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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锡良:如何进行学术讨论?
作者:许锡良 时间:2011-06-16
| 中国的民主法治,首先要从学会开会入手。中国人的会议常常动辄开成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表面开得一团和气,其实什么问题也不讨论,什么事情也不解决。会而不议,议而不决。会议之多,效率之低,世界罕见。许多所谓的会议只是按照身份等级主席台上就座,论身份,排座次而已。
学术会议有别于一般的工作行政会议,但是,讨论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我也经常参加一些学术讨论会,也常常遇到热烈的探讨与交锋,但是,比较遗憾的是,真正懂得如何进行交流与探讨的人并不多。许多时候,只是变成了远离学术本身讨论的人身攻击,辱骂粗口,已经不是理性的讨论。
1、学会倾听是讨论的前提,随意打断他人在会议安排的时间里的发言,既是极不礼貌的行为,也是在破坏学术讨论的规则。讨论之前认真倾听对方的意见,尊重对方的表达,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还没有弄清对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你还不能够完全地把对方的话用自己的话完整地复述出来,直到对方认同为止,如果一个人不能够将对方的意见复述到让对方满意,那么反驳就还不能够进行。真正的讨论必须有七份倾听,三分辩驳的心态。大家都认同,大家都清楚的东西,不必反复强调,认真倾听是要找出双方分歧的地方来。一些学术讨论吵得一塌糊涂,双方都不肯认真听对方把话说完整,偏见与定势思维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时候,很难有真正的学术讨论。
2、始终围绕着问题探讨,不要远离所探讨的共同话题。远离问题,而作人身攻击,已经不是学术讨论,而是泼妇骂街的一种。出现这种情况,学术讨论很难正常进行下去。人身攻击并不是学术讨论中的思想言论自由的表现,也不是什么不同意见。在学术讨论会上,应该让进行人身攻击的人离开会场。因为他不是来作学术讨论的,而是来吵架的。
3、讨论时,双方的概念必须界定清楚。各自所说的对象必须是同一的。比如大家就“传统”的问题进行探讨,那么各自都要把自己理解的传统的内涵与外延向对方说清楚。否则,你批判的,却不是我要表达的。讨论最可怕的是先将对方的概念与观点误解,然后将歪曲之后的观点当成对方的观点进行批驳,那是难以服人的。因为,你要批的东西并不是人家所表达的东西。批判一个人的思想观点的同时,其实也就是尽力理解一个人的过程。因此,讨论的过程是一个有效学习的过程。
4、用逻辑与事实说话,这是唯一能够服人的方式,也是唯一讲理的方式。用逻辑说话,第一是自己所使用的概念在同一次讨论时,前后的内涵与外延要一致,也就是当说到某一对象时,必须始终是在说同一个东西。第二,讨论时前面的观点与后面的观点必须一致,而不能够互相矛盾。第三,讨论时可以引用权威人士的思想观点,但是,引用的说服力也仍然是在逻辑与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在权威人士本身。争论时,常常说“正如某某说”并不是有力的证据。充其量那只能够是一种比较弱的佐证。真正有力的证据是逻辑与事实。
5、弄清学术讨论可以争论的东西。学术讨论遇到信仰、信念与价值取向是不可以讨论的。个人的趣味与偏好也不必讨论。当一个人说,我对某种东西喜欢,那是无法否认的.因此,可以讨论的东西只能够是:一是否有违背逻辑规则;二是否尊重了事实。一个东西是不是真的,这是学术讨论的核心。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如何评价这个事实,那是无法统一的。在学术会议上经常会出现鸡同鸭讲的现象,就是把事实与价值取向搅和在一起,你还在作事实判断的时候,对方已经提前进入价值判断了。因此,在这里事实与价值是必须分离的。
6、用语必须简洁精要。你所要表达的应该是对双方分歧之处,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而不是将双方认同的常识性问题反复陈述,反复强调。讨论时,有话则短,无话则免,不能够为说话而说话。正如美国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所说的“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重复啰嗦,颠三倒四,用语含混,激情有余,理性不足,都是学术讨论的忌讳。
7、会议主持人必须价值中立,而不能够利用主席的位置按照自己的偏好安排发言人与发言时间,或者任意延长或者打断他人发言。会议保留对主席权力的制衡权。
8、理性的批判主义心态比富有激情的表达更为重要。我非常欣赏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先生所说的理性主义的探讨学问的方法(这也是真正的科学的方法):“我认为我是正确的,但我可能是错的,而你可能是正确的,不管怎样,让我们进行讨论罢,因为这样比各自仅仅坚持认为自己正确可能更接近于正确的理解。”
附录:罗伯特议事规则
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一个人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他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他的发言时间以及是什么时候。其次,当他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时,要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能向意见不同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像议事规则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如果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所以,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和标准,而规则和标准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
我们应该从哪里着手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呢?
我们说有规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说规则是什么并不重要。我们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这些原则包括:
根本原则:
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具体原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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