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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的常见差错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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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1 01:2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闻报道中的常见差错及处理方法
(新华社总结整理2012.04)

一、差错的基本类型
业内一般把新闻报道中的差错归纳为三类,即政治性差错、事实性差错和技术性差错。                        
    1、政治性差错。多指一些导向性的或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甚至相违背的错误观点和提法。比如,有的媒体借反思改革否定改革,认为改革改错了;有的媒体在台湾地区选举结果出来以后,在头版进行详细报道,还刊登参选人照片。有时,则是一些关键词句处理不好,造成政治性差错。比如,将“中国”与“台港澳”并列、将一些国家与台港澳并称“等国”、将“朝鲜”写作“北朝鲜”等。政治性差错不仅中国有,国外也有。西方的编辑学教材也很强调“政治正确”,比如,规定不得使用性别和种族歧视语言等。
    2、事实性差错。如将“人民币”错为“美元”、将“1920年的苏联”错为“1920年的俄国”、将“湖南”错为“湖北”、将“英国外交大臣”错为“英国外相”等。值得警惕的是,有些事实性差错,也会引发政治麻烦。
    3、技术性差错。这类错误所占的比例最大,包括题文不一、电头错、标点错,以及掉字、掉段、多字、错别字等等。这些“小错误”有时也可能导致事实性差错甚至政治性差错。
    另外,还有因漏报、迟报,或将未定稿乃至涉密文件当成新闻稿发表等等造成的差错。在实际工作中,比较致命的差错可归纳为两个大的方面,编辑一定要严加防范:一是新闻失实,二是政治导向失误。
二、产生差错的原因:
  1、对电脑操作不熟悉。编辑在输入工作完成后没有认真检查稿件,导致出现多字、少字和别字。比如,将“十分引人注目”错输为“十分31人注目”,将“外甥”错输为“外生男”。
  2、编辑文字功力不够,知识面太窄。这方面最常见的情况就是编辑识字量不够。有人统计,按照现行语文教学大纲的规定,学生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之后,应当认识3500个常用字,加上大学现代汉语教育,总识字量只有4274个。而新华社在1988年全年发出的90627篇通稿中,就一共用到6001个汉字。五花八门的错别字是报道中最常见的“风景”之一。
  3、政治经验和社会常识不足。比如,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误为“全国人大委员长”。更多的是把握不准报道的分寸与火候,误撞红灯。
  4、责任心不强,作风不踏实。有的编辑记者存在严重的依赖心理,把本应在本环节解决的问题推到下一环节,把什么都推到终审发稿人那里。
  5、“第一读者”制度有待加强。对外部尚无专门通读成品稿、专职挑错的“一读”,而有时虽有“一读”工序,却执行不够有力。
  6、违反发稿流程,不按程序办事。比如超越发稿权限、不遵守稿件送审制度等。
  7、落实奖罚措施不力。对差错心慈手软,怕批评、怕处罚人伤人“面子”,使出错者不能及时警醒。
  8、由于心理误区而致错。有的奇怪错误,畅行无阻通过了许多关口而与读者见了面,这常常与编辑的整体知觉误区、注意力分散、消极情绪等有关。比如,把副总理“升格”为总理、把军委副主席“提升”为军委主席、把“总理”输入成“总经理”等错误,可能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三、易发事实性和技术性差错的重点区域
  (一)消息来源
     编辑在排除稿件中潜伏的“地雷”时,一般先从消息来源查起,看新闻出处是否权威可靠。这方面经常遇到的情况有14种:
   1、来源不明,道听途说
   在关键环节、关键材料、关键证据、关键词语上,新闻来源不清楚和不准确,是造成失实的“关键所在”和“隐患所在”。像“据悉”、“据透露”、“据认为”、“坊间称”等等,都被认为是有问题的消息来源。
   英国《金融时报》对信息来源有严格的规定:编辑必须检查消息来源,只有在确认报道的真实性后才能签发上版。事实或言论越有杀伤力或争议,就越要求标明出处。
   2、故意匿名
   有时,虽有确切来源,但记者在报道中却故意匿名使用该消息来源。因为不这样,有时连采访都很难进行下去。比如,“水门事件”的“深喉”,也是事隔多年才现出真身的。但此中风险很大。《中国改革》杂志因为报道一起国企改制事件,被告上法庭,因其使用的材料均是匿名的“举报人”。其总编辑无奈地称,为保护举报人,不会透露其姓名,那么只好自认败诉了。
    国外有媒体主张全面禁止匿名来源。有的则主张一篇报道中不能使用超过两个的匿名来源。国内一些大的新闻单位规定,稿件中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应尽量不用匿名新闻来源。对所有议论性的材料一定要交待出处。与报道有关的主要事实和重要情节及观点也需交待消息来源。但属于公认的事实、常识性的内容以及记者亲眼看到的东西,则不需要交待消息来源。
    在处理匿名来源时,编辑要注意采访对象是否是偷懒的记者虚构的,凡是看到“张先生”、“李小姐”之类,通常要打个问号。可以不在报道中公布消息提供者的姓名,但编辑自己一定要向记者问清楚:是谁说的?他的身份如何?敏感话题要有采访对象的录音或书面材料。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报道对象时,通常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有特殊要求情况下);(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者;(8)艾滋病患者及HIV(病毒)携带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人员。遇上这九类人,稿件中可使用报道对象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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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3:32:15 | 只看该作者
编辑须知:新华社规定的禁用词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转帖: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e38b1d01009f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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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30:53 | 只看该作者
7、军事问题
    军事新闻宣传十分敏感,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很强。有关资料表明,国外情报机构搜集的军事秘密,90%以上是通过各国正常出版渠道获得的。很多外国情报人员挖空心思得不到的情报,往往在新闻媒体和其他出版物的公开报道中被泄露。我国也出现了少数新闻出版单位军事报道泄密事件,有的还很严重。因此,军事报道必须慎之又慎,从严把握。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曾多次发出通知,加强军事新闻宣传管理。相关的规定,在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编印并公开出版的《报纸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一书中多有涉及。
   (1)军事斗争准备的重大活动、装备科研、战法研讨、工程建设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等,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如确需报道,必须经中央军委和有关总部批准,由新华社统一发布消息。
   (2)有关军事斗争准备工作,一般不安排地方记者采访,军队记者采访须经有关大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限定采访范围和内容。
   (3)涉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各类稿件,发表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除领导审批外,还须经相应级别的保密部门审核把关。
   (4)互联网不得在网上随意传播军事新闻,新闻媒体也不得从互联网上下载此类消息。
   (5)对专家、学者就有关军事斗争问题接受采访和报道要认真把关。刊播军队专家、学者就此类问题所作的评论以及演讲报告和文章,须经军队有关大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
   (6)涉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兵力调整部署、战场建设、重要演习和新武器的研制试验及其型号性能、装备部队情况等,一般不以新闻内参的形式反映,应通过相应密级的内部材料刊发或按工作渠道报告。
   (7)军事内容的媒体均由军队主办。地方单位不得办军事媒体、不得出版军事内容的专刊专版。
    8、社会文化问题
    主要是防控低俗之风,以及丑化中国形象的报道。易出现的问题有:
   (1)对凶杀、暴力、淫秽色情进行渲染。
   (2)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涉及看相、算命、占卜、看风水等。
   (3)案件、事故等报道过于集中。这被认为会让人得出中国社会很不稳定的结论,有时会为敌对势力提供攻击的炮弹。
   (4)详细报道歹徒作案经过和警方的破案手段。这被认为容易造成人们心理上的恐慌,给社会带来不安,同时,还可能诱发某些犯罪,甚至起到教唆作用。
    (5)借介绍案件贬损我司法队伍,或借反思问题生扯硬连,甚至别有用意,误导读者。
    (6)采取形形色色的方法,张扬低俗趣味,炒作明星隐私,进行低级趣味的挑逗。
    (7)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比如,有媒体借浙江临安开设裸浴场一事大炒特炒。
    (8)文化报道中,违反政策法规,敏感问题上触礁。
     9、涉外新闻和国际新闻
     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随着中国加速融入世界,中国民众对国际事件不再只是隔岸观火,因此,出现了巨大的国际新闻需求市场。总的要求是,当前,国际舆论“西强我弱”的大背景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外电外刊的新闻信息资源为我服务,又要避免照抄照转外电外刊而被西方舆论牵着鼻子走。要加强采访,增强首创新闻,同时,要提高改写改编的能力。涉外新闻和国际新闻的易发问题主要有:
    (1)一些媒体为满足市场需求,大量编译外电,甚至向在华境外媒体索取稿件。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2)不符合我外战交战略。有的报道宣传马六甲海盗猖厥,被认为“为美国介入马六甲海峡提供了借口”;有的媒体报道非洲问题,如苏丹的人道主义“灾难”问题,此涉及我国外交战略,因为我国在苏丹有经济利益;有的媒体集中报道中美对抗,有的媒体批评朝鲜内政,都被认为“不利于外交大局”。在报道中日关系问题时,既要考虑民族情绪,又要把握中日友好的大局,这也有一个度的问题。有的报纸透露我国对美的公关工作,被反华势力利用。还有对美国总统选举作猜测,猜谁当选对我国有利,这也不合适。在高勾丽的问题上,国内有的媒体,发表专家文章,站在韩国一边说话。在国际学术会议上,韩国人念这篇文章,说你们中国人都认为高勾丽是韩国的,给了我们一闷棍。
   (3)传播西方价值观。比如,大量转播美国精心设计的给被俘的萨达姆看牙的镜头,以及巴格达街头拉倒萨达姆雕像的镜头。这些都是美国政府部门精心设计好的报道。中国与俄罗斯有战略关系,但一些报道跟着西方跑,诋毁俄罗斯。有的媒体把布什就职典礼稿件放头版,还跟了七个版,被认为从政治到新闻上都不妥。在中日关系问题上,有的报纸专访日本驻华使馆官员,而在通常情况下,中日关系中的历史问题,我们只阐述我国的方针政策,没有必要播发日方的观点,如播发也要阐明我们的观点。
   (4)敏感问题和领域的报道不够慎重。如涉及高句丽问题、涉及我与东南亚国家领土及石油资源勘探问题。个别媒体发文对朝鲜说三道四,要杜绝这种现象;涉及中日关系,要注意区别正常经济技术合作与侵华历史,钓鱼岛问题的报道严格按要求把握,关于日本侵华历史按既定口径报道。2005年,郑和下西洋600周年,有关部门要求报道时要避免引发“中国威胁论”。
   (5)提法不妥引发错误。新华社分社有一篇《中国驻海参崴领事办公室正式开馆》,提法与俄正式叫法符拉迪沃斯托克不符。经请示外交部有关领导后明确,今后该机构正式对外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符拉迪沃斯托克办公室,相关稿件中不要再出现海参崴,以后稿件中涉及该城市都用符拉迪沃斯托克,避免中俄因此产生不必要误会。
   (6)不能以我为主。尤其是,在中国举行的国际会议,我们的报道要多于西方通讯社的报道。既体现以我为主的原则,又充分显示国际会议的特点。
   (7)炒作热点事件。比如,2004年9月,俄罗斯北奥塞梯共和国发生劫持事件,对内可客观适度报道事件动态。事件经过作简要背景交待。对于国外发生的骚乱等,也不要炒作。
   (8)不遵守宣传纪律。外事无小事,要根据外交部、中联部等确定的口径进行报道。比如,2004年9月,召开第三届亚洲政党国际会议,宣传纪律很明确:各媒体高度重视,由专人负责以我为主,严格把关,不排位次,不涉及各参会党内国内事务,不涉及参会党国家之间的纠纷,以及我与其他党的纠纷;按程序发稿。
    10、保密
    新闻报道的泄密问题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灾情、战况、商业机密等。关于保密方面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发布过防止在新闻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据新闻出版总署编印的《报纸出版工作法律法规选编》,在新闻出版物中,严禁载有下列内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政策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维护国家安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6)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另外,涉及下列内容的,要严格执行送审报批制度:
     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党的文献档案,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情况,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宣传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尖端科技、科技成果及资料,测绘和地图,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其他各部门各行业不宜公开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版单位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问题。
    六、高度负责的态度是做好政治把关工作的前提
    不少编辑记者把政治把关理解为被动的行为,上面怎么说我就怎么做。这很难避免差错。
    权威部门提供的稿件,大都涉及政治性问题、导向性问题、原则性问题。一旦发生失误,会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因此,一是编辑过程中不能出现新的差错,二是编辑有责任帮助权威部门纠正原稿中的技术性差错和政治性差错。
    XXX同志在谈到责任意识时曾说,无论经哪一级机关审阅的新闻稿,作为终审发稿人都有责任把关,发现有不妥的地方,都要提出来,请示报告。不能因为上面已经审定就可以不管。第一,你能否看得出问题来?第二,你看出了问题想不想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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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30:34 | 只看该作者
(三)容易产生政治差错的十个领域
   1、领导人的新闻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现任或曾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对他们的报道,包括出国访问活动的报道,在国内考察活动的报道,出席重要会议的报道,重要文章、贺信、题词等的公开播发等。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1)不经送审,擅自发表领导人报道。有关部门规定,涉及中央政治局常委的稿子,报不报道,怎样报道,由常委自己来定。涉及领导人的报道,编辑要自问:这些文字、图片是否经过领导同志本人或领导同志办公室负责人审阅?稿件送审手续是否齐备?领导同志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已经修改?
   (2)图片有问题。领导同志新闻照片的画面是否有明显缺憾?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新闻照片,各位领导在画面中的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明显遮挡或其他缺憾?文字说明是否准确?
   (3)报道不符合中办关于改进领导人活动报道的总体要求。                                                                              (4)内容上有偏颇。对领导人的报道,不得突出个人、宣传个人。内容一定要准确,不得使用道听途说的传闻,不得捏造、杜撰,不得损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
   (5)随便转载境外媒体有关领导人的报道。
   (6)社会上有一些企事业单位,有时会用领导人名字、题词和照片作广告和变相广告,或用领导人的形象和声誉作广告或变相作广告。对于这些,媒体都不能报道。
   (7)写错排名。领导同志名单的写法也有讲究。稿件中如涉及多位中央领导同志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名单时,应注意区分层次。一般情况下,政治局常委的名单要单列表述。如中央领导同志名单和老同志名单需放在同一段时,应在中央领导同志名单和老同志名单之间加“和”字,以示区分。同时,在名单后加“等”字即可,而不要写“等中央领导同志”或“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如涉及多位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政协副主席名单时,在涉及名单后加“等”字或加“等领导同志”,而不要写“等中央领导同志”或“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8)写错领导同志的姓名和职务。这是常犯的毛病。
   (9)擅发老同志逝世消息,或进行回忆性报道。根据规定,凡有关曾经担任中央领导职务的老同志逝世的消息,各媒体一律采用新华社通稿,不得自行采访和编发有关新闻,不得转发或引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的稿件,不得擅自组织撰写相关纪念文章。对已去世的领导人的回忆性文章,报道是要按有关规定。
   (10)擅自对已退休的领导同志及其政绩进行评论。
    2、现实政治思想、理论探讨和历史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
    这方面出问题的情况主要有:
   (1)对重大历史事件进行翻案,或借古讽今。比如有关“文革”的报道,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曾发文,鉴于许多当事人尚健在,对人对事要作恰如其分的分析,主要是着眼于保持政治局面能安定团结的需要。对专门叙述“文革”史实的专著文章,各报纸、刊物和电台不要刊登、广播。2005年,有一些媒体试图重写抗战历史,否定中共的领导地位。有的报道对敏感历史人物功过是非的重新评定,如诋毁鲁迅,颂扬胡适;重估秦桧,贬低岳飞。还有一些报道,对历史进行戏说。还有的报道借历史失误来否定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有的则借探讨中国近代史来否定中国革命。
   (2)对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随意报道“争论”。如中央实行宏观调控,有的媒体发表不同看法,甚至进行指责。对改革开放,认为改错了、改乱了。
   (3)集中报道腐败案件。这被认为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腐败案件的报道不能太集中。特别是大案要案,须由中央有关部门(如中央纪委)统一公布,不得擅自报道。
   (4)对政治文明妄加揣测,或进行攻击。有的报道,宣扬西方民主;有的报道,讲思想多元化,否定马克思主义;有的报道借政治体制改革否定党的领导,有的借基层选举制度来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的借发展民营企业来鼓吹私有化,有的借所谓批评、舆论监督来否定党。还有的报道,鼓吹了司法独立、三权分立。
   (5)借信息交流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尤其是有关领导人消息。
   (6)鼓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知情权”的报道应慎重。有关打破所谓“党禁”、“报禁”,有关反对“党管舆论”,有关反对新闻的党性原则的提法,都要删除。
   (7)在基本的价值观方面,有的媒体称“高举享乐主义大旗”。目前,中国是穷国,主流价值观强调的是艰苦奋斗。
   (8)在政治敏感期闯红灯。如每年的春夏之交、几个政治性节庆,以及党代会、人代会等召开之前,高层人事变动之际,报道都要小心谨慎。
    3、民族、宗教问题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民族、宗教无小事。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报道一定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这一基本准则。在处理涉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和统一战线问题的稿件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尤其要注意民族感情问题,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要高度重视容易诱发民族关系事件的热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曾于1994年发布通知,严禁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经常出现的问题是:
   (1)使用旧词汇和惯用语而犯错。如称少数民族为“回回”、“蛮子”;或随意简称,把“蒙古族”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简称为“维族”;使用口头语言中含有民族名称中的污辱性说法,如用“蒙古大夫”指代庸医;把古代名称与现代名称混淆。如把“高句丽”称为“高丽”。
   (2)缺乏民族宗教基本知识而犯错。如把宗教与族混为一说。如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把少数民族支系和部落称为民族,如把“摩梭人”称为“摩族族”;把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错误地写作“杀”。应该用“宰”。
   (3)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淡薄出错。2005年1月,某中央级媒体发表了一篇叫《慢性子的蒙古人》的报道,稿件大部分批评“蒙古人”所谓落后生活习俗和观念,而且“蒙古人”概念不清。稿件虽然抓住了“现代的蒙古在发展、高效、守时和发展逐渐成为主流”,但没有对此充分报道。
   (4)不顾社会效益,只顾猎奇。比如,1993年8月,四川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脑筋急转弯》一书。再比如,2005年上半年,有一些网站刊载西藏天葬的图片,被认为不符合西藏的民族宗教习惯,因为天葬是不允许外人去看的,这样做会伤害藏族同胞的感情。
   (5)不送审而出错。有关部门因此要求,坚决禁止在报道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对于无太大把握的题材,一定要征求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4、热点难点和事关全局的突发事件的报道
    有关部门要求,新闻报道要团结、稳定、鼓劲,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报道中对热点问题既不回避,也不要一味炒作。要把热点和中央关注的重点、实际工作中的亮点紧密接合起来进行报道。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少,有些问题是一时难以解决的,对这类问题进行炒作只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在热点问题报道的选择上,应重点关注那些正在逐步或将要得到解决的问题。这方面易发生的差错主要集中在:
   (1)高校问题。高校历来是敏感的领域,青年学生的情绪易激动。因此,报道中要格外注意平衡。
   (2)农民问题。反映征地、拆迁、农民工子女上学、水库移民等易将矛头引向政府的问题过于集中,易引起社会不稳定。这些问题,不是不能报道,而是应注意适当分流。
   (3)复员转员军人问题。
   (4)国企改制问题。涉及劳资纠纷等。
   (5)失业下岗问题。
   (6)医疗改革问题。
   (7)住房改革问题。
   (8)教育改革问题。主要是教育公平、产业化等方面。
   (9)群体性事件。对内原则上不公开报道。这方面主要包括社会骚乱、群体上访、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罢工罢课、民族宗教冲突、囚徒暴狱、群众打砸抢、警民冲突以及银行挤兑提等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公开报道,个别群体性事件为了以正视听、促进稳定确需公开报道的,由中宣部、中央外宣办按中央精神统一部署,授权新华社播发通稿。
   (10)授权新闻。有的新闻,中央和国务院把关于重大事件报道的审稿件委托给某一权威机关,如委托给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国家防总、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二是把重大事件的刊播权委托给某一新闻单位,通常是新华社向海内外统一播发。这方面均有一定程序,不得擅自作主。
   5、台港澳报道
  (1)有关提法使人对一个中国原则产生误解。涉及这类报道包括新闻照片和新闻图表在内,都要认真推敲。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有关涉台禁用语,详情见新华社总编室编的“禁用词和慎用词表”。
  (2)为求新闻性,刻意渲染。比如,台湾地方选举结果出来,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各新闻单位不得人为炒作,南京一家报纸不仅对台湾选举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而且错误地刊登了五个参选人的照片。在台湾选举结束的第二天,北京一家报纸出版的新闻周刊,以16个版的篇幅渲染台湾选举。
  (3)对港澳台问题随意猜测、评论,比如猜测解放军几天能攻下台湾、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谁当选。
  (4)不按程序和规定操作。如2005年,关于台商春节包机业务的报道、关于全国人大审议《反分裂国家法》的报道,多有繁复的规定。
  (5)违反有关政策和法律。比如,江泽民对台八点意见、胡锦涛对台四点意见,以及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等。
   6、经济问题
  (1)证券期货。还在1994年,国家就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发出规定,其中要求严格审查股评专栏或文章内容,慎重采用,不为股评造市提供版面;实际存在着观点对立或完全不同的股评时,在同一专栏同时刊登。1997年,再次发布这方面的规定,要求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2)金融保险。涉及金融的重大报道,都要向银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核实。有的商业问题涉及政治,需要慎重。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美诉讼,原告带政治化倾向,牵涉中国政治和人权等。国内有些报道成了对方在法庭上的材料。
   (3)经济改革。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走向,国企、财政、税收等的改革,要以正面报道为主,不要把问题放大。
   (4)地方经济。一些地方经济事件关系到社会稳定,所以也不让炒作。比如,2005年1月,由于西气东输中的部分管道设备问题,全部满足北京天然气供应可能有困难,北京已采取措施,全力保障居民的供暖,但用气还可能会受到影响。北京地方媒体均作正面报道,中央媒体原则上不炒作,尽可能支持北京的工作。
   (5)能源。一方面,高度重视能源安全或能源可持续发展问题甚至要努力增强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大力倡导节能观念;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因把握不当而引对经济景色不利的某种恐慌,尤其是要避免给国际舆论界逐渐蔓延的中国“能源威胁论”提供口实。对于我国海外能源战略,主要作内参调研,公开报道没必要多讲。
   (6)重大经济案件。核准事实。
   (7)敏感经济人物。
   (8)经济政策的解读。注意不得妄释和随意发挥。
   (9)经济学家。要注意其背景。
   (10)经济统计数字。这是经常发生错误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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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30:14 | 只看该作者
(1)采访环节
    记者交出的稿件必须是符合编辑部来稿要求并认为已无差错的成品;严格送审程序,并在稿签上注明送审情况。对稿件中出现的政治性、原则性和导向性差错负间接责任;对自己采写的稿件中出现的事实性差错(下道工序无法发现的)和文字性差错,负完全责任。
   (2)编辑环节
    根据编前会(或采编业务会)确定的选题要求,严格核查稿件的来源、送审情况,并在稿签上注明;交出的稿件必须是符合编辑部发稿要求并认为已无差错的成品。负责校正所编稿的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对所编稿件及校改大样中的事实性差错(不可能发现的除外)和文字性差错负直接责任;无法发现的应负间接责任。对因编稿及校改时改错而导致的各种差错,均应负完全责任。
    中层负责人在编发稿件中要严格坚持稿件送审程序,不得省略、逾越或违反程序。编辑应负责校正所签发稿件中的政治性、事实性、文字或技术性差错(不可能发现的除外),对所签发稿件的政治性差错负完全责任;对稿件的事实性差错(不可能发现的除外)和文字性差错负间接责任;对因编改稿件及校改大样时改错而导致的各种差错,均负完全责任。对于涉及敏感问题的稿件要在稿签上注明并写明自己的意见,送上级审阅。
    敏感问题包括: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道、照片、题词、言论;涉及少数民族及宗教问题的人物和事件;涉及港、澳、台的人物和事件;涉及省、部级单位及其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军队、公检法等执法机构的事件;涉及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灾难性事故、严重刑事犯罪和腐败案件、社会丑恶现象、有关生态环境恶化及环保中的敏感问题等;涉及外国的重要政治人物和事件;涉及保密规定的问题;重要批评性稿件;各类评论。
  (3)签发环节
   终审发稿人和部主任组织确定选题策划,并对稿件实行审编,把好稿件的政治关、政策关、导向关并终审签字发稿。严格执行发稿程序,不得签发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稿件;对其中感到难以把握或需要特别注意把关的稿件,在稿签上签署自己意见后送总编室审定。负责复核审定第一读者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发稿助理对定稿大样所做的核校工作。对所审编稿件或版面的政治性、原则性和导向性错误负完全责任;对稿件的事实性差错(不可能发现的错误除外)和文字性差错负间接责任;对自己在审签稿件和大样中发生的事实性和文字或技术性差错负完全责任。
    部主任应审定终审发稿人按规定和程序上送的选题、稿件,对自己所审定处理稿件的政治性、原则性、导向性错误负完全责任,对自己在审签稿件中发生的事实性和文字性差错负完全责任;对涉及敏感问题和其他拿不准的稿件要按规定程序送总编室审。
    (4)一读环节
    第一读者(校对人员或文字编辑)负责对定稿进行通读核校,堵住事实性差错、文字或技术性差错,必须按“核对细则”对重要的人名、职务、机构、地名、时间、数字和重要提法及引文进行核对;发现定稿中的政治性、事实性、文字或技术性差错,及时向终审发稿人提出修正意见;应校正稿件中的事实性错误(不可能发现的错误除外)和文字性差错,并保证不在自己的核校中发生事实性和文字性差错。
    4、守住不得逾越的六条“政治底线”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
   (5)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思想导向错误;
   (6)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干扰工作大局。
    对发生上述六类差错,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人要进行追究。
    5、严格执行稿件送审制度
    应送审的国内稿件:
   (1)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报道,以及发表他们的讲话、题词、批示、信件、重要文章。
   (2)涉及省部级(含副省级中心城市和国务院直属局)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社会和知名人士以及中央新闻单位的表扬性和批评性稿件;对军队的批评性稿件;对公检法等执法机关的重要批评性稿件。
   (3)涉及民族宗教、重大灾情疫情、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性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海外强烈反应的报道。
   (4)港澳台与内地关系中敏感问题的报道和港澳台重要政治经济动向的报道。
   (5)涉及调整金融政策、金融机构的报道。
    应送审的涉外和国际稿件:
   (1)涉及我同外国关系中主权之争、经济和知识产权摩擦以及其他敏感问题的报道。
   (2)可能有损我领土主权完整、国家安全以及涉及国外势力干涉我内政等问题的报道。
   (3)涉及我同周边国家的边界问题,以及与我毗邻国家的重大疫情、强震预测等问题的报道。
   (4)涉及对我国领导人政治评价的报道,对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重要反应。
   (5)对内报道国际上重大动乱性事件及有可能对国内政治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国际事件。
  (6)涉及华侨华人报道中的敏感问题。
  (7)涉及重大、敏感事件的国际述评、综述等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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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29:56 | 只看该作者
五、政治性差错
   (一)编辑记者要把哪几道政治关
    1、政治关
    主要是指政治立场。报道是否违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否定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等等。当前国内外有哪些特殊的敏感地区、敏感领域、敏感群体、敏感问题,对待涉及这些敏感问题的稿件应该如何把握,即将签发的稿件中有没有政治性差错,稿件中的观点、议论、提法有没有不妥之处。此外还有政治观点和政治倾向的问题,比如,有的报道借民间学者的口,鼓吹三权分离、宣传西方新闻自由;有的报道流露出对当前形势的不满;有的报道把一些偶发问题归结到制度和体制上面;有的文章观点偏激,甚至是错误的,比如,认为信访的发生,是改革开放的错误,要求改变制度;有的报道夸大南中国海争端,认为与周边国家开采形成对比的是,中国还没有打出油,前沿人妖兴隆,战备废驰;随意报道对利益集团的划分,将党和政府列为利益集团;有的媒体,用很大的篇幅宣传普利策奖。
    2、政策关
    稿件揭示的主题思想是否符合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是否符合党在现阶段的各项方针政策,报道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在中央大政方针出来后,有的媒体说三道四,对宏观调控政策唱反调;有媒体称,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要改变;在台海问题上,有的报道违反宣传口径,渲染战争气氛;对中国改革方向,过多反映争论的意见,让读者产生误解,中央决策没有共识,有相当阻力;有的集中报道官员的思想误区,给错误言论提供了发表阵地;有的报道描述中国和东南亚国家摩擦,违反外交政策。
    3、原则关
    在报道的思路和方向上,是否恪守正确的原则,是否维护新闻的党性和真实性。比如,有的报道,新闻来源似是而非,随意引用境外媒体和网站内容,造成不良后果;有的在报道的角度、文风、表述上面,存在问题;有的名曰主流报道,却追求猎奇、边缘、炒作;有的文章内容本来比较平稳,但标题看上去触目惊心,用个体代替了整体,以点代了面,给人戴大帽子;有的报道学港台的风格,而一些港台新闻的重要特点是以偏概全,不实事求是。
    4、导向关
    是否做到了以正面报道为主,是否能正确引导读者去思考一些社会现象和热点问题。比如,有的报道一味揭黑,舆论监督不把注意力放在建设性地解决问题上,给读者的感觉是社会已经一团糟;有的报道渲染政商结合、权力资本化等,夸大中国裙带资本主义的危险;有的报道格调低俗,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
    5、基调关
    主要指报道的主旋律、大方向是怎样的,内容是否清新,情调是否健康。比如,有的报道喜欢以第三者、纯客观的姿态作评论;有的过分强调专家观点,形成片面性;有的一味强调群众的愿望,出现简单的情绪;有一篇报道提到“几千年的中国只有20世纪上半期是感恩的……东土大唐没有真理了”;有一篇报道称,中国人“越来越色,越来越日常”,认为色情蔓延不可避免。
    6、策略关
    编辑要考虑,稿件在什么时机发表比较合适,报道方式是否得得体,用什么样的的角度切入,用多大篇幅,刊发后效果会怎样,是否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会不会引起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等等。比如,报道哈尔滨水污染,有的媒体从政府妥善处理危机的角度作报道,有的媒体则一味渲染灾情、埋怨政府;有的文章的标题过分追逐卖点,进行炒作;有的文章把本届政府和上一届政府作不适当的对比;有的在版面安排上,出现批评类报道过于集中的现象;热点问题不是冷思考,而是把它无限放大;用典型事例更能说明问题时,却写成大综合;有的情况只适合内部反映的,却作了公开报道;有的评论文章,没有放在大背景下考虑,给工作造成被动。
    7、纪律关
    主要是听招呼、守规矩。比如,中央指示不要炒作的事情,有的媒体仍违规进行报道,闯“红灯”、“红线”,炒作宝马案、对修宪内容发表有争论的意见;再比如,疫情发布有规定,农业部、卫生部是重大疫情的发布单位,不是媒体,但有的媒体却自主发布新闻,夸大疫情;再有,该送审的稿件不送审,存有侥幸过关心理。
    8、技术关
    由于编校工作失检或其他技术原因,发生文字、标点符号错漏而导致的政治性错误。比如,打字时把国家领导人名字打错,未能校出;中央领导人讲话,由于排版失误而漏掉一段;把数字、年代写错了,使得外界纷纷猜测,引发政治上的不良影响。
   (二)如何把住政治关
    1、统一思想认识,把准报道方向
   (1)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
   (2)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维护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维护有利于推动改革发展的和谐舆论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舆论导向的重要性,坚持杜绝在导向上的偏差和失误。
   (3)在导向问题上,要严格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绝不给错误的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4)严守新闻宣传纪律,主动消除导向隐患,把导向落实到每一篇报道中、每一个字词上。
   (5)认清属性与定位。不同的新闻机构,读者对象不同、市场不同、特点不同,但都是党的重要的舆论阵地的功能相同。
   (6)在社会热点问题的报道方面,编辑记者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并自觉体现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2、在事前策划和稿件结构上“打提前量”,及早避免失误
   (1)报道内容的总体结构上,突出主流信息和主流价值观,特别要关注报道在总的配置上,是否抓住和突出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关注的重点、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以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稿件结构要作细致平衡,尤其是注意保持正面报道的较大比重,避免批评性报道过于集中,或对某一个领域、某一地区的报道过于集中。
   (2)做好策划,在事前把正方向,消除失误或事故隐患。选题策划的方向往往决定了舆论导向的方向。编辑记者要提前策划确定中长线选题和重点选题,对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努力做到“热问题、冷思考”。选题一经确定,要做出具体策划,校正报道方向,要使之与中央的思路相吻合,在策划环节就消除可能产生的误差和事故隐患。涉及敏感问题及把不准的选题及策划方案,提前上报,而不是等成品稿出来后再上报。
   (3)对重要主题、重要事件、敏感问题等选题的采写过程,进行适时指导和预先把关,要有备选方案。在记者采访和动手写作前,编辑要对稿件的基本观点和大的框架进行预审把关。要加强对记者采写工作动态的了解和管理,调整他们的关注重点,随时了解他们的采访方向,在敏感问题上还要注意了解记者对采访对象的考虑和采访主要内容计划。
   (4)加强学习,领会精神。编辑平时就要熟悉革命导师的经典论著,了解重要的历史文献比如《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掌握有关政策,学习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有关部门的重要通知和吹风精神,掌握比较丰富的政治、民族和宗教知识,等等。
    3、严格管理制度,把好稿件审定关
    政治差错的发生,常常是领导官僚主义、编辑工作不负责、把关不严、违反发稿流程所致。这方面,一是要让全体采编人员特别是终审发稿人了解熟悉发稿流程,明确发稿权限,特别是严格稿件送审制度;二是对发稿流程、采编规定要反复强调、经常强调,只有不厌其烦地提醒,才能使大家增强责任意识,减少隐患;三是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打折扣,不能图省事。具体而言,根据岗位设置分工及发稿制作流程的实际,需要对选题策划、采访组稿、编辑加工、终审签发等全流程进行质量和差错把关,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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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29:37 | 只看该作者
四、如何防止事实和技术性差错
   (一)三条常用措施
    1、强化责任意识,对编辑记者进行严格的培训
    防错的关键在于编辑的政治品格、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准。编辑部主要负责人要参加业务值班,审阅稿件、审阅照片、审看大样。编辑要敬业爱岗,刻苦学习,多作积累,提高专业水准。编辑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要集中在业务上。要经常利用工具书和手册,如《中国成语大辞典》、《语言文字差错释例》、《错别字辨析手册》、《编校改错必读》等。编辑部要定期对编辑进行业务培训,要经常性地抓典型错误案例,在内部进行教育和交流。
    2、坚持按程序办事,把好终审关
    编辑要发扬好的作风,养成“稿件回头看”的良好习惯。一篇稿件在写作结束和编辑完成之后,必须再通读、审读一至三遍。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对稿件反复推敲、修改。对任何一个自己没有把握的“原子”,都要核查,而且,常常要事先就假定自己没有把握,特别是在曾经发生过差错的领域,都要反问:这样写肯定没问题吗?肯定不会有用户和读者指出毛病吗?严格按程序办事,堵错关口尽量前移,不要把责任推向下一环节。
    3、建立完善各种防错规章制度
   (1)强化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
   (2)建立差错提醒和退回制度。对差错率达到0.5%的稿件(即一篇1000字的稿件中有5个差错),下一环节可退回上一环节,要求重写、重编。来不及退回的急稿,下一环节应将差错记录清楚,事后提醒。
   (3)严格稿件送审制度。需送审的稿件,切不要自己做主。记者和编辑各环节必须在稿签上详细注明送审情况。
   (4)建立出错通报和评议制度。总结出错规律,在内部文件上刊登,在采编室讲解。编制有关报道手册,比如《新闻发稿常用字手册》、《常发差错案例手册》等。编辑部要召开差错典型案例评析会。
   (5)加强“一读”和文字岗哨制度。尽可能从主流大报大刊聘请有经验的退休编辑担任“一读”。编辑和记者可彼此结成对子互相阅稿,编辑记者在全部门范围内轮流值班。要严格执行二校制度。对涉及政治局常委、中央文件等重要稿件,必须实行三读唱校。看到不熟悉的人名、地名和表述法要核查,可能100次有99次是写对的,但也不能因此就放过一个没把握的,很可能它就是出错的那一个。
   (6)建立阅评制度。编辑对发稿业务工作切实履行严格管理的责任,对有严重差错的稿件要敢于批评、舍得批评。
   (7)建立健全差错追究和奖罚制度。实行精神、物质双重奖励。实行“放心记者”、“放心编辑”评选制度,定期公布名单。对出差错较多的记者编辑,公开批评。对发现差错者,要给予经济奖励;造成差错者,要给予罚款。实行“有错必纠”制度,每天在媒体显著位置公布差错及责任人。设立有错即改专栏或以编读往来形式纠正错误。
  (8)实行“读者用户有奖挑错热线”制度,设立专用的挑错信箱。
  (二)稿件退回制度
   主流媒体在编辑环节中,对有问题的稿件实行退回制度,以避免安全隐患,同时,督促编辑记者加强责任心。该制度主要针对三类稿件:
   1、未按规定履行手续的稿件。待签发稿件未履行送审程序;未附审定原件;未说明审稿单位及审稿人身份;未明确标注播发时间;未说明文字改动已经认可;未经采访室值班主任审签或同意;未按规定经值班部主任审签;已经退回修改但无原审稿人认可。对此类稿件,终审发稿人原则上不得代为履行手续。
   2、存在事实性或严重技术性问题的稿件。人名、地名、职务、时间等前后不一致;数字、计量、时间等存在疑问;未注明重要数据、引语的出处;重要内容无法核校;稿面杂乱或难以辨认;未附原始稿件。对此类稿件终审发稿人原则上不得做技术性处理。
    3、无须退回但要补充手续的稿件。授权由终审发稿编辑直接编发但须作修改或有疑问的稿件;授权由终审发稿编辑直接编发或转交,但未标注文字提示或说明的稿件;由上级单位或其他审稿人留转而无文字说明的待发稿件。此类稿件在核准前,终审发稿编辑不得编发或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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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29:19 | 只看该作者
3、词法
   (1)名词、动词、形容词使用或搭配不当。比如,“这是对他极大的摧残和耻辱”,“耻辱”在这里不搭配。“中国国民党大陆参访团祭奠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亦属动宾格搭配不当,正确表述应为“祭奠七十二烈士”或“祭扫七十二烈士墓”。
   (2)指代不明。如:“张总经理和李总工程师正在讨论一个技术项目,他完全同意他的看法。”读者不能明白这个“他”指的是谁。
   (3)副词、介词、连词使用不当。
    4、句法
   (1)搭配不当,如“沉思了少许”、“减少东西部差距”、“中学生是学习的重要阶段”。
   (2)成分多余或残缺。如“劳模的事迹是我们学习的好榜样”、“已经四个多月过去了”、“这是她的第一篇处女作”、“读了《伤仲永》,使我深受教育”、“这种电视机外形美观、画面清晰、价格适中等优点”。
   (3)语序不当。如“大量纺出优质高级纱”、“从此发誓不吸烟”、“王华从家里和姐姐赶到了现场”。
   (4)句式杂糅。如,“这些蔬菜这么好,是由于老伯伯精心管理的结果。”
   (5)不合事理。如,“苍山洱海,风光绮丽,真是巧夺天工。”
    5、标点符号
    包括点号和标号使用错误。新闻稿中常见的有近30种情况,典型的有:一逗到底;非整句引文句号误置于引号里面;非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误用逗号;“第—”等后面误用顿号;“某某说”插在引文的中间时“说”的后面误用冒号;省略号前后保留了顿号、逗号、分号,等略号与“等”并用;间隔号(中圆点)误为顿号或下脚圆点;表示年月日的间隔误下圆点、一字线或破折号;等等。
   举一个因标点符号使用不当造成政治差错的例子。2003年12月9日,美国总统布什同温家宝在白宫举行会谈。新华社关于会谈中讨论台湾问题的报道说:布什表示:美国方面理解中方的关切。美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恪守美中三个联合公报,反对台湾“独立”,这一政策不会改变。最近从台湾传出一些试图改变现状的信息,令人不安,美方不赞成,我们反对单方面试图改变台湾现状的做法。
   但是,后方一位编辑在改稿过程中,觉得布什讲的第二句话读起来不顺,便将“美方不赞成”后面的逗号改为句号。于是这句话就变成了“最近从台湾传出一些试图改变现状的信息,令人不安,美方不赞成。我们反对单方面试图改变台湾现状的做法。”
    从上下文看,如用逗号,则表示美方对台湾试图改变现状的举动感到不安,表示不赞成,反对台湾单方面试图改变现状的做法;而如果改用句号,那就意味着,美方对台湾试图改变现状的举动感到不安,表示不赞成。但是美方反对两岸任何一方试图单方面改变台湾现状的做法,包括反对我们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最后,新华社不得不对全国媒体播发“重要改稿”。
    还有一条“永远路党走——全团增强共青团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纪实”预告消息,因为编辑系统转换之间出现差错,将此误为“永远跟党走??全团增强共青团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纪实”,也是标点符号的技术性差错。
   6、技术词汇和行话术语
   某媒体发表有关“上海市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稿件,文中用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来支持其结论。有读者在网上奚落:记者一没搞清恩格尔系数的定义,二没搞清楚恩格尔系数下降并不一定就意味着生活水平提高。
    经常有记者把美国空军在其盟国的基地叫做空军基地,这也是错误的。在美国空军里,空军基地和航空基地有着严格的区分。其中,空军基地的英文为“airforcebase”,航空基地的英文是“airbase”。在这里,把“airbase”当作“空军基地”是不对的。美国空军一般把自己国土上使用的基地叫做空军基地,而把在盟国使用的基地叫做航空基地。
    技术词汇出现在稿子中时,一般要作解释。解释时,一定要说准确,不要主观描述,最后贻笑大方。
    7、翻译
    翻译差错可能引起轩然大波。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在报道伊朗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2006年1月14日讲话时,将他所说的“伊朗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误译成“拥有核武器是伊朗不可剥夺的权利”,全世界震动,伊朗方面因此吊销了CNN驻伊所有记者的记者证。国内某体也出过类似的差错。在《邓副总理会见布朗国防部长》一稿中,编辑把“呼吁世界各国联合起来”错译为“呼吁世界各国结成同盟”,导致政治性差错。因此,敏感问题、重要表态和数字的翻译一定要注意。转引外电外台报道时,尽可能核对最贴近的新闻源,避免多层次转译。
    另一些则是技术性差错。在《李肇星表示重视发展中欧关系》一稿中,“爱尔兰的外长考恩”错为“爱尔兰的外长科文”,这是记者不查标准译法,而自己生译的结果。吴月辉同志曾举例说,有网友讥笑中新网翻译水平低下。该网登了一篇译自《华盛顿邮报》的消息《私人飞机闯入布什消夏别墅》,说飞机到了缅因州的坎普—戴维德镇,好在布什当时不在那里。实际上是翻译把马里兰州的David Camp(戴维营)翻译成了缅因州的坎普—戴维德镇。
    8、缩写、简写
    如《欧盟驻华科技外交官关注中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一稿中,“科学技术”缩写为“科术”。不明就里的读者会想:“科术”与“巫术”是何关系呢?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写成《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准确。还有文章把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简写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就不仅是不全面,而是完全没有体现出党的十六大精神。另外还有称“内蒙古人”为“内蒙人”。对于一般人不太清楚的英文缩写,第一次出现时,要写出中文全称。
    9、字母
    这类错误十分常见,如将SARS误为SAPS。《家用步行机器人在日本上市》一稿中,将“ZNP公司”错为“ZMP公司”。还有大小写的问题。
    另一种错误是拼写错误,有时将一个单词拼写成另外一个单词,用电脑拼写检查是不容易发现的,如将nun(尼姑)误为 noun(名词),将中国外长李肇星的名字 Li Zhaoxing拼为 Li Zhaoxin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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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28:58 | 只看该作者
22、送审
    凡涉及敏感问题的、凡涉及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部级官员的稿件,编辑脑子中要一根弦:送审了吗?送审手续完备吗?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很难说清楚。编辑一定要注意把好关。
   (四)语言文字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的差错,是稿件中最常见的差错之一。常见的有9种情况:
    1、文字
   (1)错别字。一是错用同音字,如“窝赃点”错为“窝脏点”、“账户”错为“帐户”、“按部就班”错为“按部就班”、“戴手铐”错为“带手铐”、“敞篷泼水车”错为“敞蓬泼水车”、“破坏分子”错为“破坏份子”;二是错用形近字,如“王光亚”错为“王兴亚”、“矍铄”错为“矍烁”、“日寇”错为“日冠”、“濒临”错为“频临”、“杯盘狼藉”错为“杯盘狠藉”、“涉嫌”错为“涉赚”;三是义近易讹。如“采—彩”、“度—渡”、“消—销”;四是义连易讹,如本应写作“科学”,错成“科技”;五是义反易讹,如将“以上”错成“以下”,“东郭先生”错成“南郭先生”;六是错分致误,如排版时将“好”错分为“女子”;七是错合致误。如将“人人”错合为“从”;八是草字误判致误。
   (2)脱漏字。多系写作或录排疏漏,或编校过程中误删。漏句、漏行也常出现,电脑转版制作时还会出现大面积文字丢失。
   (3)衍字或多字。如“医院为患者”错为“医院的在为患者”、、“五人死亡”错为“五人中死亡”、“但由于”错为“但由于由于”。
   (4)掉漏字。“各级红十字会”错为“各级红十字”、“平方公里”错为“平方里”、“有限公司”错为“有限公”、“大部分人”错为“大部人”。
    (5)颠倒。如“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错为“坏败了党的优良传统”、“萨巴阿农场”错为“萨阿巴农场”。有时会用现字体倒置。
    (6)错简。即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简化字”。
    (7)错繁。即简体转换繁体对应不准确。
    (8)使用国家明令停止使用的异体字。
    (9)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字形规范的旧形字。
    (10)外文不同文种字母混用,大小写、正斜体使用不符合规范。
    (11)汉语拼音拼写错误。对付错别字,主要从音、形、义三个方面去留意。要想尽量消除错别字,编辑除了熟背《常用错别字手册》或者《新闻发稿易错字语表》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2、词语
   (1)因误解词义而误用词语。
    如“品位与品味”、“化妆与化装”、“必须与必需”、“度过与渡过”、“以至与以致”、“圣地与胜地”、“截止与截至”、“合龙与合拢”、“检查与检察”、“学力与学历”、“反映与反应”、“处治与处置”、“爆发与暴发”等,极易混淆错用。
     还有的是不知其义而误用,如“绿茵如毯”、“这位莘莘学子”、“电视剧收到万人空巷的效果”等。“绿茵”是形容绿草如毯子,“莘莘学子”是指“众多(或广大)学子”,“万人空巷”是指人们纷纷走出家门。
    (2)堆砌词藻,造成语病。
    (3)用词褒贬不分。如“始作俑者”是贬义词,不能用来形容一个人的创新,“炙手可热”形容依仗权势作威作福,不能用来形容走红、抢手。而“差强人意”是褒义词。
    (4)错用成语。把“明日黄花”误作“昨日黄花”、将“求全责备”拆作“不因求全而责备”、用“美轮美奂”(专用于形容建筑物的高大宏丽)来形容一切美的事物、用“七月流火”(描写夏末秋初天象)来形容夏日热浪、用“首当其冲”(处在冲要位置)用来比喻冲锋在前等,都是误用。
    (5)不同术语混淆使用。如“电介质—电解质”、“服法—伏法”、“辩证—辨证”等。
    (6)合适性。用词要合适,注意搭配。比如,逝世、死亡、遇难、丧命、归天都有确定的含义,用在不同场合、不同人的身上。《深切的关怀殷切的希望──温家宝总理给一位码头工人的信》中的副标题原为“共和国总理给一位码头工人的信”,“共和国总理”不确切,要用也只能用“共和国政府总理”。编辑将此改为“温家宝总理”。
    (7)惯用法。比如温度的标示,一般使用摄氏温标标注温度单位。“摄氏度”应连用,不能分写。如:“8日的气温下降到零下3摄氏度”,不要使用“8日的气温下降到摄氏零下3度”。关于铁路“上行”、“下行”的规定,我国铁路列车在干线上朝着首都方向行驶、在支线上朝着连接干线的车站行驶,叫做上行;反之叫做下行。“左岸”、“右岸”的表述,也有讲究。面向水的流向,左侧江(河)岸为左岸、右侧为右岸。这一术语现在被认为不利于普通读者理解江(河)流的流向以及一些非东流江(河)流的方位。因此,在报道中应尽可能用东南西北的方位概念来描述,即“东岸”、“西岸”、“南岸”、“北岸”。
    (8)科技名词误用。如“树脂”误为“树酯”、“聚酯”误为“聚脂”、“脉搏”误为“脉博”、“海绵”误为“海棉”、“金刚石”误为“金钢石”、“麻风病”误为“麻疯病”、“水蒸气”误为“水蒸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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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21 01:28:36 | 只看该作者
15、夸张与放大
    1996年5月,《中国妇女报》发表了一项读者调查报告,内容是“家庭教育的十大难题”。共有3000多名家长回答了问卷。在颁布这项调查结果时,研究者特别声明,此项调查的结果只代表这3000多家长的意见。但一家报纸在介绍这项研究时,为吸引读者注意,将新闻标题做成:“6000万家长坦言:我是个失败的家长”。而另一家报纸在转载这条消息时写道:“全国家庭中有20%的父母坦言‘自己是失败的父母’。”
    再有,几户农民办了个图书室,新闻报道就说“我国农民热爱读书蔚然成风”。2006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提出,要力争到2020年把中国建成一个“创新型国家”,既然要用至少15年,说明任重道远。但有的稿件却这样说:“中国的科技创新综合指标已相当于GDP五六千美元国家水平”、“中国创新能力指数已接近20,而超过25即被认为是创新型国家”,给人以水到渠成、信手拈来的感觉。
    16、歧视和偏见
    不能将“残疾人”称为“残废人”,不能将“盲人”称为“瞎子”,不能将“聋哑人”称为“聋子”、“哑巴”,不能将精神病患者称为“疯子”,不能将智力障碍者称为“傻子”、“呆子”、“弱智”。在一些非引用不可的对话中无法回避这些称呼时,应使用单引号。对于未经法院审判的,使用“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用“罪犯”。不能一提到老人,便形容他们保守、思想僵化。不要下意识歧视女性,比如,有一篇新闻表扬大学老师爱护女生,要求不把女生分配到艰苦地方去。女读者看了后说,你怎么知道我们就不能去艰苦地方?这分明是公开的歧视。又比如,报道反腐案件,若涉案嫌疑人是女的,就要在标题中给予特写“女贪官如何如何”。民族歧视的问题,就是政治性的了。地域歧视是近来新闻报道中的常见问题,比如,老是对河南人含沙射影。
    17、完整性
    由于各种原因,在排版、转版有时会出现掉段的问题,甚至整篇文章漏排。编辑一定要注意核查。
    18、知识
    如1997年1月11日新华社播发的《美国着手研制新型战舰》一稿中有这样的语句:“装备500个各种飞弹发射器,包括射程700海里的战斧式巡洋导弹和射程250海里的155毫米穿甲大炮。”把巡航导弹称为巡洋导弹,把大炮列入飞弹发射器,把大炮的射程提高到250海里,编辑的无知,使读者怀疑:美国难道真的在研制新型战舰吗?
    19、法律
    编辑在任何时候都要考虑整篇稿件或稿件中的某个提法会否违法。有媒体宣传“爱心收养”,就被有关部门指出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关系应该是父(母)子关系,而不应以祖孙相称等等。但在报道中,被宣传的收养人有的年龄高达六七十岁,有的是病残人,有的生活条件很差,没有收养和教育的能力。民政部门说明,这种生活环境不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如果路遇弃婴,应该送交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还有,媒体表彰15岁的保姆、报道15岁的小工人等都属于“认同”童工,违反《劳动保护法》;表彰中小学生救火则违反《森林保护法》。编辑处理稿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往往涉及《民法》、《版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是目前新闻诉讼中的焦点。
    20、引语
    特别是注意直接引语是否忠实于原意。国内媒体上往往会出现记者编造采访对象话语的现象。有的时候,是记者把自己意释的话语,当作直接引语用双引号框起来使用。对于领导人的引语,则要反复核查,查到原始出处,不能剪贴网上来源不明的话,不能自己随意乱改。
    21、低级趣味
    吴月辉同志曾收集了一些这方面的例子:为了满足“变态的好奇心”,一些死刑犯尤其是年轻女犯临刑前的图片通过媒体广为流传。《21岁女毒犯穿绣花鞋赴刑场》图片就登在很多媒体上。流传更广的是海南省定安县少妇陈平被处决时图片和文字,许多媒体配发以一幅陈平被刑警押赴刑场的侧正面照片,能清楚地看到她的脖子上套着绳子。有一条消息详细报道了陈平在执行死刑前的状态,说她“被押出看守所时,她用娇柔的身体拼命挣扎着,那头秀黑的长发下,是一张很清秀的面孔。”一家媒体在采访深圳周一男灭门案犯时,问了一个相当幸灾乐祸的问题:“想到要执行死刑了,会不会感到不舒服,还是很平静?你觉得可惜吗?”
    有的记者对这样的新闻特别敏感,傅彪第一次做完肝脏移植手术之后不久,《南京日报》的一篇报道说肝脏来自一名死囚,傅彪为此花费了30万元。报道说:“死囚被执法后,他的健康肝脏迅速送到北京,傅彪在武警总医院顺利完成了肝脏移植手术。……知情人士说,一位死囚的肝脏能救活一位艺术家,这也是难能可贵的事情,也是演艺圈的一件幸事。”用死刑犯的器官做移植手术,这本身是敏感而需要有严格规范的。如此表述反映出一个人性和人道的问题。关于器官移植,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详细的说明。
    21、抄袭
    有的记者会把别的媒体发表过的文章,几乎原封不动,作为自己的作品,送给编辑。有的社会作者的来稿也可能是抄袭文章。编辑应注意识别。常常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到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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