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语文教育专业委小学语文教学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管季超创办的公益服务教育专业网站 TEl:13971958105

教师之友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6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教师专业伦理典章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5-10-7 14:4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原文地址:教师专业伦理典章作者:嘿嘿傻笑小姐
1975年为全美教育协会(NEA)代表大会所采纳
典章导言
因为相信每个人享有其价值和尊严,所以教师的第一天职即为求索真理,达至卓越,孕育民主。要达成这些目标,核心是确保学与教的自由,让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为人师者的责任就是以最高的标准恪守这些伦理原则。
教师无不认为其责任蕴涵在教学过程之中。教师之所以要追求并维持高标准的道德行为,动机便是出于对同事、家长和社区的尊重和信赖。《教育专业伦理典章》既是全体教师的抱负,也为其行为提供了评判依据。
全美教育协会提出的具体条款及因为违反条款而应受到惩罚的补充规定具有全部法律效力。未经协会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典章I
教师,应努力帮助每一位学生,挖掘其潜力,实现其理想,成长为有价值的公民。因此,教师工作就是要激发他们的质疑精神,提高其理解和获取知识的能力,精心设计出有价值的目标。对于学生,教师的义务是:
1.不应毫无理由地限制学生的独立学习和探索;
2.不能毫无理由地阻止学生获得不同的观点;
3.不能蓄意歪曲或压制学科知识,影响学生的进步;
4.保护学生的学习、健康和安全,免受不利因素的影响;
5.不应故意羞辱或贬低学生;
6.不应歧视学生,包括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婚姻、政治或宗教信仰、家庭、社会和文化背景等;
a)不得阻止任何学生上课;
b)不得剥夺任何学生的权益;
c)为学生提供任何便利条件。
7.不应利用专业关系之便,谋取私利;
8.不应泄漏学生的任何信息,除非这种公开,有充分的专业理由,或者为法律所许可。
典章II
公众普遍认为教育职业是值得信任的,具有高度责任感,这就要求教师具备最高的专业服务理想。
公众认为,教育职业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教师应该尽力提升专业标准,积极营造氛围,鼓励教师进行职业判断的训练,创造条件吸引值得信任的人加入到教师队伍当中,力争将不合格的人阻挡在教育专业门外。
为了履行教育专业义务,教师:
1.不应该在申请教师职位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藏其能力和资格相关的事实。
2.不应该谎报其职业资格。
3.不应该帮助明知在性格、教育背景或者其他相关品质方面不适合做教师的人进入教师队伍。
4.不应该故意对教师职位的候选人资格发表错误评判。
5.不应该帮助不合格教师从事未经授权的教学活动。
6.不应该利用工作之便公开同事信息,除非是出于专业需要或者为法律所允许。
7.不应该故意对同事发表错误的或者恶意的言论。
8.不应该利用工作之便公开学生信息,除非是迫于专业需要或者为法律所允许。
注:典章摘自肯尼斯A .斯特赖克和乔纳斯F.索尔蒂斯所著《教学伦理》之第四版,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洪成文与张娜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联系我们|手机版|Archiver|教师之友网 ( [沪ICP备13022119号]

GMT+8, 2024-11-23 16:36 , Processed in 0.107673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