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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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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7 20:45: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使其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教育科研课题,深入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努力为教育改革服务,为推动教育科研服务、为提高教师的科研素质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坚持正确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

2.坚持与本区县、本学校、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开展应用性研究;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项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学会面向全市,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学校的校长及广大教师申报的课题。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北京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以及学术咨询、重点课题成果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等。


第六条 北京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教育学会委托各区县教育学会和学科专业研究会(以下称受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课题实施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学会科研课题指南每四年发布一次。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即受理课题申报。课题指南发布后,三个月内为受理时间。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属于自筹经费。


第十条 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教育教学及学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北京市教育学会科研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表》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再报区县教育学会或学科专业研究会等受委托单位审查并报北京市教育学会审批。

第十一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北京市教育学会颁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受委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委托单位的管理工作。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课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结题等。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1.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2.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3.课题申报时应交纳200元申报评审咨询费;

4.课题批准立项后,应交纳课题管理费,标准为单位申报500元,个人申报200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北京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五条 凡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北京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消其课题。

第十六条 已经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它渠道立项并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需要申请北京市教育学会立项课题者,可参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北京市教育学会或受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结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开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十八条 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3至5人,并设一名组长。鉴定专家由北京市教育学会委派或受委托单位课题组长聘请。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课题鉴定一般由课题组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向受委托单位或北京市教育学会秘书处提出鉴定申请;
2.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3?5份);
3.聘请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交专家手中;
4.专家鉴定后送(邮寄)交本课题组,课题组经受委托单位报北 京市教育学会秘书处。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上报;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再上报。

第二十条 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北京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确认,秘书处颁发《北京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每一个计划期结束后,北京市教育学会将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其中将评出一批优秀教育成果加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教育学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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