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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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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20:4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01月05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1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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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5 20:40:53 | 只看该作者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2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
  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3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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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5 20:41:22 |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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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 10:08:35 | 只看该作者
中教评论:斩断幼儿园“兴趣班”利益链



2012年01月07日  作者:苏令   来源:中国教育报
  说起“入园难、入园贵”,许多人都会皱起眉头。曾有人戏称:“入园难,难于考公务员;入园贵,堪比大学收费。”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并特别提出,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各类兴趣班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三部委联合起来规范幼儿园收费,力度大,措施实,显示了国家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的坚强决心。
  治理幼儿园乱收费、高收费行为,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重要行动。在一些地方,除人们关注度颇高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外,“兴趣班”也是幼儿园乱收费的一种形式,一些幼儿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识字班、国学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变相向家长强制收取费用。在此情况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令人振奋。
  严格地说,幼儿园教育应以儿童的需要和兴趣为导向,只有关注每个幼儿的兴趣,才能真正促进幼儿发展。努力满足幼儿的需要和兴趣,是幼儿园教育的应有之意。因此,如果在幼儿园日常教学外还办各种“兴趣班”,很大程度上只能说明,要么幼儿园教育没有关注幼儿的兴趣,没有满足幼儿的需要;要么“兴趣班”本身就是与幼儿园教育重复的或者是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上特色班的孩子,应该得到的教育没得到,却又等于多交了一份学费。作为家长,我们又没办法。”一位幼儿家长的抱怨,道出了“兴趣班”的问题所在。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不少幼儿园办“兴趣班”,目的不在于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举办者的“经济兴趣”。这种以办“兴趣班”为名行乱收费之事的做法背后,隐藏着一条看不见的利益链,即幼儿园组织并提供场所、社会机构或个人举办者借机敛财,双方利益均沾,受坑害的是幼儿家长。
  有专家指出,幼儿园不当地举办“兴趣班”,非但不能开发幼儿的兴趣潜能,反而会损害孩子原有的或潜在的兴趣,不恰当的识字活动影响了孩子在小学对语文学习的热情,就是一例。
  让人欣慰的是,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看到了这些弊端,纷纷发文规范幼儿园兴趣特长班,禁止其变相创收,北京、江苏连云港、安徽合肥等地就出台了相关规定。这次三部委联合严禁幼儿园以举办兴趣班为由另行收费,无疑斩断了幼儿园办“兴趣班”的经济驱动力,有利于降低幼儿家长负担,促使幼儿园遵循保教规律,从而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幼儿园“兴趣班”的痼疾由来已久。解决这一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大力加大学前教育投入;需要加强儿童哲学研究,更好地认识儿童、了解儿童,转变幼教工作者和家长的教育观念;需要大力实施幼儿园教育改革,使兴趣充满幼儿的整个学习过程,使课程真正由兴趣引导。(苏令)
  《中国教育报》2012年1月7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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