,11日到15日间有关“日本核泄漏”的帖子达13万多条。早期的网帖不仅存在对传统媒介信息的直接引用,还有用户对国内外政府发布、媒体报道“是否隐瞒”的疑问。随后,网络社区上出现大量的、讨论“未来几天风向到底会将核辐射朝哪一个方面吹”的帖子。到了12日,最早的“谣盐”讯息出现。

  随着信息在人际及网络等传播中被个人化地解读,此次谣言的内容逐渐通过两种途径(图一),最终指向了谣言的主体--“碘盐”:

  (1)放射性物质随季风等影响我国,碘盐能抵御辐射损害。3月12日核事故被公布,当天著名的天涯社区中便有用户发帖,称“蒸汽云团会怎么扩散,天知道吧,风是最大影响,但是风也会有卷起来的龙卷风啊。”②该帖浏览量超过7万。其中已存在用户回复宣称,自己正在担忧“核辐射”会向身边转移。正是从这一天开始,谷歌、百度等搜索引擎对“风向”、“核泄漏”关键词的搜索量激增。

  随着民众寻找对事实的“求证”,大众媒体开始发布一些官方的澄清信息。如中新社下属的中新网22点52分发布信息,称“中国气象局确认,核泄漏未来三日对我国无影响”。这一报道数分钟内就被多家网络社区转发,仍引发大量的讨论。这类担忧最终支撑了谣言的一个部分:即“防核辐射最有效的是每天服用一片碘片(碘化钾),而我国每公斤食盐中按规定需要加入碘约20-30毫克,所以适量多摄取食盐能有效抵御辐射。”

  (2)关于海水受到核辐射污染,可能直接影响海盐的生产。鉴于碘类原料及食品、药品除食盐外仍有很多,似乎仅有“风向”因素还不足以引发规模抢购。正当民众担忧放射性污染物是否会影响自身,“海水首先受到污染,紧接着新生产海盐将受污染”的谣言也开始散布。如果说此前食盐本身作为特殊的集体回忆未被完全触及,此时稀缺性因素就被进一步地放大。无论是“服碘说”还是海盐受污染,都是“谣盐”前期恐慌情绪散布、讯息渴求的真实写照。

  “海盐受污染”的说法同样从传统的“口耳相告”及手机短信,逐渐通过线上社交行为蔓延到微博、论坛等网络社区。不难发现,此次谣言仍暗含着某种指向:即“唤起人们关于此前类似的回忆”,如对于2003年非典期间对于盐的抢购(陈力丹,2011)。谣言中的“盐场污染,海盐有害”也与80年代的“盐场被淹、三年无盐”如出一辙--社会集体记忆中的“谣盐”,顺理成章进化出新的面目。伴随核事故处置的一波三折,我国第一批抢盐风波开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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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3:49:35 | 只看该作者
谣言、辟谣与社会化网络:基于“谣盐”集体记忆的探析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周玲、杜放

  摘 要:本文以2011年3月日本核泄漏事故后,发生在我国的抢盐风波为研究对象,从社会集体层面探寻“谣盐”产生的历史及集体记忆基础,并考察社会化网络的媒介环境中,这一谣言被唤起、扩散及平息的过程。鉴于网络应用已成为谣言渗透及竞争的社会空间的一部分,本文试图以当前网络中“辟谣者”的身份差异,对此类谣言事件的公共信息发布对策做初步探讨。

  关键词:谣言;辟谣;集体记忆;社会化网络

  2011年3月福岛核事故期间发生在我国的抢购碘盐事件,是社会人际及舆情层面的一起谣言个案。日本地震后几天内,“摄入碘盐可预防辐射”的说法经由人际和网络媒介迅速传播,随之而来的是从东部沿海向内陆和中西部地区蔓延的恐慌性购盐潮,即“谣盐”风波。纵观整个事件过程,谣言的内容虽有变化,但主要为:据BBC报道(或称“可靠消息”),日本核事故的辐射扩散将对我国海域、城市造成影响,摄入碘盐可以抵抗核辐射,同时此后一段时间生产的海盐将受到核污染。一时间,人心惶惶,几天内广东、上海、浙江等地食盐销售较平时猛增了约十几倍。虽然谣言不久后就逐渐平息,但是本次谣言的产生、发展却引发了人们对于谣言产生机制和辟谣行为的关注。

  目前,对此类谣言研究多分布于单一事件中(刘海龙,2003;Ma,2008;陈力丹,2011)。也有学者提出网络传播的“自净化”对抑制谣言发挥了较大的作用(陈力丹,2011)。谣言如何生产?为什么能引发大规模的恐慌性抢购?仅仅是突发的,还是存在某种社会的、心理的背景?谣言传播和辟谣的过程中,网络媒介起到了何种角色与作用?本文尝试从谣言(rumor)的社会层面和传播特征出发,将“谣盐”的生产与社会集体记忆、媒介环境相勾连,并就网络辟谣的策略做初步的探讨。

  一、谣言、流言及辟谣的变迁

  本研究所涉及的谣言(rumor)概念,基于社会心理而非特定载体,即在信息模糊或发生危险、重大灾难时,未经证实而被故意传播的信息。

  社会心理学对谣言(〔英〕rumor,〔美〕rumour)与流言(gossip)有基础性的区分,前者作为大众传播的一部分,对社会如何运行这一问题灌装了私人假设(Rosnow,1991);后者被定性为以社会和个人为话题的谈话(Dunbar,2004),研究上可译为人际流言。谣言研究与二战宣传/反宣传亦有渊源。1947年,奥尔波特和波特曼(Allport & Postman)通过实验提出“R≈I×A”公式,即谣言强度(R)取决于消息对个体的重要性(I)和事件内容的模糊度(A)。

  抢购碘盐的传播讯息中,“辐射污染”、“提醒亲友”及“可靠消息”、“一段时间”等,均可构成重要性、模糊度的信息点。此外,谣言潜在表达的功能往往比表面信息更重要(奥尔波特,2003;李若建,2005),如对社会话题的预存立场、意识形态等,都在影响谣言的生成及散布。相对将谣言视为一种“社会比较信息的来源”,我国的研究常需要回应转型社会现实,如将传媒的辟谣/谣言控制作为取向--这便应当回溯“谣言的历史”,形成宏观的分析视角:

  首先是社会个人层面:通俗说法如“谣言止于智者”,着眼于谣言过程中人际传播的角色。在此基础上,观察个人的变迁如何改变谣言的传播,即个人和社会地位和能力如何影响谣言过程的散布或制止。随着研究发展,个人的批判意识、媒介素养陆续被引入(陈力丹,1999)。

  其次,社会群体层面:屡次出现的谣言事件常具有集体记忆背景。因此谣言的历史被认为是“某一群体有能力互相交流的历史”,其中集体记忆、社会空间和机遇能以不同方式促进事件的形成。这一层视角多用于对社会平稳时期的分析(李若建,2005),这也是本文采纳的角度。

  最后是社会变迁层面:谣言得以生产,还基于宏观的社会变迁乃至社会的急剧变化。如历史变动的剧烈时期,常盛行有关宗教、灾荒、种族的传闻。代表性的解释是,个体为寻求信息解释和焦虑缓解的诉求会伴随社会变动、重大事件而增加。更进一步的说,谣言可能影响战争及政治现象。

  相对于人际流言(gossip)在社会心理层面缺乏显著的目的和逻辑(Rosnow & Georgoudi,1985),谣言事件在发展中可能形成明确的设想图,构成对现有社会秩序、日常运行规范的侵蚀。因此,辟谣者主要关注民众的不必要惊慌和期望以及可能对公共生活及国家安全的损害。传统社会环境中谣言主要以“口耳相传”传播,大众媒体则常在事后扮演或试图扮演主要的辟谣者角色。

  新媒介技术的演进,逐渐介入了谣言传播的社会空间。此次“谣盐”的讯息,便从最初的手机短信迅速扩散至社会化媒介如微博、网络论坛中。有研究认为,诸如用户生成内容、技术及知识诉求等更新了谣言的传播机制(闵大洪,2003;周裕琼,2008)。但辟谣者面对的问题仍是:一个“可写的网络”,究竟最终强化了谣言的扩散,还是更多意味着讯息的自净化?谣言传播和辟谣活动在网络媒介环境中到底是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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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11:26:51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现在只举第二种情况,就是说批评与诽谤的区分,是要看批评者是否有捏造事实的主观故意,如果没有捏造事实的主观故意,那就不适用本条法律。  批评中贬义词的使用直接有被称为诽谤的危险,这是这几个名誉权纠纷中的当事人和律师和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的,郭庆祥为此居然还输了官司。其实批评与诽谤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一个一劳永逸的解释,尽管从宪法的角度上说,表达自由是要有保障的,而且为了保障言论自由,在新闻事件上,即使报道上有些失误,只要不是主观故意捏造,以保障表达自由为前提,一般都不能判报道者诽谤,否则报道略有失实,记者就会被以诽谤认罪而受迫害。但由于中国没有宪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律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比如大众传播法、出版法来细化对言论自由的保障,那么可能何为批评、何为诽谤的界定都要靠现在的司法解释了,法律条文都要有限定性条款,而且和现代社会发展同步,对何为批评、何为诽谤的认定也会随着民主的推进而有所变更的。在极权主义国家中,根本就不允许批评,凡批评当权者都有可能被称为诽谤。当然西方社会是不允许把公众对政府领导人的批评称为污蔑领袖的,这些都在说,表达自由与民主社会密不可分,每个人都有对任何公共事务予以批评的权利,学术领域更是这样,因为学术领域本来就是争论的场所,就如我说的,批评家就是争论的机器。就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法律条文只是一种话语,也会不断地修订的,而法律的解释也是过程性的,有关批评和诽谤之间的区别应该在法律条款使用上应对诽谤作出一定范围的限制,当然我们现在也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侵犯名誉权中诽谤的司法解释,这种解释应该明确——如果还没有明确那要继续作出司法解释,以保障批评者的权利——诽谤的认定首先不能将事实描述和判断切割开来,就像范曾诉郭庆祥案的判决把事实描述与判断用词切割开来的错误那样。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诽谤,应该看是否故意捏造事实,而如果没有故意捏造事实,而只是判断上用了贬义词,有的语气重一点,有的语气轻一点,这个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使用修辞的技术问题,在修辞上将不妥当的修辞修改一下就可以了,而不能认定为诽谤,而且这种捏造事实还应该是行为人故意捏造,如果是行为人一时误解,或者接受到了错误的信息,那等事实清楚后作出更正就行,这也不构成诽谤,我们的司法实践,如范曾的案例中已经告诉人们,关于诽谤而导致的名誉权,结果是哪怕事实是对的,只要用贬义修辞就构成侵权。范曾、韩寒都是媒体中的强势人群,能说会写,他们的知名度本身都是靠媒体起家的。我们这里有太多的正面宣传,如果这种正面宣传造就出来的名人稍有人批评一下,名誉就受到损伤了,这个名誉也太像沙器了。从这个角度来说,范曾和韩寒太虚弱,而如果范曾和韩寒很强大,百批不倒,那名誉也不会受到损伤,正如法律条款中还有后果的规定,在认定一个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那还要看造成的后果,当言论没有给对方造成伤害,也就没有实际处罚的意义。这个时候,在区分不了是批评还是诽谤的时候,司法实践中还应该以保障宪法的表达自由为重要,而如果伤害不了自己的诽谤让时间去消除就行了,动不动打官司是一代文人的弱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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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11:26:22 | 只看该作者
《北大笑长》漫画的作者尽管没有被告到法院,但却有律师声称这幅漫画侵犯了北大校长的名誉,北大的学生也认为这幅漫画是侵权行为,从这些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批评与侵犯名誉权成了一个雷区,批评成了一个有违法风险的职业,这个是我们的批评现实告诉我们的。  韩寒诉方舟子侵犯名誉案,又成了批评与诽谤之间的难题,这里,批评所用贬义词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再次成讨论的焦点。范曾诉郭庆祥案的判决变成了批评是可以的,但不能用贬义词来对事实予以判断(这是我对判决书中内容的概括),以此为准则,现在的人可以堂皇地说不反对批评,而是说批评不能用贬义词。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写文章,说方舟子用的词,已经超过了正常的批评,而是诽谤了。他依据的是方舟子写的《造谣者韩寒》中的一些用词对韩寒构成的名誉权,但这种论证法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上,方舟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揭示韩寒作品中的代笔痕迹,这种质疑属于研究与批评的范围,质疑有可能会对,有可能会错,但不能说质疑是诽谤。
  从辩论实践上来讲,正面宣传一个东西很容易,而要反面否定一个东西很难,批评的难度就在这里。
  批评必定伴随着结论,如果没有从结论上假设倒过去推理和论证,我们如何从事批评?这种证伪方法论在科学中是通行的方法。文本的内在部分就已经构成了一种事实,比如韩寒的文本之间的和之内的逻辑关联就是一种可以被分析的事实,于国富在这段论述中没有区别逻辑质疑与事实质疑是两种不同但可以同时存在的质疑方式,而行为事实与文本事实也是两种不同的事实。一个文本事实并不等于一定要用行为事实来证明。我们说方舟子用的是逻辑推理方法进行质疑,尽管拿不出证据,但这种逻辑分析可以备案,这在学术界是个常识,特别是对文本的分析,用逻辑推理找到其内在的矛盾处,这不但不是诽谤,而是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当然,用逻辑的方法来证伪是争论双方或者是第三方都可以用的,韩寒可以用逻辑的方法证明方舟子的分析是有逻辑错误,或者韩寒的支持者也可以质疑方舟子的逻辑错误,这就是学术争论的现场。如果转而为名誉权的纠纷,那争论就无法进行下去。特别是将事实描述与判断用词一刀切开而不能用贬义词作判断时,那就等于直接取消批评的权利。
  于国富在《韩寒方舟子论战的法律分析》中引了法律条文和作了批评和诽谤的区分,意见是:质疑内容不要超过必要限度,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于国富说,根据上述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三种:1.宣扬他人隐私;2.捏造事实丑化他人;3.侮辱诽谤他人。但于国富的对法律条文作这种1、2、3的分类不符合该法律条文的原意和它对适用范围的限制。像这样理解法律条文直接会导致把事实描述与对事实描述后的判断分开来,然后取出批评中的几个贬义词,并把贬义词当诽谤词来作法律认定,范曾诉郭庆祥案的判决也是用了这种方法来认定郭庆祥构成了诽谤的。但对这个法条的理解应该是先明确侵犯名誉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宣扬他人的隐私,一种是捏造事实,并在这两种类型上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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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11:25:04 | 只看该作者
批评与诽谤的界限

作者:王南溟  




 
  几年前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专门作一个演讲,标题就是《后现代艺术中的“挪用”与知识产权纠纷》,试图区分挪用与复制侵权之间的区别。当然从以前习惯于全部的正面宣传到批评风气逐步形成,这种因批评文化名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而导致的诉讼也开始多了起来,如最近的韩寒诉方舟子、此前的范曾诉郭庆祥案等。文化名人对来自社会上的批评不是用批评的方式去反驳而是直接去法院,变成了当下的奇观。范曾诉郭庆祥案表面上的胜诉,直接混淆了批评与诽谤的区别,导致的结果是批评文化名人是不合法的。
  艺术发展到当下,范曾的“流水线作画”这个词可能还是一个中性词,后现代主义以来的绘画有的还真是用流水线作画来反传统的个性美学。说郭庆祥对范曾的批评不属于诽谤而是正常的批评,其理由也是从这里来的,郭庆祥的这一批评行为也只有看成是他在艺术认识上与范曾的分歧。我们的习俗中有一个很坏的习惯就是用道德论代替认识论,与道德主体作主观故意诽谤有区别的是,不是每一个批评者对事实的判断都会准确,有的虽然有点不准确,但其批评还有启发意义。一个批评的行为实际上很复杂,只是放在批评与批评之间的争论中才有可能形成一个相对共识。这也是不能把批评及其结果简单放到法律中去认定是批评还是诽谤的原因。批评必然带来否定性用词,在修辞上称为贬义词,如果我们把这种因为对事实描述而后的否定性判断用词认定为诽谤,那人类的交流语言中就应该立法禁止使用贬义词,并把贬义词从词典里统统去除。所以,范曾诉郭庆祥的法院判决书中对郭庆祥诽谤的认定,完全是断章取义的一份判决书。
  把批评等同于诽谤还有一个很大的大众基础,一幅名为《“北大笑长”雕塑》的漫画被不少网友指责其涉嫌侵犯北大校长周其凤的名誉权,一名北大学生更是发布公开信,希望“校长站出来,讨一个说法”,学生说这是侮辱校长,如报道中所说,一位来自北大对外汉语专业的研究生告诉记者:“这已经涉及了对校长的人身攻击。校长在学校口碑很好,为人和善。受到这样的侮辱令人无法接受。”还有在人人网上,一名北大学子发表了一封致北大校长的公开信,表示希望校长“对于造谣诽谤、人身攻击的事件,大可以向对方讨个说法”。当然也有律师认为该行为已构成侵权,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李长军律师在采访中说,在微博等公共平台发布这样带有明显指示性的漫画,致使不确定第三方在看到漫画时引起对该个人社会负面评价及影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虽然漫画的名称并没有直接标注“北大校长周其凤”等字样,作者也在回复中辩解自己所画的是狗而不是人,但从漫画以及网友评论中可以看出,所有不确定第三方都可以从漫画中明显地分辨出所画的就是周其凤本人。李长军认为“法律上看的是事实,在事实层面该漫画已经对北大校长造成了负面影响,是一种侵权行为,作者的辩解并不成立”。



  几年前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专门作一个演讲,标题就是《后现代艺术中的“挪用”与知识产权纠纷》,试图区分挪用与复制侵权之间的区别。当然从以前习惯于全部的正面宣传到批评风气逐步形成,这种因批评文化名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而导致的诉讼也开始多了起来,如最近的韩寒诉方舟子、此前的范曾诉郭庆祥案等。文化名人对来自社会上的批评不是用批评的方式去反驳而是直接去法院,变成了当下的奇观。范曾诉郭庆祥案表面上的胜诉,直接混淆了批评与诽谤的区别,导致的结果是批评文化名人是不合法的。
  艺术发展到当下,范曾的“流水线作画”这个词可能还是一个中性词,后现代主义以来的绘画有的还真是用流水线作画来反传统的个性美学。说郭庆祥对范曾的批评不属于诽谤而是正常的批评,其理由也是从这里来的,郭庆祥的这一批评行为也只有看成是他在艺术认识上与范曾的分歧。我们的习俗中有一个很坏的习惯就是用道德论代替认识论,与道德主体作主观故意诽谤有区别的是,不是每一个批评者对事实的判断都会准确,有的虽然有点不准确,但其批评还有启发意义。一个批评的行为实际上很复杂,只是放在批评与批评之间的争论中才有可能形成一个相对共识。这也是不能把批评及其结果简单放到法律中去认定是批评还是诽谤的原因。批评必然带来否定性用词,在修辞上称为贬义词,如果我们把这种因为对事实描述而后的否定性判断用词认定为诽谤,那人类的交流语言中就应该立法禁止使用贬义词,并把贬义词从词典里统统去除。所以,范曾诉郭庆祥的法院判决书中对郭庆祥诽谤的认定,完全是断章取义的一份判决书。
  把批评等同于诽谤还有一个很大的大众基础,一幅名为《“北大笑长”雕塑》的漫画被不少网友指责其涉嫌侵犯北大校长周其凤的名誉权,一名北大学生更是发布公开信,希望“校长站出来,讨一个说法”,学生说这是侮辱校长,如报道中所说,一位来自北大对外汉语专业的研究生告诉记者:“这已经涉及了对校长的人身攻击。校长在学校口碑很好,为人和善。受到这样的侮辱令人无法接受。”还有在人人网上,一名北大学子发表了一封致北大校长的公开信,表示希望校长“对于造谣诽谤、人身攻击的事件,大可以向对方讨个说法”。当然也有律师认为该行为已构成侵权,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李长军律师在采访中说,在微博等公共平台发布这样带有明显指示性的漫画,致使不确定第三方在看到漫画时引起对该个人社会负面评价及影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虽然漫画的名称并没有直接标注“北大校长周其凤”等字样,作者也在回复中辩解自己所画的是狗而不是人,但从漫画以及网友评论中可以看出,所有不确定第三方都可以从漫画中明显地分辨出所画的就是周其凤本人。李长军认为“法律上看的是事实,在事实层面该漫画已经对北大校长造成了负面影响,是一种侵权行为,作者的辩解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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