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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如何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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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5 11:4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民办教育如何更好发展

作者:惠梦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17-02-03
  提到民办学校你会想到什么?是帮助家长解决“入园难题”的私立幼儿园?是城市为打工子弟留下的一张课桌?还是“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答案都是肯定的。时至今日,我国民办教育已经形成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丰富的发展局面,成为在公办教育之外,满足公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力量。
  为了实现民办教育更好发展,继2016年底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后,国务院近日又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大局,即向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方向迈进。
    民办教育将走向何方?
  来自教育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民办学校17.1万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5.42万所,撑起学前教育的“半壁江山”,为缓解“入园难”发挥重要作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11万所,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背景下,为教育公平的实现提供了更多机会;民办高中阶段学校4902所,基本保持了规模稳定;民办高等学校742所,在“十二五”期间,为完成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0%的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办教育的发展,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同时,通过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特色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表示,民办教育通过调动多元投资主体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开辟社会资源向教育资源转化的有效渠道,有效缓解了公共财政压力。“十二五”期间,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折算,举办和发展民办教育每年约节省公共财政2500亿元。
  当前,我国正在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进入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改善环境、优化结构为主要特征的新发展阶段,民办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民办教育将往何处去?此次发布的《意见》和配套实施细则提出,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这为民办教育发展指明发展新定位,作出制度新安排。
    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
  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是中央确定的民办教育重大改革方向,有利于破解发展瓶颈、落实扶持政策、拓展发展空间,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介绍,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区分,简单来说,就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这两类学校要实行差别化的扶持,这种差异化扶持,更多地体现国家对非营利学校的一种导向。”郭春鸣介绍说,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学生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和用地方面,国家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学校都给予扶持,在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两类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政策;对于非营利性学校来说,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资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方面,能享受相对更优惠的扶持政策,在税收和用地方面,可以享受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对于营利性学校来说,政府扶持主要体现在购买教育服务,在税收方面有相应的扶持,在用地方面,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应土地,同时提出一个特殊政策,即如果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来供给土地,在收费方面,营利性学校可以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
  需要指出的是,民办学校虽然有了营利和非营利之分,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必须坚持“非营利性”。改革方案明确指出,民办营利性学校的准入领域包括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即不允许兴办民办营利性中、小学。
  为保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顺利进行,《意见》规定,在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布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老人老办法”,充分保障改革前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同时提出允许举办者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明确选择流程,赋予地方更多统筹权,没有设置统一过渡期限,鼓励地方因地制宜设计配套办法,实现平稳分类。
    确保教育质量,加强监督管理
  营利性学校是分类改革后第一次出现的学校类型,分类后如何规范盈利性学校办学、保障营利性学校的办学质量、加强对营利性学校的监督管理?《意见》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总的要求是避免营利性学校过渡逐利,影响学生利益。”郭春鸣介绍说,围绕确保教育质量问题,《意见》和配套细则提出了六方面要求,包括强调营利性学校必须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导向,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在加强对营利性学校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让信息公开成为社会公众监督盈利性学校办学的“利器”。
  “分类管理之后,加强对营利性学校资产和财务运行情况的监督非常重要。”郭春鸣说,要通过审计、建立监督管理平台等措施,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的监督。目前,有些省市已经加强了对盈利性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
  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7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意见》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加大对盈利性学校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明确了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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