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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与教辅是否具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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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1:57: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教材与教辅是否具有著作权?

    自2001年开始实施新课程标准改革以来,我国教材出版告别了过去的一社垄断情况,呈现出多社多种教材竞争的教材多元化局面。据新闻出版总署统计信息显示,2009年全国出版中学课本5623种,小学课本5184种,全国有百家以上的出版社涉足中小学教材出版。值得注意的是,教材实现多元化竞争后,各教材出版社的版权意识在不断提高,而教材与教辅图书的侵权法律纠纷也在明显增多。
    教材教辅是否享有著作权
    教材单一化之时,人教版教材毫无争议地被纳入公有领域,各出版社与之配套编写的教辅图书也因此未曾涉及过侵权问题。新课标教材改革后,各教材出版社自主投资完成教材的创作、研发,通过参与出版招标获得市场许可。近年来,有关教材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还应属于公有领域,是否具有著作权的争论时有发生。
    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确定了新教材的著作权,并对如何判断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做出了解释。该《意见》认定,教材的内容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而出版界和法律界的研究也基本就教材具有独创性和具备著作权主体资格形成了一致结论。由此,教材出版社及其他教材著作权主体开始对教材图书进行侵权的法律追究。
    教材教辅的侵权纠纷分析
    在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中学教材全解·化学·九年级(上)》侵犯其教材《化学·九年级(上)》著作权一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因此,两书在专题和单元设置、专题题目和单元名称方面的相同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并未侵犯仁爱所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对《化学》一书所享有的著作权。法院最终因仁爱所不能证明对《化学》一书中作品的具体内容享有著作权,而驳回了其对《教材全解》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化学》一书中相同的图片、图表及文字内容的诉讼请求。
    而在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教材完全解读·英语·七年级(上)》侵犯其教材《英语·七年级(上)》著作权一案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则认为:《英语》属于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教材完全解读》在每个主题下分别安排了“知识能力聚焦”等栏目,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了编写者的独立构思。因此,尽管两书在整体框架结构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教材完全解读》不构成对《英语》编排方式的侵害。而《教材完全解读》一书的“知识能力聚焦”等栏目中直接再现了《英语》中相应主题中的句子,构成了对相应内容的复制,侵犯了仁爱所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教材课后习题解答”栏目直接翻译《英语》中相应主题中的全部习题题目,构成对仁爱所翻译权的侵犯。而《教材完全解读》对《英语》中习题所作的解答并不是一种解释和说明,不构成对《英语》相应内容的注释权的侵犯。故法院判决中国青年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教材完全解读》一书;并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为什么这两个侵权案件的诉讼请求相同,但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呢?笔者认为,教材出版社若想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就必须拿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判例一中虽然《教材全解》再现了教材内容,但由于仁爱所未对教材具体内容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举证,法院判定其无权主张此权利。而在判例二中,由于仁爱所提供了对主张权利的教材所享有的著作权证据,因此,只要教辅对教材内容进行了再现,就被认定侵权,并且得到了比较严厉判决。对于那些按照教材体例编写的练习册、同步辅导等的教辅,虽与教材章节目录相同,法院则并未判决侵权,而是界定为合理使用。
    因此,通过以上判决可以看到,法院既肯定了教材的著作权,也对翻译、重现等侵权行为进行了对著作权方有利的判决,又充分考虑了公共利益保护,未将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视为侵权行为。
    教辅图书面临的侵权问题
    不同科目不同类型的教辅图书面临不同的侵权法律风险。非同步类教辅,包括专题类、高中考总复习类、试题汇编及解析类等,在编排顺序上与教材不同,其内容来源——试题等也比较难确认属公有领域范畴,故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较小。而同步类练习类教辅,编排结构和顺序完全与相应教材相同,全部由练习题组成,再现、翻译教材的情况也不会出现,法律风险较小。
    对于那些同步讲解(讲练结合)型教辅书,按照科目出版,与教材及教学顺序完全匹配,对教学内容再现,进行详细解释、剖析、扩展并配以针对性训练,从目前市场上所见的图书内容来看,侵权的法律风险很大。其中英语类教辅对句子的重现及翻译,切实侵害教材版权。而理科类教辅如果大量重现教材内容,也极有可能被判侵权,但是理科知识体系的具体内容相对英语而言独创性更不易被确认,更易判断为公有领域,所以理科同步类教辅的法律风险稍低于英语教辅。
    笔者认为,教辅出版社应以法律为依据做好以下两点准备:一是根据教辅图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特点尽量规范编写工作,检视所出版图书的著作权侵权隐患,注意不要再现教材中的独创性内容,并避免对教材内容进行翻译,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二是研究法律条文,做好与教材出版社谈判的各方面准备工作,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双方矛盾。
    教辅图书出版涉及全行业80%以上的出版社,教材与教辅的著作权之争究竟如何发展,还没有定数。有关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法律研究仍在不断进行,我们期待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给予明确的指导性意见,也期待法律界尽早形成新的成文法,对教材与教辅的著作权进行明确的法律约束。(王风雷)
    (作者单位为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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