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文汉字书写考查的调查与研究①
曲阜师范大学 桑哲②
摘 要:新中国以来,我国高考体制几经改革,日趋成熟、完善。其中作文考试也经历了由零乱到逐渐系统化的过程。本文主要通过搜集整理大量的高考作文试题,从“不少于800字”的历程;作文书写规范要求发展变化;错别字、书写量盈亏的扣分规则与发展变化;标点误用等文面问题的处理规则与发展变化等四部分对高考作文中关于汉字的要求进行了考察研究。
关键字:高考作文 汉字书写 作文字数 评分规则 汉字规范
中图分类号: G4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8427(2010)06—0019—9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考体制几经改革,日趋成熟、完善。其中作文考试也经历了由零乱到逐渐系统化的过程。本文主要通过搜集整理大量的高考作文试题,从历年高考作文考试对书写量和书写规范的要求着手,对高考作文中关于汉字的要求进行了分期考察研究,以期对高考作文考察的不断完善提供些许参考。
1 “不少于800字”的历程
就高考或其它语文考试而言,作文书写量的要求是对书写速度和规范的要求和检测,也是对考生认识和运用汉字数量的考查。科学地规定书写量是有效测试的必要条件,对提高测试的效度和信度都至关重要。
从无具体要求到“1000字以内”、“1000字左右”、“不超过1000字”、“700字左右”、“800字左右”,再到现在的“不少于800字”,高考作文书写量对字数的要求不仅仅是数字的变化,更是高考作文对书写量的考查逐渐成熟的过程。现在的“不少于800字”也是几十年来实践和研究的结果。197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高考作文试题对字数要求是“一般要在800字以上”;1983年全国卷作文的要求是“800字以内”;1984年的字数要求是“800字左右”;从1999年后全国卷和部分地方卷的“不少于800字”到2005年后全国所有语文试卷对作文字数要求基本都稳定于“不少于800字”,这是一个逐渐摸索、验证和总结归纳的过程。“不少于800字”既能让大多数学生在高考考场上完成一篇结构合理的文章,又能让优秀学生完成得更好,同时也能考查学生在有限时间内的书写速度和书写规范。
在作文赋分方面,文革前的高考作文一般占到语文总分的50%或更高,文革后的几十年中,作文占语文总分的比率在40%左右。1999年以后,全国卷和部分地方卷的语文试卷总分基本稳定于150分,作文赋分基本都是60分,作文分占语文试卷总分的40%;上海卷、上海春考卷和福建卷总分是150分,作文为70分,作文分占语文试卷总分的46.7%。近两年来,在作文赋分的问题上,江苏卷、福建卷等也有新的变化,但笔者认为,随着高考题型的变化和新课改的逐渐深入,关于作文的赋分定会有更合理的结构比率和更多新的尝试出现。
根据高考作文对字数要求的变化,笔者把1951年以来的几十年高考分为六个时期进行考察,同时也对作文赋分问题进行讨论。
第一个时期(1951-1965):自主阶段,对作文字数没有具体要求。
在这15年里,高考作文对书写量没有具体要求,既无下限,更无上限。在赋分方面,作文一般是占到了总分的50%,只有1953年的作文占总分60%,1954年理工类考生作文占总分70%,文科类考生作文占总分60%。1959年之前的10年,语文总分都是100分,1960年至1965年的6年中,语文总分是200分。
第二个时期(1977),过渡阶段。平稳过渡,亮点闪闪。1977年是恢复高考的第一年,各省分别命题,大部分省份还是沿袭了文革前对作文字数的要求,即对作文字数不作具体要求。其中吉林、黑龙江的试题要求作文字数“在1000字以内”和“在1000字左右”,比较客观。后来看来比较科学和比较有远见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考题,对字数的要求是“一般要在800字以上”。
第三个时期(1978-1984),以书写量上限为主的探索阶段。本阶段出现的关键词是“不要超过1000字。”1978年是恢复高考后全国统一命题的第一年,作文是缩写,要求“把它缩写成一篇500至600字的短文。”“全文不得超过600字,否则扣分。”由于是缩写,对书写字数设置上限和下限是很有必要的。1979年,对字数的限制在基本继承1978年要求的情况下无论从语气还是具体数字要求上,都明显比以前有所宽松,“字数以六七百字为好,最多不得超过八百字(包括标点),否则扣分。”1980年、1981年、1982年三年的作文题目要求,都是“不要超过1000字。”1983年是要求“800字以内”,1984年是要求“800字左右”,这是继1977年宁夏高考作文提出“800字”以来,全国高考作文开始要求“800字”。1984年开始出现的北京卷,还是沿袭了本时期作文字数的主流要求“不要超过1000字。”
这一时期,语文由100分总分过渡为120分。1978年,语文总分是100分,作文30分,占总分的30%,这是从1951年新中国进行统一高考以来作文分值比重最小的一年。1979年,语文试卷总分为89分,作文40分,占卷面总分的45%。1980年、1981年、1982年三年,语文总分均为100分,其中作文40分,占卷面总分的40%。1983年开始,语文总分升为120分,1983年的作文分值为45分,占卷面总分的37.5%;1984年的全国卷和北京卷作文总分都为50分,占卷面总分的41.7%,。
第四个时期(1985-1998),标准化考试开始试点,作文分大小,要求多方共存,整体相对稳定的阶段。全国卷、上海卷等所有类型的语文试卷大小作文的总书写量在500-900字之间变化。这一阶段,全国卷、上海卷等的小作文一般都要求“200字左右”或“200字以内”,全国卷等的大作文一般要求“不少于500、600字”,上海卷的大作文一般要求“700字左右”,偶尔有“不少于700字”等提法。
这个时期的全国卷,无论有没有小作文,大作文的字数要求一般都是“全文不少于600字”,只有1985年、1991年是要求全文不少于500字。1985年在没有小作文的情况下,对作文书写量的要求是恢复高考以来,对作文字数要求最少的一年。1987年全国卷大作文要求 “字数在400——600之间”,这种大作文有比较具体的字数区间限制在整个高考语文试卷中是很少见的。全国卷在这个时期的小作文要求以“200字左右”为主,1990年要求“不少于100字”,1992年要求“不少于350字”。1987年全国卷对小作文字数的要求比较特殊,争议也较多,小作文“尽量不超过190字(含标点),字数超出要扣分”,国家教委在1987年7月11号的“电报通知”中又改为“超过200字(含标点)的,每5个字扣1分。”,用“尽量不超过”的表述话语是没有过的。“尽量”二字似有添足之嫌,极易造成考生“超出一点也无妨”的错觉,岂知下文还有“字数超出要扣分”的警告,细心的考生未必仔细推敲,粗心的考生更容易顾前失后,这样岂不是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这个时期的上海卷,大作文的要求是以“700字左右”为主,85年是要求“800字左右”,88,89两年是要求“不少于700字”。和同时期的全国卷比较而言,上海卷有两个特点:一、总字数要求比全国卷多100字左右,书写量较全国卷大;二、要求多用“左右”,少用了“不少于”,灵活性较全国卷强。本时期上海的小作文对字数要求以“不超过”、“以内”甚至“字数严格限于200字以内”为主,相比全国卷的“200字左右”更为具体和严格,这和小作文本身的特点是相一致的。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三南卷、广东卷,它们对作文书写量的要求和全国卷基本一致,没有突出特色。就试卷总分而言,这14年里,共有120分和150分两种总分存在。1985年-1993年,全国卷语文总分都是120分;1988年,上海卷首次出现总分150分;1991、1992年出现的“三南卷”和1993年出现的“六省市卷”,语文卷面总分也是150分; 1994年开始,所有高考语文试卷的分值都上升为150分。1987年的广东卷,是第一套语文标准化试卷,总分120分,其中作文中小作文18分,大作文32分,共50分,大小作文赋分没有取整数。120分总分的时候,作文分值一般为50分,占卷面分值的41.7%,如果有大小作文的时候,一般为小作文10分,大作文40分;150分总分期间,作文一般为60分,占卷面分值的40%,全国卷和部分地方卷的一般情况为小作文20分,大作文40分,上海卷一般是小作文15分,大作文45分。语文总分为150分期间,绝对分值提高,但作文占语文卷面总分的百分比较120分总分时期稍有下降。
第五个时期(1999年——2004年)全国卷和部分地方卷等的“不少于800字”和上海卷的“1000字左 右”。在这一时期,以全国卷为主的语文试卷,对作文字数的要求一般都是“不少于800字”,同时基本没有了大小作文之分。这其中包括上海之外的地方卷和春考卷。这6年里,上海卷对字数的基本要求为“1000字左右”,其中也包括每年上海的春季高考试卷。即使是1999年上海卷分大小作文,小作文为“250字左右”,大作文要求“700-800字”,合在一起也是“1000字左右”,这也是继1987全国卷对作文字数限制在“400-600字”后第二次出现作文字数区间限制的试卷。
这一时期的语文试卷卷面满分都为150分,全国卷和上海之外的地方卷及地方春考卷作文满分均为60分,作文占语文试卷总分的40%;上海卷和上海春考卷作文满分都为70分,占语文试卷总分的46.7%。这一时期,上海以外的语文高考试卷作文赋分保持了上个时期的60分,上海卷却在原来基础上作文增加了10分,达到了70分。这种变化和上海的题型特点以及上海考生数量不是很多,阅卷过程中主观试题相对比较容易控制有很大关系。如果考生比较多,范围比较广的区域扩大主观题的分值比重,在阅卷时间有限,阅卷老师水平不等的条件下,很容易使评分误差扩大。
第六个时期(2005年后)基本统一于“不少于800字”阶段。本时期,随着新课改的深入和实验省份的增多,各省自主命题范围逐渐扩大,每年的高考试题多达十几套。但在这个阶段,由于几十年来经验的积累和测试研究的深入,特别是1977年以来30多年的高考实践,使这一阶段对作文字数书写量的要求基本稳定在了“不少于800”。只有2005年的福建卷要求是“900字左右”,2005年的上海春考卷是“1000字左右”。2005、2006年的重庆卷虽然有大小作文之分,但小作文要求“不少于200字”,大作文要求“不少于600字”,总书写量字数要求还是“不少于800字”。
本时期的语文试卷总分一般是150分,作文赋分基本都是60分,作文占语文试卷总分的40%。上海卷、上海春考卷和福建卷总分是150分,作文为70分,占语文试卷总分的46.7%;2008年、2009年的江苏卷总分为160分,作文为70分,占语文试卷总分的43.75%。
2 作文书写规范要求发展变化
高考作文书写要求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到现在,根据每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各有所侧重,但要求和评分标准及细则又是互相补充和说明的,更多的要求则在评分标准,特别是在评分细则中体现出来,1988年后的作文写作基本不单独作书写规范方面的要求,都在评分标准和细则中体现出来。关于作文要求、评分细则中对文面、标点、错别字、字数等的具体要求的分析,我们单独进行,这里只讨论作文要求中书写规范方面的具体情况。
无论是试卷中的要求还是平分标准和细则中的具体量化,都是和当时的语言文字政策或活动有密切关系的。新中国建立后,为了扫除文盲、普及教育,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汉字的简化。1950年8月9日,中央教育部社会教育司召开简体字的研究和选定工作座谈会,着手进行汉字简化工作。1951年中央教育部社会教育司编成了《第一批简体汉字表》,收比较通行的简体字555个。这个字表没有公布推行。1952年2月5日,中国文字改革研究委员会成立,成立以后继续进行研究整理简体字的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工作,于1954年拟订了《汉字简化方案草案》。这个方案草案采取三种方法来简化汉字:第一是笔画的简化,第二是数的简化,第三是写法的简化。方案有三个部分:(1)《798个汉字简化表草案》;(2)《拟废除的400个异体字表草案》;(3)《汉字偏旁手写简化表草案》。1954年年底成立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简称文改会。1955年2月,文改会发表了《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把其中的261个字分三批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50多种报刊上试用。1955年9月,文改会根据征求来的意见提出《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的《拟废除的400个异体字表草案》和《汉字偏旁手写简化表草案》,并把简化字由原草案的798字减为512字。1955年10月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讨论,文改会根据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修正方案”又做了修改。修改后的草案经国务院汉字简化方案审定委员会审定,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3次会议通过,1月31日公布,这就是我们熟知的《汉字简化方案》。1964年2月24日,国务院指示:《汉字简化方案》中的简化字用作偏旁时,也同样简化;偏旁独立成字时,除讠、饣、纟、钅四个外,其他的也要简化。1964年5月,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根据这个指示编辑出版了《简化字总表》。总表合计有2238字。因“签”“须”两字重现,实际有简化字2236字。1986年10月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时对个别简化字作了调整,调整后的《简化字总表》有简化字2235字。1986年版的《简化字总表》是中国政府正式公布推行的简化字的总汇,是现阶段简化字的规范标准。《简化字总表》使人们对中国政府公布推行的简化字一目了然,便于随时查阅,便于实际应用。《简化字总表》不是在《汉字简化方案》之外公布的一批新的简化字,它是遵照《汉字简化方案》的规定,把《汉字简化方案》里的偏旁类推具体化。
1977年12月20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表了《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简称“二简”。草案包括两个字表。第一表有简化字248字,自公布之日起在出版物上试用。第二表有简化字605字,只征求群众意见,不在出版物上试用。此外还有简化偏旁61个。草案发表前,没有经过文字改革委员会的讨论,手续不够完备。草案发表后,社会各方面提出很多意见,普遍认为简化的字数偏多,有些简化字不够成熟。文改会曾几次对草案进行修改,始终未能取得满意结果。在1986年举行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许多代表对“二简”长期未能定案提出了批评。1986年6月24日,国务院批准废止这个草案,并且指出:“今后对汉字的简化应持谨慎态度,使汉字的形体在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社会应用。”但这对社会用字和学校用字已经造成了一些影响,要短时期内纠正不是很容易。
从1952年到现在,高考试卷中对作文书写规范方面的要求,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1952年—1965年)本时期对字迹清楚和标点使用都有要求,特别是对标点符号的要求,主要是针对解放前一些不用标点符号或者乱用标点符号的情况。在字迹方面,1954年、1955年还特别提出了“正字”的要求。什么是“正字”呢?合乎规范的字就是正体字或正字,不合规范的字就是俗体字或俗字。和正体字比较起来,俗体字的特点是改变笔画或更换偏旁,也有少数是另造的。当时强调正字,主要是由于社会用字比较混乱,不够规范,但强调正字也不是针对“简化”而言。1956年之后不再强调“正字”,也应该是担心一些人把简化字等同于“俗体字”,而把正字和“简化字”对立起来考查有关。1964年、1965年都要求考生不要写“自造的简化字”。这里之所以强调“自造简化字”是和这个时期正进行“第一次简化汉字”活动,一些人随便简化汉字有关。
第二时期(1977年—1987年)这一阶段整体要求“字迹要端正,卷面要整洁,标点占一格”,对书写规范化要求比较严格、具体化程度提高。1977年福建首先提出的“字迹要端正,卷面要整洁,标点占一格”成为这一时期的主体要求。山西省1977年提出的“写字必须规范化”虽然笼统,但上升到了规范的程度。从1978年开始,全国卷要求“每个字占稿纸一格,每个标点也占一格”,对汉字和标点符号仍然体现或具体要求“标点正确,不写错别字”。1981年后“每个标点也占一格”的表述修正为“标点写在格内”,这应该主要是因为行末标点符号处理的问题:在行末出现的标点符号,另起一行开头不规范,应该“挤”在最后一个字的格内。1987年全国卷开始提出“阿拉伯数码两个占一格”的要求,这使得学生书写更规范,对平时的学习和社会书写规范都是很好的导向。
这一时期的要求细化,是有效纠正社会上由于“二简”及文革期间的社会用字混乱和书写不符合规范问题的必要措施。
第三个时期(1988年——现在)这一阶段,在要求中对书写规范等基本没有单独提出,主要在评分标准和细则里面体现汉字考查的问题。
3 书写量盈亏的扣分规则与发展变化
无论是综合评分还是分项分等评分,对字数不足或字数超限等问题都应该有具体规定。如字数过少、甚至达不到所要求书写量半数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造成测试信度和效度的偏低,特别是在网络阅卷逐渐推广开来的今天,如果在制定评分标准或细则的时候考虑不到这方面问题,极易造成三平率的升高和阅卷工作量的增加。
超过限制书写量的扣分问题主要出现在1978年到1983年这段时间。由于1978年是缩写,要求“每超过50字扣2分,超过400字不给分”是很有必要,也是比较客观和容易操作的。但50字就扣2分似乎有些过于严格,后来的1980年、1983年都是“超过50字扣1分”,相对放宽了要求。1981年、1982年对超出字数问题,虽然有要求但没扣分。就要求“不超过”多少字但超过又不扣分的办法而言,笔者个人认为命题和阅卷还是不够严谨:既然要求“不超过”,那么“超过”就应该有说法才行,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性。从另一方面讲,如果不是新闻、广告、发言稿等特殊文体,最好不限制字数上限,1984年以后的高考大作文要求中,再也没有出现过“不超过”多少字的表述,也就没有超过规定字数扣分的问题了。
超过限制字数扣分在新闻、广告、讲演稿等特殊文体或其它应用文写作上,是应该有的。因为小作文总字数一般在100-200之间,1987年全国小作文要求“每超过5个字扣1分”,当时争议很大,一些人认为标准过严;1991年全国卷小作文规定“100字以上150字以下的,扣1分”,相对比较宽松;1995年全国卷要求“不足150字的每少10个字减1分”,比较客观。这种特殊问题超过字数扣分的量化,笔者个人认为超出规定字数的10%扣1分相对客观,也比较容易操作。
字数不足一直是高考作文中普遍存在的问题。1990年全国卷和广东卷规定“不足600字,少15字扣1分”;1991年全国卷对字数不足所要求500字的这样规定“不足400字的,每少20个字扣1分”。全面考察,多年来全国卷和部分地方卷等基本是按照每少50个字扣1分的标准执行,但有很多年评分标准中没有规定字数特别少(在规定字数半数以下)的试卷的评分标准;上海卷多年来基本是规定少于400字(或500字)按5类卷以下给分。在字数不足扣分这个问题上,为了公平、公正和便于阅卷教师的操作,我们以要求“字数不少于800字”、“作文总分为60分”为例,综合整体评分和分项分等评分办法,在评分标准或细则中应该有这样的规定:字数不足400字在20分以下给分;超过400字达不到800字的,每少50字扣1分。
4 错别字、标点误用等文面问题的处理规则与发展变化
对于出现错别字、误用标点等的评分标准,经过以下几个时期的实践探索,目前基本成熟,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使高考对语文的测试更具公平性,能更好地提高高考的效度、信度,更好地为高校选拔人才,也更有利于中小学的语文教学。
第一时期(1951年—1959年)无量化阶段。该时期高考作文多数是采用综合评分方式,对错别字、卷面、字迹等不单独量化评分,一般把错别字、卷面和标点符号作为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方面来考虑,不另扣分。
第二时期(1960年——1965年)具体量化探索期。国务院于1956年1月28日在第23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这是新中国对汉字进行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汉字简化方案》中将544个繁体字简化为515个简化字。经过几年的试用和推广,到1964年,简化汉字增加到2238个。由于该时期新中国语言文字改革迅速进行,因此高考评分时对标点、字迹、卷面等方面的扣分处理开始进入具体量化探索阶段。1960、1961、1962三年基本一致,要求“标点有错误的,酌扣1——5分”、“错别字按其错误的程度和性质,酌扣1——5分”、“字迹潦草,卷面不整洁,酌扣1——5分”、“以上三项扣分总和不得超过10分”。这三年,对标点、错别字、卷面分别提出了扣分标准,同时也限制了三项扣分的总和上限。1963年和前3年相比,标点、卷面方面没有变化,首次提出了错别字按个数量化扣分:错别字每两个扣1分。但没有提出扣分总和上限和错别字扣分上限。1964年的评分标准比前些年更加细化:“标点有严重错误的试卷(全篇无标点;一路逗号到底或一路句号到底;分句之间用句号,完整的复句之后反而用了逗号,等等)酌扣5—10分”、“错别字较多而且性质比较严重的试卷(例如“派”写作“”“戴”写作“带”,“自力更生”写作“自立更生”)酌扣5—10分”、“繁体字不算错”、“标点和错别字两项扣分总和不得超过15分”。这一年,错别字和标点扣分总值增多,要求细化,但这种细化,并不代表评分标准的可操作性增强、评分信度和效度的提高,也许正是由于这些原因,1965年对于错别字和标点符号错用的要求又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作文中有错别字或用错标点符号,作为文字表达能力的一个方面来考虑,不另扣分。
本时期对错别字、误用标点符号、卷面等提出了具体量化,并在1963年提出了错别字每两个扣1分的具体措施。
第三时期(1977年-1984年)继承过渡与发展期。本时期基本继承了上个时期对卷面、错别字、错用标点的量化处理方式。1980年、1981年、1984年3年对这方面的评分标准基本一致:错别字满3个扣1分,重现者不计;标点错误较多或模糊不清者酌扣1—2分;字迹潦草,款式不当,卷面不整洁者酌扣1—2分。这其中的唯一差别是1981年错别字是4个扣1分。1983年和这几年要求不同的是把每项的扣分降低为1分,并要求两项不超过2分。巧合的是该时期的1982年和上一时期的1965年走了完全一样的路子,即综合评分不把错别字、误用标点符号、卷面量化,稍有差别的是1982年规定可以扣分但有扣分上限:写错别字,标点错误,以及书写极其潦草,卷面乱涂乱改难以辨识,等等,均归到语言方面去酌情扣分,至多以扣5分为限。
本时期最大的亮点是:错别字满3个扣1分,重现者不计。
第四个时期(1985年——1990年)加分扣分并存,操作相对混乱阶段。本时期对卷面有了加分的要求,看似公平,却增加了评分操作的难度,降低了作文评价的信度和效度。也许是基于这个原因,本时期1989年的评分标准里单独强调了“加减卷面分的只是少数,不要随意扩大加减分的面。”本时期无论是全国卷还是上海卷、广东卷等,对错别字、误用标点符号、卷面等的基本要求是:三个错别字扣1分,重现的不计;标点错误较多或模糊不清的酌扣1—2分;字体端正,美观,卷面整洁的,加1—2分;反之,字迹潦草,卷面不洁的,酌扣1—2分;加,减分数,不能超出本类卷的上下幅度。1985年的上海卷、1989年的全国卷评分标准还把错别字扣分上限规定为3分。
本时期首次开始了加卷面分,但最大亮点是对错别字扣分提出了3分的上限,这对阅卷的可操作性和提高高考的信度和效度等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五个时期(1991年-2000年)上海卷评分标准的相对稳定、全国卷等的两套标准并行,且稍有变化阶段。该时期的上海卷对错别字、误用标点符号、卷面等的评分标准基本和上个时期保持一致,保证了其相对稳定性,对一线教学和高考都有起积极作用。该时期上海卷的对错别字等的几项内容评分标准基本是这样的:①错别字满3个扣1分(重复者不计)。②标点错误多,扣1分③字迹潦草,卷面难辨,扣1—2分④书写美观,卷面整洁加l一2分。这其中上海还有两点比较值得一提的变化:1998年后,提出了不规范的简化字认定为错别字、错别字扣分以5分为上限。这和当时社会上和学校里不重视书写要求和训练有很大关系。1999年,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中小学生要“写规范字”。
该时期的全国卷、三南卷等标准基本相同,作文一般都有分项分等评分标准和综合评分标准两种,其中都有对错别字、误用标点等的卷面具体要求。综合评分标准一般采用:三个错别字扣1分,重现的不计;标点错误比较多或模糊的酌扣1—2分;字体端正、美观,卷面整洁的,加1—2分;反之,字迹潦草、卷面不洁的,酌减1—2分;错别字、标点和卷面扣分累计不超过3分。在分项分等评分中,卷面分从1991年的3分开始,大致趋势是逐渐细化和增值的,但后来基本稳定在5分的分值上,如1991年文面分具体为:
关于错别字扣分本阶段基本定型于“每3个字扣1分”的标准上,错别字等卷面扣分上限方面全国和上海以外的地方卷基本是以3分为限,上海虽然多年没有明确扣分上限,但1998年后明确了5分为扣分上限,这从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上海对考生的基本功和语文综合素养更为重视,也更有利于中学乃至小学的一线语文教学。
第六个时期(2001年-2007年)标准基本稳定阶段。该时期上海的标准基本和上一时期完全相同。全国卷等对错别字的要求基本是“每3个字扣1分”,但不同于上一时期的是一般都没有设置扣分上限。2006年的全国卷等,还要求标点“每用错3个扣1分”,借用了错别字扣分量化标准。
这一时期,对错别字扣分标准基本形成了“每3个字扣1分”的共识,全国卷和上海卷以外的地方卷等对卷面和标点的要求相对较少,很多省份在具体操作上没有具体量化这两方面,只对错别字有明确的要求。
第七个时期(2008年后)错一字扣一分,不设上限。从2008年开始,国家考试中心调整了作文错别字扣分标准要求“错1字扣1分”,主要目的是让学生在电脑时代,有意识地提高汉字书写水平、提高语文基本功和语文素养。
在这个问题上,2008年笔者专门进行了考生答卷抽样调查,限于条件和时间,笔者共抽查各个分数段答卷463份,错别字总数为1025个,平均每篇2.21个,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看出,错别字1字扣1分是客观公正的;通过得分和每篇平均错别字数量可以看出,分数越高,错别字越少;整个表格数据也能从一个侧面显示出我们的阅卷是客观公正的。同时,在阅卷实际操作上,应该要求阅卷老师不要刻意去寻找错别字,但只要发现就执行1字扣1分的原则。因为即便是图书报刊的专业编校人员,多次多人编校一份文档,也难免有发现不了的错别字,更不用说阅卷老师在非常紧张的高考阅卷现场工作了。
我国中小学生的汉字书写水平呈现严重下降的趋势。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学生写出的汉字很不规范,有的写得歪七竖八,有的写得潦潦草草,让人看起来费力、读起来费劲,更谈不上有汉字的美感了;二是有些学生提笔常常忘记汉字的写法,用笔写一篇文章,写出来的汉字不是错字,就是别字,有的少点多撇,有的多横少竖,有的张冠李戴,不胜枚举。社会各界对提高汉字书写水平的呼声不断,国家有关部门也非常重视,《语文课程标准》确定的课程内容中对“写字”单独提出了要求,比如一至二年级的学生,写字姿势必须正确,并会写1000个汉字,而到了六年级,就要做到能写楷书和行书。国家有关部委针对大、中、小学生汉字书写水平的测试标准正在研制当中。 ①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中国高考汉语言测试的调查与研究(1977年后)》(项目编号:09CYY013)、教育部社科基金规划资助项目《中国高考汉字考查的调查与研究(1977年后)》(项目编号:08JC740025)阶段性成果。 ② 桑哲(1976-),男,山东泰安宁阳人,曲阜师范大学《现代语文》执行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语言学,近年来主要进行汉语言测试学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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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毅民主编.高考试题汇编(第1—3辑)[Z].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原刊于《中国考试》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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