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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华尤氏宗亲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Chinese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YOUSHI Clan Culture
英文缩写:CPAY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大陆、港澳台及海外尤氏宗亲自愿组成的民间团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批准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宗亲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社会的基础文明,具有良好的社会功能。本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寻根问祖,研究宗亲文化,传播道德理念,联络大陆、港澳台及海外宗亲之谊,扩大交往,组织和引导宗亲进行文化和经济、商贸的信息交流,加强联合,增进合作,维护宗亲的合法权益,促进尤氏宗亲整体及个体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传统道德准则,服从国家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香港。北京总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组织尤氏起源、宗亲迁移、分布的研究,收集、发掘、保护编纂尤氏家谱,举办尤氏宗亲文化传承论坛,开展宗亲文化国际交流与合作。联络拜祭先祖事宜,以及尤氏宗族文物管理。
㈡帮助海内外宗亲查阅、对接家谱,寻根问祖,接受委托续修家谱。联络、协调宗亲拜祭先祖的活动。
㈢举办各种海内外联谊活动,促进两岸四地及海外宗亲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学术、体育、艺术、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进了解和情谊。增强宗亲凝聚力。
㈣举办尤氏宗亲企业发展论坛。
㈤为宗亲企业提供市场、技术和贸易信息,引导宗亲企业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和贸易合作,促进宗亲之间科技与企业的合作,建立宗亲企业品牌。
㈥为宗亲企业参加各种对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提供服务,组织举办宗亲企业展销会,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
㈦为宗亲提供法律、政策的咨询和服务。
㈧为宗亲的教育、助学、培训、就业、考核、慈善、养老提供信息和服务。
㈨编辑出版宗亲文化的出版物、宣传品,建立和管理促进会网站,建立宗亲文化信息网络,受托代理宗亲企业建立和管理网站。编辑发行促进会杂志。
㈩开展多种形式宗亲文化、宗亲企业的策划、宣传工作,组织宗亲文化的影视作品,组织宗亲举办文艺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志愿加入本会;
㈢关心、致力于宗亲文化,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㈣各省市宗亲组织可以作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活动;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决议;
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志愿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㈢决定终止事宜;
㈣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八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或罢免主席团主席,聘请和解聘名誉主席;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主席团主席、常任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
㈡在所代表的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经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㈦秘书长由常任理事出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团主席、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团主席、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㈠轮值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轮值主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㈥秘书长可委托执行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及根据业务活动需要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宗亲捐赠;
㈢研究项目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志愿的原则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审议通过后,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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