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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少年宫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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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5:06: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试论少年宫教育机构的公益性的实现
摘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在创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校外教育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公益性是以“公共物品”为基础的,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非营利性是公益性组织的核心特征。公平性是公益性的重要体现。少年宫是公益性的教育单位,这个定位和定性不能动摇。少年宫教育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有着学校教育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使用和广泛使用“少年宫教育”的概念更有利于校外教育的规范、健康的发展。是否吸纳更多的少年儿童参加群众活动是评价一个少年宫公益性的重要标准。有效衔接最主要的是功能的衔接,要发挥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的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共同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真正实现“政府埋单”不是易事,需要条件,需要时间,需要过程,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关键词: 少年宫教育  公益性  实现
  2006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在创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校外教育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中提出的公益性问题成为校外教育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成为校外教育机构贯彻落实《意见》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就少年宫教育机构如何实现公益性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并提出了见解。
一、什么是少年宫教育的公益性
1 公益性的内涵
  公益性,从字面上理解,“公”,即公共、共有,公平、公正;“益”,即利益、好处;性,即性质、表现。“公益”是针对“私益”而言的,是大家受益,公平受益。公益性是对具有一定形态、能够公平惠及公众的事物的性质描述。确定事物的公益性质应具有四个方面的要素:①公共性,即公众受益原则;②公平性;③非营利性;④以政府(或者由政府动员社会力量)投入为主。
  公益性是以“公共物品”为基础的,不属于“公共物品”的事物就不可能有公益的性质。公共物品是一种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求的物品。这种物品可以是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非物质形态的(例如服务)。公共物品相对私人产品而言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非竞争性。即,一部分人对某一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一部分人从这一物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例如海上的灯塔,对所有的船只一视同仁。第二,非排他性。即,物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只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不让其他人享受消费该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典型的是马路路灯的案例。简而言之,私人物品在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可分的,而公共物品在人与人之间是不可分的。
  “公共物品”的两个基本特征决定了私人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失效和失灵,在一般情况下,依靠私人行为和市场行为是不能满足公共物品需求的。“公共物品”的生产只能依靠政府,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政府依靠公益性组织通过非营利性的运行模式向社会提供。因此,“公益性”的概念常常和“公益性组织”、“非营利性”联系在一起。
  “公益性组织”是社会部门分工的结果。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门组成的。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部门。第三部门又大致分为三类:一类为公益性企业,如城市中的自来水公司、公共交通公司等。其特征为: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生产由政府垄断,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再一类为公共事业,如公立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其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而是由政府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或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第三类是非政府公共机构,如妇联、青联、学联、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职能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活动所需经费一般由政府或财政提供。上述三类还有一个共同特征——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是公益性组织的核心特征。
  “公平性”是公益性的重要要素。“公平”与“公正”是同义语,都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公平”又常常与“平等”联系在一起。但公平并不完全等于平等。“平等”是指在地位、待遇方面没有差别。“平等”的涵义可分为“自然平等”和“社会平等”。“自然平等”是指源于不可选择的自然条件,如性别、身材、相貌等等,“自然平等”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社会平等”则源于社会方面,是由于人们的自觉活动和社会活动造成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可以选择的,也可以进行道德评价,比如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富多寡等等。由于“自然平等”不可选择,所以人们所追求的主要是“社会平等”。而“社会平等”的核心是权利平等。“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辞海》1980年第一版第42页)那么,什么是权利呢?权力是指公民拥有的权力和利益。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的权利,如:生存权,参政权,受教育权,事业发展权,等等。人人拥有、享受基本权利,才能算作平等,才能体现公平。非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如:致富权,为官致贵权,接受更高级教育权,名誉权,等等。非基本权利是因个人条件不同、机会不同及对社会贡献大小不等而应享有的权利,因而非基本权利不平等才是公平的,体现公正的。结论:公平包括两个方面,即拥有基本权利的平等与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
  综上所述,公众受益是公益性的核心内容、基本原则,公益性是以公共物品为基础的,公共物品是由体现政府意志的公益性组织、公益性机构通过非营利的运行模式、而主要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或通过营利模式提供的。公平性是公益性的重要体现,只有以“平等地对待平等”,“ 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2 如何理解少年宫的公益性
  少年宫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畴。怎样理解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呢?
  基础教育是国家规定的对少年儿童进行的初等教育,是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应该接受的、最基础的综合性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我国的基础教育主要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有人主张还包括学前教育。根据对公益性的基本认识,教育是否属于公共物品,不论在不同学派的经济学家内部,还是在教育界都是有争论的。但教育具有公益性是共识的。教育作为一种物品,它的公共属性不像“海上灯塔”和“马路路灯”那样典型。不同的历史时期教育的发展水平是不同的,教育的公共物品性质呈现程度也不同。就目前来说,我国教育的物品公共性程度划分为两种:一是纯公共物品,如九年制义务教育,面向所有社会成员,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由政府提供给受教育者,以保证平等,保证社会的公平性。二是准公共物品,如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这类教育还不是人人都必须接受的教育,不是人人都必须享受的权利。因受教育资源的限制,这类教育只能由政府、社会、个人的混合方式提供。在这类教育面前的公平只能是形式上的公平,即机会上的公平,但不能保证结果上的公平。由于这类教育有社会和个人提供的可能性,如民办教育或私立教育,就会具有较高程度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由市场提供的教育资源,一部分从教育是服务的性质角度,由受教育者缴费上学,形成教育消费;另一部分则是因优质教育资源的不足(特别是基础教育),由受教育者缴费(例如“择校”)实属无奈。因为这部分人还没有具备教育是消费品的意识。上述现状说明,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转化是可以通过市场来运作的。经过转化,尽管使得一部分人实现了“以营利为目的”,但它在实现私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培养了人才,实现了社会的公益,因此仍应看作是公益行为。由此可以认为,教育的公益性质并不必然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相联系。“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教育公益性的内在规定性,而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外加的性质。
  尽管教育的公共物品性质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了不同的程度,但它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根本功能始终没能改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教育再也不是“口耳相传”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或者是培养“社会精英”、“教化庶民”的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尤其是进入当代社会,特别是在我国,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将沉重的人口负担其转化为人力资源,已经成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主要任务。在这种状况下,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更为突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公共物品的特性更为突出。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接受教育不仅仅是每个公民的的权利,而且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教育也绝不仅仅是使受教育者个体受益和受惠的过程,更大的受益和受惠者是国家和社会。教育有两个基本功能——为社会育人和促进个人发展。不论从实现哪方面的功能来说,政府的责任都是重要的、居首位的。
  校外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校外教育机构是专门从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成建制的单位,主要包括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等(以下统称为少年宫)。为了区别于可以为少年儿童提供校外活动的其它机构、场所所开展的工作和区别“大校外教育”的概念,把专门从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少年宫所开展的工作称为“少年宫教育”更为准确。之所以称为“少年宫”教育,是因为少年宫比较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机构在我国最先出现,到现在已有50多年的历史,而且早就为社会所认识。少年宫教育是狭义的校外教育,它有着自己的特定内涵。使用和广泛使用“少年宫教育”的概念更有利于校外教育的规范、健康的发展。
  少年宫是公益性的教育单位,这个定位和定性不能动摇。少年宫的公益性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第一,“活动” 是少年宫为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活动”包括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含少先队活动)、爱好者俱乐部活动、阵地娱乐活动、社会实践基地活动等多种活动形态。“活动”是少年宫对少年儿童实施教育的载体。只有活动而不实施教育的不是少年宫教育,不通过活动的教育也不是少年宫教育。活动是少年宫的生命线。少年宫的活动作为公共物品,它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程度。目前来说有四种状态:
  ⑴  纯公共性,或者说已经完全实现公益性。少年儿童来少年宫参加各项活动全部实行免费。少年宫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奖金、正常的运转经费、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设备经费和活动经费全部由政府(或由政府动员社会力量,下同。)提供保证。这种状态的少年宫目前只出现在上海的经济较发达区域,是极少数,例如卢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⑵  基本公共性,或者说基本实现公益性。这部分少年宫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政府提供保证,正常的运转经费、活动经费、设备经费等基本由政府提供保证,不足部分和工作人员的奖金则由参加活动的少年儿童缴纳一定的费用(税后)和其它渠道的经济创收来补充。这种状态的少年宫主要是教育部门、妇联、科协等所属的“全额拨款”单位,也包括一部分团委所属的“差额拨款”单位。
  ⑶  非公共性。这部分少年宫的经费来源完全依靠市场化运作。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少年宫实行了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还有个别的少年宫除按照国家规定纳税外,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缴一定数量的经费。
  ⑷  待公共性。这主要是指中西部地区近几年利用国家彩票公益金投资建设的县一级青少年活动中心。这些少年宫处于刚起步,还缺少运作的经验。各方面的基本经费保障尚无着落。
  基于上述状态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少年宫教育的公益性呢?
  第一,少年宫教育属于基础教育范畴,少年宫教育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有着学校教育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这种特殊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能够满足一部分少年儿童兴趣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个性发展。兴趣发展和个性发展不仅是少年儿童自身成长的必需,是培养有创造精神、有实践能力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而且这种发展是学校教育不能满足的。也就是说少年宫教育要解决一部分少年儿童在学校教育中“吃不饱”和“吃不到”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少年宫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个补充。有人说少年宫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有一定道理,它确实不是每一位少年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但对于亟需要发展某种兴趣和个性且又具备潜质的少年儿童来说,少年宫教育又是他们成长不可或缺的,必须接受的。有人说少年宫教育具有义务教育的性质,这种认识不无道理,是对少年宫教育的深刻解读。少年宫教育的特殊功能和作用以及它的自愿性原则充分体现了它作为公共物品的特征。这种公共产品的特征表明了社会对于少年宫教育是普遍需要的,如果不依靠政府的支持和保证,如果仅靠市场机制,少年宫就很难达到满足少年儿童发展需求的最优配置标准和规模,少年宫教育的这种特殊功能和作用也就不能充分发挥,相当一部分少年儿童的成长需求就得不到满足。50多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几年来,中央及各级政府对少年宫教育的发展高度重视,投入巨资支持少年宫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少年宫教育的公益性。
  第二,在少年宫教育提供给社会的公共物品——教育教学活动中,群众活动是重要的活动形态。群众活动有着独特的教育作用,在实施素质教育,在培养少年儿童的自信、自律、自护、自立、责任心、合作精神、社会交往能力、管理能力、健全的个性、动手实践能力和继续学习的能力等方面都有着兴趣小组活动不可替代的作用。群众活动的最主要特点是群众性,即,吸纳的人数众多,参加活动的对象广泛,活动的内容普及。少年宫通过开展群众活动还可以广泛接触学校,与学校建立密切的关系,对学校的课外活动和少先队活动起示范推广作用,是少年宫教育坚持“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面向全体少年儿童”工作原则的渠道和体现,也是最大程度体现公益性的载体。在少年宫里,不能只有兴趣小组,没有群众活动;更不能只有各种各样的培训班,不组织群众性教育活动。有无受欢迎的群众活动,是否吸纳更多的少年儿童参加群众活动是评价一个少年宫公益性的重要标准。
  第三,公益性的本质属性是政府“埋单”。这也是公益性问题的核心。少年宫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教育机构,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学生成长的需要,依据国家的规定建设少年宫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保障少年宫的正常运转和必要的发展也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应该把少年宫教育经费纳入正常的经费预算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建立起有效的经费保障的机制。是否建立起经费保障机制来保证少年宫的运转是评价政府是否重视少年宫教育的最重要的标准,同时也是少年宫不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创收活动的最基本保证条件。
  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创收活动是评价少年宫落实公益性的重要标准。《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最关键的问题是政府必须保证对少年宫的全额拨款,不能使少年宫成为“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
  第四,少年宫兴趣小组活动提供给社会的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并不像“灯塔”和“路灯”那样典型,不同的历史时期,少年宫的兴趣小组活动的公共物品的特征呈现的程度也不同。虽然不同时期少年宫教育的公益性表现不一样,但少年宫教育毕竟不是人人需要接受的教育,“面向全体少年儿童”虽然是指少年宫服务对象的范围,但一个少年宫能将该地区的全体少年儿童都吸收进来参加活动是困难的,实际接收的只是一部分人,特别是兴趣小组活动,所接收的只能使一部分少年儿童。从这个意义上说少年宫教育是为一部分少年儿童服务的不无道理。再加上政府对少年宫教育的投入不足,相当多的少年宫在从事经营创收活动以补充活动经费的不足或教育教学活动人员劳动报酬的不足。这里,少年宫在赢利是肯定的,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不好衡量、不好判断的。由于有了这部分盈利才使得少年宫获得了发展,另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投入不足的困难。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即将推行公益性的评价标准,全国现有的少年宫有可能分为“两大阵营”——一部分将走上完全公益性的道路,由政府保障经费,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性;另一部分将走上文化产业发展的道路,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实现准公益性或非公益性。当然这只是对发展趋势的一种预见,这种预见能否成为事实还决定于各地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和公益性评价的结果。
二、少年宫教育公益性的实现
  公益性是少年宫教育的本质属性。完全实现公益性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实现公益性是一个过程。
1  对少年宫的性质与功能正确定位。
  我国的少年宫是50多年前学习前苏联的结果,但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更是教育事业发展和少年儿童成长的需要。1957年前苏联将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送上太空,西方国家把基本原因归结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少年宫教育对特长少年儿童的培养。我国的相当一批各条战线的骨干也都曾经有过孩童时期在少年宫学习成长的历史。可以肯定,少年宫教育对于少年儿童的成长是有着特殊的功能和作用的。研究少年宫教育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少年宫教育的发展、少年宫教育功能和作用的体现是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紧密相关的。少年宫教育有过“精英教育”的历史,也有过大众文化的阶段。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和教育、思想和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提高数以亿计的劳动者素质,培养数以千万计的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优秀人才,培养数以万计的拔尖人才是当今我们这个社会的重要责任,教育面对的任务是繁重的。在“育人”这个总任务面前,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少年宫教育、成人教育有着不同层面的任务和责任,需要发挥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中小学教育和少年宫教育都是基础教育,其基本任务是为正在成长着的青少年儿童将来走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成为具有德智体美基本素质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是中小学教育的根本任务;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和发展自己是中小学生的任务。但是,人是有差异的,潜质也是不同的。按照不同的需求发展中小学生个体是学校教育不可能满足的,真正的因材施教也是学校教育很难实现的。这倒不是因为学校不想为,而完全是因为国家和社会给予学校教育规定的任务而不能为。少年宫教育应该完成学校教育不能及的任务。学校教育和少年宫教育有着不同的功能和特点,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只能是互相补充。少年宫教育的最大特点是可以实施个性化教育,是可以最大限度的培养、满足和发展少年儿童的兴趣爱好,是可以最大限度的培养锻炼实践动手能力,是可以用不同的标准衡量少年儿童,实现每个人都获得成功。在一个地区,少年宫不能等同于一个普通学校,而应该成为少年儿童发展自己的“自选市场”,而应该发挥“章鱼”的功能,辐射学校,成为当地课外、校外活动的活动中心、指导中心、研究中心。发展少年儿童的兴趣爱好,为学校培训活动骨干、示范和推动学校课外活动,培养一部分少年儿童“尖子”、为他们将来成为专门人才打下基础是少年宫的重要任务。这是少年宫教育的真正价值所在。从这样的功能和定位出发,少年宫应该坚决摒弃目前普遍存在的培训学校的模式。
  少年宫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与学前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共同构成我国的教育事业,是基础教育的重要领域。少年宫的建设和发展应该遵循教育和少年宫教育的规律。在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和实施素质教育中少年宫应该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贯彻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努力发挥少年宫教育在兴趣培养、个性发展和实践能力增长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发挥学校教育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2、坚持和充分发挥少年宫教育的特点
  坚持少年宫教育的特点是当前少年宫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要努力克服目前在少年宫教育中存在的学校课堂教学的倾向。区别于学校教育,少年宫教育最主要的特点是:①活动是少年宫教育的生命线,活动是少年宫实施教育的载体。少年宫是综合性的校外教育机构,应该通过兴趣小组活动、群众活动、阵地娱乐活动、社会实践基地活动等多种活动形态来体现。群众活动与兴趣小组活动是少年宫的“车之双轮”、“鸟之两翼”。②实践性是少年宫教育、特别是兴趣小组活动各项工作原则的基础和灵魂。实践性在这里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是指活动。活动,是少年宫教育的教育方式。“活动”的基本含义是“做”。这种教育方式的核心特征是“自主参与”、“做”、“体验”和“实践”。第二是从兴趣小组的活动模式上说,是指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坚持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应该成为小组活动的重要内容,成为评价小组活动质量的重要标准。③坚持用不同的标准衡量不同的学生,让每个学生都得到成功,这是少年宫教育区别于学校教育的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这不仅是少年宫人应该树立的教育观念,也是少年宫教育落实教育公平的体现。④培养和发展兴趣是兴趣小组的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培养目标。没有兴趣就不可能有创造性。培养出一大批对某一方面有浓厚兴趣的人才幼苗,使他们将来成为专门人才,是少年宫教育特殊功能的体现,是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需要,是少年宫教育真正存在的价值。少年宫教育应该坚持兴趣小组活动的模式,努力克服普遍存在的培训学校的模式。
3、大力开展普及性的群众活动
  群众活动是少年宫重要的教育教学活动形态。群众活动最大的特点是“群众性”,即普及性。普及性是公益性的最重要的体现。少年宫应该把开展群众活动放在与小组活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活动场地的设计划分、机构的设置、教师及工作人员的配备、活动设备设施的添置、活动的管理与指导、教师职称评定、各项政策的制定、经济利益的分配等各方面予以保证。我们应该积极开展见面会、报告会、展览、社会考察、社会实践、参观、访问、夏令营、游戏、竞赛、慰问演出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文化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适合少年儿童特点和满足少年儿童需求的群众活动,使少年儿童增加知识,学到本领,增强能力,快乐生活,健康成长。要努力改变重小组活动轻群众活动的错误认识和各种现象。群众活动也是教育教学活动。应该改变和摒弃例如“小组活动是教学,群众活动不是教学”,“小组活动是教学,群众活动是教育”,“小组教师有专业,群众活动教师无专业”等一系列的落后理念和错误认识。要把群众活动列为少年宫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评价指标,要把群众活动质量作为评价少年宫落实公益性的重要指标。
  少先队活动和少先队工作是少年宫群众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少年宫教育、也是少先队工作的光荣传统。在少年宫应该设置少先队工作部(组),应该在当地少先队组织的支持下、并经过批准设立少先队总辅导员(或兼职)。少先队工作部(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示范性少先队活动,培训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干部,总结、交流少先队工作经验。少先队工作部(组)要和当地的少工委密切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
  从事小组活动的教师也要组织群众活动。要积极组织组员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有学校参加的各种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群众活动。是否具有组织群众活动的能力也是小组活动教师应该具备的基本功。应该积极探索小组活动与群众活动相结合的新的活动模式和新的活动形态。
  深入社区开展活动是群众活动的重要工作方面,是少年宫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少年宫教育公益性的重要体现。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少年宫开展社区活动、社区少年宫教育的经验,丰富少年宫教育的内容。
4、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两个目标”和“两项措施”。“两个目标”是:促进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两项措施”是:要把校外活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把校外实践活动排入课程表,逐步做到学生平均每周有半天时间参加校外活动;要根据学校校外活动的需要,及时调整活动内容,精心设计开发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这“两个目标”和“两项措施”再一次强调了校外活动对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再一次表明了少年宫教育的特殊功能和作用。
  衔接,是指两个相关的事物连接起来,要素是: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事物。学校内教育和少年宫教育是两个相关联的事物,都是教育,对象基本相同,培养目标一致。但有不同的特点,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相互不可替代。有效衔接就是要在有效机制的作用下,发挥不同的功能、不同的作用,共同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
  “逐步做到学生平均每周有半天时间参加校外活动”是社会各方面都应树立的观念,这是学校课程改革的重要出发点和重要内容,是使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的必需。这是硬性指标,但更是一种让学生怎样学习、怎样生活、怎样成长的理念。至于能否做到将半天的校外活动“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和“排入课表”,涉及多方面的工作,也会有很多的困难。但少年宫“要根据学校校外活动的需要,及时调整活动内容,精心设计开发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的活动项目”的要求相对来说是容易办到的。少年宫确实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为学校组织学生来宫参加半日的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校外活动创造条件。
  但要强调的是,少年宫不能成为“每周半天校外活动”的唯一地点和唯一内容。使学生“每周半天校外活动”是一种积极的教育理念,在“每周半天的校外活动时间”里,学校可以有组织的带领学生们到少年宫,也可以让学生自己到少年宫来参加他们喜欢的活动,还可以组织学生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到郊野,甚至可以让学生互相结伴自由玩耍。同时要强调“活动”是“每周半天”的实质,不能搞课堂搬家。
  衔接,不是融合。不能因为学校的课程改革师资力量不足而将少年宫的教师派到学校顶岗,或是将学校教师与少年宫的教师混合起来“资源共享”。衔接,最主要的是功能的衔接,少年宫教育与学校教育从不同的功能定位出发,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共同促进少年儿童的成长。要警惕把“衔接”简单化、形式化。衔接,重要的、也最难的是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而建立这种机制必须以发挥不同的功能为基础,只有这样,机制才能有效,也才能真正实现衔接。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的衔接,是少年宫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
5、真正实现“政府埋单”
  公益性的本质内容是“政府埋单”。国家投资建设的少年宫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少年宫教育既不是福利事业,也不是产业,而是属于公共服务业,保证对少年宫的经费投入是政府的责任。
  政府保证投入和少年宫不从事经营性创收活动是公益性评价最重要的两个指标,而政府保证投入又是少年宫不从事经营创收活动的前提条件;而政府是否能保证投入又以经济发展为基础。
  从目前来看,真正实现公益性,实现政府为少年宫教育“埋单”,对于政府来说有两个条件——有钱,有认识。没有钱不行,有了钱不投资少年宫教育也不行,二者缺一不可;对于少年宫来说也有两个条件——没钱或者是钱不够,需要政府的支持;有认识,对少年宫的性质定位有正确地认识。后一个条件起决定作用。
  实现政府“埋单”与收取一定的费用并不矛盾。少年宫积极贯彻公平性原则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坚持自愿原则,保证少年儿童在活动项目、活动内容、活动时间上的自愿选择,坚持以高水平的活动质量吸引少年儿童;第二,在小组活动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坚持用不同的标准衡量不同的少年儿童,保证每个少年儿童都获得成功;第三,对集体组织的普及性教育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要实行免费。对确有成本的活动项目,应该向参加活动的少年儿童收取成本费。对缴费有困难的,应予以减收或免收。用“平等地对待平等”,“ 不平等地对待不平等”是贯彻、实现公平性应该树立的一种理念。
  少年宫真正实现“政府埋单”不是易事,需要条件,需要时间,需要过程,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但实现“政府埋单”又是不用怀疑的,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大好趋势和政府的不断提高的认识决定的。少年宫要以正确地认识、良好的心态、极大的热情,“用‘理’去宣传,用‘情’去感动,用‘为’去实践”,为早日实现“政府埋单”创造客观环境。
  从全国来看,由于少年宫的隶属关系不同,运营体制不同,经费来源不同,管理者的理念不同,对少年宫的性质与功能定位有差异,因此有一部分少年宫非常希望保持目前市场运作的方式,不希望将其划入“政府埋单”的完全公益性的机构范畴。对这种现象我们应该抱乐观平和的心态。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警惕利用国家资产为单位和个人营利的现象发生,警惕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文章:
劳凯声:“面临挑战的教育公益性”
佚名:《关于公共部门的界定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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