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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校规为何接连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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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06:3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荒唐的校规为何接连出台?

熊丙奇


河南省商丘市的夏邑县第一高级中学高三男生因吃了女生一个苹果,两人均遭到开除处分。(东方今报11月26日)

“这个校规太变态了”,这是网友们对此的一致定性,事实上,整个《夏邑一高分校学生违纪惩处条例》,几乎满纸荒唐变态言:看课外书者要给予警告处分;留“怪发型”者、午休期间在校园里游逛者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点蜡烛者要给予记过处分。其第十条规定更让人叹为观止,在男女间制造恶作剧引起“不良影响”者要给予记过处分、写求爱信“造成不良影响”者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男女生之间在校内“不正常交往”、牵手搭背者要被勒令退学、谈恋爱者要开除学籍,并视情况移交公安机关。

对于每一条规定,都可以从法律、道德、教育等角度,进行批驳,这样的校规,无论该校怎样解释其是“为了学生好”,让他们“一心学习”、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比如,不让看课外书不让谈恋爱是为了不分散精力,不让留“怪发型”是为了青春健康,不让点蜡烛是为了保障安全,都不能改变基本事实:违法——非法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正当权益,反教育——不尊重学生成长规律,不对学生进行正常的人格教育而是进行人格摧残。

这样的批驳,能多大程度让学校认识到错误,收回校规,收回对学生的开除决定(学生起诉学校是另一回事),不得而知,而笔者更为关心的是,为什么这种“变态”的校规能够出台。因为在去年9月,广西宜州市一中就曾出台过类似的《男女同学交往若干规定》,规定要求,“男女同学商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问题须在教室、走廊等灯光明亮的地方。当教室、走廊等地方无其他人在场时,不能进行一对一交谈……”当时,社会舆论就对这校规进行批评,但眼下的事实表明,具体批评一校规则,并没有整体改变出台此类规则的土壤,类似的规则将在另一时间另一个学校出现,让所在学校学生成为这种校规的直接受害者。而且,不少其他学校的学生也在暗自担忧,何时自己也会遭遇这么倒霉的处境。

从中学进行校本管理来说,进行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有权制订学校的校规,实施具有本校特点的校内管理,但是,制订合理合法的校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学校的章程,按照《教育法》规定,每所学校都应有办学章程,这一办学章程是学校办学的法律依据,是学校制定其他规章、开展各种办学活动的基础性文件;二是严格遵守制订校规的程序,学校在制订校规过程中,应从科学、民主出发,将具体部门起草的校规草案提交学校教师委员会、家长委员会讨论、审议,让学校相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这样可以减少校规的片面性,以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争议。

可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各中学,普遍没有办学章程,由此使办学缺乏规范,制订相关规则也没有严格的程序,在学校内部,除了行政管理班子外,没有参与学校管理与办学监督的教师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校规往往由行政领导或行政班子起草并决定。这种校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往往取决于校长的办学理念,而没有制度的保障。而所有对具体校规的议论,无非是“教育”学校的办学者应该懂得什么是教育(这种教育本事在自主办学语境下是对学校办学的干涉),不能为了追求学校的“好管理”,以及为了让学生“一心读书”,而对学校实行“监狱化管理”,干涉学生正当的私权利,禁止学生正常的交往。

以上“变态校规”的出台,加大了社会对学校校本管理的疑虑,人们普遍担忧,在学校拥有办学自主权之后,会不会有更荒唐的办学行为出现。这也是政府加强对学校管理,我国中学无法推进校本管理的“民意基础”。打消社会疑虑,不是为了追求对学校的“好管理”,一律取消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利,而是在给予学校校本管理权的同时,必须要求学校有明确的办学章程——每所学校的办学章程应由所在地方的人大立法机构审批通过,然后具有法律效应——同时,学校应成立教师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与决策,实行学校民主管理。在不改变当前学校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赋予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并不能让校本管理成为学校发展的福音,而可能使学校管理者在没有正确教育观、缺乏监督与约束的办学环境中,更加偏离教育的轨道。这才是变态校规出台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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