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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成年人救火无损褒扬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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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0:23: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禁止未成年人救火无损褒扬美德  2012年02月16日  作者:苏振华   来源:新闻晨报
  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单就这一规定本身而言,显然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火灾扑救是一项危险程度很高的行动,而且对专业化能力的要求极为严格,仅仅凭借勇气和意志很难有效应对。未成年人本身就是需要被保护的对象,在体力、避险能力、专业技能培训方面,都不足以胜任火灾扑救的要求。倘若鼓励未成年人参与这类危险行动,很有可能将他们置于险境。所以,从火灾扑救有效性的角度来看,禁止未成年人的参与是必要的。
  会不会有人就此认为,这一规定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一种否定呢?仅就这一规定来看,没有理由可以推导出这样的观点。孟子说:“道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 ”这是一种舍己为人、为大义不计个人利害得失的可贵品格,千百年来为人所传颂,并被认同为一种最高层次的道义担当。但是,这里所指称的主体,应是具备了完全行为负担能力的成年人;同时,这还强调的是个体自觉自愿的选择。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自愿以身犯险本不可取;救火是成年人的事,属于成年人的责任,若是把未成年人组织起来去救火,则是把属于成年人的义务强加给未成年人,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也在某种程度上推卸了成年人应有的责任。
  因此,禁止未成年人救火之类的规定,并不等于否定美德的价值。人之为人,在于具备高级的情感,这种高级情感的实际表现,就是以美好道德来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拥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关爱他人以至于爱人如己。尤其是对青少年,更应该让他们受到这种美德的惠泽,使之成长为具备这种高贵品格的人。如果每个人都能自觉养成美好的品格,那么一个美好社会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
  在今天的中国,见诸报端的败德行为并不鲜见,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在一些公共领域,人们对劣质食品、环境污染等现象恨之入骨;而在个体层面上,帮扶跌倒老人、小悦悦事件等话题也一度形成热议。如何塑造良好的整体道德风尚,的确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了。
  若要树立美德,该从何着手?这首先要界定清楚法律约束与道德约束的不同性质。对于规范社会行为的两种规则——法律与道德来说,法律禁止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底线行为,如偷盗抢劫等行为的违法性质已成为基本共识,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对所有人起同等的约束作用;相对于法律来说,道德只是一种自我约束,尽管人类社会对道德有相当程度的共识,这种共识也已转化为某种默示的公共道德,但因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民众对道德的理解也是有很大差异的。法律的约束性质决定了法律必然是强制性的,而道德的自发性质决定了道德还具有非强制性。当然,共识性的道德应该可以转化为强制性的法律,但在这种转化没有完成之前,还是必须恪守道德的“自愿性”准则,而不应该将道德混淆为强制性规范。
  故而,推行道德价值,应该坚持教育和感化原则。如果相信每个人皆有理性思考的能力,那么在反复辩论批评的过程中,人们对美好道德是能够逐渐形成共识的,即这种教育、感化是有效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社会中的智识阶层予以正确引导。而对于公共性的败德行为,尽管在一些情形下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有待法制继续完善,但这类行为其实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可与个体的败德行为等同视之,对此,应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弥补法律漏洞来予以约束。(苏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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